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 COSPAS 搜寻与援救卫星计划的协定
国际 COSPAS 搜寻与援救卫星计划的协定
x协定各缔约国:
注意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海运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加拿大国防部和法兰西国家宇航研究中心于 1984 年 10 月 5 日签订的并于 1985 年 7 月 8 日生效的谅解备忘录所建立的 COSPAS-SARSAT 系统的成功实施;
愿意为此人道主义事业而加强密切的国际合作;
认识到国际海事组织为建立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所进行的努力,此系统是以 1974
年 11 月 1 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6 年 9 月 3 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
事卫星组织公约和业务协定》、1979 年 4 月 27 日订于汉堡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在各自领域的职责为基础的;
确信为海上、空中和陆上遇险和安全提供报警和测位服务的全球卫星系统对于搜救的有效进行是重要的;
忆及其加入的 1967 年 1 月 27 日制订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的规定和关于利用外层空间的其他多边协定;
认识到根据国际法管理 COSPAS-SARSAT 系统是合适的,以便为搜救工作提供长期的报警和测位服务,使所有国家不加歧视地使用该系统,并免收遇险终端用户的费用;
兹协议如下:
第 1 条 定义
——“缔约国”系指本协定对之生效的国家;
——“计划”系指各缔约国根据本协定为提供、管理和协调搜救卫星系统而开展的活动;
——“合作机构”系指一缔约国为执行本计划而指定的组织;
——“系统”系指第 3 条规定的包括空间段、地面段和无线电信标的搜救卫星系统;
——“地面段提供者”系指根据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建立和管理地面段设备的任何国家;
——“使用国”系指根据第 12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的规定使用本系统的任何国家。
第 2 条 x协定的目的
在促进国际搜救合作的过程中,本协定的目的是:
(a)保证本系统的长期运行;
(b)为支持搜救作业,将本系统的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不加岐视地提供给国际社会;
(c)通过提供遇险报警和测位数据,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在搜救方面的宗旨;
(d)确定各缔约国协调本系统管理以及在管理和协调本系统的工作中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的手段。
第 3 条 系统总述
3.1 本系统包括:
(a)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一个由至少四个兼容卫星组合体构成的空间段,每一个组合体又包括三件基本设备:
(i)一个在低地极轨道运行的用于安装其他设备的星体;
(ii)一个用于转发在 406 兆赫频率上所接收、处理和存储的信号的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iii)一个在 121.5 兆赫频率上转播无线电信标信号的转发器。
(b)地面段包括:
(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并处理卫星转发的信号以确定无线电信标位置的当地用户终端;
(ii)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建立的用于接收当地用户终端的输出信号并把遇险报警和测位
数据传送给有关当局的任务控制中心。
(c)无线电信标可在遇险中启动并可在 406 兆赫和/或 121.5 兆赫频率上发射无线电信号,其特性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和 COSPAS-SARSAT 系统的规范。
3.2 COSPAS-SARSAT 系统空间段的布置可以根据依照第 7 条和第 8 条设立的理事会的决定予以改进。
第 4 条 合作机构
4.1 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合作机构,由其负责本计划的执行。
4.2 每一缔约国应将其指定的合作机构和以后的任何变化通知其他缔约国。
第 5 条 缔约国的责任
5.1 各缔约国应为本计划作长期捐助,以便维持本系统的空间段。
5.2 每一缔约国的捐助份额至少应为本系统空间段的一件基本设备。
5.3 每一缔约国应决定其对本系统空间段的捐助份额。
5.4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空间段创始缔约国的初次捐助份额如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2 个星体
2 个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2 个转发器
美利坚合众国 2 个星体
法兰西共和国 2 个接收处理机和存储器
加拿大 2 个转发器
5.5 当一个缔约国改变其捐助份额时,该缔约国应将其变化通知本协定保存人。
5.6 提供卫星星体的缔约国应负责其运行。其运行应符合第 9 条(d)款规定的本系统的任何技术要求和良好性能。
5.7 各缔约国应保证他们之间的和缔约国与其他地面段提供者之间的管理、运行和技术协调,并应努力将本系统的全部情况通知各使用国。
5.8 各缔约国应努力将COSPAS-SARSAT 系统的有关报警和测位数据传送给有关搜救当局,并与这些当局协调本系统的行动。
5.9 各缔约国应交换必要的资料,以使其能够履行各自对本协定承担的义务。
第 6 条 财务问题
6.1 根据其国内投资程序及其拨款的可用性,每一缔约国应全部承担其对第 5 条规定的空间段的捐助份额的所有费用及其对本协定之义务所产生的一般费用。
6.2 经理事会同意的与本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有关的一般费用,包括理事会和秘书处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各缔约国均摊。
6.3 通过 COSPAS-SARSAT 系统空间段所接收和发射的遇险报警数据应免费向所有国家提供。
6.4 愿意参加第 6.2 条所述的本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活动的非缔约国,可以应邀在理事会决定的条件下分担一般费用。
第 7 条 组织机构
7.1 根据本协定应设立下列机构:
(a)理事会;
(b)秘书处。
7.2 理事会可设立为执行本协定所必需的下属机构。
第 8 条 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
8.1 理事会由每一缔约国出一名代表组成,代表可以有副代表和顾问陪同。
8.2 理事会应采用自己的议事规则。
8.3 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理事会可在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8.4 理事会的决定必须全体一致作出。
8.5 理事会的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
第 9 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应实施有关的政策并协调各缔约国的行动。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a)监督本协定的实施;
(b)为实施本协定而制订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计划;
(c)实施需要理事会采取行动的第 6 条的有关规定;
(d)起草、审议和通过本系统的空间和地面设施及无线电信标的技术规范,并通过
COSPAS-SARSAT 系统的技术和运行文件;
(e)在协调技术问题方面,保证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f)与地面段提供者和使用国在管理、运行和技术方面进行协调,包括制订地面段设备和无线电信标的型式认可或使用程序;
(g)对提高本系统技术和运行水平的必要性,包括各缔约国的捐助份额和可能需要本协定的非缔约国进行捐助的事项进行评估;
(h)建立交换有关技术和运行资料的机制;
(i)就与本协定非缔约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共同关系问题作出决定;
(j)指导秘书处的活动;
(k)组织并协调为评估本系统之性能所必需的演习、试验和研究;
(l)理事会认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与本系统的空间段和地面段及无线电信标的运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 10 条 秘书处
10.1 秘书处是本计划的常设管理机构,应协助理事会履行其职责;
10.2 秘书处由理事会根据其批准的程序任命的秘书长进行管理;
10.3 秘书处在履行其下述职责的过程中应接受理事会的指示:
(a)为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会议提供会议服务;
(b)为一般通信、系统文件和宣传材料提供管理服务;
(c)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准备报告;
(d)与地面段提供者、使用国和各国际组织进行联系;
(e)为执行本协定而提供理事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服务。
第 11 条 地面段提供者
11.1 计划建立和使用地面段之设备的任何国家应将其意向告知理事会,并应:
(a)遵守理事会为确保良好的系统性能而制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
(b)根据理事会同意的程序,努力把通过 COSPAS-SARSAT 系统空间段收到的遇险报警和测位信息传送给有关的搜救当局;
(c)经理事会同意,为了保证其地面段的设备与本系统的兼容性而提供有关的性能数据;
(d)根据本条指定一个履行其职责的机构;
(e)在理事会规定的条件下出席理事会召开的关于本计划的有关会议,以便解决有关管理、运行和技术问题;
(f)根据本协定确认,它将不对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向缔约国进行索赔或提起诉讼;
(g)遵守第 12 条中关于本系统使用的规定;和
(h)满足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1.2 愿意成为地面段提供者的任何国家,应根据第 11.1 条,将其对义务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通知各缔约国。这种通知应采用标准信件的格式,并应包括业经理事会同意的第 11.1 条规定的关于参加本系统的条件。
第 12 条 使用国
12.1 任何国家均可通过接收 COSPAS-SARSAT 系统的报警和测位数据和布置无线电信标来利用本系统。
12.2 愿意成为使用国的任何国家应承担一些责任,包括:
(a)将其用于遇险报警目的的联络点通知理事会或主管国际组织;
(b)使用在本系统中运行的无线电信标,其性能应符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和
COSPAS-SARSAT 系统的规范;
(c)在可行时应备有无线电信标登记簿;
(d)根据理事会同意的程序,及时并不加歧视地交换关于 COSPAS-SARSAT 系统的数据;
(e)根据本协定确认,它将不对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向缔约国进行索赔或提起诉讼;
(f)在理事会规定的条件下,视必要出席理事会召开的关于本计划的有关会议,以便解决有关管理、运行和技术问题;
(g)满足理事会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要求。
12.3 使用国应根据第 12.2 条将其对义务的正式接受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通知各缔约国。这种通知应采用标准信件的格式,并应包括业经理事会同意的第 12.2 条规定的关于参
加本系统的条件。
第 13 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13.1 为了促进本协定的执行,各缔约国应通过理事会,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各缔约国应考虑到这些国际组织制订的有关决议、标准和建议。
13.2 这些组织和各缔约国之间可建立正式合作关系。
第 14 条 责任
14.1 根据本协定,缔约国之间不应因行为或不为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而互相索赔或诉讼。
14.2 各缔约国对本系统的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因使用本系统而可能产生的伤害、损害或经济损失的索赔。各缔约国应合作,以使其免于遭受任何潜在的索赔。
第 15 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关于本协定解释或执行的任何争议,应在有关缔约国之间通过协商解决。
15.2 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在有关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可交付仲裁。
第 16 条 加入
16.1 任何国家如果愿意为空间段捐助至少一件基本设备并愿意承担一个缔约国对本协定的责任,本协定开放供其加入。
16.2 如果一国愿意加入本协定并愿意捐助第 3.1 条规定的或第 3.2 条改进的现有空间段的一件基本设备,它应与原提供该基本设备的缔约国达成协议,并应与其他缔约国协商。
16.3 如果一国愿意加入本协定并愿意捐助可改进空间段的一件附加基本设备,它应在理事会根据第 3.2 条作出需要这种改进的决定之后,在所有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提供。
16.4 如果一国满足了第 16.2 条或第 16.3 条的要求并得到了通知,该国则可通过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而加入本协定。
16.5 本协定将在加入国向保存人交存加入文件之日起对该国生效。
第 17 条 退出
17.1 缔约国可以退出本协定。
17.2 欲退出本协定的缔约国应将其意向通知保存人。这种退出应在保存人收到退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或由各缔约国同意的更晚的日期。
17.3 欲退出本协定的缔约国应努力保证其对空间段的现有捐助的连续性,并应与其他缔约国商定关于其各自责任的调整。
第 18 条 修正
18.1 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正案。
18.2 在理事会下届会议上将要审议的建议修正案需提前 90 天发出通知。理事会应在该届会议上审议此建议修正案,并向各缔约国提出关于此建议修正案的建议。
18.3 此修正案在保存人收到所有缔约国的接受通知之后经过 60 天生效。
18.4 保存人应将收到修正案接受通知和修正案生效的情况迅速通知所有缔约国。
第 19 条 保存人
19.1 本协定的保存人是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和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19.2 保存人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一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的交存日期,本协定的生效日期和收到其他通知的情况,迅速通知本协定的所有缔约国。
19.3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本协定应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 20 条 生效和期限
20.1 本协定开放供加拿大、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签署。签署可以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也可附上有待于批准、接受或核准的声明。
20.2 本协定在加拿大、法兰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本协定作了无须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署或向保存人交存了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件之后经过 60 天对这四国生效。
20.3 在本协定生效之后,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海运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加拿大国防部和法兰西国家宇航研究中心于 1984 年 10 月 5 日签署的并于 1985 年 7 月 8 日生效的关于 COSPAS-SARSAT 系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停止有效。
20.4 本协定在其生效之日后的有效期限为 15 年,以后每次自动延长的期限为 5 年。下列署名的各国代表特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略去签字部分。
1988 年 7 月 1 日用英文、法文和俄文订于巴黎,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两份,分别由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和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保存。本协定核证无误的副本应由保存人转交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