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
(产品代码:107116)
托管合同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产品代码:107116,固定收益类),委托乙方为该理财产品项下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条 理财资金交付
(一)本合同所称理财资金是指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托管人托管的一切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资金规模,并于该日将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
(三)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文件的样本(需加盖甲
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产品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无误后,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第二条 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保管
(一)理财资金保管 1、理财资金保管原则
①乙方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确保依本合同保管的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保管财产之间相互独立。
②除依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保管的理财资金。
③乙方对理财资金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的完整与独立。
④因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乙方。
⑤乙方的保管职责始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终于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2、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①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②托管账户户名为“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预留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甲方获知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亦不得更换预留银行印鉴,否则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③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④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①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为本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证券账户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②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甲方或乙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因投资需要而开立理财产品其他投资账户的,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三条 理财资金划拨
1、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划拨本理财产品的资金。
2、划款指令发送方式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甲方划款指令的发送应给乙方预留足够的审核、操作时间。
①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含电子直连对接方式)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乙方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网上托管银行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对于甲方通过网上托管银行方式发送的指令,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②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说明原因后,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的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附件一)和指令启用函(附件五)。其中预留印鉴授权通知书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权限、指令发送用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指令启用函应明确管理人采取电子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对于通过甲方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发送的传真指令,乙方需与甲方指定的电话号码核对指令日期、指令张数、指令类型、付款产品名称、收款方名称、金额、用途等。
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更新上述书面授权文件。对于经本合同规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
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划款指令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3、划款指令及附件的发送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应通过预留传真号码或指定邮箱方式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债券交易需提供“现券买卖成交单”或分销合同。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网上托管银行、已预留的传真号码或指定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甲方业务操作人员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划款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送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行、支付
时间、金额、资金用途、划款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5、划款指令的确认
乙方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指令是否有效,包括: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章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如发现问题,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甲方。
6、划款指令的执行
乙方对经表面审核无误的划款指令应在指定的时间内执行,不得延误。划款 指令执行完毕后,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提供的终端查询理财资金运用指令执行情况。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给予乙方足够的执行指令所必须的审核、操作时间,甲方未预留足够时间给乙方,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否则因甲方未给予乙方足够执行时间致使乙方无法及时执行指令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乙方记录本理财产品项下资金划拨情况。第四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本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估值所需的申购赎回数据和交易数据。
(二)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每个开放日(或理财计划终止日)分别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和核对,在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4位以后舍位。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1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不含浮动投资管理费)-税款(如有)]÷理财计划总份额
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2)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估值。
(3)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可转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私募债券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6)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我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7)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对于无活跃公开交易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同业存款等,按成本法估 值。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8)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成本估值,逐日计提利息。
(9)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0)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2)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3)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费(如有)。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产品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在估值日当日核对完毕。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为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合同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产品报备手续。 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3.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资金运用有关的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资金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
5.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6.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9.因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对理财产品财产和乙方予以赔偿。
10.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资金。
2.办理理财资金的收付,核对理财资金资金和财产账目。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
4.合同终止时向甲方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托管报告,说明托管合同履行的情况。
5.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对甲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6.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托管合同操作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理财产品财产安全的事件时,及时报告甲方住所地监管机构。
7.因为单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和甲方予以赔偿。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报备手续方面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相关监管政策的规定。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在理财资金管理以下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1.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方式、运用范围、投资比例(或有)为:
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同业存单、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其中,高流动性资产是指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本理财计划资金可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理财计划理财资金还可投资于其它 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占净资产的比重)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 80% |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 不低于 5% |
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 具 | 0%-20% |
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 | 0%-5% |
(甲方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或届时监管规定的调整期限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投资标的的投资范围由甲方自行控制并应及时、准确向乙方说
明该等投资标的所应归属的资产类型并以此作为投资分类的依据。)
(2)支付理财计划费用、税费(如有)。
2.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第七条(三)1的要求,有权并通知甲方限期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甲方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使相关比例符合约定。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八条 理财计划费用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
(包含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执行费用、理财计划清算费用等相关费用,以上费用由理财计划资产承担。
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按照第八条第1点、第2点、第3点的约定计提,由甲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复核后支付。其中,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自首个估值日之后开始计算。
支付其他费用时,甲方须提交指令及相关附件,乙方表面审核无误后支付。 1、固定投资管理费:甲方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含节假
日),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工作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30%÷365
2、销售服务费:甲方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工作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30%÷365
3、托管费:乙方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每日计提(含节假日),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工作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3%÷365甲方指定收取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
开户名称:招商银行总行开 户 行:招商银行
账 号:9100 5102 0629 0360 10
乙方指定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开户名称: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开 户 行:招商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9100 5312 0629 0380 10
理财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扣付缴纳。第九条 理财产品清算
1.理财产品终止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受托人账户。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理财产品终止后,乙方的托管职责随之终止。第十条 信息披露
甲方负责按照《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 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 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 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本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
(三)受托人变更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选择与新任受托人签署新的托管合同。
(四)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理财产品财产运用指令对理财产品项下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的真实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 60 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理财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
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一
授权通知书(样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指令发送用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 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
根据《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托管合同》,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贵部发送托管合同项下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贵部,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贵部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附件二
“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 ”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付款方名称:
付款方账号: 页 数: 第 页 ,共 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笔): | ||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收款方名称:收款账号: 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管理人备注: 附件 张 □ 加急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托管银行审核: |
附件三
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托管报告(样本)
(报告期间 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
编号:招银托管理财字[20 ]第 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
我们作为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 (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现金类财产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和托管合同约定,出具本报告。
一、托管人的声明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内,我们在对本理财产品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合同的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二、托管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受托人的相关业务不存在损害本理财产品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理财产品文件和托管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报告经理 ×××
×××
中国深圳
附件四
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 估值表(样本)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面额 | 市值(元) | 占比 | 久期 | 超标情况 |
1 | 债券资产 | |||||
国债&金融债 | ||||||
企业债 | ||||||
2 | 回购资产 | |||||
正回购 | ||||||
3 | 信托资产 | |||||
4 | 现金 | |||||
5 | 投资组合资产合计 | |||||
6 | 减:应计托管费 | |||||
减:应计固定投资 管理费 | ||||||
减:应计销售费 | ||||||
7 | 投资组合资产扣减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后 余额 | |||||
8 | 投资组合净值 | |||||
7 | 产品份额 | |||||
101 |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
经办: 复核:
预留印鉴:
附件五:
电子指令启用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对于我部管理,你部托管的招商银行天添金进取型(相对收益)理财计划产品,采用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范围包括不限于投资、费用支付、其他划款等类型。
启用日期: 年 月 日
对于因网上托管银行(客户端)/电子直连指令异常导致电子指令无法发送的,我部采取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传真指令加盖合同约定的授权印鉴生效。
我部发送传真的传真号:
我部发送指令附件的邮箱号: 我部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公章或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回 执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贵部发送的启用函已收悉,现反馈我部接收指令方式如下:我部接收传真指令的传真号:
我部接收指令附件的邮箱号: 我部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