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银行卡支付业务商户服务协议
甲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商户
一、 乐收银业务功能
1. 商户收款功能(消费交易)
1.1. 定义:是指乙方作为甲方特约商户,消费者通过在乙方处安放的乐收银终端进行刷卡消费,向乙方支付货款。
1.2. 商户收款业务的入账账户为与乐收银终端绑定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即申请表约定的“结算账户”。
1.3. 商户收款业务受理付款的银行卡仅限于符合我国监管机构发卡规范的境内银行卡。
1.4. 乙方申请开通信用卡申请受理的,由甲方根据乙方资质和经营状况、市场风险变化和甲方内部风险管理等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审批未通过的不影响其他银行卡的商户收款受理。
1.5. 商户收款业务采取 T+1 入账模式,T+1 指收款日的下一工作日刷卡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乙方结算账户。
1.6. 乙方应按申请表与甲方约定的费率缴纳商户收款手续费,乙方同意,商户收款手续费从甲方应清算给乙方的收款金额中直接扣收。
2. 余额查询功能,是指通过乐收银终端发起的境内银行卡的余额查询功能,余额查询功能暂不收取费用。
3. 消费撤销
3.1 定义:是指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对持卡人已经通过 POS 联机交易处理的交易,于当日当批内主动发起的对消费交易的取消。消费撤销只能在原始消费交易的当日进行撤销。消费撤销不需要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每笔消费交易只可撤销一次,且不支持部分金额撤销。
3.2 乙方应谨慎申请开通消费撤销交易,做好内部工作人员消费撤销交易权限的授权管理。
4. 联机退货
4.1 定义:是指乙方应持卡人要求,对持卡人已经扣款的消费交易,发起退货并将已完成交易款项退还至持卡人原扣款账户过程。乙方认可的联机退货交易,退货款项将直接通过乙方待结算交易资金中扣除。联机退货交易限制在原始消费交易的 30 日内完成,超过期限的交易退货通过手工退货处理。
4.2 乙方应谨慎申请开通联机退货交易,做好内部工作人员联机退货交易权限的授权管理。
5. 预授权类交易
5.1 预授权类交易包含预授权、预授权完成、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
5.2 预授权是指乙方向持卡人取得持卡人 30 天内在不超过预授权金额一定比例范围的付款承诺,并在持卡人获取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向发卡机构进行承兑的交易。
5.3 预授权完成是指在预授权交易成功后的 30 天内发起的不超过预授权金额的扣款。预授权完成可以通过联机方式完成,无须验证持卡人个人密码。
5.4 预授权撤销是指对预授权交易成功后 30 天内的取消。预授权撤销通过联机方式完成。
5.5 预授权完成撤销是指对预授权完成交易的取消,预授权完成撤销只能在原始预授权完成交易当日当批内进行撤销。
二、 乐收银业务协议条款
1. 定义
1.1. “银行卡清算组织”(以下简称“卡组织”)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负责跨行信息转接和资金清算的金融服务机构,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或 “银联”)等。
1.2. “银行卡”是符合我国监管机构发卡规范,满足卡组织技术标准,由银行机构发行的金融银行卡。乐收银业务仅限于受理境内银行卡刷卡消费。
1.3. “乐收银终端”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安装在乙方处的,能够接受银行卡信息,具有通讯功能,并接受乙方的指令而完成相应金融交易信息和有关信息交换的支付终端,简称 “乐收银终端/终端”。
1.4. “持卡人”是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1.5.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卡组织网络发行银行卡的银行机构。发卡机构负责接收交易信息并进行验证和授权处理。
1.6. “签购单”是指商户用以向持卡人完成一次销售活动而使用的收单机构规定格式的单据。
1.7. “调单”是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被清算的交易有疑问,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甲方也可根据商户管理工作的需要,向乙方调取交易签购单据和相关消费凭证。
1.8. “退单”也称“拒付”是指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的拒绝付款。
1.9. “退货”是指乙方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按退货金额划分,包括全额和部分金额退货;按退货方式划分,包括联机退货和手工退货。
1.9.1. “联机退货”是指在进行退货交易时使用原始交易的银行卡,并使用原交易终端上的退货功能进行的退货交易处理。
1.9.2. “手工退货”是指未开通联机退货功能,或未能通过终端完成联机退货的商户发生退货交易时,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货申请,通过手工方式将退货资金划至持卡人原交易银行卡账户的过程。
1.10. “贷记调整”是指收单机构对确认的长款主动向发卡机构提出退款的请求。
1.11. “分单”是指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时,为逃避发卡行授权管理等限制性条件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的支付行为。
1.12. “虚假申请”是指乙方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1.13. “侧录”是指乙方或乙方默许、纵容或与不法分子共谋在乐收银终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等银行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1.14.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是指乙方违反保密条款和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使用、存储、传输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导致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泄露或发生银行卡账户信息与交易数据被篡改、破坏等情形。
1.15. “套现”是指乙方与持卡人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乙方自身使用银行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1.16. “洗单”是指乙方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安装在乙方的乐收银终端上刷卡或压卡,假冒乙方交易与甲方结算。
1.17. “恶意倒闭”是指乙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或其
他损失。
1.18. “虚假交易”是指乙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账户信息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1.19. “违规移机”是指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乐收银终端从约定终端使用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约定终端使用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约定终端使用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终端机具;使用固定终端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20. 本条未作明确规定的,商户收款业务中的相关定义以甲方及有关卡组织的商户收单相关业务规则内容为准。
2. 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1.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资质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根据甲方和卡组织的有关业务规则审批乙方开通乐收银业务的申请。
2.1.2. 乙方的工商注册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交易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终端使用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有权重新审核乙方银行卡受理资质。
2.1.3. 在商户收款功能中,甲方为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甲方按照卡组织向甲方提交的清算文件,将每日刷卡消费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及其它应扣款项后,按申请表的约定时间划入乙方指定结算账户,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
2.1.4. 在商户收款功能中,甲方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提出并经查实后,负责按照卡组织的有关差错处理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账务调整。对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对有疑义的交易,有权向乙方调单。
2.1.5.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受理银行卡的乐收银终端、安装及维护,甲方对安放在乙方处的乐收银终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以及终端故障维修,但乙方使用不当或故意破坏乐收银终端的不属于甲方维护范围。
2.1.6.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相关业务咨询等服务,并负责对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收银员及其他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受理银行卡业务流程,交易凭证保管、查阅及使用方法,相关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方法和要求,银行卡风险防范等,并向乙方提供
业务受理联系电话。
2.1.7.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和现场检查,对乙方进行非现场交易监控,监督乙方一户一行等政策的执行。
2.1.8.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风险信息。
2.1.9. 对于乙方出现的不符合本协议、卡组织终端受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违规操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整改。
2.1.10. 出现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采取暂缓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结算、中止乙方银行卡业务受理等措施,直至甲方认为乙方的相关交易对除乙方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无造成损失的可能。
(一) 甲方提出调单时,乙方拒绝配合或不能在规定或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交有效原始交易单据;
(二) 乙方采用交单结算时,不能提供签购单据或提供的单据为无效单据;
(三) 甲方有合理理由认定原始交易存在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虚假交易、套现、欺诈行为等可疑之处;
(四) 甲方有合理根据怀疑乙方违反本协议。
2.1.11. 在乙方接受欺诈调查时,甲方可冻结或暂时持有乙方交易款项。
2.1.12. 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应收的银行卡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乙方在本协议下应支付的款项而无需另行通知乙方或获得乙方同意。如乙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中扣划补足差额资金。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垫款或资金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 发卡机构退单;
(2). 发生退货或贷记调整;
(3). 由于计算错误或其它原因导致甲方向乙方多支付的款项;
(4). 因乙方违法、违规或违约,导致甲方按照卡组织规则或生效判决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5). 由于乙方受理伪卡或其他违规操作导致甲方资金损失和/或受到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处罚而须缴纳罚金的;
(6). 其他按照卡组织规则导致甲方垫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形;
(7). 其它应由乙方支付的款项。
2.1.13. 本协议终止后 24 个月内,甲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2.1.14. 在乙方终止本协议所涉商户收款功能时,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由此产生的银行卡未偿债务。
2.1.15. 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2.1.16. 对于因操作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短款,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追款,但甲方并无义务向乙方保证可追回相关款项。
2.1.17. 在商户付款功能中,如因乐收银终端的通讯运营商等第三方网络故障等原因造成汇款未能到账或发生损失等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1.18.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市场变化等情况对本业务进行升级拓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功能、终端类型、交易渠道、受理卡种等)或者业务退出,有权对本业务各项功能的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时间、交易限额、入账方式等)、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甲方以公告方式告知业务调整相关事宜,恕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签署本协议即代表认可甲方的通知方式,乙方使用乐收银升级功能即代表认可甲方产品升级并同意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如乙方不认可甲方的调整事项,应停止使用乐收银相关功能。如甲方进行业务退出公告,本协议依照公告所述时间终止。乙方应随时关注甲方公告以确保及时获知相关信息。
2.1.19. 在商户付款功能中,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接收到乙方付款请求时,若为“行内汇款”,甲方将乙方所付款项付至收款人账户即为完成付款义务;若为“跨行汇款”,甲方将乙方所付款项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即为完成了付款义务。
2.1.20. 乙方遗失、严重损坏终端机具无法修复等,甲方有权利不退还设备押金,用来弥补甲方损失。
2.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2.1. 乙方应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银行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2.2.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完税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申请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乙方填写差错或虚假信息造成的双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2.2.3. 乙方接受甲方的银行卡业务受理、乐收银终端操作等培训,接受甲方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乙方业务受理人员须经甲方培训合格后才能开展受理银行卡业务。
2.2.4. 乙方同意按约定费率缴纳商户收款手续费,手续费从甲方应清算给乙方的收款金额
中直接扣收,同时乙方不得将此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
2.2.5.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消费者使用银行卡作为支付合法商品或服务的有效付款工具,在接受银行卡付款后,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商品和服务。
2.2.6. 乙方应平等接受顾客出示的各入网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持卡消费或拒绝退货,且应确保持卡支付的顾客应享受与其它支付方式完全相同的服务及优惠,不得因支付方式不同而向持卡支付的顾客收取额外费用。
2.2.7. 乙方受理银行卡业务时,至少应对卡片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卡片,乙方应拒绝受理,如因乙方未按照以下规范进行操作造成伪冒卡片未能准确识别,由此产生的持卡人拒付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一条 出示的卡片贴有关卡组织标识且卡片在有效期内;
第二条 卡片上无“样卡”、“专用卡”或“VOID”等字样,无毁坏或涂改痕迹;第三条 照片卡上的照片为持卡人本人;
第四条 银行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第五条 其它审核内容。
2.2.8. 乙方完成刷卡交易,至少应对交易签购单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签购单上打印的商户编号、商户名称、卡号、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终端编号、检索参考号、授权号码等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认且无涂改;
2. 签购单打印的卡号应与其银行卡卡面的卡号一致;
3. 持卡人签名应与其银行卡背面预留签名相符;
4. 其它审核内容。
2.2.9. 乙方向甲方提交调账申请、手工退货申请时,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 单据所列事实,均属真实交易;
(二) 单据签章齐全、要素无涂改;
(三) 退货资金已同时划拨甲方或当日交易款足以抵扣退货款;
(四) 长款资金已同时划拨甲方或当日交易款足以抵扣调账款。
(五) 如乙方发生当日交易款不足以抵扣退货款的联机退货交易时,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差额款项划转甲方。
2.2.10. 乙方出现以下行为时,属于违约操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 未按规范受理银行卡或拒绝受理银行卡;
(二) 要求持卡人支付额外手续费;
(三) 涂改签购单、分单操作;
(四) 以现金方式退货;
(五) 违规移机;
(六) 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或信用卡刷卡交易
(七) 超过规定期限请款;
(八) 其它违规操作的行为。
2.2.11. 乙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只能将银行卡在甲方指定的乐收银终端上使用,不得在其他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
2.2.12. 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承担保密责任,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仅用于辅助完成银行卡交易,乙方不得将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用于除此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二) 不得以任何方式采集、留存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等信息;
(三) 除了交易需要或法律要求,乙方不得将银行卡账户、交易数据、有关业务资料或其它私人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四) 必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严禁泄露给其他方;
(五) 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被篡改、泄漏和破坏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以及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13.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交易对账明细核对账务,对于发现的长款交易应及时书面提交差错账务调整申请给甲方进行账务调整。乙方如需向甲方提交手工退货等手工处理业务,应自交易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退货等手工交易单据提交甲方。
2.2.14. 乙方提供的入网登记资料如单位名称、开户账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等申请信息发生变更时,至少应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15. 乙方保证,保持乐收银终端、结算账户、终端使用地址的唯一对应性,在本协议终止前,不在终端使用地点外使用乐收银终端。
2.2.16. 乙方负责乐收银终端的日常保管和维护,承担由于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乙方原因造成的乐收银终端损坏、丢失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并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和第三方的资金损失等赔偿责任。
2.2.17. 乙方应提供符合乐收银终端安装条件的通讯线路、电源、安装场地等,并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摆放或张贴有关卡组织受理标识。受理标识只能用于表明乙方可受理相应银行卡,并不表明甲方认同乙方的商品或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用以暗示甲方认同乙方的商品或服务。
2.2.18. 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乐收银终端和签购单,并保证该设备除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外,不被其它人员进行任何检测、拆修、改装、更换、移动或加装其它设备。
2.2.19. 乙方不得将签购单、银行卡受理标识、乐收银终端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也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2.2.2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受理银行卡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2.2.21. 乙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自身交易与甲方清算。
2.2.22. 乙方应将银行卡交易签购单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不少于 24 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因乙方交易单据保管不善造成发卡行拒付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保管期内,对于甲方提出的调单要求,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条件提供,且不得对上述存根联进行不正当的使用。乙方在保管期内如终止营业应将刷卡签购单存根联转交甲方保管。
2.2.23. 乙方应协助甲方对进行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等处理工作,乙方应配合甲方、卡组织及司法机关对投诉、差错、纠纷、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2.2.24. 当乙方宣布破产时,必须确保甲方合法的债权人地位。
2.2.25. 乙方应准确填写付款入账账户信息,因信息不正确导致的付款错误或无法到账等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2.2.26. 乙方应做好内部管理,因乙方内部管理原因造成的联机退货业务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2.27. 乙方办理商户付款业务时,乙方应该妥善保管好签约终端结算账号、银行卡密码、交易终端等相关资料、物品和信息,泄露或丢失以上资料、物品和信息,将可能导致乙方资金损失,该风险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2.28. 乙方应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2.2.29. 乙方应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2.2.30. 乙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3. 违约、协议的终止
3.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受该违约行为影响的被违约方的损失。构成严重违约的,被违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按照本协议相应约定单方面终止协议。
3.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终止乙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全部向甲方租用的机具设备,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相关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有关卡组织风险系统,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
3.2.1. 出现受理伪卡、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欺诈行为的;
3.2.2. 乙方资质及申请资料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开通乐收银业务的资质;
3.2.3. 多次出现违规操作,或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3.2.4. 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行卡的;
3.2.5. 连续 3 个月未受理银行卡业务;
3.2.6.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3.2.7. 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3.2.8. 卡组织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3.2.9. 已被其它银行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3.2.10.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3.2.11. 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3.2.12. 拒绝配合调单或不能提供有效交易单据,造成发卡机构退单且逃避承担退单责任的;
3.2.13. 乙方和/或乙方法人代表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或涉嫌重大经济、刑事
犯罪;
3.2.14. 擅自转移乐收银终端设备到非约定终端使用地点受理银行卡交易的;
3.2.15. 利用乐收银终端从事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其它公共利益活动的;
3.2.16. 其它违反卡组织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3.3. 甲方出现以下所述情况时,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3.1. 因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止营业;
3.3.2. 因甲方原因而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执行;
3.3.3. 不能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3.4. 本协议终止后 24 小时内,乙方应主动退还向甲方租用的全部机具设备、空白签购单及业务受理标识。
3.5. 终止后事项:本协议在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后终止。在终止通知到达被通知方前,双方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4. 其他事项
4.1. 本协议只适用人民币业务。
4.2. 双方声明,接受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了解各项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含协议附件)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4.3. 本协议生效后,发生暴雨、地震、泥石流、台风、战争、内乱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事件影响方应在 48 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且该等事件持续时间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可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4.4. 双方一致同意,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有关机关要求外,未经本协议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其已获得但尚未公开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它第三方和公众透露上述保密信息。该保密条款的有效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影响,永久有效。
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 合同期限:乙方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业务申请表”,视为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协议自乙方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乐收银业务申请表”且甲方向
乙方发送审批完成通知之日起生效,至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终止事由时终止。民生银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留对乐收银业务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