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中國信託證券遵循 FATCA 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中國信託證券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委託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之遵循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及扣繳(包括一切應扣繳或扣抵之稅費款項)作業,及對委託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而可能影響委託人投資權益,謹提請委託人注意。
(有貨證券借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 109.05.29 版)
下列各項契約、聲明書、告知書、同意書、授權書及申請書等相關文件業經本人詳細審閱並明瞭全部內容,本人同意遵守,並一次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時,對於本人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本人茲此聲明業已審閱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等記載全部內容,且完全瞭解及同意遵守其全部內容。
共同行銷及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聲明書 (108.11.15 版)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109.04.06 版)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108.11.15 版)
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109.05.29 版)四、免簽章同意書(109.04.06 版)
五、約定簽章樣式同意書(109.04.06 版)六、約定交割帳戶同意書(109.04.06 版)七、聲明書(109.04.06 版)
八、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承諾(108.02.15 版)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109.04.06 版)
共同行銷及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聲明書(108.11.15 版)
共同行銷個別商議條款
□ 同意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證券)得將本人除姓名及地址外之其他資料(不含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所列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中國信託證券所屬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制之所有國內子公司(包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人壽保險」、「台壽保產物保險」、「台壽保資融」、「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中信證創業投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中國信託創業投資」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勾選同意。曾同意者,無須再勾選本欄位;若您未曾同意且本次未勾選,視為不同意。>
本人(委託人)得隨時透過中國信託證券官方網站上所揭露之營業據點、電話、網路或其他服務管道,變更其個人資料,或透過前述管道向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請求停止交互運用其資料。本人(委託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約定事項內容,並以此電子簽章為據。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 個別商議條款
□ 同意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證券)為提供委託人更快速、簡便、安全的使用者體驗及服務流程、並依據您的偏好及活動區域提供個人化行銷、產品資訊及電子商務與金融服務,以及為提供上述服務所衍生之資料庫與資訊安全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作業,得針對委託人的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行動及網路群媒體資訊等個人資料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個人資料類別之內容,詳細請參閱中國信託證券「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請審慎閱讀並考量後決定是否勾選同意。曾同意者,無須再勾選本欄位;若您未曾同意且本次未勾選,視為不同意。>
本人(委託人)已確知上述聲明及約定事項內容,且於同意上述內容前,確認已閱讀且充分知悉本約定書所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內容,並以此電子簽章為據。
身分資格聲明
本人茲聲明本人已知悉下述之規定:
一、本人非為貴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貴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或上述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二、本人非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貴公司法人股東。三、本人非為貴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四、本人無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事宜。
五、本人茲聲明於簽訂本契約時,非屬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借貸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或前開身分之人所利用直接間接設立之境內外公司等他人者。如嗣後具有前開身分時,應立即通知貴公司,並同意不得從事該標的證券之借貸交易及借券賣出。
六、本人同意如有違反前述事項,致貴公司受有任何損害及因此衍生之所有法律爭議,本人承諾全權負責。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應告知事項聲明書 (109.04.06 版)
本人(以下稱委託人)知悉 貴公司(以下稱中國信託證券)依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向委託人說明中國信託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服務之重要內容如下述,委託人於申辦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前已充分瞭解,特此聲明。
一、委託人就有價證券借貸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一)委託人於有價證券借貸開戶契約所載本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統一編號、通訊處所地址及連絡電話經變更後,未即以書面通知中國信託證券者,中國信託證券得暫停其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服務。
(二)委託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後,如需終止帳戶,應填具「銷戶申請單」,中國信託證券經查明其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二、中國信託證券就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一)委託人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之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或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本人與貴公司議定之比率者,中國信託證券應即通知委託人就各該筆不足擔保維持率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借券擔保品差額。中國信託證券依規定通知補繳差額後,委託人未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補繳或僅補繳其部分者,中國信託證券得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 32 條規定處分擔保品,相關手續費及稅負由客戶負擔。
(二)客戶因違規情事經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於債務結清後,始得重新受理簽定有價證券借貸契約。三、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一)中國信託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將向委託人收取之借券費用、手續費,其費率之訂價參照本公司各營業處所之公告或每筆借貸業務議定之費率。
(二)委託人逾期未償還借貸之有價證券者,中國信託證券得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定借券費率百分之十收取違約金。
四、有無受存款保障、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一)中國信託證券提供之有價證券借貸服務,不適用存款保險或保險安定基金之規定。
(二)中國信託證券提供之有價證券借貸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相關機制之保障。委託人於所委託之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其於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已完成交割義務,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時,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得動用保護基金,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規定償付之。
五、因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一)可於營業時間內洽原服務人員或撥打服務專線:0800024365 按 5 再按 2 申訴。
(二)中國信託證券若未於受理委託人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處理或委託人不接受處理結果,委託人得於上述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三)委託人亦得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有價證券交易紛爭調處辦法」規定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調處或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提交仲裁。
六、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一)有價證券業務有其風險,委託人於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前,應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以免因參與本項業務而發生難以承受之損失。
(二)客戶提供之擔保品,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上櫃時,其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上櫃日,經本公司通知後,客戶應於停止買賣、終止上市或上櫃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更換或補足擔保品。
(三)其他有關有價證券借貸應注意之事項請詳閱開戶文件,並請特別注意以紅色字體標明部分。
注意:若委託人簽署專業投資人聲明書暨申請書,即成為專業投資人並不再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108.11.15 版)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託證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國際證券業務等相關金融業務;及前述業務、行政管理(包括但不限於利害關係人控管、稅務與財務申報、資訊安全管理),以及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紛爭事件之處理。
(二) 為履行法定義務、契約義務、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之義務、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及遵守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司法、稅賦與其他依法具有司法或行政調查權公務機關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非公務機關之命令及查核需要。
(三) 與委託人有控制(投資)、被控制(投資)、僱傭、委任、代理、授權、利害或親屬(友)等關係之人,與中國信託證券進行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等交易往來。
(四) 其他符合法務部公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之「特定目的」,包括(040)行銷
-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遵循業務(為依法辨識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別,暨向美國當局或其他法定對象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 等。
(五) 委託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中國信託證券遵循 FATCA 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如委託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中國信託證券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委託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之遵循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及扣繳(包括一切應扣繳或扣抵之稅費xx)xx,xx委託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而可能影響委託人投資權益,謹提請委託人注意。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及來源:
(一) 個人資料類別:中國信託證券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識別資訊及社會概況(例如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
分證字號、護照號碼、通訊方式、美國稅籍編號(含社會安全碼 SSN)、移民情形、影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及興趣、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消費地點、消費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 Facebook、LINE 等平台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 Cookie、行動裝置所在地等)、生物特徵(例如指紋、指靜脈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中國信託證券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理及其他依法或經委託人授權可得蒐集之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來源:1.中國信託證券向客戶直接蒐集、2.委託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3.中國信託證券向第三人(如:中國信託證券所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中國信託證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中國信託證券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設備廠商)蒐集。中國信託證券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委託人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包括委託人與中國信託證券締結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接觸、磋商、申請與審核階段、契約存續期間、前述事由與目的全部消失、契約經確認無效或被解除、終止之日前、依法令規定或執行業務所必要之保存期間,及經委託人明示同意之期間(以孰晚屆至者為準)。
(二) 地區:中國信託證券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除於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中國信託證券、中國信託證券之分公司所在地進行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外,中國信託證券基於提供或協助提供委託人其他或跨境金融商品或服務、中國信託證券暨所屬控股公司整體風險控管、或為符合境內外公務機關或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行使監管權力之機構監理之需要與目的,委託人個人資料可能被下述(三)之人所在地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
(三) 對象:
1.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中國信託證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與「委託人所同意之對象(如:中國信託證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等)。
2. 中國信託證券、中國信託證券之分公司、與中國信託證券有從屬關係之海內外子(孫)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海內外銀行、保險、投信與其他子(孫)公司暨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中國信託證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許可受讓中國信託證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3. 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依法具有調查權之公務機關、受該等機關委託行使相關監管權力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等)、中國信託證券參與之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以及投資人保護機構或爭議處理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及其他仲裁或裁決機構)等。
4. 境外公務機關、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行使監管權力之機構、交易所、自律機構及交割結算所等。
5. 代中國信託證券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中國信託證券選任之委外廠商,及與中國信託證券具有合作、委任等關係之人)。
6. (擬)與中國信託證券共同提供或辦理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人(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承銷、財務顧問等服務之人)。
7. 中國信託證券依法得提供其委託人個人資料之人。
於法令許可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中國信託證券亦有權向前述之人蒐集委託人個人資料。
(四) 方式:前述(三)之人所蒐集之委託人個人資料,將以書面、電子及(或)音軌紀錄等形式(含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之。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就中國信託證券保有之就個人資料,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委託人得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或電話聯絡業務人員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委託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原留印鑑,於營業時間親臨中國信託證券營業場所提出申請並填寫相關書件。
1.中國信託證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人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停止蒐集。
2.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中國信託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中國信託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委託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委託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中國信託證券客服專線: 0800024365 按 5 再按 2 詢問或於中國信託證券網站(網址:xxx.xxx000.xxx.xx)查詢。
中國信託證券就委託人以上申請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中國信託證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法令遵循或內部控制等相關法令之規範辦理。
五、委託人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有權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予中國信託證券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若委託人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提供不完全、不真實或不正確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中國信託證券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中國信託證券即有可能依法或基於風險管理等因素,無法與委託人有任何往來或提供委託人所需之金融商品或較佳服務,且中國信託證券亦可能提前終止與委託人間之契約關係(包括但不限於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及相關附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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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信託證券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委託人)已清楚瞭解及同意中國信託證券得依上開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且本人提供予中國信託證券之資料若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本人已以(或將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中國信託證券於本同意書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或國際傳輸,特此聲明。
三、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109.05.29 版)
茲就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申請在中國信託證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
第一條(法源)
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甲方同意乙方、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甲方個人有價證券借貸相關資料,並由乙方將甲方個人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時,應填具註有「出借」字樣之申請書;於借貸交易完成後,乙方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
前項借貸報告書應記載出借人姓名、帳號、成交日期、成交序號、申請書編號、交易型態別、標的證券名稱、借貸數量、成交費用、借券費用、擔保品種類及數量等事項。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第二項之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有價證券之範圍,限於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第三條(借貸期間)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予乙方者,其借貸期間為成交日起算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於期限屆滿前,乙方得經甲方之同意予以展延,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且不得變更借貸條件。
第四條(借券費用及手續費)
乙方應給付借券費予甲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每日收盤價格,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確認成交之日起計至還券前一日止之營業日,依借貸數量及成交費率計算之。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費率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乙方得向甲方收取依約定借券費一定比例之手續費、股票撥轉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得逕自應給付予甲方之借券費用中扣除。
第五條(轉讓方式)
甲方出借有價證券者,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或轉讓登記方式辦理。第六條(到期還券)
乙方應於每筆借券期限屆滿時還券。第七條(期前還券)
乙方得於借券期限屆滿前,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
甲方得經乙方同意於借券期限屆滿前請求乙方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第八條(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出借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乙方應償還甲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第九條(履約保證金)
甲方同意乙方按借券餘額總金額百分之十繳交履約保證金,並同意指定證券交易所保管乙方繳存之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之繳存方式以新台幣現金或銀行保證為之。
乙方未繳存足額履約保證金時,由證券交易所暫停乙方辦理借入有價證券之新增及展延交易。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由證券交易所自次一營業日起,將乙方為甲方繳存之履約保證金現金或保證銀行撥付之保證金額,交付甲方:
一、已屆期或經雙方約定或依規定提前還券時,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返還有價證券。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權益補償。
三、未依約定給付相關費用。第十條(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乙方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第十一條(契約之終止)
甲方死亡者,本契約當然終止。第十二條(爭議處理)
本契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主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甲方;甲方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乙方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甲方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第十三條 (特別事故)
乙方於有價證券借貸契約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乙方得依下列方式了結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一、 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辦理公開標購。二、 由雙方協議以現金償還了結。
三、 借券費按實際借貸天數給付。第十四條(基本資料及變更)
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之姓名,以及甲方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名稱告知乙方,並填具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嗣後甲方有前述關係人之情事時,應即通知乙方。
甲方申請文件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或被授權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通訊處所及連絡電話業經變更,未即以書面通知乙方者,所衍生法律問題由甲方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乙方並得暫停借貸。
第十五條(送達)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甲方當面簽收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甲方有前條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按時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發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第十二條循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第十七條(其他)
本契約分繕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四、免簽章同意書 (109.04.06 版)
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於受理委託人非當面申請有價證券借貸相關業務時,經確認並留存紀錄時得免經委託人於相關報表上簽章。
五、約定簽章樣式同意書 (109.04.06 版)
委託人同意以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留之印鑑作為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約定簽章樣式。
六、約定交割帳戶同意書 (109.04.06 版)
委託人同意以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暨受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留之約定交割帳戶為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約定帳戶並授權貴公司得自前述約定帳戶扣款本項業務委託人應支付予貴公司之各項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借券費用、手續費、或雙方因業務產生之應支付款項。
若前述約定帳戶設有一個以上之台幣約定交割帳戶,以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契約為主。
七、聲明書 (109.04.06 版)
委託人向貴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茲聲明絕無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六條所定情事之一,如有虛偽,悉照「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
八、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資料保密承諾 108.02.15 版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各子公司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函釋為蒐集、處理、儲存、整合及利用客戶資料,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所屬各子公司謹聲明對於客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均採行嚴密之保護措施,並承諾依據下列內容履行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一、資料蒐集方式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子公司擁有您的公司/個人資料,係因您是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任一子公司之客戶,或係從其他合法管道所取得之資料,其中亦包括經公開資訊、經政府機關揭露或第三人有權提供之合法資料。 |
二、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一)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子公司會將您的資料進行分類,其中包括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以及上述資料所衍生之其他依法取得資料,並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增刪上述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1) 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公司名稱、出生年月日、核准設立日期、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電話、地址及電子信箱、行為能力樣態、關係人/關係企業等資料。 (2)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現金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或轉帳/匯款交易資料、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3)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信用/保證交易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4)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含衍生性商品)、金額及時間等交易資料。 (5)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理賠狀況及拒保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子公司僅於法令所允許及業務需要之必要範圍內,處理、利用您的資料。 |
三、客戶資料之儲存及保管方式 您的資料將被嚴密的保存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子公司的資料處理系統中,必要時,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子公司可能依法委託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且管理嚴格的資訊公司儲存及保管您的資料。同時,任何人皆須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子公司訂定之資料管理規範下,始可取得與利用您的資料,未經授權者即無法通過資料處理系統取得、變更您的資料。 四、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子公司用以儲存及保管客戶資料的資料處理系統,皆建置有防火牆機制以防止入侵,並以安全之防護機制儲存密碼,以防止第三人不法入侵或內部之非法使用。 |
五、資料利用目的及揭露對象 (一)為符合相關法令函釋規定或相關政府機關之要求所為之揭露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為符合相關法令函釋規定或配合政府機關之調查,有可能將您的資料揭露予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主管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法院、司法機關,及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二)子公司間之交互運用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之各子公司為提供客戶更多元完整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在符合法規或取得客戶同意之前提下,得將您的資料提供予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為行銷目的之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目前有進行客戶資料交互運用之子公司如下: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國信託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7)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8) 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9)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信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六、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如您的資料有變更,您可透過往來之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官方網站上所揭露之營業據點、電話、網路 或其他服務管道,更正您的相關資料。 |
七、選擇退出方式
您有權透過上開第六點所列之服務管道,向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請求停止交互運用您的資料,並自提出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生效。
前述保密措施如有任何修改或變動,將於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網頁或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定之公開揭露管道辦
理公告。
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風險預告書 (109.04.06 版)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 8 條第 7 項規定訂定之。臺端在從事有價證券借貸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 出借人與借券人約定有價證券借貸標的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採權益補償者,借券人即有借券取得配發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相關賦稅問題之風險。
二、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之風險:出借人得依借貸雙方契約之約定,要求提前還券,若借券人需至市場再借入或買回以供還券,則有市場價格或流動性風險。
三、借券人被追繳之風險:借券人所提供之有價證券擔保品需每日進行洗價,如有市場價格波動劇烈,導致擔保品比率降至擔保維持率以下時,借券人將有被追繳擔保品差額或被迫了結借券部位之風險。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所有有價證券借貸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臺端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委託人承諾有價證券借貸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 貴公司錄音解說,對上述交易之各類風險及契約書業已充分明瞭,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