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说明书
(2024 年 03 月 01 日版)
一、 产品概述
(一) 产品名称/简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 缴费方式
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二、 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三、 产品保障范围
1.赔偿责任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址范围内,因经营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
偿。
2. 赔偿费用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四、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一)责任免除部分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6)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
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7)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8)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因食物、饮料中异物及其本身变质、不洁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 9)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10)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对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
5)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6)精神损害赔偿;
7)间接损失;
8)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二)免赔额部分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
1.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保费支付: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如自保单签单日起 30 天内投保人仍未支付保费,则本保单自起保日起失效。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交
付保险费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 全、危险品、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工厂及工业、企业法规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十四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保险事故出现时应尽义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于十四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 任。
6.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 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7.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部分:
1. 索赔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第三者损害: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3. 赔偿计算方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在依据本赔偿处理部分第 1)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4)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 1)、2)、3)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第 1)、2)、3)和本规定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4. 其他相同保障: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放弃赔偿权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如有其他责任免除,请参具体条款内容。
六、 保单预期利益
本产品不涉及保单预期利益。
七、 其他
具体条款内容可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