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边缘社群支援计划
(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牛头角下邨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于 2003 年 6 月结束后,当局把腾出的资源重新调配,推行了边缘社群支援计划。边缘社群支援计划旨在透过提供外展服务、支援服务、个案辅导和小组服务,主要协助以下人士重投社会: (i)更生人士、(ii) 精神病康复者及( iii)露宿者。
目的及目标
2. 服务旨在:
(a) 识别及网络服务对象;
(b) 为服务对象配对适合其需要的社会及福利服务;
(c) 加强服务对象的社会功能及生活技能; 及
(d) 协助服务对象融入社会。服务性质
3. 服务包括:
(a) 外展服务,例如关怀探访及街头咨询站等;
(b) 支援服务,例如服务转介及短暂经济援助等; 及
(c) 个案辅导及小组服务。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 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服务对象
4. 边缘社群支援计划主要服务西九龙区的(i) 更生人士、(i i) 精神病康复者及(iii) 露宿者, 亦会在有需要时为其他地区有需要的个案提供服务。对于一些不认识或不愿接受社会福利服务者,应当特别留意。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该年度内新接触的亟需援助服务对象 总数(注 1) | 400 |
2 | 该年度内为亟需援助服务对象成功转 介其他服务总数(注 2) | 200 |
3 | 该年度内处理的个案总数(注 3) | 180 |
4 | 该年度内举办的小组总数(注 4) | 8 |
5 | 该年度内举办的活动总数(注 5) | 8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该年度内其紧急需要得到解决的亟需 援助服务对象百分比(注 6) | 80% |
2 | 该年度内据报社区网络已有改善的个 案百分比(注 7) | 80% |
3 | 该年度内失业个案成功觅得工作和接 受再培训等百分比(注 8) | 35% |
4 | 该年度内成功觅得住宿的露宿者百分 比(注 9) | 50% |
基本服务规定
6. 员工必须包括注册社会工作者。
7. 外展队在晚上 10 时后进行深宵探访,每星期一次。
8. 于社会福利署( 社署)露宿者计算机数据系统记录/ 更新/注销露宿者个案。
质素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0.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1.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2.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项目营运的「 其他费用 」(用以 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 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 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3.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 》、有 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子而调整「其他费用」(现时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 响的责任。此外, 短暂经济援助拨款是作指定短暂经济援助用途的, 除非经社署事先批准,否则有关拨款不得作其他用途。然而,服务营办者可于年内将整笔拨款(个人薪酬/ 其他费用)的盈余资金拨作短
暂经济援助,而有关转拨须于每年呈交社署的周年财务报告中清楚汇报。短暂经济援助是xx的中央项目,只限作指定用途。当项目结束时,短暂经济援助的盈余金额须退还社署。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4.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5.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 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6.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 提交经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 机构主管/ 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7.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的 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8.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将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9.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0.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諾,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 如有的话 )。如 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 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注 1 | 新接触的亟需援助服务对象 包括该年度内新接触的亟需 援助服务对象及曾经( 即过去年度)接触而在该年度内再次接触者 - 有关服务主要提供予透过外展方式(例如关怀探访、流动咨询站、派发单张、联络不同团体等)新接触的三类亟需援助人士,即(i) 更生人士、(ii) 精神病康复者及(iii) 露宿者。 (i) 更生人士 - 指曾被法庭定罪的人士。 (ii) 精神病康复者 - 指现正处于康复阶段而无需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康复者。 (iii) 露宿者 - 指在路旁、天桥底、 公园内、游乐场内、停车场内、梯间、走廊、街巷内、货车上、公厕内或旁边、庙宇内或旁边等地方露宿者。 每名亟需援助服务对象应根据其主要问题只计算一次,以免重复计算。 |
注 2 | 为亟需援助服务对象成功转介其他服务 - 指经转介并获其他服务接收以进行服务评估的亟需援助人士数目。接收的服务可属于其他福利或社区服务。转介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每名经成功转介至数项服务的亟需援助人士只应计算一次,以免重复计算。 |
注 3 | 处理的个案 - 指亟需援助服务的个人或家庭, 每月接受最少一次辅导服务。此不同于计算有关中心在某时点处理中的个案数目。 |
注 4 | 小组 - 指每两个月最少会面一次的小组。每个小组应最少有四节聚会。但小组的实际聚会节数可由负责的中心主任灵活安排。不同性质的小组(例如辅导、互助、技能训练、义工训练等) 均可计算。为免重复计算,小组须于结束的月份才计算数目。因此,本财政年度承接上一财政年度的小组,只应在本财政年度于小组结束时汇报一次。 |
注 5 | 活动 - 活动形式可包括讲座、工作坊、集体活动、展览、刊印教育小册子和传媒访问/节目等。小组聚会不应归类为活动, 以免重复计算。 |
注 6 | 紧急需要得到解决的亟需援助服务对象数目 - 指有不同性质需要(例如有经济、情绪、住屋等需要而需实时介入)的亟需援助服务对象,而其需要通过中心提供的直接服务或实时转介至适当的服务单位可以解决。为免重复计算, 每名亟需援助服务对象只应计算一次。 |
注 7 | 据报社区网络已有改善的个案 - 指报称自己对社区和福利服务有更深认识的个案;或对有关服务有新/ 更佳的接触或参与的个案。每名亟需援助服务对象只应计算一次, 以免重复计算。 |
注 8 | 失业个案成功觅得工作和接受再培训 - 指成功觅得工作或参加不同团体举办的就业再培训或就业见习的失业个 案。为免重复计算,凡早已接受就业再培训而后来觅得工作的失业个案, 只应汇报一次。 |
注 9 | 露宿者成功觅得住宿 - 指露宿者获得不同性质的住宿,例如入住临时收容中心、市区宿舍、私人物业或公共房屋。为免重复计算,凡早已入住临时收容中心而后来觅得其他住宿的露宿者, 只应汇报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