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在任何时间阁下向吾等通过中港通下单或以其他形式从事有关中港通交易, 本中港通补充条款被视为适用于该等指示或交易。
1 适用范围
1.1 当阁下向吾等下达通过中港通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的指示时,阁下同意接受本中港通条款的约束,并确认阁下已经阅读及明白附件所列风险披露声明和其他信息。
1.2 本中港通条款是客户协议的修订及补充、不影响客户协议的效力。在本中港通条款和客户协议其他部分不一致的情况下,以本中港通条款为准。
2 定义
以下黑体字词语具有下述或客户协议其他部分所载的含义:
「A 股」指由中国内地注册公司发行的任何在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上海和深圳)而非联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证券。
「联属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由该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人士的任何实体或与该人士直接或间接共同被控制的实体。本定义中“控制”任何实体或人士指拥有该实体或人士的多数投票权。
「平均定价」指对基金经理在同一个交易日内交易的中港通证券,按每只中港通证券平均价格分配或适用于该基金经理管理的每一个基金。
「现金」指吾等根据本中港通条款收到的人民币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营运的、用于结算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的中央结算和交收系统,及/或为中港通设立的任何系统。
「中港通」指为互相进入联交所和相关中港通市场而由联交所、相关中港通市场、香港结算和中国结算建立的或将要建立的证券交易和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中港通监管机构」指管理中港通及与中港通有关活动的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香港证监会和其他对中港通具有管辖权、职权或 责任的管理机构、代表机构或监管机构。
「中港通机构」指提供中港通服务的交易所、清算系统和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联交所、香港结算、联交所附属公司、相关中港通市场和中国结算。
「中港通法律」指香港和中国内地就中港通或与中港通活动不时颁布的法律和法规。
「中港通市场」指为联交所认可,以及是中港通市场名单内合资格可进行中港通交易的中国内地证券市场。
「中港通市场系统」指由营运中港通市场以及可与联交所接入交易的相关交易所
营运的用于在相关中港通市场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的系统。
「中港通市场规则」 指与相关中港通市场有关的上市证券和在相关中港通市场发生的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操作流程、 通告及通知。
「中港通规则」指由任何中港通监管机构或中港通机构不时颁布或适用于中港通或中港通有关活动的任何规则、政策或指引。
「中港通证券」指任何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并不時由中港通監管機構批准且适合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港通进行交易的证券。
「中港通服务」指联交所附属公司向相关中港通市场传送交易所参与人下达的北向交易订单以买卖中港通证券的订单传送安排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支援服务。
「中港通条款」指可能会不时修订、补充、修改或更新的本中港通补充条款。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结算参与人」具有香港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指含义。
「客户信息」具有第 12.1 条所指的含义。
「客户证券规则」指证券和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中港通路由系统」指中港通下用于接收和传送订单到中港通市场的交易系统以实现自动对盘和执行的中港通交易系统。
「客户交易」具有第 12.1 条所指的含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港通规则》」指由中国证监会为实施中港通而不时颁布、 修订、补充、修改及/或更新的规则。
「交易所参与人」具有联交所规则所指含义。
「强制卖出通知」具有第 10.1 条规定的涵义。
「H 股」指由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发行的并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一间由港交所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中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具有附件第 14 段 (权益披露)所指含义。
「中国内地居民」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永久居留权。
「非交易股票过户」指涉及中港通证券实益所有人变更的中港通证券过户,且该过户未通过中港通服务进行,亦未在中港通市场执行。
「北向交易」指香港和国际投资者通过中港通进行的中港通证券交易。
「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交易前检查」指中港通法律下的要求,根据此要求,若投资者在其账户内没有充足可用的中港通证券,相关中港通市场可以拒绝卖出指示。
「关联人士」xx等的任何联属公司,或xxx等或吾等联属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
「人民币」指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附属公司」指联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作为自动交易服务提供者,并根据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持牌提供中港通订单传送服务。
「香港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特别中港通证券」指联交所(在咨询相关中港通市场后)不时接受或者选定的只适合中港通卖出订单而不适合中港通买入订单的相关中港通市场挂牌上市的任何证券。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税费」指所有可追溯、现时或将来的就(i)中港通证券或现金,(ii)根据本中港通条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iii)阁下有关的税款、关税、征税、课税、收费、估税、扣除、扣缴和相关责任,包括额外税款、罚款和利息。
「交易日」指联交所开市进行北向交易的日子,“T 日”指交易执行日,“T+1”日指 T 日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或在资金交收的情况下,第一个工作日(香港和上海的银行通常开市营业日)。
「阁下」指本中港通条款所指向的客户,以及如适用,该客户代表的本人。
3 合资格投资者
阁下持续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中港通条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阁下根据本中港通条款下达或发出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指示的每一天,xx并保证:
(a) (i)阁下不是中国内地居民或不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或
(ii)若阁下是中国内地居民,阁下使用阁下合法所有的、在中国内地境外的资金进行中港通证券投资;或(iii)若阁下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阁下投资中港通证券是根据已获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批准的任何机制(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如适用)或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其他批准进行的;以及
(b) 阁下投资中港通证券符合经不時修订的中港通法律及适用的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4 遵守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
4.1 中港通证券的任何交易都受到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的限制,其中一些在附件中提及。
4.2 本中港通条款强调了本中港通条款制定之日中港通的若干重要特点。吾等概不对附件中所列资讯的任何不准确或错误xx负责。本中港通条款并不旨在涵盖所有的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阁下需要对理解和遵守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以及中港通北向交易的任何后果负全部责任。吾等不会也并不打算就任何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给予阁下建议。如需获得更多资讯,阁下应不时参阅港交所网站和香港证监会网站上与中港通相关的网页及其他消息来源。
4.3 若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为中港通法律、中港通规则或市场惯例之目的必须或可取的,吾等有权对中港通的中港通证券交易采取任何程序或要求。吾等或关联人士不对此程序或要求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4.4 若存在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x等可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执行阁下发出的任何指示:
4.4.1 该指示不符合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或吾等合理认为该指示可能与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不符,或吾等在联交所要求下不接受该等指示;
4.4.2 在不影响阁下在第 8 条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对于任何北向卖出中港通证券的指示,吾等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阁下在发出该等指示时没有足够的股票完成交付义务或若提交该订单将会使吾等违反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下的交易前检查要求或相关要求;以及
4.4.3 对于任何北向买入中港通证券的指示,x等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阁下在交收日没有足够的资金完成付款义务。
吾等及关联人士不对由上述拒绝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风险承担责任。
4.5 在不影响前述条款的前提下,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中港通监管机构要求或指示)下,吾等无需事先通知阁下,可按吾等之绝对酌情决定权暂停、终止或限制阁下通过吾等进入中港通市场。
4.6 若相关中港通市场、中国结算或任何其他相关交易所、结算机构或政府或监管机构通知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或香港结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阁下未能遵守或者违反了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在吾等要求下,阁下应向吾等提供吾等合理要求的资料(若吾等要求,应包括中文译本),使吾等能够协助相关交易所、结算机构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中港通市场、中国结算或任何中国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当局)评估是否存在任何不符合或者违反了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的情况及/或不符或违反的程度。
5 风险披露和确认
当指示x等进行任何中港通证券交易时,阁下应被视为已确认如下内容:
5.1 阁下确认,阁下已阅读并明白附件所列的风险披露和其他资讯,并且明白附件所列阁下的义务、包括违反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的任何后果。
5.2 阁下确认,存在禁止及暫停中港通证券交易的风险,并且阁下的中港通证券交易订单可能不会被接受。
5.3 阁下确认,x等及关联人士不对阁下由于吾等及关联人士就提供中港通证券交易的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的任何风险因素的发生)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负责。
5.4 阁下确认,若发现阁下或吾等或吾等的客户进行了或可能进行了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则规定的任何异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港通规则,联交所有权不向阁下提供任何中港通服务,并有权要求吾等不接受阁下的指示。
5.5 阁下确认,若违反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则或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义务,(i)相关中港通市场有权进行调查,并且可以通过联交所要求吾等或关联人士(a)提供与阁下有关的任何资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资讯和材料,以及(b)协助中港通监管机构进行与阁下或阁下交易活动相关的调查;以及(ii)如果阁下违反或未能遵守该法律、规则和法规,阁下可能遭受监管调查和承担法律和监管后果。
5.6 阁下确认,(为协助相关中港通市场对中港通市场的监管检查、实施相关中港通市场的中港通规则以及作为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和相关中港通市场之间监管合作协定的一部分),在相关中港通市场要求下,联交所可以要求吾等就吾等代表阁下或其他人士下达的任何中港通订单或进行的中港通交易,提供与阁下或联交所中港通规则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关的资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的身份、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资讯)。
5.7 阁下确认,若中港通监管机构认为存在严重违反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则的情况,吾等可能被中港通监管机构要求(a)向阁下发出(书面或口头)警告;以及(b)停止向阁下提供任何通过中港通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的服务。
5.8 阁下确认,在吾等通知阁下的北向买入订单已交收前,阁下将不会就该北向买入订单所买入的中港通证券发出北向卖出订单。
5.9 阁下确认并同意,吾等或任何关联人士按照中港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该段期间和该等形式,向其提供与阁下和阁下的档案有关的资讯(包括北向交易买卖订单的种类和价值以及吾等代表阁下执行的交易),包括就中港通监管机构进行的调查或检查提供该等资讯。
5.10 阁下确认并将负责支付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要求的与中港通证券和该证券股息 或权益相关的所有费用、收费、征税和税费,并遵守任何相关申报或注册登记义务。
5.11 阁下确认并接受,吾等受限于中港通规则下保存记录的要求,因此将会保存与阁下北向交易相关的记录(包括电话、电子通讯记录和账号资讯)20 年或中港通规则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5.12 阁下确认并接受,联交所可根据相关中港通市场的请求,要求吾等取消或拒绝代表阁下发出的任何订单。
5.13 阁下确认并接受,中港通监管机构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不对吾等或任何关联人士、阁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i)中港通证券交易或对中港通路由系统对中港通证券的操作;或(ii)任何对中港通规则的修改、制订或执行,或(iii)中港通监管机构为实施其监督或检查义务或职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对异常交易活动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或承担责任。
6 xx
阁下持续xx等作出本条款所列的如下xx:
6.1 阁下了解并将会遵守适用于阁下的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
6.2 执行阁下向吾等发出的任何指示不会违反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
6.3 阁下明白并已评估了与中港通有关的风险因素,以及阁下愿意承担与中港通有关的风险;以及
6.4 在每次下达中港通证券卖出订单指示当天,阁下向吾等作出如下xx:
6.4.1 阁下不知晓任何可能对该中港通证券的有效性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阁下有权全权对此接受、处理和发出指示、授权或声明;
6.4.2 不存在对该中港通证券不利的索偿;以及
6.4.3 除了联交所规则或中央结算系统规则明确限制外,不存在对该中港通证券转让的限制。
7 处理订单
7.1 吾等将会公平的处理客户订单。吾等在处理订单时,可能会将阁下的北向交易订单与其他客户或其联属公司的北向交易订单合并处理。这可能在某些时候使阁下处于不利地位,并且由于附件所述限额控制的原因,可能导致阁下的订单仅能部分执行或全部无法执行。
7.2 所有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开市」)的客户订单或交易(「客户订单」)将由吾等按照能够确保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公平、平等的参与开市的方式进行操作。仅在吾等系统将客户订单提交适用开市竞价或持续交易时段开始之时,吾等方视所有该等客户订单已为吾等收悉。
8 遵守交易前检查要求
8.1 阁下承诺阁下将会遵守中港通监管机构、中港通机构强制要求的或吾等通知阁下的与交易前检查有关的任何要求。
8.2 另外,阁下承诺会确保在(由吾等不时通知阁下的)适用的截止时间,阁下账户中有足够可用的中港通证券,以满足在有关交易日任何拟作出的卖出订单。
8.3 如果吾等认为在适用的截止时间前(由x等不时通知阁下的),无论因何等原因阁下的账户内没有足够可用的中港通证券以交收卖出订单,吾等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
8.3.1 拒绝阁下的卖出订单(部分或全部);
8.3.2 使用吾等在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股票账户内自有或吾等代客持有的中港通证券以满足阁下卖出订单的事前检查要求。在此情况下,因吾等购入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阁下卖出订单下未能交付的等量中港通证券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或支出,阁下需按照吾等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的条款、价格
(包括与之相关的费用和支出)和时间补偿吾等;或
8.3.3 采取任何吾等认为为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动以弥补阁下的差额(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吾等通过其他途径可得的中港通证券)。
8.4 另外,如果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使吾等认为可能不符合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吾等可以自行决定拒绝阁下的卖出订单(部分或全部)。由于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而造成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将由阁下承担。
8.5 如阁下对分配给阁下所管理的基金的中港通证券发出卖出订单,阁下承诺会确保在
(由吾等不时通知阁下的)适用的截止时间,阁下账户中有足够可用的中港通证券分配给该基金以满足相关交易日的该卖出订单。在所有情况下,阁下有责任确保阁下所管理的每支基金符合其所适用的所有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
由于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而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将由阁下承担。
9 交收和货币兑换
9.1 由于所有的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币交收及交易,xx等在北向交易买入订单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额的人民币资金以支付该笔中港通证券买单,交收将会延迟及/或失败。阁下将可能无法取得卖出或转让该中港通证券的权利。当x等代表阁下持有任何资金时,若没有充足的人民币资金支付任何中港通买入订单或其他与中港通有关的支付义务,阁下授权吾等将吾等代阁下持有的任何币种的资金兑换为人民币以达到此支付目的。
9.2 无论客户协议其他部分如何规定,当根据本中港通条款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时,该兑换可由吾等以合理的商业方式自动进行,无需事先通知阁下。根据本中港通条款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者费用(包括费用、收费及/或佣金)将由阁下承担。
9.3 阁下同意若阁下不能按时支付任何与中港通证券买入指示有关的付款义务,吾等有权无需事前通知阁下而立即采取吾等认为合适的方式以减少或消除吾等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任何措施卖出、变现、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理相关中港通证券),并且阁下应补偿吾等并确保吾等免受因行使上述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责任、费用或其他损失。阁下进一步同意,x等无需对阁下因吾等或吾等的代理人根据本条采取或未采取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价值减损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9.4 无论客户协议其他部分如何规定,当吾等认为人民币的流动性不足,无法交收任何买入订单时,x等可根据吾等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阁下下达的该买入订单指示。
10 销售、转让和追缴
10.1 当吾等收到中港通监管机构要求吾等根据中港通规则出售和清算一定数额的中港通证券之通知(「强制出售通知」)时,吾等将有权向阁下发出相应的通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要求阁下在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出售和清算阁下在吾等账户内的任何数额(由x等根据x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确定)的该中港通证券。阁下承诺遵守任何该客户强制出售通知。
10.2 就任何强制销售通知而言,阁下授权吾等在阁下未能及时遵守客户强制出售通知时,以阁下的名义,在遵守所有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所必需的范围内,按照吾等根 据吾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价格和条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该中港通证券。
10.3 当受限于强制出售通知的、阁下所拥有的中港通证券已经从交收相关北向交易买入订单的结算参与人(「原结算参与人」)转移到另一结算参与人或托管人(「受让代理人」)时,阁下授权吾等以阁下名义向受让代理人发出指示要求其将相关中港通证券归还给原结算参与人,以使原结算参与人根据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进行
出售和清算。阁下亦承诺通知受让代理人此项授权,并且在需要时,阁下承诺指示受让代理人依此执行。
10.4 xx等从任何中港通监管机构收到通知,要求阁下返还因违反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如附件第 15 段(短线交易获利规则)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阁下授权吾等出售或安排出售阁下所拥有的任何数额的中港通证券。
10.5 除以上情况外,阁下授权吾等对阁下所拥有的中港通证券采取出售、转让或任何其他行动,若任何中港通监管机构向吾等提出该要求,或吾等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以上作法是为了符合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所必须或可取的。
10.6 x等及任何关联人士对吾等或任一关联人士根据本条采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托管
11.1 适用
本条仅适用于当阁下根据中港通规则和中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向吾等交付中港通证券的情况。
11.2 托管服务的性质
11.2.1 阁下确认吾等向阁下提供托管服务的主要或唯一原因是因为中港通规则和中港通法律下的交易前检查,并且提供托管服务并不是吾等一般的业务活动。因此,x等提供的任何托管服务本质上是有限的。本第 11 条中的条文并不影响阁下与吾等或吾等的联属公司之间达成的任何向阁下提供托管服务的约定。
11.2.2 阁下确认吾等为其他客户及自身进行中港通证券业务。
11.2.3 阁下应就本第 11 条持有的中港通证券所涉及或有关的任何相关政府机构或其他机构要求的所有申报、报税和交易报告单独负责。
11.3 开立托管账户
11.3.1 阁下授权吾等在吾等簿册中以接收、妥善保管和维护中港通证券为目的而开立一个或多个托管账户(「托管账户」)。
11.3.2 x等将合理酌情决定是否将拟交付的任何中港通证券接收至托管账户。
11.4 托管程序
11.4.1 在通过最终交收收到中港通证券前,x等没有义务将该等中港通证券贷记入托管账户。
11.4.2 若吾等收到一个或多个指示使从托管账户交付的中港通证券的数量超过已贷记入托管账户的数量,吾等可拒绝任何该等指示或按任意顺序选择执行任何指示的部分或全部。
11.4.3 阁下确认交付中港通证券和相应的支付可能不会同时进行。因此,xx等收到指示要针对付款而交付中港通证券或针对交付而就中港通证券付款,吾等可能按照相关市场惯例、规则、及/或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对中港通证券进行或接收支付或交付。
11.4.4 吾等仅在收到特定指示后根据特定指示(除非本中港通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对中港通证券进行支付,及/或接收或交付中港通证券。
11.4.5 除非吾等收到并接受相反指示,则吾等无需任何指示下可进行如下操作:
(i) 以阁下名义或代表阁下签署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任何(i)为接收任何中港通证券或资金的目的所需的文件或(ii)由任何税务或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及
(ii) 对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支付或分派(无论是依据股息、红股派送、股份拆细或重组、准备金资本化或其他)进行代收、接收及/或采取其他的必要或适当的措施。
11.4.6 阁下确认x等可在吾等根据x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时间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再次交付吾等以阁下名义进行交收时没有使用的任何中港通证券。同样,阁下确认,x等可在收到阁下帐户内中港通证券的任何分派或付款的一个交易日内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或银行交付或支付该等分派或付款(扣除阁下应向吾等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开销的净额)。由于对于该再次交付或支付吾等可能需要事先授权,阁下将在收到吾等的请求后立即
(xx等及/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及/或任何其他人)发出吾等所需的指示。
11.4.7 在吾等尽合理努力之后,仍未能(a)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再交付该中港通证券,或(b)向阁下或阁下的通常托管人或银行交付或支付任何分派或付款的情况下,例如但不限于,当(a)阁下未根据吾等的合理要求提供所需指示,及/或(b)阁下的通常托管人拒绝接受任何中港通证券的交付或付款,则阁下授权吾等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进行出售、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关中港通证券,并将销售、变现及/或处置所得及/或任何分派或付款过户至阁下的通常银行帐户,或若阁下没有银行帐户,则过户至吾等为阁下于第三方银行(即在收到向阁下所选帐户进行支付的指示前,x等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所选的第三方银行)开立的账户。
11.4.8 吾等没有任何义务对阁下帐户内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任何支付或分派进行代 收、接收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包括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及/或行使任何投票 权),或通知阁下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任何通知、通函、报告、公告或类似 公司行动的条款或其存在。阁下确认在特定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 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使香港结算或其代理人(以及吾等或阁下)难以、不能或不被允许行使任何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权利或权益,或参与任何与之 相关的行动、交易或其他事项。xx等进行了该代收、接收或采取该行为, 或向阁下提供该通知,或根据该通知采取任何行动,吾等没有:
(i) 承担任何不准确或延迟的任何责任;以及
(ii) 继续或重复任何该行为的义务。
11.5 汇集/次托管/结算系统
11.5.1 吾等可将中港通证券汇集,并视其与其他客户相同的中港通证券可互换。x等可在任意时间向阁下分配等量的中港通证券,而不必向阁下归还阁下向吾等交付的原中港通证券。
11.5.2 吾等可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的要求将中港通证券存放在任何分托管人或结算系统,并不对任何次托管人或结算系统的执行或监管或其操作负责。另外,x等不对任何结算系统的任何行为、疏忽或破产负责。若阁下因任何结算系统的疏忽、故意违约或破产而产生损失,吾等将根据吾等酌情决定权采取合理措施向相关结算系统寻求补偿,但x等没有义务进行法律诉讼、在任何破产程序中提交申索证明、或采取类似措施。
11.6 阁下确认
11.6.1 在本中港通条款生效期间,阁下确认:
(i) 阁下有权在托管账户保存并持有中港通证券,并且不存在对任何交付中港通证券有或可能有不利影响的申索或权益负担;以及
(ii) 若阁下作为阁下客户的代理人,无论在任何时候是否向吾等明示,该客户不是或不被视为吾等的客户或间接客户,阁下是本中港通条款下的义务的本人。
11.6.2 阁下将根据x等的请求立即执行吾等为履行本中港通条款下义务或符合中港通规则或中港通法律的要求所需的文件,并采取吾等为上述目的要求的行为和行动。
11.7 托管职责和责任
11.7.1 x等仅有本中港通条款明确提出的职责。x等没有受信责任或其他隐含职责或其他任何类似义务。
11.7.2 吾等xxx等的职责受限于:
(i) 所有相关的当地法律、法规、法令、命令和政府法案;
(ii) 任何相关股票交易所、结算系统或市场的规则、操作程序和惯例;以及
(iii) 吾等无法合理控制的任何事项或情况。
11.7.3 对于本第 11 条所述任何托管服务:
(x) x等不对阁下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该损失或损害由吾等的严重疏忽、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所致;
(ii) 对于托管账户或吾等有关的服务,吾等在任何情况下不对任何的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负责,无论是否可预见,亦无论该申索以何种行为提出;及
(iii) 对于严重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吾等的责任不能超过在相关时间替换 相关中港通证券的费用或相关中港通证券的市场价值(取其较低者)。
11.7.4 吾等可设定接收指示的截止时间。xx等在已设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收到指示,x等可将其视为在下一交易日接收到此指示,并依此行事。
11.8 利息
阁下托管账户将不存在应付利息。
11.9 留置权
对于阁下对吾等的所有欠款,吾等除可能享有的其他补偿外,对代阁下或阁下账户所持有的所有中港通证券吾等将享有持续的一般留置权。
12 客户信息
12.1 保存记录:若阁下指示吾等代表阁下的客户进行中港通证券北向交易(「客户交易」),阁下需要保存与客户交易有关的任何客户指示和账户信息(该等记录「客户信息」)不少于 20 年(或吾等根据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可能指示阁下的其他期限)。
12.2 阁下的客户作为中介人:若阁下指示吾等进行客户交易,并且阁下知道阁下的客户
(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中介)以另一人士的中介人身份行事,而该人士为客户交易的实益所有人,阁下承诺并确认阁下已经采取措施:
12.2.1 要求阁下的客户在 12.1 中所指明的期限内保存或促使保存与该客户交易的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以及
12.2.2 使阁下有权在吾等指明的期限内经请求获得或披露与该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获得或披露该信息。
12.3 向中港通监管机构披露信息:xx等收到任何中港通监管机构有关客户交易的查询,阁下应在要求下并在吾等指明的期限内,向吾等或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披露与客户 交易的实益所有人有关的客户信息,或促使披露该信息。
13 弥偿
除吾等于客户协议其他部分项下的权利之外,且在不损害任何该等权利的前提下,阁下将会按照全部弥偿的基础,xxx等以及任何关联人士(以下统称「被弥偿方」)因吾等以及任何关联人士就阁下交易或投资中港通证券向阁下提供的任何服务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任何申索、要求、行动、诉讼、损害、费用、支出、损失及所有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在中港通下交易或持有中港通证券而产生的任
何税费支出;(b)附件所指任何风险的实现;(c)因阁下所发出的指示使被弥偿方产生的任何法律费用;(d)因持有中港通证券而需要向任何清算系统支付的费用和开销;或(e)因上述第 10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14 费用和税费
14.1 阁下应负责支付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规定的与任何中港通证券和该等中港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所有税费,并须遵守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规定的与任何中港通证券和该等中港通证券任何股息和权益有关的任何申报或登记义务。
14.2 xx等被要求根据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支付任何税费,吾等可在需要时通知阁下并要求阁下向吾等提供吾等认为为满足吾等义务所必需的任何相关资讯。阁下必须在接获要求时立刻向吾等提供该等资讯和文件,例如但不限于阁下购买中港通证券的费用、阁下或任何实益所有人的税收状况或居所。吾等可从应向阁下支付的款项中预扣或扣除相关税费的金额,阁下仍须承担任何不足的部分。
14.3 若在合理时限内,x等未从阁下收到任何要求提供的资讯以履行吾等的义务,吾等有权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无需进一步向阁下发出通知或要求,为了满足吾等或阁下支付或抵付任何税费金额的义务,立即卖出、变现或按吾等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其他处理方式处置阁下在吾等账户内的、为任何目的由吾等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并用所得款项来抵消阁下对任何税务机关或吾等的欠款。
14.4 吾等没有责任核对阁下提供的资讯的准确性,并且有权依据该资讯履行吾等的义务。
14.5 x等对未能享受任何税收减免或没有获得税收抵免优惠不承担任何责任。
15 责任
无论本中港通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于任何损害、责任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 x等及任何关联人士概不负责,亦不就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对阁下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害、责任或损失是因吾等或关联人士的欺诈、故意失责或重大过失所致。
16 终止
16.1 本中港通条款可由任何一方在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或于客户协议终止时自动终止。第 4 条(遵守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第 5 条(风险披露和确认),第 10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第 13 条(弥偿)、第 15 条
(责任)以及第 17.3 条在本中港通条款终止后继续有效。当本中港通条款终止时,x等将根据阁下的指示交付中港通证券及现金。若阁下未能发出指示,x等将继续持有中港通证券及/或现金,并就此按照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收取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x等有权根据吾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继续持有中港通证券及/或现金,以便完成需要以阁下名义交收的任何交易。
17 杂项
17.1 阁下将会按吾等不时的收费标准支付与本中港通条款相关的费用、收费和支出。
17.2 阁下将会按照吾等合理的要求签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及/或提供任何资料和资讯,以便吾等在中港通规则不时修改或补充而变得必要时能够履行吾等在本中港通条款 下的职责和义务。
17.3 若中港通监管机构或与港交所或联交所达成资讯共用安排或协定的交易所、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无论是在香港境内或境外)要求任何资讯,阁下将会根据吾等的要求提供所有该等资讯(包括中文译本,如有需要)。阁下确认,若阁下未能遵守本条的规定,可能导致包括暂停向阁下提供中港通服务在内的后果。
17.4 吾等保留根据客户协议 A 部第 5.1 条通过书面通知阁下更改本中港通条款的权利。
17.5 若本中港通条款的任何条文全部或部分被认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将在作出必要的删除和修改以使其成为合法、有效和可执行并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商业意图后适用。
17.6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中港通条款下的任何权利或补偿不应被视为已放弃该权利或补偿;任何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或补偿亦不妨碍该权利或补偿的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放弃追究对本中港通条款的违反行为不构成放弃追究之后其他任何违反行为。
17.7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应转让或转移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或义务。
18 适用法律和管辖
18.1 本中港通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
18.2 各方同意服从香港法院对本中港通条款下引起的或与本中港通条款相关的任何争议的专属管辖权。
附件:风险披露和其他信息
x附件描述了与中港通有关的部分主要风险因素和其他信息。本附件并未披露通过中港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方面。阁下应确保阁下明白中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质和相关风险,并仔细考虑(并在必要时咨询阁下的顾问)买卖中港通证券对于阁下的情况是否合适。买卖中港通证券是阁下自己的决定,除非阁下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与中港通相
关的风险,并有能力遵守相关的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则阁下不应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阁下确认以下风险并同意本附件的条款。阁下有责任关注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的变化,并遵守新的规定。
x等没有声明本附件中所列信息是最新的,也不承诺会更新本附件所列相关信息。另外,x等对该信息不提供任何保证,以及该信息不构成吾等的法律、财务或税务或任何类似意见。
证券所属地市场规则
1 证券所属地市场规则
中港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相关证券所属地的法律法规对该证券的投资者适用。对于 中港通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为其所属地,因此,通用的原则是中港通证券的投资者 需遵守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则及其他中国内地的证券法律法规。若违反该规则和法规,相关中港通市场有权进行调查。
尽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监管规定将仍然继续适用于北向交易。
交易及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检查
对于交易所参与人发出的任何北向交易卖出订单,联交所需要审查相关交易所参与人是否持有足够且可供使用的中港通证券以满足该北向交易卖出订单。交易前检查将会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
因此,阁下可能因交易前检查的相关要求无法执行北向交易卖出订单。阁下需注意本中港通条款第 8 条所列条文。特别注意,若相关中港通证券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能过户到吾等任何结算账户,或若出于其他任何理由吾等认为存在违反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的情况,阁下可能无法执行中港通证券卖出订单。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则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应由阁下自行承担。
3 交收
北向交易将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环。中港通证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国结算将于 T 日在其参与人(包括作为其结算参与人的香港结算)的证券账户记账或扣账,无需 付款。吾等现有交收安排可能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不尽一致。除非吾等同意垫款,此等交易的款项交收将于 T+1 日完成。吾等可根据x等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提供
交收垫款。在吾等同意为中港通证券交易交收提供垫款的情况下,(a)吾等将保留在 T+1 日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资金;并且(b)阁下需要偿还吾等提供的超额垫款。
尽管中港通证券转让先于资金转让,中港通服务下中港通证券所有权直到在收到付款确认时才会让与。因此,对于买卖单据而言,交收日应当为证券和现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若购买是垫付的,交收日为证券发还日。
阁下确认吾等不保证会提供交收垫款,xx等决定提供交收垫款,x等可决定在任意时间终止该服务。
4 限额控制
通过中港通购买中港通证券受制于下述限额控制。因此,不能保证买入订单能够成功通过中港通承配。
每个交易日交易所参与人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交易买入交易的最大净额则受每日额度所限制(「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有可能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变动,投资者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
联交所和相关中港通市场也可能会对买入订单设置定价及其他限制以防止虚假使用或申报每日额度。
若由于违反每日额度或相关定价及其他限制导致北向交易购买受到限制、拒绝或暂停(包括已接受但未执行的任何订单),吾等将不能够执行任何买入订单,并且已经提交但未执行的任何买入指示将会被限制或拒绝。
相反,根据联交所规则,无论是否存在超过每日额度的情况,投资者均可以卖出中港通证券。
5 限制即日交易
中国内地 A 股市场不允许即日交易。若阁下于 T 日购买中港通证券,阁下仅可以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由于交易前检查的规定,仅在 T+1 日适用的(由吾等不时通知阁下的)截止时间之后吾等方可接受卖出于 T 日购买的中港通证券的订单。
6 禁止场外交易和转让
阁下、吾等和任何关联人士不能通过中港通市场系统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或为该交易提供服务,并且除以下情况或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吾等除根据中港通规则通过中港通途径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执行或安排执行阁下任何买卖或转让中港通证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港通证券的非交易股票过户或结算指令生效:
(a) 对合资格于有担保的卖空的中港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并且为期不超过一个月;
(b) 对合资格于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中国通证券进行为期一日(并不可续期)的股票借贷;
(c) 基金经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后分配中港通证券;以及
(d) 相关中港通市场和中国结算指明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目的或由于以下原因进行的非交易股票过户:(a)继承;(b)离异;(c)任何公司或企业解散、清算或结束营业;(d)向慈善团体捐赠;以及(e)协助任何法院、检察院或执法机构采取执法程序或行动。
7 落盘
根据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只允许有指定价格的限价订单,买入订单不能低于现时最佳价格,卖出订单可以按照指定价格或高于指定价格执行。市价订单将不被接受。
8 价格限制
中港通证券的价格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的一般价格限制。另外,风险警示板上的任何中港通证券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5%的价格限制。价格限制可能会不时变化。所有中港通证券订单必须在价格限制范围内。任何超过价格限制的订单将被相关中港通市场拒绝。
9 在相关中港通市场的上市公司退市
根据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则,若任何一个相关中港通市场的上市公司处于退市程序或因财务或其他情况出现运营不稳定,导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风险或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不当的损害的,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公司将被实施风险警示并被纳入风险警示板。风险警示板的任何变化可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若一只中港通证券在中港通机制启动时合资格进行中港通交易,随后被移至风险警示板,中港通的投资者仅允许卖出该中港通证券而禁止买入。风险警示板的详情请不时参考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源。
10 实益拥有人的账户信息
卖出订单所卖出的中港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身份需要向香港结算及/或相关中国内地监管机构披露。
11 禁止人手对盘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港通下对北向交易不设人手对盘交易机制或大宗交易机制。
12 修改订单及丧失优先级
与中国内地现有做法一致,若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希望修改订单,投资者必须首先取消原订单,然后输入新的订单。因此,订单的优先级将会丧失。另外,由于每日额度的限制,新订单可能不会在同一交易日被执行。
13 特别中港通证券
联交所将会接受并指定不再满足中港通证券合资格条件的证券(若该证券仍在相关中港通市场挂牌上市)为特别中港通证券。另外,阁下因分派权利或权益、转换、
收购、其他公司行动或异常交易而获得的任何(不合资格进行中港通交易的)证券或期权,联交所也将接受或指定其为特别中港通证券。阁下将仅可出售,但不得购买,任何特别中港通证券。
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问题
14 权益披露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阁下持有或控制一个在中国内地设立并在中国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总额计算,包括同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内地和境外所发行的股票,无论该持有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达到中港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披露水平,阁下必须在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该等权益,并且阁下在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该股票。阁下也必须根据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阁下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化。
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同时有是联交所上市的 H 股股票和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的 A 股股票时,若某一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包括通过中港通途径购买的 A 股股票)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披露水平时,该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分的规定有披露义务。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在联交所没有股票上市,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分将不适用。
阁下有责任遵守中港通监管机构不时公布的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
15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若(a)阁下持有的某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中港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水平,并且(b)在买入交易后六(6)个月内发生相应的卖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则短线交易获利规则要求阁下放弃/退还买卖某特定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中港通证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阁下(且阁下本身)必须遵守「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16 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条例,对一个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 司的股票数量,以及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最高总持股比例均设 有限制。该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可能按总额适用(即,包括同一发行人在境内 和境外所发行股票,无论该等股票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阁下有责任遵守所有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不时 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由于诸如资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税收待 遇、较高的佣金、监管报告要求和对当地托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依赖等因素,这些 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对中港通证券投资的流动性和表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阁下投资或交易中港通证券可能遭受损失。
xx等发现阁下违反了(或合理认为若再执行北向交易买入订单,则阁下可能会违反)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或若中港通监管机构对吾等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中港通市场发出强制卖出通知,若阁下未能遵守相应的客户强制卖出通知,则为了确保遵守所有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吾等将会根据上文第 10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卖出任何中港通证券。在此情况下,在相关中港通市场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或联交所外国持股总额已降至低于某一百分比之前,吾等将不接受相关中港通证券的买入订单。联交所可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对哪一位交易所参与人发出强制卖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数(这可能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并且联交所
(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记录将会是终局的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当外国投资者持有单一内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总额 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并经相关中港通市场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后,联交所及联交所附属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接受相关中港通证券的买 入订单。在此情况下,x等可拒绝阁下的买入订单直到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降 至低于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定的百分比(「许可水平」)。
截止本中港通条款的日期,单一外国投资者的限制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10%,所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总额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
(警戒水平和许可水平分别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和 26%)。该等限额可不时更改,但x等没有任何义务就此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的变化通知阁下。
17 税x
x等xx建议阁下在投资中港通证券前,就阁下作出此等投资可能带来的香港及/或者中国内地税务后果征询阁下的税务顾问的意见,因为不同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可能不同。
阁下应全部承担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利得税或其他中国内地税费,并且需就吾等或任何关联人士因阁下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中港通证券而产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国内地税费向吾等及关联人士作出弥偿。
吾等概不负责就任何与中港通有关的税务问题、责任及/或义务提供意见或处理该等问题、责任及/或义务,也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请参考第 14 条(费用和税费)。
18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行为规则
通过中港通进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国内地关于禁止构成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相关罪行的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所限制。这些限制的范围和相应的香港法律规定可能不同。特别是,香港市场不当行为规则下的可适用抗辩在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下可能不适用。若阁下不熟悉中国内地市场行为要求和限制,阁下应在通过中港通进行交易前咨询专家意见。阁下确认,阁下在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不掌握内幕信息或促使他人取得。
19 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简单的背景介绍,客户证券规则规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关联实体如何处理客户资产。然而,由于通过中港通买卖的中港通证券并不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除非香港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的中港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客户证券规则将不予适用。
20 投资者赔偿基金
中港通证券交易不受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与买卖联交所上市的证券不同,当阁下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时,对于阁下因香港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人士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阁下将不会受到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
21 中港通证券所有权
香港法律认可投资者的经纪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代其持有的股票的所有权益。该认可同样适用于结算参与人通过香港结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中港通证券。另外,在中国内地(中港通证券是以香港结算名义登记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 x),中国证监会《中港通规则》明确规定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香港和海外 投资者为中港通证券的实益所有人。因此,监管机构的意图显然是在中国内地法律 下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也应该对中港通证券享有所有权。
阁下应自行审阅港交所就中港通证券所有权发布的材料和适用的中港通规则,因其可能会不时修改或补充。阁下也应咨询阁下的法律顾问,对阁下作为中港通证券北向交易投资者的权利自行作出评估。
另外,尽管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对中港通证券享有所有权益,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并无义务代表该等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执行该项权利。
结算机构风险
22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和办法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监管。如果中国结算
(作为所属地中央交易对手)违约,香港结算已经表示,其可(但没有义务)采取法律行动或法庭诉讼,通过可行的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未还清的中港通证券和款项。由于中国结算没有向香港结算的保证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结算将不会使用香港结算保证基金弥补因结清中国结算持仓后的剩余损失。反之,香港结算将按照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的规定,按比例向结算参与人分发所收回的中港通证券及/或款项。吾等随后分发的中港通证券及
/或款项仅限于从香港结算直接或间接收回的。尽管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资者在进行北向交易前应注意此项安排和潜在的风险。
23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吾等根据本中港通条款提供的服务也取决于香港结算履行其义务的情况。香港结算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都可能导致中港通证券及/或与之有关的款项无法交收,阁下也会因此遭受损失。吾等及关联人士对该等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运行风险
24 无纸化证券
中港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进行交易,因此,中港通证券不能以实物形式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及/或取出。
25 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
任何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动都将由相关发行人通过相关中港通市场的网站和某些指定报章作出公告。香港结算也将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有关中港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动,并在公布当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结算参与人有关详情。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相关中港通市场的网站以及相关报章以查阅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亦可在港交所网站的「中国证券市场网页」
(或其不时替代或接替的其他网站)查询前一个交易日发布的与中港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动。投资者应注意,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发布的企业行动公告仅为中文,没有英文译本。
另外,香港结算将尽力及时向结算参与人代收并派发中港通证券的现金股息。一经收到股息,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安排向相关结算参与人派发现金股息。
根据中国内地的现行市场惯例,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能委任代表或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这与香港目前关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惯例有所不同。
x等不会也不能确保任何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并且吾等以及任何关联人士不接受由于任何错误、不准确、延迟、遗漏或因信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的责任(无论是侵权或是合同还是其他的责任)。x等明确声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信息对任何目的之适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26 平均定价适用于基金经理的各个基金
x阁下以基金经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资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多个客户,并阁下为阁下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户预先分配中港通订单,尽管这些订单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时间执行,吾等可对这些订单提供平均定价。当平均定价适用时,每支基金或每个客户将以相同的平均定价获配中港通证券(或其所得收益),该平均定价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该基金或客户在订单被独立处理并按照直接或间接提交给吾等的顺序的情况下应该支付或收到的价格。吾等及关联人士不对任何该定价的不同或者因适用平均定价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负责。
27 披露信息和公开交易信息
为了出版、宣传或公开分发汇总的中港通下中港通证券的交易量、投资者简介和其他相关数据之目的,联交所可要求吾等按照联交所不时规定期间和该等形式提供阁下的档案信息、阁下通过北向交易买卖中港通证券的订单种类和价值以及吾等执行阁下的交易。为监督和调查的目的,联交所可以将该信息转交相关中港通市场。
28 客户错误
吾等及关联人士不对投资者因基于投资者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者间接性损失、损害或费用负有责任。吾等不能对任何交易进行平仓,投资者也应当注意中港通下中港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限额限制。
中港通规则一般禁止任何场外交易或转让。然而,在特定情况下,xxx等和阁下为了纠正一项交易而进行转让,尽管尚未澄清在何种情况下该转让可被允许。x等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需要为了纠正任何交易错误而进行任何转让,但没有义务进行。吾等或任何关联人士不对因该错误或任何拒绝为纠正交易错误而进行转让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责。
29 信息保存
阁下确认并接受中港通规则要求吾等保留以下记录不少于 20 年:(a)所有以阁下名义执行的订单和交易;(b)从阁下处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关于北向交易的阁下所有的账户信息;以及(d)关于中港通证券孖展交易和股票借贷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任何该孖展交易、相关证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资金)。
30 中港通市场系统
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征询联交所意见后)可以,在联交所规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及/或联交所认为合适的时候,为了公平有序的市场利益以保护投资者,按照联交所认为的合理的期限和频率,暂时暂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港通证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订单传送和相关支援服务。在中港通证券被联交所暂停交易的期间,阁下将不能在联交所通过中港通买卖中港通证券。阁下需尤其注意,尽管联交所暂停中港通证券交易,该中港通证券仍会在相关中港通市场继续交易。在联交所暂停中港通证券交易期间,阁下可能仍将受到由相关中港通市场交易引起的中港通证券价格波动的影响。
基于运营需要、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其他任何情况,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在任何时候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决定更改中港通服务的运营时间和安排,无论基于临时还是其他。另外,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在联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终止提供中港通北向交易服务。
该暂停、限制或终止将会影响吾等接受和处理阁下订单的能力,建议阁下参考港交所网站和港交所不时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尽管中港通证券可以通过其
他途径进行交易,包括并不限于,中国投资者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交易,但不能确保阁下的订单能够被接受和处理。
另外,联交所规则规定,如果任何有相应 A 股股票为合资格中港通证券的 H 股股票在联交所被暂停交易,但该 A 股股票没有在相关中港通市场被暂停交易,该 A 股股票於相关中港通市场的中港通卖出订单和中港通买入订单的传递服务一般将照常可用。但是,联交所可以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限制该服务,阁下下达买入订单或卖出订单的能力将因此受到影响。
中港通市场系统是为了通过中港通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而搭建的新平台。吾等在相关中港通市场运营的中港通市场系统基础上提供交易服务。吾等不对由中港通市场系统引起的延迟或故障负责,投资者需要承担通过中港通市场系统进行中港通证券交易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吾等及关联人士没有责任也不对阁下因中港通市场系统或通过中港通路由系统进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暂停、限制或终止中港通服务或中港通路由系统,或无法接入或使用中港通路由系统或中港通服务;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为了应对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步骤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交易所参与人输入的任何或全部中港通订单;
(c) 任何暂停、延迟、中断或终止在相关中港通市场进行任何中港通证券的交易;
(d) 由于香港发出 8 号或以上暴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而造成的任何中港通证券的延迟、暂停、中断、或订单取消;
(e) 由于系统、通讯或连接故障、电力中断、软件或硬件失灵或任何超出联交所、吾等或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传递任何中港 通订单、或者延迟或不能发送任何订单取消请求或提供中港通服务;
(x) x等要求取消的任何中港通订单而由于任何原因没有被取消;
(g) 联交所或相关中港通市场要求吾等拒绝或取消任何中港通服务指令;
(h) 任何中港通市场系统或者吾等、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士赖以提供中港通服务的系统的延迟、故障或错误;
(i) 由于超出联交所、港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吾等或任何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中港通监管机构采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做出
/不做出任何决定)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执行中港通订单或者任何错误执行或撮合中港通订单。
如果发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迟或未能发出任何订单取消请求的情形,在该订单已被撮合或执行的情况下,阁下仍有责任履行该交易的任何交收义务。
阁下确认港交所、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相关中港通市场、相关中港通市场附属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概不对该等任何损失负责或承担责任。
31 运营时间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以不时决定中港通服务时间,也有绝对酌情决定权随时变更中港通的运营时间和安排,并且无需事先通知,无论是基于临时还是其他情况。吾等没有义务通知阁下联交所对中港通服务运营时间的任何决定。
当,诸如,在中港通服务停止运营期间有任何与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关的价格敏感信息,该上市公司的 A 股股票可能在相关中港通市场继续交易,且该 A 股股价可能会剧烈波动。在此情况下,北向交易投资者直到下个交易日才能够通过中港通交易该股票。
32 孖展交易
受限于中港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某些条件,对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决定合资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港通证券(「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将会不时公布一份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若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过相关中港通市场决定的限额,相关中港通市场可暂停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并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规定限额时恢复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当相关中港通市场通知联交所该暂停或恢复涉及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所列某支证券时,港交所将在其网站上披露该信息。在此情况下,对相关中港通证券的任何孖展交易(对中港通证券买入订单的孖展交易除外)将会被暂停及/或恢复。相关中港通市场保留在将来要求向中港通传递孖展交易订单时对其进行标识的权利。吾等及任何关联人士没有义务向阁下不时更新合资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或有关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暂停。
33 供股
当阁下从一中港通证券发行人处收到任何形式的权益证券时,若该权益证券:
(a) 是中港通证券,则阁下可通过中港通买卖该权益证券;
(b) 不是中港通证券,但是是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证券,则阁下可通过中港通卖出该权益证券,但是不允许买入该权利证券;
(c) 是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的证券但不以人民币交易,则阁下不可通过中港通买卖该权益证券;以及
(d) 不在相关中港通市场上市,则阁下不可通过中港通买卖该权益证券除非并且直到香港结算提供任何适当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会提供该替代安排。
34 碎股交易
中港通证券碎股交易仅适用于卖出订单,并且所有碎股必须通过一个单一订单卖出。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不同的碎股卖出订单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买卖单 位的交易订单和碎股订单在同一个中港通平台上撮合,并受限于同一价格。订单的 最大数额为 100 万股,最低上落价位统一为人民币 0.01 元。
35 卖空
有担保卖空是允許的,前提的該有担保卖空已满足相关中港通监管机构所列的要求,包括卖空订单仅适用于可进行卖空的中港通证券、适当的标注该卖空以及受到高于 前成交价规则的限制,可在适当的时候对中港通证券进行有担保卖空,无担保卖空 中港通证券是被禁止的。中港通监管机构也可暂停进行中港通证券的卖空,如果卖 空活动数量超过相关中港通市场指定的上限。阁下将对理解和遵守不时生效的卖空 规则以及违反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36 股票借贷
联交所公布,允许为(a)有担保的卖空以及(b)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目的对相关中港通市场指定的合资格中港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对合资格中港通证券进行的股票借贷受限于联交所和相关中港通市场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为有担保卖空的目的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个月;
(b) 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日(且不可续期);
(c) 借出股票仅限于相关中港通市场规定的若干类别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贷行为需要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相关中港通市场将决定一个合资格于进行股票借贷的中港通证券名单。特别中港通证券不合资格于为有担保卖空的目的而进行的股票借贷(但合资格于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而进行的股票借贷)。x等将须每月向联交所报告吾等进行中港通证券借贷活动的详细情况。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項外)股票借方、股票贷方、借入/归还股票数量、尚未偿还股票数目、借入/贷出日期的详细资料。建议投资者参阅联交所中港通规则(当其公布时)内以及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内不时适用的相关条款。
37 人民币兑换
根据第 9 条(交收和货币兑换)将任何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任何兑换可能受到兑换限制。如果将相关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发生延迟,北向买入订单的交收可能会延迟及
/或无法完成。任何因该延迟或无法交收导致的风险、损失和支出将由阁下承担。
投资中港通证券的相关风险
38 投资中港通证券的其他相关风险
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一般风险
中国内地是一个新兴市场,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点: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稳定性、 相对不可预测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模式、一个仍处于发展阶段的金融市场或一个 疲弱的经济体。投资新兴市场通常会带来较高的风险,比如事件风险、政治风险、 经济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缺口风险、监管/法律风险、交易交收、处理和结算风险以及债券持有人/股东风险。
股权风险
与投资短期或长期债券相比,投资中港通证券可能会有较高的收益。然而,投资中港通证券相关的风险也更高,因为中港通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若干难以预测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续的市场下滑可能性,以及与每个公司有关的风险。与任何股权投资组合相关的基本风险是其持有的投资价值可能突然及显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监管风险
阁下必须遵守所有的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规则。并且,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规 则的变化都可能对市场情绪造成影响,从而影响中港通证券的表现。不能预测由该 任何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对中港通证券而言是正面还是负面。最坏的情形是,阁下可 能损失大部分阁下对中港通证券的投资。另外,任何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或 其他法律程序将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同于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货币风险
人民币在香港尚不能自由兑换,并受制于外汇管制和限制。特别是在香港通过银行兑换人民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一特定时间,投资者可能很难将人民币兑换成为港币或其他货币(反之依然),并且兑换也将会有兑换费用,该兑换费用和时间可能与阁下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币对港币和其他货币的价格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将导致人民币证券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格下跌。非以人民币为基础的投资者如果进行人民币证券交易,而其随后将人民币收益兑换回港币或其他基础货币也可能会遭受损失。
人民币资金汇入和汇出中国境内也有诸多限制。如果由于外汇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币证券发行人不能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或以人民币进行分配,该发行人可能以其他货币进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资者因此需承担额外的外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中港通证券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受到中国境外有限可得的人民币和兑换人民币限制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将会影响投资者的人民币流动性,并进而消极影响市场对中港通证券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