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连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签署:
甲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鉴于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4月签署了《大连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友好协商,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签署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一、合同内容变更:
(一)原合同中的第7节“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第7.5条变更为:
7.5 理财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应以“理财产品+托管人”名义为理财产品开设资金托管账户,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开立资金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乙方授权办理
托管账户开户的预留印鉴,预留印鉴由乙方刻制与保管。
(二)原合同中的第8节“开放式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的资金申购和赎回”变更为:
8.存续期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甲方办理产品份额的过户和登记,乙方负责接收相关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依照甲方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申购赎回份额计算方式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甲方应于理财产品每个开放日 15 :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数据以电子数据等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托管人。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将相应资金从资金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户时,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可用头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原合同中的第11节“管理费、销售手续费和托管费” 变更为:
11. 费用与税收
11.1 费用的种类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的证券交易费用
4.理财产品的资金划汇费用
5.理财产品的销售服务费
6.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
7.信息披露费、会计师x、律师x、诉讼费等
8.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1.2 费用的计算方法、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
甲方应收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
准。
支付方式:
封闭式产品: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
定期开放产品:每一个完整的开放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
管理费及销售服务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托管人应收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1%(年化)收取托管费,按日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支付方式:
封闭式产品: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所计提的托管费。
定期开放产品:每一个完整的开放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支付该产品上半年度所计提的托管费。
乙方复核无误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 3.理财产品的超额业绩报酬
甲方应收的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以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支付方式:
封闭式产品:在每只理财产品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发送超额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向甲方支付超额业绩报酬。
定期开放产品:每一个完整的开放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
甲方向乙方发送发送超额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向甲方支付超额业绩报酬。
上述“11.1 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相应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等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
11.3 理财产品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原合同中的附件五“监督事项表” 变更为:
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事项表 | ||
产品名称: | ||
托管银行: | ||
投资管理人: | ||
内容 | 监督计量说明 | 依据 |
一、投资比例限制 | ||
1、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80% | 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债券等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3、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4、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20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5、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6、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
7、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8、此条为公司层监控:本理财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
二、禁止投资范围监控 | ||
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
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 (收)益权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三、投资品种期限监控 | ||
1、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
四、其他 | ||
1、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且由本理财托管人托管的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 300 亿元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 |
附注: | ||
1、本监督表中“以上”均含本数;“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
2、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本补充协议成立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合同为准。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方和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本协议当事人各执贰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大连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