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采用“多空(long-short)”投资策略,在控制基金资产的股票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除面临一般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 基金所特有的风险。首先,本基金的多空投资策略是否能实现剥离多头股票系统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其次,本基金允许一定的股票系统性风险暴露,因此在策略风险外基金资产有可 能承担额外的股票系统性风险;另由于目前主要投资策略通过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基金资产会受到投资标的带来的交易对手方风险、基差风险等;在本基...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4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38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6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采用“多空(long-short)”投资策略,在控制基金资产的股票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除面临一般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首先,本基金的多空投资策略是否能实现剥离多头股票系统性风险的不确定性;其次,本基金允许一定的股票系统性风险暴露,因此在策略风险外基金资产有可能承担额外的股票系统性风险;另由于目前主要投资策略通过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基金资产会受到投资标的带来的交易对手方风险、基差风险等;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1 月
16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99
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3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7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八、备查文件 14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并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1、封闭期: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2、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06-08 单元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 0 xxxxx 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总经理 | xxx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3 月 25 日 |
注册资本 | 1.5 亿元 |
股权结构 |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电话 | (010)00000000 |
传真 | (010)65185678 |
联系人 | xxx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15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78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丰和价值封闭、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xx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
面 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xxx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发起式、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xxxxx,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xx先生,董事,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中煤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经理、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2004 年 3 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经理、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经理;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公司党委委员。
Xxxxx Xxxxxx 先生,董事,德国籍,德国拜xx特大学商业管理专业硕士。自 1989 年起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曾在私人财富管理、全球市场部工作。现任德意志资产与财富管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全球战略与业务发展部负责人,MD。 Xxxx Xxxxxx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现任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
xxx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x先生,独立董事,美国xx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xxxxx,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戴京焦女士,副总经理,武汉大学经济学硕士,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MBA。历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负责人;平安证券公司助理总经理,平安集团投资审批委员会委员。2004 年 3 月加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琦,硕士研究生,10 年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05 年 7 月加入嘉实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金融地产研究组组长,2011 年 3 月至今担任研究部副总监,2013 年 5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6 日至今任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26 日至今任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5 月 16 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无。
3、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首席投资官(股票业务)邵健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公司研究总监陈少平女士,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邵秋涛先生,定量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
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221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1.77%。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8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755.66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27.90 亿元,同比增长 61.43%,托管资产余额 5.91 万亿元,同比增长 100.07%。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
托管资产为 59,100.930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上海直销中心、深圳、成都、青岛、杭州、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和嘉实网上交易。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 ||
电话 | (010)65215588 | 传真 | (010)65215577 |
联系人 | 赵佳 |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46 层 06-08 单元 | ||
电话 | (021)38789658 | 传真 | (021)68880023 |
联系人 | 鲍东华 |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 ||
电话 | (028)86202100 | 传真 | (028)86202100 |
联系人 | 王启明 |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 ||
电话 | (0755)84362200 | 传真 | (0755)25870663 |
联系人 | 陈寒梦 |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0 号颐和国际大厦 A 座 3502 室 | ||
电话 | (0532)66777766 | 传真 | (0532)66777676 |
联系人 | 胡洪峰 |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313 室 |
电话 | (0571)87759328 | 传真 | (0571)87759331 |
联系人 | 章文雷 |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广场 25 层 04 单元 | ||
电话 | (0591)88013673 | 传真 | (0591)88013670 |
联系人 | 吴志锋 |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A 座 4202 室 | ||
电话 | (025)66671118 | 传真 | (025)66671100 |
联系人 | 徐莉莉 |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 ||
电话 | (020)88832125 | 传真 | (020)81552120 |
联系人 | 周炜 |
2、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 联系人 | 邓炯鹏 |
电话 | (0755)83198888 | 传真 | (0755)8319505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55 |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 联系人 | 陶仲伟 |
传真 | 010-66107914 |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88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 联系人 | 滕涛 |
电话 | (010)85108227 | 传真 | (010)8510921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99 |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 ||
电话 | (010)66596688 | 传真 | (010)6659494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66 |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3 |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 联系人 | 张宏革 |
电话 | 021-58781234 | 传真 | 021-5840848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59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 ||
法定代表人 | 常振明 | 联系人 | 廉赵峰 |
网址 | bank.ecitic.com | 客服电话 | 95558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 联系人 | 高天、虞谷云 |
电话 | (021)61618888 | 传真 | (021)6360419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28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 联系人 | 王硕 |
传真 | (010)6885811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80 |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肖遂宁 | 联系人 | 张青 |
电话 | 0755-22166118 | 传真 | 0755-8208040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11-3 或 95501 |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 联系人 | 胡技勋 |
电话 | (0574)89068340 | 传真 | (0574)8705002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6528,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亨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山 | 联系人 | 王薇娜 |
电话 | (010)85605006 | 传真 | (010)8560534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6198 |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 联系人 | 刘静 |
电话 | (025)86775044 | 传真 | (025)8677537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96400 |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夏平 | 联系人 | 展海军 |
电话 | (025)58587018 | 传真 | (025)5858703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 联系人 | 王宏 |
电话 | (022)58316666 | 传真 | (022)5831656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811 |
(16)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 ||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农惠臣 | 联系人 | 何佳 |
电话 | (0991)8824667 | 传真 | (0991)882466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991)96518 |
(1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叶文君 | 联系人 | 王淑华 |
电话 | 0535-6699660 | 传真 | 0535-669988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311-777 |
(1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龙 | 联系人 | 杨森 |
电话 | (022)28405330 | 传真 | (022)2840563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960296 |
(1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乔志强 | 联系人 | 王娟 |
电话 | 0311-88627587 | 传真 | 0311-8862702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129999 |
(2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 ||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 1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忠 | 联系人 | 范亮 |
电话 | 023-67637962 | 传真 | 023-6763770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66866 |
(21)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陆向阳 | 联系人 | 包静 |
电话 | 13951229068 | 传真 | 0519-8999517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6005 |
(2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兰凤 | 联系人 | 熊志强 |
电话 | 0512-69868390 | 传真 | 0512-6986837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12-96067 |
(2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 ||
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 | 联系人 | 张裕 |
电话 | 021-38509735 | 传真 | 021-3850977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21-5399 |
(2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 25 层 IJ 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联系人 | 童彩平 |
电话 | 0755-33227950 | 传真 | 0755-3322795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788-887 |
(2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 联系人 | 潘世友 |
电话 | 021-54509998 | 传真 | 021-6438530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1818-188 |
(2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 联系人 | 张茹 |
电话 | 021-20613999 | 传真 | 021-6859691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7009665 |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 联系人 | 张裕 |
电话 | 021-60897840 | 传真 | 0571-2669701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0-766-123 |
(2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 ||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 联系人 | 单丙烨 |
电话 | 021-20691869 | 传真 | 021-2069186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089-1289 |
(2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 ||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 联系人 | 林海明 |
传真 | 0571-86800423 |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773-772 |
(3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 联系人 | 翟飞飞 |
电话 | 13520236631 | 传真 | 010-62020355 |
网址 | 010-62020355 | 客服电话 | 4008886661 |
(3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 ||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 联系人 | 景琪 |
电话 | 021-20289890 | 传真 | 021-2028011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021-8850 |
(3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 ||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 联系人 | 程刚 |
电话 | 010-52855713 | 传真 | 010-8589428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099-200 |
(3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 ||
法定代表人 | 曾革 | 联系人 | 鄢萌莎 |
电话 | 0755-33376922 | 传真 | 0755-3306551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877899 |
(34)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徐福星 | 联系人 | 徐娜 |
电话 | 010-68292940 | 传真 | 010-6829294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10-68292745 |
(3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冯修敏 | 联系人 | 陈云卉 |
电话 | 021-33323998 | 传真 | 021-33323837 |
网址 | 暂无 | 客服电话 | 400-820-2819 |
(3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 ||
法定代表人 | 郭坚 | 联系人 | 宁博宇 |
电话 | 021-20665952 | 传真 | 021-2206665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219031 |
(3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 ||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 联系人 | 黄敏嫦 |
电话 | 020-89629019 | 传真 | 020-8962901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0-89629066 |
(38)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联系人 | 张华阳 |
电话 | 0416-3220085 | 传真 | 0416-322001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96178 |
(3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2 | ||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 联系人 | 尹伶 |
电话 | 010-66045529 | 传真 | 010-6604551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10-66045678 |
(4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 联系人 | 芮敏祺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66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666 |
(4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权唐 |
电话 | (010)65183880 | 传真 | (010)6518226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108 |
(4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联系人 | 周杨 |
电话 | 0755-82130833 | 传真 | 0755-8213395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6 |
(4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 联系人 | 林生迎 |
电话 | (0755)82943666 | 传真 | (0755)8294363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111、95565 |
(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联系人 | 陈忠 |
电话 | (010)60833722 | 传真 | (010)6083373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58 |
(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 联系人 | 田薇 |
电话 | (010)66568430 | 传真 | 010-6656899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888 |
(4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 联系人 | 钱达琛 |
电话 | 021-33389888 | 传真 | 021-3338822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1-962505 |
(4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杨泽柱 | 联系人 | 李良 |
电话 | (027)65799999 | 传真 | (027)8548190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
(48)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 联系人 | 王霈霈 |
电话 | 0571-85783737 | 传真 | 0571-8510638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71)95548 |
(4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 联系人 | 王兆权 |
电话 | (022)28451861 | 传真 | (022)2845189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515988 |
(5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郭熠 |
电话 | (0351)8686659 | 传真 | (0351)868661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6-1618 |
(5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 | 联系人 | 吴忠超 |
电话 | (0532)85022326 | 传真 | (0532)8502260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48 |
(5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 联系人 | 方晓丹 |
电话 | (0512)65581136 | 传真 | (0512)6558802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601555 |
(5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高冠江 | 联系人 | 唐静 |
电话 | (010)63081000 | 传真 | (010)6308097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00-8899 |
(5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联系人 | 刘阳 |
电话 | (0755)83516289 | 传真 | (0755)83515567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66888、(0755) 33680000 |
(5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联系人 | 刘晨、李芳芳 |
电话 | (021)22169999 | 传真 | (021)2216913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88788 、 10108998 |
(5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 ||
法定代表人 | 邱三发 | 联系人 | 林洁茹 |
电话 | 020-88836999 | 传真 | 020-8883665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0)961303 |
(5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郁忠民 | 联系人 | 张瑾 |
电话 | (021)53519888 | 传真 | (021)5351988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21) 962518 、 4008918918 |
(5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 ||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 联系人 | 孙恺 |
电话 | (010)83561149 | 传真 | (010)83561094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989898 |
(5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 ||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 ||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 联系人 | 薛津 |
电话 | (0351)4130322 | 传真 | (0351)413032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7121212 |
(6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联系人 | 许嘉行 |
电话 | (0571)87901912 | 传真 | (0571)8790191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71)967777 |
(6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 ||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 联系人 | 郑舒丽 |
电话 | 0755-22626391 | 传真 | (0755)8240086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11—8 |
(6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周晖 | 联系人 | 郭磊 |
电话 | (0731)84403319 | 传真 | (0731)8440343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731)84403360 |
(6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 ||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 联系人 | 苏卓仁 |
电话 | (0769)22112062 | 传真 | (0769)22119423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769)961130 |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 联系人 | 程月艳 范春艳 |
电话 | 0371--69099882 | 传真 | 0371--6558589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371-967218 、 4008139666 |
(6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常喆 | 联系人 | 黄静 |
电话 | (010)84183389 | 传真 | (010)84183311-3389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18-8118 |
(6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刘化军 | 联系人 | 王一彦 |
电话 | (021)20333910 | 传真 | (021)5049882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1;400-888-8588 |
(6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 ||
办公地址 |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 ||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 联系人 | 李巍 |
电话 | (010)88085858 | 传真 | ( 010 ) 8808519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000-562 |
(68)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 联系人 | 吴阳 |
电话 | (0531)68889155 | 传真 | (0531)6888975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95538 |
(6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 联系人 | 李昕田 |
电话 | (0931)4890208 | 传真 | (0931)489062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
(70)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 联系人 | 廉赵峰 |
电话 | (010)65051166 | 传真 | (010)85679535 |
网址 | 客服电话 | ( 010 ) 85679238 ; (010)85679169 |
(7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程宜荪 | 联系人 | 牟冲 |
电话 | (010)58328112 | 传真 | (010)58328748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7-8827 |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良 | 联系人 | 李珍 |
电话 | (0755)82570586 | 传真 | (0755)8296058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1022011 |
(7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 联系人 | 刘爽 |
电话 | 0451-85863719 | 传真 | 0451-8228721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6-2288 |
(7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联系人 | 金喆 |
电话 | (028)86690126 | 传真 | (028)86690126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6600109 |
(7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赵大建 | 联系人 | 李微 |
电话 | (010)59355941 | 传真 | (010)66553791 |
网址 | 客服电话 | 400-889-5618 |
(76)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 ||
法定代表人 | 王勇 | 联系人 | 卢金文 |
电话 | (0592)5161642 | 传真 | (0592)5161140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592)5163588 |
(7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 座 3 层、5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宋德清 | 联系人 | 黄恒 |
电话 | 010-58568235 | 传真 | 010-58568062 |
网址 | 客服电话 | (010)58568118 |
(二)基金登记机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 ||
住所、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 ||
负责人 | 廖海 | 联系人 | 张兰 |
电话 | (021)51150298 | 传真 | (021)51150398 |
经办律师 | 刘佳、张兰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丹 | 联系人 | 洪磊 |
电话 | (021)23238888 | 传真 | (021)23238800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许康玮、洪磊 |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2月28日《关于核准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38号)注册募集。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自2014年4月18日至2014年5月13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招商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M<1000万元 | 1% |
M≥1000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 9,900.99元认购费用=10,000 – 9,900.99= 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 + 10)/1.00= 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4、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16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的,或者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每个开
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的,或者基
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将其作为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由之一,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金管理人可将其作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举例:假设本基金成立日为 2013 年 4 月 1 日,那么第一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 7 月,2013
年 7 月份的沪深 300 股指期货交割日为 7 月 19 日,因此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2013
年 7 月 12 日,以此类推。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放期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 日后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直销中心柜台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1000 万元 | 1.3% |
M≥1000 万元 |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为 0。
注:2014 年 9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通后端收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
0 年 | 0.20% |
1 年≤T<3 年 | 0.10% |
T≥3 年 | 0.00% |
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 2014 年 9 月 5 日起,增加开通本基金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基金优惠后的费率见下表:
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持有期限(H) | 赎回费率 |
H<30 天 | 1.50% |
30 天≤H<365 天 | 0.50% |
365 天≤H<730 天 | 0.25% |
H≥730 天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80天少于365天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65天少于730天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3%)=49,358.34元申购费用=50,000-49,358.34=641.66元
申购份额=49358.34/1.05=47007.94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 47007.94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1 | 赎回2 | 赎回3 | |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 10,000 | 10,000 |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 | 1.200 | 1.300 |
持有时间H | 180天 | 400天 | 800天 |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 0.25% | 0 |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元,d=a×b) | 11,000 | 12,000 | 13,000 |
赎回费(e=c×d) | 55 | 30 | 0 |
赎回金额(f=d-e) | 10,945.00 | 11,970.00 | 13,000.00 |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下一个工作日进入封闭期,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开放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2、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三)条的约定执行。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2015 年 11 月 13 日(含该日)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含该日)为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本次公告的转换业务仅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的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
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信用债券C、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C、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机构快线货币A、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 联接。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仅限“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转换为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安心货币A 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2)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转换为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时,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F)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低价策略股票互转时,以及转入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中创 400联接、嘉实纯债债券A、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4)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转入本基金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 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 0.2%。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嘉实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信用债券 A、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转入本基金时,采用“赎回费+固定补差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G)
转换补差费用= [B×C×(1-D)/(1+G)]×G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率: 1)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2)当转出金额 < 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零;3)当转出金额小于 500 万元,并且转出基金的持有期 < 90 天,则固定补差费率为 0.5%。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嘉实货币A、嘉实货币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 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转换为嘉
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时,收取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F)+M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M 为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安心货币A 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B 或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2)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 OF)C 转换为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时,采用“赎回费+申购费率”算法:
净转入金额= B×C×(1-D)/(1+F)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F 为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3)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与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多元债券 A、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信用债券A、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中创 400 联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嘉实中证 5 00ETF 联接、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泰和混合、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A、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嘉实基本面
50、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互转,以及转入嘉实货币 A、嘉实货币 B、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多元债券B、嘉实安心货币 A、嘉实安心货币B、嘉实信用债券 C、嘉实纯债债券 C、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C 时,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 B×C×(1-D)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E 其中,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若转出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若转出基金无赎回费,则不收取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注:2014 年 5 月 23 日起,嘉实超短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不超过 5
00 万元;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嘉实纯债债券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投)
不超过 100 万元;2015 年 7 月 9 日起,嘉实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
投)不超过 500 万元;自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嘉实安心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
(含转入及定投)金额不得超过 200 万元;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单个开放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含转入及定投)金额不得超过 2000 万元;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为定期开放,在封闭期内无法转换。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
3、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
0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c)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f)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c)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如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解冻与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基金股票市场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力争为投资人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基金投资理念
基于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精选出具备超额收益的个股,同时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利用杠杆效应卖出适合数量的期货合约,以对冲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及投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基金份额、期权、收益互换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及投资其他品种,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及投资其他品种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空”(long-short)投资策略,在控制基金资产的股票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基本面分析的方式进行筛选,空头部分以被动对冲(passive hedging)方式构建,首要目标为剥离多头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根据宏观策略部提供的宏观数据预测及相关研究分析建议并结合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大类资产配置的安排,本基金可以适时主动调整多头股票系统性风险敞口。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系统地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具备基本面健康、核心竞争力强、成长潜力大的投资标的,构建本基金的现货组合。
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分析是挖掘优质股票的核心,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主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括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竞争优势、议价能力、市场占有率、成长性、盈利能力、运营效率、财务结构、现金流情况以及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并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多头组合。
2、对冲策略
现阶段本基金将利用股指期货剥离多头股票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变化、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关性等因素,计算需要用到的期货合约数量,对这个数量进行动态跟踪与测算,并进行适时灵活调整。同时,综合考虑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的定价关系、套利机会、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各个月份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通过空
头部分的优化创造额外收益。随着监管的放开及其他工具流动性增强,我们会优选空头工具,采用最优的多头系统性风险剥离方式。
3、套利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股指期货套利的对冲策略寻找和发现市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捕捉绝对收益机会。同时,本基金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运用其他对冲套利策略(如统计套利策略、定向增发套利策略、大宗交易套利、并购套利策略等)策略提高资本的利用率,从而提高绝对收益,达到投资策略的多元化以进一步降低本基金收益的波动。
(1)股指期货套利策略
股指期货套利策略是指积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与现货之间、期货不同合约之间等的价差关系,进行套利,以获取绝对收益。股指期货套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① 期现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于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可以通过捕捉该价差进而获利。
② 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同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断变动,套利交易通过捕捉合约间价差进而获利。
(2)其他套利策略
基金经理会实时关注市场的发展,前瞻性地运用其他套利策略。
4、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1)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5)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型基金,通过多空投资策略在控制基金资产的股票系统性风险暴露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相对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较小。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多空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收益不一定能超过业绩比较基准。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空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持有的其他可投资的权益类多头工具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9,897,768.15 | 0.95 |
其中:股票 | 9,897,768.15 | 0.95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00,000,000.00 | 28.90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723,323,314.72 | 69.67 |
8 | 其他资产 | 4,966,746.65 | 0.48 |
合计 | 1,038,187,829.52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46,565.00 | 0.02 |
C | 制造业 | 1,486,854.15 | 0.16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155,584.00 | 0.02 |
E | 建筑业 | 391,328.00 | 0.04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2,884,200.00 | 0.31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14,790.00 | 0.01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79,843.00 | 0.02 |
J | 金融业 | 4,433,136.00 | 0.47 |
K | 房地产业 | 105,468.00 | 0.0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9,897,768.15 | 1.06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2091 | 江苏国泰 | 110,000 | 2,884,200.00 | 0.31 |
2 | 601318 | 中国平安 | 22,600 | 674,836.00 | 0.07 |
3 | 600016 | 民生银行 | 61,600 | 520,520.00 | 0.06 |
4 | 600000 | 浦发银行 | 24,300 | 404,109.00 | 0.04 |
5 | 601166 | 兴业银行 | 26,500 | 385,840.00 | 0.04 |
6 | 601328 | 交通银行 | 48,300 | 293,664.00 | 0.03 |
7 | 601398 | 工商银行 | 61,100 | 263,952.00 | 0.03 |
8 | 601818 | 光大银行 | 60,600 | 235,128.00 | 0.03 |
9 | 601766 | 中国中车 | 17,100 | 221,787.00 | 0.02 |
10 | 601988 | 中国银行 | 56,800 | 211,296.00 | 0.02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 名称 | 持仓量 (买/卖) | 合约市值(元) | 公允价值变 动(元) | 风险说明 |
IC1510 | 中证500股指期 货IC1510合约 | -2 | -2,368,480.00 | -38,680.00 | - |
IF1512 | 沪深300股指期 货IF1512合约 | -1 | -897,120.00 | -20,220.00 | - |
IH1510 | 上证50股指期 货IH1510合约 | -9 | -5,724,000.00 | -45,000 .00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103,900.00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3,023,307.49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3,030,332.51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用股指期货完全对冲,剥离股票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在市场情绪剧烈波动的市场环境中积极参与和把握期限套利机会,以获取绝对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剥离系统性风险,大幅降低净值波动率,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4,530,471.34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436,275.31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合计 | 4,966,746.65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002091 | 江苏国泰 | 2,884,200.00 | 0.31 | 重大事项停牌 |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4 年5 月 16 日(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4.20% | 0.41% | 1.85% | 0.01% | -6.05% | 0.40% |
2015 年上 半年 | 9.39% | 0.39% | 1.24% | 0.01% | 8.15% | 0.38% |
2015 年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日 | 9.81% | 0.32% | 1.72% | 0.01% | 8.09% | 0.31%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2014 年 5 月 16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二(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5、特殊情况的处
理。
(4)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附加管理费:
① 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②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 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每次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提取评价日: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附加管理费= (PA − PH ) ×10% × SA
其中:
PA 为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PA =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n
∑第i次基金份额分红
+ i=1
× 第i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PH 为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H 为 1
SA 为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提取评价日基金总份额÷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管理人于产品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间的运作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三)暂停或延迟披露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债券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债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非开放日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 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非开放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3、多空策略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多空投资策略来实现对资产的保值增值,多空策略允许一定的市场性风险暴露,因此基金资产可能因股票市场剧烈波动导致净值损失。
4、卖空风险
本基金目前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做空其他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5、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基本面研究的方式进行选择,期望筛选出对比做空的股指或个股有超额收益的股票。但是通过基本面研究买入股票的区间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做空的股指收益率或个股收益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6、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8、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9、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10、对手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