I 服務定義
邊緣社群支援計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牛頭角下邨鄰舍層面社區發展計劃於 2003 年 6 月結束後,當局把騰出的資源重新調配,由服務營辦者推行邊緣社群支援計劃。邊緣社群支援計劃旨在透過提供外展服務、支援服務、個案輔導和小組服務,主要協助以下人士重投社會: (i) 更生 人士、(ii) 精神復元人士及(iii) 露宿者。
目的及目標
2. 服務旨在:
(a) 識別服務對象及建立相關網絡;
(b) 為服務對象配對適合其需要的社會及福利服務;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 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c) 加強服務對象的社會功能及生活技能;及
(d) 協助服務對象融入社會。
服務性質
3. 服務包括:
(a) 外展服務,例如關懷探訪及街頭諮詢站等;
(b) 支援服務,例如服務轉介及短暫經濟援助等;
(c) 個案輔導及小組服務;
(d) 實地醫療支援服務。
服務對象
4. 邊緣社群支援計劃主要服務西九龍區的(i) 更生人士、 (ii) 精神復元人士及 (iii) 露宿者, 亦會在有需要時為其他地區有需要的個案提供服務。 對於一些不認識或不願接受社會福利 服務者,應當特別留意。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該 年 度 內 新 接 觸 的 亟 需援 助服務 對象總數( 註 1 ) | 400 |
2 | 該年度內為亟需援助服務對象成功轉介其他服務總數(註 2 ) | 220 |
3 | 該年度內處理的個案總數( 註 3 ) | 200 |
4 | 該年度內舉辦的小組總數( 註 4 ) | 8 |
5 | 該年度內舉辦的活動總數( 註 5 ) | 10 |
6 | 該季度內 進行 包 括提供醫 療支援 服務( 註 6 ) 的探訪總數 | 36 |
7 | 該季度內為跟進個案的健康需要而進行的協作聯繫總數( 註 7 ) | 20 |
服務成效 | ||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該年度內其緊急需要得到解決的亟需援助服務對象百分比( 註 8 ) | 80% |
2 | 該年度內據報社區網絡已有改善的個案百分比( 註 9 ) | 80% |
3 | 該年度內失業個案成功覓得工作和接受再培訓等百分比( 註 10 ) | 35% |
4 | 該年度內成功覓得住宿的露宿者百分比( 註 11 ) | 50% |
基本服務規定 |
6. 員工必須包括註冊社會工作者。
7. 外展隊在晚上 10 時後進行深宵探訪,每星期一次。
8. 醫療支援服務(包括協作聯繫)應透過採購;或由持有香港有效精神科護理執業證書的註冊護士(精神科)提供, 或由持有香港有效護理執業證書的註冊護士提供,而該註冊護士每年須修讀最少 10 小時與精神病/精神健康有關的課程( 註 12 )(並持有證書)。
9. 於社會福利署( 社署) 露宿者電腦資料系統記錄/ 更新/註銷露宿者個案。
質素
10.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1.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通用章節所載的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 履行職責。
IV 資助基準
1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3. 在指定時限內,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 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 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 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數而調整「其他費用」 (現時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政府不會承擔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此外,短暫經濟援助撥款是作指定短暫經濟援助用途的,除非經社署事先批准,否則有關撥款不得作其他用途。短暫經濟援助是xx的中央項目, 只限作指定用途。當項目結束時,短暫經濟援助的盈餘金額須 退還社署。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5.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 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 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8.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 及在指定的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措施, 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 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9.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 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0.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 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1.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註 1 | 新接觸的亟需援助服務對象包括該年度內新接觸的 亟需援助服務對象及曾經( 即過去年度) 接觸而在該年度內再次接觸者 - 有關服務主要提供予透過外展方式(例如關懷探訪、流動諮詢站、派發單張、聯絡不同團體等)新接觸的三類亟需援助人士, 即(i) 更生人士、 (ii) 精神復元人士及(iii) 露宿者。 (ii) 精神復元人士 - 指現正處於康復階段而無需住院接受治療的精神復元人士。 (iii) 露宿者 - 指在路旁、天橋底、公園/ 休憩處內、遊樂場內、停車場內、梯間、走廊、街巷內、貨車上、公廁內或旁邊、宗教設施內或旁邊等地方、或在 24 小時食店、網吧內露宿者。 每 名 亟 需 援 助 服 務 對 象 應 根 據 其 主 要 問 題 只 計 算一次,以免重複計算。 |
註 2 | 為亟需援助服務對象成功轉介其他服務 - 指經轉介 並獲其他服務接收以進行服務評估的亟需援助人士 數目。接收的服務可屬於其他福利或社區服務。轉介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每名經成功轉介至數項 服務的亟需援助人士只應計算一次,以免重複計算。 |
註 3 | 處理的個案 - 指處理亟需援助服務對象的總數,包括在上個財政年度 3 月仍在處理的個案, 以及新個案 /重新處理的個案。此不同於計算有關中心在某時點處理中的個案數目。 |
註 4 | 小組 - 指每兩個月最少會面一次的小組。每個小組應最少有四節聚會, 但小組的實際聚會節數可由負責 |
的中心主任靈活安排。不同性質的小組(例如輔導、互助、技能訓練、義工訓練等 )均可計算。為免重複計算,小組須於結束的月份才計算數目。因此, 本財政年度承接上一財政年度的小組, 只應在本財政年度於小組結束時滙報一次。 | |
註 5 | 活動 - 活動形式可包括講座、 工作坊、集體活動、 展 覽、刊印教育小冊子和傳媒訪問/節目等。小組 聚會不應歸類為活動,以免重複計算。 |
註 6 | 醫療支援服務 - 指身體檢查、 與藥物相關的諮詢、傷口護理、精神健康服務、護送接受治療等。 |
註 7 | 協作聯繫 - 指以電話聯絡,把個案轉介到專科醫生或其他專職醫療人員跟進等。 |
註 8 | 緊急需要得到解決的亟需援助服務對象數目 - 指有 不同性質需要(例如有經濟、情緒、住屋、健康等需要而需即時介入) 的亟需援助服務對象, 而其需要通過中 心提供的直接服務或即時轉介至適當的服務單位 可以解決。為免重複計算, 每名亟需援助服務對象只應計算一次。 |
註 9 | 據報社區網絡已有改善的個案 - 指報稱自己對社區 和福利服務有更深認識的個案; 或對有關服務有新/ 更佳的接觸或參與的個案。每名亟需援助服務對象只應計算一次,以免重複計算。 |
註 10 | 失業個案成功覓得工作和接受再培訓 - 指成功覓得 工作或參加不同團體舉辦的就業再培訓或就業見習 的失業個案。為免重複計算, 凡早已接受就業再培訓而後來覓得工作的失業個案,只應滙報一次。 |
註 11 | 露宿者成功覓得住宿 - 指露宿者獲得不同性質的 住宿, 例如入住臨時收容中心、市區宿舍、私人物業或公共房屋。為免重複計算,凡早已入住臨時收容 中心而後來覓得其他住宿的露宿者,只應滙報一次。 |
註 12 | 課程無須涵蓋與兒童精神科相關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