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尔夫球员综合保险条款
(适用于浙江省)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高尔夫球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参加高尔夫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对于(二)、(三)、(五)、(六)项下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对于(一)、(四)项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尔夫球运动发生意外事故(包括球车事故),导致第三者(包括球场的雇员和财产)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或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受雇人(不包括球童)自用、租用、代人保管或管理的财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衣物、行李、球具损失
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及球具在参加高尔夫运动期间置存于球场指定的建筑物内的保管处所,因火灾、雷电或盗窃所致的损失。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衣x因破旧、鼠咬、虫蛀、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人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衣物、行李、球具损失保险金额。
(三)球杆断裂
被保险球员在击球或练习挥杆时不慎使球杆折断或破裂,保险人对此损失予以赔偿。但对于被保险人的球具因破旧或固有瑕疵以及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断裂球杆及球场出具的事故证明。保险人对每一球杆断裂赔偿金额以该球杆市场价值除折旧(每满 1 年扣 20%)或者球杆的修复费用为准,但不超过每一球杆赔偿限额。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人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球杆断裂保险金额。
(四)球童特别费用
球童为被保险球员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身体受到伤害(包含中暑)而接受医院治疗,对于被保险球员为此而支付的急救及医疗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人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球童特别费用责任限
额。
(五)中暑
被保险人在运动过程中发生中暑后的急救及医疗费用,保险人予以赔偿。
若上述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本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人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中暑急救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六)一杆进洞费用
被保险人在参加高尔夫球比赛或友谊赛中取得“一杆进洞”的成绩,对于被保险人当天因此而支付的餐饮、娱乐、打球等请客消费,保险人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补偿时,除提供相关消费发票外,还须提供球会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影印件,以及一个除随从外的目击证人(包含球童)的书面证明。无论是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人支付的本项赔偿金合计不超过一杆进洞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并非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指定的高尔夫球俱乐部、球场或练习场发生的意外事故;
(八)被保险人并非在进行高尔夫球比赛或练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九)被保险人违反球场安全规定。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高尔夫球员衣物行李球具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或逐步衰坏或折旧;
(七)运动过程中高尔夫球的丢失或损毁;
(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分为:
(一)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累计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2 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30%为限;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5%为限。
(二)衣物、行李、球具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三)球杆断裂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四)球童特别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累计责任限额以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5 倍为限。
(五)中暑急救及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六)一杆进洞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每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单次消费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进入保险合同约定的高尔夫球场开始至当日离开该球场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球场有关安全制度,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四)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五)因“一杆进洞”产生费用的,应提供球会颁发的证明或证书影印件,并有一个除随从外的目击证人(包括球童);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保险项下的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保险人的衣物行李、球具及个人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对其进行相应修复或更换,但不负责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延迟、没收或扣押和使用导致的折旧所引起的损失;或选择根据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 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 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责任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十六条
【参加高尔夫运动发生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领有执照或正规的高尔夫球场中练习或比赛高尔夫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是指在同一次意外事故内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包括财产不能使用的损失。
【衣物行李】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穿戴或随身携带的衣物,但不包括手表、首饰等贵重物品及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球具】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所使用的球具。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