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号:11110227000097957B 营业执照号:91110116700267080P 资质证书编号:E111056713 电子邮箱:jixiuke1274@126.com 电子邮箱:shuangpengjianli@163.com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
: |
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
监理人 |
: |
北京双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 |
2022年操场改造(第七包) |
合同编号 |
: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 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监理人(全称):北京双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2022年操场改造工程(第七包) ;
2. 工程地点:位于怀柔区杨宋中学、怀柔区茶坞铁路小学、北京市海淀区五一小学怀柔分校、怀柔区第六小学、怀柔区桥梓中学,怀柔镇郭家坞小学,怀柔区庙城学校,怀柔区第一中学8个学校 ;
3. 工程规模: / 平方米;
4. 工程范围:图纸所示全部内容监理
5.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5204.0418万元。
二、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合同的文件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
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合同专用条款;
6. 合同通用条款;
7. 本工程适用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有关的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xxx ,身份证号码:110227197207050311 ,注册号:11009587。
签约酬金与补偿费用
(一) 签约酬金(大写):壹佰零肆万叁仟元整(¥:1043000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1043000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保修期服务酬金: / 。
(2)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无 。
(二) 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的补
偿费用(大写): 无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竣工日期至 / 年 / 月 / 日止。
(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1 日。
2. 订立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3. 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监理人:北京双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11110227000097957B 营业执照号:91110116700267080P
资质证书编号:E111056713
住所:xxxxxxxxxx0x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怀柔
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邮政编码:101400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北京怀柔融兴村镇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怀柔支行
账号:1223017015643695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
传真:010-69641274 传真:89692158
电子邮箱:xxxxxxx0000@000.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000.xxx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当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3 “委托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监理人”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指明,具备相应资质的,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括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6 “监理”是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合同约定的职责。
1.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保修期提供的服务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约定的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的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工作。
1.1.10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合同、主持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委托人代表” 是指由委托人任命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并履行约定义务的委托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当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6 “补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补偿的费用。
1.1.17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8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9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人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当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当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投标文件中的拟投入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大纲及相关服务方案(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本工程适用的与监理相关的服务规范、规程,及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但招标工程的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1.4 通知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当签收或回复。
1.5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2.1.1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的下列内容,应当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
2.1.3.1保修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
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
2.1.3.5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5)国家及本市监理与相关服务规范、规程。
双方可根据工程的行业特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当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其他监理人员,应当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3)严重过失行为的;
(4)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5)涉嫌犯罪的;
(6)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当及时处置并回复。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当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当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
2.4.5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2.6保险
监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为派驻现场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
2.7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8 文件资料
在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当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9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免费使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合同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及时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最新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当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免费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相应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当进行补偿。
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合同约定的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当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9 保障监理人的权利
委托人应当保证监理人为履行合同而正常行使合同授予的对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应权利。
4. 违约
4.1 监理人的违约
4.1.1 监理人的违约情形
4.1.1.1 监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1.1.2 监理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1.2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2.1 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在第6.3款约定的时间内,拒绝改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1.2.2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委托人的违约
4.2.1 委托人的违约情形
4.2.1.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2.1.2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4.2.1.3 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4.2.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2.1 委托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2.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监理人可依据第6.3.2项解除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5.2 首付款
无
5.3 中期支付
5.3.1监理酬金
委托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2相关服务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按合同约定的人工日费用,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经双方确定后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4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5合理化建议奖励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的支付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时,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酬金比例应当不少于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80%。
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5.3.7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的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酬金和费用总额及细目、金额。
支付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应当支付的酬金;
(2)根据第4.1、4.2款确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3)根据第5.3.4款约定的补偿费用;
(4)根据第5.3.5款约定应当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奖励;
(5)根据第6.2款应当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6)根据合同应当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5.3.8支付时限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当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当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5.5 结算
工程竣工后,监理与相关服务结算价款依据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调整,并于工程竣工结算后28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
6.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的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为:
a. 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b.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的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的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
6.2.1.2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
6.2.1.3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进行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准备工作,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
6.2.1.4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按照增加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增加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6.2.2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3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当按以下方法调整:正常工作酬金减少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减少,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减少金额按照减少的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双方根据减少的内容通过协商确定。
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内容未发生变化,工程提前竣工,不减少监理人酬金。
6.2.5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3 暂停履行与解除
6.3.1 委托人发出通知
当监理人发生第4.1.1项情况时,委托人应当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合同解除。
6.3.2 监理人发出通知
当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6.3.2.1 监理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应付的酬金,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2.2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6.3.3 双方协商一致
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当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当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6.3.4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暂停或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解除合同。
6.4 终止
6.4.1 下列条件之一成就时,合同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1)按第6.3款约定双方解除合同;
(2)监理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6.4.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选定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专用条款
定义与解释
1.3 合同文件组成与解释顺序
1.3 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
1.5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义务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包括:拆除原有操场、新做操场及给排水设施等图纸所示全部内容监理。
2.1.3.5 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
(1)检查督促施工准备:包括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实施设计、检查施工现场等;
施工进度控制;
投资控制:监理造价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图纸完成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核查、签认,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量、单价审核,施工单位造价资料的审核(含工程量、单价) ),竣工结算审核;
施工质量控制,监督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和当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核实其规格、质量标准及价格与清单是否相符,严格按标准检验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审查、会签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确认;
技术与安全监督;
环境控制;
合同与信息管理,负责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并对施工单位的竣工图等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
审查承包商申报的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及资格;
协助委托人代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保修合同,鉴定质量问题责任。保修期内,定期回访 ,督 促承包商落实保修责任;
与相关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协调。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相关服务依据: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及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委托人书面授权外,监理人无权减轻或免除任何第三方在其与委托人签署的合同中对委托人承担的责任或义务。任何可能对工程造价、质量或工期构成影响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均须事先得到委托人的书面授权或批准。对承包人呈报的工程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报告等文件的审批、回复,监理人的意见、对承包人的指示和通知等, 监理人必须先呈交委托人,经委托人批准后再发给承包人,而不得直接发予承包人。在监理过程中如认为工程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7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当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见下表所示 。
序号 |
名称 |
份数 |
时间 |
备注 |
一 |
定期报送内容 |
|||
1 |
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
5 份 |
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2 |
监理月报 |
5 份 |
合同履行期间下月月初 5 日 |
|
3 |
质量控制实施细则 |
5 份 |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实 施前 14 日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4 |
进度控制报告 |
5 份 |
按照委托人要求对关键或 重要节点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交进度报告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
5 |
分部、分项质量评估报告 |
5 份 |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完成后 7 日内 |
|
6 |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 签证台账 |
5 份 |
每月 25 日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7 |
委托人要求的相关报告 |
5 份 |
|
|
二 |
根据监理进展情况不定期报送内容 |
|||
1 |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 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
5 份 |
根据实际需要或委托人要 求时间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2 |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 的建议 |
5 份 |
根据实际需要或委托人要 求时间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3 |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
5 份 |
根据实际需要或委托人要 求时间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4 |
监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报 告 |
5 份 |
根据实际需要或委托人要 求时间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5 |
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 他报告 |
5 份 |
根据实际需要或委托人要 求时间 |
包括一份可编辑的 电子文档 |
2.9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设备、设施: / 。
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属于: / 。
在合同终止后,监理人应当在 / 天内移交委托人免费提供的设备、设施,移交的方式和时间为:双方确定。
委托人义务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工程立项文件、勘察文件、设计及施工图纸、施工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施工许可文件等。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xxx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3.8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违约
监理人的违约
4.1.1.3 监理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论出于故意、过失或其他任何原因,如果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给委托人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监理人均应负责赔偿。
4.1.2.2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扣除相关监理费用。
委托人的违约
4.2.1.3 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4.2.2.1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支付
中期支付
监理酬金
签约酬金具体支付方式:
第一次支付:本合同生效且监理人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签约酬金的 30%。如监理人逾期提供发票,委托人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赔偿责任。
第二次支付:完成总工程量的 50%且监理人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签约酬金的 30%。如监理人逾期提供发票,委托人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赔偿责任。
第三次支付:工程验收完成、监理人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及相关资料且签署完成所有学校操场工程及以下验收合格记录及涉及该工程的应由其签字确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20 日内支付签约酬金的 20%。如监理人逾期提供发票,委托人有权延期付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补偿、赔偿责任。
第四次支付:监理人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本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履行完全部义务,经财政结算评审并出具报告,且监理人按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及相关资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依据向监理人拨付剩余资金。付至结算总额的100%。(如实际工程量或实际投资远低于合同金额,按以上比例拨款可能造成付款的风险时,发包人有权对拨付比例进行调整。)
监理人同意,如因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时间延后,致使委托人不能及时支付监理人监理酬金时,委托人可以延迟相应监理酬金的支付,且该延期支付将不视为委托人违约。
监理人同意,如委托人支付的累计监理酬金超出财政或审计部门确认或审计的金额,监理人需无条件将超出部分金额退还委托人,否则,每逾期一日,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应退未退金额 2‰ 的违约金。
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必须先向委托人开具同等金额的等额合法发票。
结算价款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为依据拨付资金。
相关服务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具体支付方式:/。
5.3.2.1 由于监理人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工艺等问题导致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人将从监理保修期服务酬金中按额度的10%扣除 。
由于监理人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施工工艺等问题导致投诉、赔偿的,监理人负连带责任,委托人将从监理保修服务酬金中按额度的 10%扣除。
由于监理人对保修工作的管理及监督不力导致工程需返修,且使委托人再次受到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将从监理保修服务酬金中按额度的 20%扣除。
上述扣除累计计算,以保修期服务酬金总额为限,超过保修期服务酬金总额后,不再执行经济处罚,但监理人仍需承担质保期应当履行的一切义务。
保修期限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扣除监理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监理人保修服务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具体支付方式: / 。
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的支付方法: / 。
合理化建议奖励
合理化建议奖励的支付方法: / 。
竣工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时,委托人累计支付的酬金比例应不少于合同约定酬金总和的 80%。
争议解决
调解
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委托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设工程调解机构(调解人)进行调解。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向 怀柔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
8.1 监理人必须遵守国家和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由于监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监理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监理人自行办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中。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解除情形:
8.3.1监理人及其派出的监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8.3.2监理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8.3.3监理人转包或分包本合同项下的监理服务。
由于本工程的特殊性,在施工期间必将存在遇到重大事项或上级领导视察等而必须停工的情况,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且由此产生的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结算时不再调整。
根据工程进度,监理人需按照委托人要求适当增加监理人员。
合同履约完成后,监理人需按委托人要求撤场。
合同附件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2022年操场改造工程(第七包)
工程项目地址:位于怀柔区杨宋中学、怀柔区茶坞铁路小学、北京市海淀区五一小学怀柔分校、怀柔区第六小学、怀柔区桥梓中学,怀柔镇郭家坞小学,怀柔区庙城学校,怀柔区第一中学8个学校
建设单位(甲方):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监理单位(乙方):北京双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xxxxxxx0x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xx) 乙方监督单位(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