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5-1088
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5-1088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编号:ZC-10-22057
项目名称: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 期:2022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采购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评审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工程量清单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一章 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
件,并于 2022-11-28 13: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21115-1088
项目名称: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预算编号:1722-1050064542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649553.00 元最高限价(元):2649553.00 元采购需求:
简要规则描述:在松江xxx南路-泗陈公路南进口、方泗公路-泗陈公路等 7 个交叉口设置可变车道,主要建设内容为树立可变车道标牌、擦除现状标线、划示可变车道标线、标杆、调试启用可变车道信息系统及道路开凿修复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清单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45 日历天
x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同时具备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4)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入沪备案);5)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本项目执行财库〔2020〕46号文相关规定,企业性质的供应商仅接受中小微型企业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11-16 至 2022-11-23,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11-28 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11-28 13:3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 000-000-0000 进行咨询。
2、本项目除网上报名外,合格的供应商须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以下报名材料(证照类的为彩色扫描件,其他资料为打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000000000@xx.xxx)核验: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其中本市企业被授权代表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职人员,需提供其在该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外省市入沪企业须由在沪管理人员或备案注册人员作为被授权代表并提供查询截图),或法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报名);
3、本项目须进行现场磋商,请各供应商派代表携报价时所使用的 CA 证书和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至现场磋商地点参加磋商会议;本项目磋商时需提交两份书面投标文件及电子文件;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xxxxxxxxx00x联系方式:021-3701211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000x00x0x 联系方式:021-677205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 话:021-6772052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招标人 | 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地址:xxxxxxxxx 00 x xx:000000 联系人:宋朝君 电话:000-00000000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 x x x:000000联系人:xxx 电 话:021-67720522 传 真:021-67721723 | |
3 | 项目名称 | 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 | |
政府采购审批编号 | 松采管(2022) 777 号 | ||
4 | 建设地点 | 上海市松江区 | |
5 | 建设规模 | 在松江xxx南路-泗陈公路南进口、方泗公路-泗陈公路等 7 个交叉口设置可变车道,主要建设内容为树立可变车道标牌、擦除现状标线、划示可变车道标线、标杆、调试启用可变车道信息系 统及道路开凿修复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清单为准。 | |
6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位 | / |
设计单位 | 已落实 | ||
勘察单位 | / | ||
财务监理单位 | 已落实 | ||
7 | 建设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8 | 项目出资比例 | 政府 100 %;国有 /%;集体 /%;私营 / %;外资 / %;其他 / %。 | |
9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0 | 招标范围 | 依照工程量清单内容。 | |
11 | 计划工期 | 45 日历天 | |
12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竣 |
工验收合格率 100%。 | |||
13 | 投标人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注:详见采购公告)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该项目负责人以投标人提供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查询打印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为准,在册且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记录(同一报建编号的工程分期施工的除外,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 材料)。 | ||
其他要求 | 投标人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以该企业在本市备案的数据为准,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查询的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资质: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且,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资质:公 路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 人。 | ||
14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 |
15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进行踏勘(特殊时期需提前一天预约) | |
16 | 投标预备会 | 如有,另行通知 | |
17 | 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出的时间 | 如有 |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详见采购公告 | ||
18 | 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 列金额 | 专业工程暂估价:无暂列金额:无 | |
19 | 最高投标限价 | 详见采购公告 | |
20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21 | 盖章和签字要求 | 盖章页: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必须签字和盖章的章页。盖章和签字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造价人员章(或签字);项目负责 人章(或签字)并盖执业章。 | |
22 | 书面投标文件份数 | x项目磋商时需提交两份书面投标文件(双面打印,仅存档使用)及 GBQ6(或 QYS)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U 盘形式),及未 |
盖章的全套投标文件非图片式的 doc 版或 docx 版或 pdf 版(非扫描件、非加密版)。 中标后,中标人另需提供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的清单组价文件书 面文件 3 份、电子文件 1 份。 | ||
23 | 磋商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详见采购公告 |
24 | 磋商地点 | 详见采购公告 |
25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 否 |
法定代表人出席需携带: | ||
(1)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其中本市企业被授权代表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职缴 | ||
纳社保人员;外省市入沪企业须由在沪管理人员或备案注册人员 | ||
26 | 投标人代表出席磋商会需提交的材料 | 作为被授权代表)出席需携带: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在该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 |
备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标时应另行提供拟派项目负责 | ||
人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查询打印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 | ||
况表》或装订于响应文件中。 | ||
27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28 | 评标办法 | 采用“综合评分法 ”。 |
29 | 投标人评标现场答辩 | □√ 采用,竞争性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采用下浮率的方式,并填报下浮后的总价,结算时按该下浮率同等结算 |
30 | 履约担保 | 合同价 10%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形式) |
31 | 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 | 1、需提供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的情形:当中标价比最高投标限价低 20%及以上时,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交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 2、风险担保的形式:转账或履约保函; 3、风险担保金金额: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 金。 |
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 | ||
标资格,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选择重新招标。 | ||
32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
33 | 其他注意事项 | 1、否决投标评审条款以评标办法中列明的为准。 |
2、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及低价中标风险担保金或未在规 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不可抗力除外),除依法进行处罚外,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 ||
3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x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专家评审费由招标人支付,参照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计联[2005]834 号、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 [2005] 056 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经财务监理审核后的金额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按沪建招【2018】3 号文规定的 标准按实另行计取。 |
35 | 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特别提醒 | 1)投标截止时间以网上计时为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内签到,如超过 30 分钟签未在电子招投标系统签到成功(以系统签到记录为准),招标人有权开启评标室,视投标人放弃参与该项目投标,不予参与解密流程,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评审。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开始后 1 小时内完成解密,如超 过 1 小时未在电子招投标系统解密成功的,招标人有权结束解密,如因此造成投标人无法在系统中继续参与磋商、二次报价的(以系统显示为准),视投标人放弃参与该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不予参与评审。 2)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投标人在下载竞争性磋商前进行报名登记,并查验资格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要求先行登记后下载竞争性磋商。 3)投标人下载竞争性磋商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4)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5)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6)参与磋商的投标人代表需自觉配合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主动扫“场所码”,并查验授权代表 72 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现场进行 抗原检测无异常后进入开评标区。 |
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 年 11 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 年 2 月)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形式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发出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应持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13]189 号)。
2.8“潜在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的供应商。
2.9“投标人”指已报名登记并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采购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人(或本法人、本组织)所拥有。
3.3 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
4.1 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
4.2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4. 3 投标人应当说明响应货物的来源地,如响应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项目采购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
5.响应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响应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x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结果公示、未成交通知以及延长报价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 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2 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
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7. 3 质疑书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必要的法律依据,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7. 4 采购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7. 6 投标人提起质疑,质疑书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质疑书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 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9. 其他
x《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公告》、《合同条款及格式》和《评审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公告》、《 合同条款及格式》和《评审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公告
(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评审方法与程序
(6)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7)工程量清单
(8)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响应报价的资料。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人负责。
10.4、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采购有关活动。
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按《采购公告》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
11.2 在收到澄清要求后,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响应截止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采购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响应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的,则相应延长响应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响应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采购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踏勘现场
12.1 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采购人的安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 3 采购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2.5 投标人踏勘现场时应熟悉区域的地形、地貌、交通道路、临时使用的空间及xx环境、需要保护的现有绿化及道路交通的行车干扰和临时秩序等,仔细检查现有的建筑物以及可作为储存和施工用途的空间,了解施工中必须拆除的障碍物等,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凡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确认现场条件和应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有影响投标报价的费用,应在投标标书中相应明细表中列出,无论是否开列费用,一经中标,不能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6 本工程若在施工中对本工程内容外的原有道路、绿化、管线、设施和装置等损坏,中标人应及时进行修复复原或加固保护等,所涉及费用,经现场踏勘后自行报入措施费报价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12.7 本工程施工期间的供水供电由招标人在开工前负责协调。中标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自装管线及计量表具,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中标单位自行支付,施工单位应每月向招标人缴纳水电费,该部分费用应包括在综合单价内。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由中标人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确保防止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线,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另外,中标人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保护等的规定,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事件,由中标人自行负责。施工排水必须经沉淀池过滤后,方可排入就近市政雨水窨井内,各投标人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和上述要求设置沉淀池,并考虑防汛、防台需要,制定措施方案,确保排水通畅,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自报,计入总报价一次包定。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门的防汛、防台、治安、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组织机构。建立防汛、防台、治安、安全消防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招标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备案。投标人应将防汛、防台、治安、安全消防相关所有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中标后包干使用。
12.8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确定施工现场需拆除建、构筑物及拆除后建筑垃圾外运等内容,并计入措施费报价包干。一经中标后,不得再就上述内容提出费用及工期的任何要求。
12.9 投标人应根据现场踏勘自行做好场内建筑垃圾外运费用估算等内容。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分别开列的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报价清单分别进行报价,其中运输部分由投标人自行确定卸点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且应按照《关于明确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松价字【2011】第 3 号)规定确定投标报价。
12.10 本工程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投标人在现场踏勘时,自行确定场地区域使用范围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但不得影响相关人员的安全、正常工作及交通,由此产生的一切措施(含维护所有设施或损坏修复、赔偿等)费用,投标人可在措施费中报价并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赔偿与调整。
12.11 本工程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场地,以规划红线为界,凡需使用该区域外的场地,必须事先获得招标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不能随意搭建临时设施。本工程施工现场外接公共道路,对于公共道路的使用,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服从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招标人的组织调度安排,不得占用路面。对于公共道路的使用发生损坏等情况应由中标人负责维修,对于交叉干扰地段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所有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中计取。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施工现场为由提出增加造价。
12.12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对原有成品及本工程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所涉及费用,经现场踏勘后自行报入措施费报价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12.13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加班及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等费用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并在措施费中按项报价,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调整。
12.14 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护及非施工期内的场地围护等现场临时围栏必须要达到质监站验收标准。相关费用在措施费“现场施工围栏”中自报且包干使用。
12.15 因本工程施工造成交通干扰增加的费用(如施工中与有关交通部门的配合、协管措施、临时标志、标牌、夜间指示等),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并在措施费中按项报价,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调整。
12.16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与xx土建及市政施工的配合及干扰等费用,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并在措施费中按项报价,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调整。
12.17 本工程不提供临时设施搭设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设置施工人员住宿及办公等临时设施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按项报价,费用包干使用,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及工期的调
整。
12.18 根据上海市关于全面做好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建筑工程应实行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本项目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报入措施费报价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结算时该部分费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三、响应文件
13.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报价有效期
14.1 响应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有效。报价有效期比磋商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
14.3 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成交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响应文件构成
15.1 响应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 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具体应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规定为准。
16.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报价一览表;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投标函附录B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其中本市企业被授权代表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职缴纳社保人员,需提供其在该单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外省市入沪企业须由在沪管理人员或备案注册人员作为被授权代表,提供查询截图),或法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法定
代表人前来投标)
(5)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已标价工程清单)。
(6)《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
(7)《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如有);
(8)《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17.投标承诺书
17.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承诺书》。
17.2 投标人不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承诺书》,或者填写不完整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17.3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投标承诺书》的,为无效投标。
18.报价一览表
18.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
18.2 《报价一览表》是为了便于采购人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
18.3 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一览表》、或者未提供《报价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响应报价
19.2 报价企业的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具使用费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19.3 投标人的每项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给出的最高限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具体要求。
19.4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算起,响应文件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19.5 应以人民币报价。
20. 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
20.2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审。《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响应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2条“响应文件错误的修正”规定处理。
22.技术响应文件
22.1 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以证明其投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22.2 技术响应文件包括:
22.2.1 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磋商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对采购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项目特点、重点与难点的描述及针对性措施;
(3)对工期的保证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安全及xx施工的技术措施;
(4)应急处置预案
(5)施工进度计划;
(6)拟用于本项目的主要设备选用表及劳动力配备情况;
(7)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措施;
(8)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
(9)项目经理(即项目负责人)的简历(含业绩)以及其他主要人员情况表;
(10)提供投标人目前正在履行的工程项目情况;
(11)2019 年 11 月 1 日至今类似业绩;
(12)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3.相关证明文件
(a)营业执照(含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查询的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均加盖单位公章);
(b)提供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证书(投标人须提供证书,由上海市建委发证的须提供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加盖公章);
(c)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查询打印的《项目
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加盖单位公章);
(d)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的承诺
(f)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2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24.1 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提交一笔《磋商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2 投标保证金应采取下列形式: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号中(须在汇款凭证附言处注明项目名称),并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出示汇款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汇款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上海科瑞真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
账号:
24.3 开标时,凡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证明资料的投标将被拒绝。
2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竞争性磋商规定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4.6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按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投标人的不当行为,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撤销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投标人有本须知第 8 条规定的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行为的。
25.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25.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25.2 响应文件中凡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响应文件,则必须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5.3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响应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响应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磋商评审小组主要是依据响应文件中技术、质量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磋商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
26.响应文件编制的响应性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响应文件。凡磋商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响应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审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7.响应文件的递交
27.1 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27.2 响应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承诺书》、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
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且采购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8.响应截止时间
28.1 投标人必须在《采购公告》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规定地点并参与开标。
27.2 在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响应截止期的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响应截止
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8.3 在响应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响应文件,采购人均将拒绝接收。
29.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五、磋商及评审
30.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31.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32.评审细则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评审办法与程序”。六、定标
33.确认成交人
采购人将根据磋商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成交人。
34.成交公告及成交和未成交通知
34.1 采购人确认成交人后,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xxxx://xxx.xxxx.xx.xxx.xx/)“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34.2 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将及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成交。《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4.3 成交公告同时也是对其他未成交投标人的未成交通知。
35.响应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均不退回响应文件。七、授予合同
36.合同授予
除了成交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3 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人。
37.签订合同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包括节水)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列入财政部、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对于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实行优先采购。
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审时的依据。
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本项目执行财库〔2020〕46 号文相关规定,企业性质的供应商仅接受中小微型企业投标。
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 54 号)精神,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成交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4.工程内容:在松江xxx南路-泗陈公路南进口、方泗公路-泗陈公路等 7 个交叉口设置可变车
道,主要建设内容为树立可变车道标牌、擦除现状标线、划示可变车道标线、标杆、调试启用可变车
道信息系统及道路开凿修复等,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清单为准;
5.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内的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xx施工、包施工管
理、包综合单价、包验收通过的工程总承包。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 100%。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 [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2. 结算方式:整体措施费用包干、投标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上海松江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中标通知书;
(3)竞争性磋商(含采购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函及其附录;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文件(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施工图文件);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此处空白)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此处空白)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
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上海市的建筑法规、
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
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工程竣
工验收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沪建建管(2001)第 003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此处空白)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由发包人另行发文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中标通知书;
(3)竞争性磋商(含采购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函及其附录;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文件(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施工图文件);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施工图文件和承包人文件
1.6.1 施工图文件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文件的期限: 项目开工 14 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文件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文件的内容: 按竞争性磋商和合同约定的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
部施工图文件,以及已经由设计人发出的设计变更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特别提供:本工程此前由已经中止合同的承包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及其付款凭证,
该部分购货合同包括防火门、木门的合同及其相应门的五金件合同,供承包人继续履约(有关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其描述)。
发包人向承包人特别提供:本工程此前由已经中止合同的承包人,在前期施工过程中提出并经设
计人确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但并未实施或实施而尚未全面完成施工内容的技术核定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特别提供:本工程此前已经终止合同的承包人所提交的已完工程的相关资料一式
四份,供承包人纳入本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工作
计划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在开工前 14 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
批准实施; 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季度工作计划报表
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满足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审查完毕。
1.6.5 施工图文件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现场施工图文件准备的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统一制订现场出入卡,凭卡进出现场。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目前工地大门的现状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工地主要建筑四
周临时道路环通,满足现场施工需要;施工期间由承包人维护临时道路的使用功能,直至本工程场地、
道路施工完毕。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
能引起的赔偿。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文件、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如承包人在其它项目上使
用上述发包人特有的技术、专利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且由承包人支付相应使用费
后有偿使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但经承包人同意的除外。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双方
另行协商确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当竞争性磋商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和工程内容描述
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为准;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或漏项时,以招标施工图
文件说明描述的为准;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错误时,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其它类似子目单价进行
处理,当无类似子目按新增项目的结算办法处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控制、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xx
施工及内外关系协调,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的对发包人不发生效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自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14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已完成开工前的水、电准备工作,在开工之日前 7 天提供水、电接口,承包人自
行引至工程所需位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30 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和设计
人进行施工图文件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a、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施工图文件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
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b、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
图。
c、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
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
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d、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
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人负责重新绘图,重新绘
图按原图编号的末尾加“竣”字;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
的,由承包人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人绘图,并由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
记录说明,作为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均已包含在施工措施费中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10 天内提交给发
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发包人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拒付工程结算尾
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一套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后,
再提供符合工程现状的竣工图及竣工文件三套(纸质文件共四套)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光
盘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存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
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
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b、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c、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
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
任何事放,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d、承包人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e、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承包人单方面原因造成上述标的物发生破坏时,
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f、承包人必须加强社会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xx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专
款专用。
g、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
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
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h、工程竣工一次验收时未能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
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还应按工程合同总价的 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
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i、承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施工图文件和工程资料,且不能遗失、泄露和转
让;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全部由发包人收回。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负责项目部工作包括施
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
量保证系统和安全保证体系工作;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召开施工方工程例
会和专题协调会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日历天的 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合同
价 5‰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务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并
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拟派出项目经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
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
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承包人不同意更换,则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自项目开工 14 天前承包
人须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
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如因
承包人拒不撤换且无正当理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并有
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调离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因工作
需要调离施工现场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分包项目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可变道标牌及交通标志标线等施工。
3.5.2 分包的确定
x工程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直接实施招标,承包人对发包人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与服务,承包人应收取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予以结算并支付。
发包人直接实施发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分包的项目。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承包人需
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责
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无条件同意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进行全额赔偿。工程量清单中若涉及专业工程如消防专业,承包人无能力实施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分
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对应等级的专业单位实施,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对发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发包人根据分包人和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核准予以
支付的分包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予以支付,该分包项目价款的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按相
应总承包服务费率计算价款后向承包人予以支付。但如果由于专业分包单位违反分包合同约定的主要
条款,致使工程质量存在隐患或影响关键施工进度或存在分包合同可能终止时,承包人向发包人进行
特别说明后有权建议发包人停付相应的分包工程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在期满之后继续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程照管看护费用和时
间。
本工程此前由已经中止合同的承包人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产品保护:该部分工程的质量已经在
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发包人组织退场质量验收;承包人应在进场前,现场自行踏勘
查验其产品质量,发现有质量瑕疵或相应问题的,应以书面记录形式报请现场监理确认;经监理确认
质量瑕疵的,其质量责任将由此前施工的承包人承担;其余未发现问题的部分,其产品保护由承包人
负责直至通过竣工验收。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理人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三控二
管一协调”,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理”外,还须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确认的技术、管理、主
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
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人和
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
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关于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许可的监理权限: 工程变更;现场有关费用的签证;工期顺延
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
提供二间现场办公室,以解决工程监理人员现场办公之需。生活场所包括住宿餐饮的费用均由监理人
自行承担,并不得与承包人同住混吃。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监理人员不得介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与发包人或施
工人员串通高估冒算、虚抬实物工程量。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当发
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
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
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
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
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
会的教育,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
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
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
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
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
检工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
示原资料。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
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
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
令其退场。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
体标准为:
①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的,按不低于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发包人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
理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本工程要求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
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
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
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1)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
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
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
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3)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xx卫生管理,做到xx施工、
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
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
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
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
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
(2)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进场条件、劳力、材料、机具等的准备及使用计划)。
(3)施工方案的选择(包括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及有关技术措施等)。
(4)工程进度表(包括确定工程项目及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从建筑机械台班数;确定各
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日;考虑工序的搭接;编排施工进度计划等)。
(5)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机具等)。
(6)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对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的堆放位置;水、电管线的布置;
机械位置及各种临时设施的布局等)。
(7)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自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自收
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
面文件为准);
(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
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
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
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2)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承包
人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问题影响审批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
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5)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
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做出决定;
(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条件。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质量标准进行返工,总工期不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合同总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
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2)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4)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总工期提前,发包人不予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投标响应文件、施工图和发包人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和
质量等级等要求,承包人在材料设备采购 30 天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如需要)和报价单(投标
报价已明确的除外,报价单需注明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拟购数量、生产厂家、单价、拟采购
时间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等),经工程财务监理单位询价且经发包人核价确认后方可采购,承包
人凭核价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场。
(2)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必须获得发包人
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
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资料、样品或试样。
(3)本工程所有材料、制品及设备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
级品)或类似质量等级以上。
(4)材料设备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
规格、产地、单价、技术参数和质量等级等,按投标书承诺、合同约定、发包人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
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同时组织相应抽查试验,承包人须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
准用证、质量保证书和出厂日期(如不能提供的也应提供类似证明)等以供核对。监理工程师审核通
过后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审核单”进行书面确认;如无核价单确认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书面特别许
可一律不许进场施工。
(5)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需发包人参与看样、选样和定货;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
料设备须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凡外地产品还需要提供进沪许可证。
(6)本工程施工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
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施工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
有重大质量缺陷隐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材
料、设备另行分包或甲供,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7)发包人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指定乙购的权利。发包人认为
x工程部分材料设备需由发包人直接采购,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或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订货
书面报告后 3 天内通知承包人,有关调整变更项目的价款从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相应部分扣除。
(8)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保管及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和防护工作。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对重要的外立
面、地面和屋面材料、防水及保温材料等均需要按投标响应文件约定的种类、名称、型号、规格、质
量等级、数量等提供样品并进行封样。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全部负责,并免费向监理人员、工程财务监理单
位员和发包人代表提供四间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以解决现场办公之需。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自行设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负责配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处理。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 变更
10.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本工程设计施工图文件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10.2 工程变更权
(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补充图,发包人将及时
递交承包人签收。设计变更单,均应由监理人会同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协商,经过费用预估确认
后由设计人发出相应施工图文件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
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
期不得顺延。
(2)施工期间,凡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须
经设计确认后,由发包人委托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财务监理单位,按竞争性磋商规定结算原则核定由此
造成的费用增减,再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监理指令
承包人完成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凡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
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按“企业自报、设计确认、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
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报发包人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
量、工程费用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
理的依据。当发生涉及费用的现场签证单,须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实行
会签制并在当月工程例会纪要中进行备案。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派代表)及时到现场进行计量;承
包人须在发生签证情况 14 天内提出书面报告,过期的事后签证单且未在工程例会纪进行备案的一律
不予签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8 天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
认。
(4)对增加项目或变更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组织施工,否则,发包人暂停工程款
支付,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项目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条款执行。
10.4.2 关于变更估价的其他约定
A.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①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②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B.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的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
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的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投标时有折
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认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审价单位,发包人确
认执行。
C.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
①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指 2016 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
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 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工程
财务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
②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投标当月“信息价
(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
的按中值并下浮 10%确定。结算既没有投标价格 也没有“信息价” 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
后,经监理人、发包人、工程财务监理人、承包人协商确认。
③费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率确定。
④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
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承包人上报方案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承包人投标响应文件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直接实施。
(2)对于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确定分包单位。
10.8 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由于本项目工期较短,竣工结算时,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不予调整。原则上中
标的综合单价即为结算时的综合单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详见通用条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此处空白)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此处空白)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方式: (此处空白)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的 30%(指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防护及xx
施工措施费、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报价后剩余的合同价)以及安全防护及xx施工措施费报价的 50%
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要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才能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 提交履约保函后且合同生效后 14 天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GB50500-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程量按施工图文件结合质量合格的实物工程量进行计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此处空白)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此处空白)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支付合同价(指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安全防护及xx施工措
施费、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报价后剩余的合同价)的 30%以及安全防护及xx施工措施费报价的 50%
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审价结束,根据市、区财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支付至审定价的 97%,留审定价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3)社会保险费用按沪建建管[2017]899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此处空白)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4)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和质量保修金支付的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此处空白)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此处空白)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
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按验收意见需要承包人修改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
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
约定。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未按时移
交工程,按每天人民币 5000 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此处空白)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此处空白)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后 45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结算审价完成后 30 天内。竣工结算审
价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执行。且结
算时将按照二次报价相对第一次报价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结算。增值税税率按结算时期现行法律法规
执行。最终社会保险费的缴交核付按沪建市管【2017】899 号文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90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自完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 6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双方同意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请。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56 日历天内提交本工程完整的竣
工资料(包括竣工结算资料,但不包括发包人的资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愿罚人民币 2000 元整。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
[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发包人递交竣工支付申请书后 6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 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此处空白)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此处空白)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此处空白)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此处空白)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
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无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
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7)其他: 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此处空白)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按投标报价中有关施工质量说明及承诺进行实施,承包人承诺确保本工程按照上
海市市安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备案制”标准进行评定验收一次性合格率 100%;工程竣工验收时未
能达到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
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还应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2)总工期每延误壹日历天按投标人投标承诺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元/天进行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总工期提前,
不予奖励。
(3)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施工图文件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
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
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处罚承包人人民币贰
拾万元/次,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无条件同意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工程保修金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保修金中
扣抵。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由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时,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按实结算。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
地震、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区市
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建筑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主决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均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20. 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此处空白)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松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承包人在开工前须向发包人缴纳安全xx施工管理押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本工程要求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对承包人处罚合同总价的 1%。如违反安全体系的要求,对承包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每次。
21.2 承包人对工程渣土垃圾运输及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偷倒、不乱倒。若渣土垃圾运输及处置不符合要求,除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法律责任外,发包人将按人民币贰万元/次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21.3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和桩机操作工等)严禁无证上岗,承包人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准其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的,按每次人民币 1000 元/人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21.4 承包人承诺认真执行“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若有违反按扣除工程总造价的 1.0%对承包人处罚。
21.5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技术措施不到位或者野蛮施工等原因造成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移位、变形、损毁的,其修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结算时由发包人协调在工程款中予以代扣代付。
21.6 本项目工作量签证实行现场工程例会备案会签制,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到现场进行联合计量;承包人必须在发生签证情况 14 天内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当月工程例会中进行通报并记入会议纪要,过期不报告或例会纪要内容不备案的视为无效签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8 天内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
21.7 本工地实行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制度,如发现在施工现场吸烟的,按每人次按人民币 200 元/次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21.8 本工程按上海市有关约定全部采用商品砼和商品砂浆,如使用现场搅拌砼和现场搅拌砂浆的视为违约,按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承包人进行罚款。
21.9 承包人须按沪建交〔2012〕508 号《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3 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费率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从事本项目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发包人有权督促和监督承包人为从事本项目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由于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为从事本项目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工人误工罢工、工程停工和工程返工等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包括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1.10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附件 2 的约定供应材料、制品和设备,如有违约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xxx/每次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同时清退所有已进场违规品牌或质量低劣的材料、制品和设备。
21.1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层层转包现象,发包人代表的工程指令无法顺畅执行,致使工程质量和进度得不到保障,发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保留进一步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力。
21.12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指定的材料采购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并对工程做出合理总体规划,做好各专业分包工程节点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搭接,如施工中由于承包人配合协调疏忽,导致专业分包单位无法施工或混乱施工、造成已完工程遭到破坏,建设单位将不承担此部分费用及工期责任。
21.13 当发包人认定承包人不能胜任部分单体项目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单体项目进行指定分包。
21.14 承包人开工以前须向发包人提出水电使用申请,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接水接电的按工程结算总价的 1%予以扣除,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予以罚款的权力。
21.15 承包人应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本工程的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延迟提交履约保函致使本工程合同无法生效,造成双方的直接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提交本工程履约担保的,造成的所有后果和全部损失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6 承包方应落实《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的通知 沪松建管〔2020〕100 号有关规定。
21.17 根据上海市关于全面做好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建筑工程应实行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本项目常态化疫情防控管理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报入措施费报价中,包干使用,一经中标,结算时该部分费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调整。
合同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附件 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4: 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保修总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 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贰 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室外的给排水设施、道路和绿化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其他约定: 本工程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严重的保修问题,发包人有权部分延期退还保修金。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金的约定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 3 %。
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并且承包人完整履行了保修期间的保修义务后 14 天内付清质量保修金
(无息)。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其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为支付起 7 日内付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它
1.承包人负责的质量保修工作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工程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2: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 上海市松江区交通建设管理中心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 (单位公章) 承包人: (单位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
电话: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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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
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
—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
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
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
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
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
x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第五章 评审方法与程序
第五章 评审方法与程序
一、投标无效情形
1、磋商评审小组将按照《投标人须知》以及《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含二次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标的投标人的报价的,可能低于成本价的,由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核实,同时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说明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无法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除上述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响应文件有其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审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
二、磋商程序及说明
(一)磋商的准备
1、应供应商要求,采购单位可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向潜在投标人解释竞争性磋商文件,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接受和解答潜在投标人疑问。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单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则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如果潜在投标人自动放弃参加磋商前答疑会,那么由此报价可能存在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磋商前,采购单位人员向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宣布磋商纪律和磋商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签署《评审人员承诺书》。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磋商程序
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评审响应文件及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
1、根据《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要求竞争性磋商小组将依法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性、符合性进行审查。有关价格方面的符合性审查需结合最终报价进行,经最终报价后若投标人存在《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中的价格不符合的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评审,由此导致有效投标不具有竞争性的,本项目将进入失败流程。
具体详见《资格性及符合性响应表》。经评标专家评审,最终有效标少于 3 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如果经评标专家评审,最终有效标虽少于 3 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仍具竞争的,可以继续评标。
2、竞争性磋商
按照投标人报名顺序或递交响应文件顺序或者随机方式等确定参加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顺序。所有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
(1)竞争性磋商小组就投标人技术服务和商务响应情况以及企业基本情况、经验和提供服务能力等与投标人代表磋商,内容可以包括: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竞争性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服务方案或解决方案;需要质疑、询问供应商的事项;其它需要竞争性磋商的事项。
(2)在与所有有效投标人分别磋商后,竞争性磋商小组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竞争性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二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如果投标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则由磋商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评审报告由竞争性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三)其它须知事项
1、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澄清或修正
在磋商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竞争性磋商活动中,应当给予每个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和报价相同的机会;磋商双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投标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任何信息。对实质性响应投标人需要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提供和规定较充分的时间,澄清或修正响应文件逾时不交的,可视同投标人放弃磋商。
3、对最后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报价。三、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总则
第一条 x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应法规、文件,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二条 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承担。
第三条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四条 竞争性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预成交人。
(二)评审办法
1、本项目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办法。
2、响应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评分细则(100 分)
类别 | 评审内容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商务标 | 投标报价 | 30 分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 分。其他投标人的得分按如下方式计算:报价分=3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
技术标 | 技术实施方案 | 16 分 | 根据各投标人技术方案及重点难点,设施维护组织设计,主要业工艺等方案的内容是否具体、齐全,技术方案有针对性、操作性强,并切合实际保证措施完善。实施方案、措施、计划要切实可行,投标文件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情况,好得 12-16 分,较好 得 6-12 分,一般得 0-6 分。 |
应急处置预案 | 8 分 | 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完整,考虑情况全面,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有及时处理的保证及措施的,好得 6-8 分,较好得 3-5 分,一般得 0-2 分。 | |
质量保证方案及措施 | 8 分 | 方案针对性、操作性、措施明确性,好得 6-8 分,较 好得 3-5 分,一般得 0-2 分。 | |
安全xx作业方案及保证措施 | 8 分 | 方案针对性、操作性、措施明确具体性,好得 6-8 分,较好得 3-5 分,一般得 0-2 分。 | |
投标人业绩 | 6 分 | 根据投标人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今类似公路交通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设施或公路机电工程)业绩情况(业 |
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缺一不可),每提供一份得 1.5 分,最高得 6 分。 | |||
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资源配置 | 8 分 | 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情况,组织机构合理、人员配备齐全、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持证上岗、领导机构的健全性、日常运行机构的明确性、服务队伍的健全性,酌情打分,好得 6-8 分,较 好得 3-5 分,一般得 0-2 分。 | |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 | 8 分 | 根据投标人投入本项目实施的设备、种类、数量及性能进行评比,好得6-8 分,较好得3-5 分,一般得0-2分。 | |
售后服务及履约能力 | 8 分 | 横向对比各投标人就近驻地化服务能力,故障的响应上门修复时间、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进行综合打分,好得 6-8 分,较好得 3-5 分,一般得 0-2 分。 |
二、不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不进行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投诉。
八、采购文件允许分包的情况下,经采购人同意分包的,我单位将加强对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对所分包非主体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承担责任,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按时将分包合同报采购人备案。
九、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十、对所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及企业性质的真实性负责。
十一、我单位为 (选填:独立或联合体)投标,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双方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与我单位法定代表为同一人,或与我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单位的其他单位,不再参加本次项目同一包件的投标,否则我单位及与单位存在此类关系的单位的投标均无效。
十三、本公司若违反本投标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四、其他承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拟派本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盖执业章):
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 A、附录 B 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大写): / 元( /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 A、附录 B,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包 1 2022 年松江区道路交叉口可变车道建设项目包 1
工期 | 质量标准 | 备注 | 第一次报价(总价、元)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投标人应按照《项目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报价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建设工程名称:
3.1 投标函附录A: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
单位工程名称 | 报 价(万元) | 暂列金额 | 备注 | |||||
总计 | 其中 | |||||||
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报价 | 措施费报价 | 其他项目费 报价 | 规费报价 | 增值税报价 | ||||
合计 | ||||||||
备注:1.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其中人工费总额: ; 2.自报价施工工期 ;自报质量 ;自报工期、质量处罚承诺: 。(备注:总工期每延误壹日历天按投标 人投标承诺且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元/天进行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的,按不低于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3.安全xx施工措施费: ;安全xx施工措施费费率 ; 4.项目负责人姓名: 手机号: 身份证号: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
投标函附录 B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金额 | / | / | / |
5 | 分包 | 见拟分包计划表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元/天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及违约赔偿承诺 | |||
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
10 | 预付款额度 | |||
11 | 预付款保证金金额 | |||
12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 | ……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竞争性磋商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作出其他有利于招标 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 | 资格性条件、符合性要求 | 要求 | 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 详细内容所在投标文 件页次 | 备注 | |
1. | 资格性审查内容 | 法定基本条件 | 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2、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 | |||
2. | 投标人资质 | 投标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质条件,且提供营业执照(含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查询的备案的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截图证明(均加盖单位公章)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资质证书(投标人须提供证书,由上海市建委发证的须提供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使用件加盖公章);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查询打印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加盖单位公章)(在册且无本市备案的在建项目记录);企业性质的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且为中小微型企业。 | ||||
3. | 联合投标 | 不允许联合投标。 | ||||
4. | 关联关系 | 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且不存在控股、管 理关系。 | ||||
5. | 其他无效投标情况 | 供应商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 ||||
1. | 投标文件的 | (1)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 |
符合性审查内容 | 签署等要求 | 定格式提供所有附件格式; (2)响应文件按本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附件格式求进行签章(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之处必须亲笔签名,不得使用签字章代替;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之处必须加盖个人印章或加盖执业资格印章,要求加盖公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投标专用章xx); (0)在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其中被授权代表符合竞 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
2.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不少于 90 天。 | ||||
3.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 2、投标报价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的最高限价; 3、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不得存在恶意低价、不计成本的低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明显低价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象征性报价、零报价无法提供低价证明材料的等行为; 4、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报价方法; 5、不得改变工程量、暂估或暂列金 额及竞争性磋商的其他实质性工程内容。 | ||||
4. |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费率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5. | 规费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6. | 税金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7. | 工期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8. | 质量目标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9. | 付款条件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 ||||
10. | 合同的转让 与分包 | 不得转让,主体内容不得分包。 | ||||
11. | 公平竞争和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 |
诚实信用 | 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 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
12. | 其他 | 其他均符合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5、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成交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属于监狱企业,无需填写本声明。
6、承诺书
我单位参加 采购招标,xxxxxx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在本项目中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我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和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承诺方盖章:
7、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序号 | 响应项目 | 主要内容概述 | 详细内容所在响应文件页次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审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号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负责人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应附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拟任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等。应附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扫描件。
投标人基本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本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