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前款所稱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係指單層鐵皮屋結構或溫(網)室栽培生產需要所需之農業設施,地面僅得用 PC 鋪設,牆壁不得砌磚及使用 RC 材料,屋頂亦僅得鋪蓋鐵皮不得使用 RC 等混凝土材料。
台糖公司農業用地租賃投標須知(110 年 12 月 15 日開標)
一、 租賃土地標示、面積、使用類別、申報地價、標租底價、履約保證金及押標金,詳如本投標須知附件之明細表及位置圖。
二、 租賃期間:自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依各案訂定之)屆滿之日止,契約 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得標人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及土地法第 109、114 條規定之適用。得標人如申請種植長期性作物果樹類租期屆滿,未有違反契約規定之情形,本契約期滿前 3 個月經雙方書面同意得辦理 續約 1 次。(首次租期 5 年以下者,得依規定辦理續約 1 次,累計租期 最長不得逾 10 年)如得標人租期屆滿有依法令規定申請作「農作產銷設 施」之容許使用,及所興建之農業設施狀況良好,且未有違反契約規定 之情形,本契約期滿前 3 個月經雙方書面同意得辦理續約(累計租期最 長不得逾 30 年),續約時租金等續約條件由雙方另行協議。(本標租案 土地「附設農業生產設施使用」適用之)。
三、 租賃用途:
(一) 本標租案之土地,供作種植作物使用,但不得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如得標人需種植上述限制出租種植之作物時,應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得標人如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時,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規定,申請作「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
(二) 得標人如申請種植鳳梨、芒果等作物,應申請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如契約租期屆滿前未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則本公司重新辦理標租時,得標人不得享有優先承租權。
(三) 本標租案得標人如欲種植作物為草皮、苗木等易帶走土壤等作物,本公司須再加收土壤維護費用每年每公頃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四) 本標租案得標人應於簽約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規劃種植作物項目,如於契約期間得標人欲增減種植作物項目者亦同,契約期間內所種植作物項目本公司將記錄於農場農地種植紀錄表。本契約期間如得標人種植作物違反本條第 1 款但書規定者,本公司應依契約書第 10 條第 2 款之規定辦理。
(五) 本標租案之土地,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設置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不另計費。
(六) 本標租案之土地,如得標人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查辦法」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以申請作「農作產銷設施」為限), 得標人應先將該設施之構圖、規格、使用材料種類及建造金額等資料,報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後,方得辦理,上開面積須另行計費收權利金。
(七) 本標租案之土地,不得供作前 6 款規定以外之使用,包括:不得供作農舍、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綠能設施(含任何型式屋頂型及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堆置
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處理設施、採取土石、公用事業設施等使用,亦不得有從事營利商業、住宅、工廠或其他任何非農業使用之行為。但申請作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休閒農業設施或綠能設施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已先徵得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本標租案之土地,如已興建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上開設置面積須另 行計費收取權利金。簡易固定基礎建物如被舉發、罰款或應辦理事項,得標人應自行負責。
(九) 前款所稱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係指單層鐵皮屋結構或溫(網)室栽培生產需要所需之農業設施,地面僅得用 PC 鋪設,牆壁不得砌磚及使用 RC 材料,屋頂亦僅得鋪蓋鐵皮不得使用 RC 等混凝土材料。
(十) 如本標租案土地非屬農業用地,如得標人需興建前款之簡易固定基礎建物時,應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視同違約,上開設置面積須另行計費收取權利金。
(十一) 如本標租案土地非屬農業用地,租賃期間如發生天然災害,得標人不得要求本公司賠償或補償。案號 11010126 號六塊厝農場第 11-1 耕區標租案為政府計劃用地,需配合政府開發期程收回出租土地,請投標人自行評估風險。
(十二) 本標租案土地,限供作為慣行農法耕作使用,得標人未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自行申請有機驗證者,視同違約,本公司應依契約書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終止租約。
四、 使用限制:
(一) 本公司不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得標人申請建築使用,惟得標人因生產作業需要,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農業容許使用(以申請作「農作產銷設施」為限),並報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使用分區屬於非農業用地者,不同意辦理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二) 租賃期間得標人不得請求辦理設定地上權。
(三) 租賃期間得標人不得請求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
(四) 租賃期間本標租案之土地及xx農路,得標人不得提供予他人通行使用,如提供予他人通行使用,視為違約。
(五) 租賃期間得標人不得將農地、農業設施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六) 本公司不負責供水;如自行設置蓄水池,應於蓄水池周圍設置圍籬,並豎立警告標示。如欲使用本公司灌溉設備,應依本公司「農場自設 水源餘水代灌要點」申請辦理,惟本公司保有同意與否權利,及不保 證完全供水。
五、 投標人資格:
(一) 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具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但不得由 2 人
(含)以上之名義共同投標。
(二) 開標前未積欠本公司租金者。
(三) 屬行政院令發布「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者,不得參與投標,但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 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
(一) 自然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二) 法人應檢附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依法不得再作為證明文件)。
(三) 投標人聲明書。
(四) 標租案之作物別為會報列管或專案核准之作物者,應檢附依經濟部與農委會協調台糖土地出租事宜會報所規範作物之證明文件或農委會專案核准作物(作物名稱) 所發給之許可證明
七、 購買投標須知與標單:
凡有意投標者,應於公告期限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區處屏東農場課購 買,每份工本費新台幣 500 元整,無須登記姓名、地址與電話。函購者,可於上述期限內,附工本費及限時掛號回郵信封,郵寄本區處,即予 寄上。
八、 踏看現場與調查:
投標人應依照本招標公告之附圖,自行前往現場查看,且應自行查明政府機關有無辦理本標案土地之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相關作業或預訂期程,並自行評估相關風險,不得嗣後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九、 得標人應給付租金、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
(一) 租金:按得標之年租金或總租金計收(外加營業稅)。如另有非純作農作使用者,其設置之面積,應另按當期申報地價 10%計收租金(外加營業稅),申報地價調整時,亦隨同調整。
(二) 權利金:應於簽訂契約之日 1 次付清,權利金本公司收取後即不退還,其計價方式如下:
1.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面積占該承租土地面積在 60%以下者,依實際建築面積㎡×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1.65%×契約剩餘期間之年數,收取權利金(外加營業稅)。
2. 權利金之年數不足 1 年之部分,以實際日數乘以三六五之一計算。
3. 續約時,得標人應依本款規定計算權利金,並於續約簽約時一次給付予本公司。
(三) 如得標人依契約書第 2 條第 6 款規定,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者,應於本公司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時, 1 次付清權利金,權利金本公司收取後,即不退還,其計價方式依前款之規定辦 理。
(四) 權利金本公司收取後即不退還,契約期間除本契約土地全部或一部被徵收時,得就徵收範圍及無法使用之期間比例核計無息退還外,本公司依契約書第 10 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時,亦不予退還。
(五) 履約保證金:每 1 公頃新臺幣 1 萬元,未滿 1 公頃應按實際面積比例計收。
(六) 委託耕地處理費:新臺幣(依各案訂定之)元整,得標人於契約期間通知本公司新增作物之清除難度,本公司得視清除難度另行增收處理費用本契約於租期屆滿或終止時,如得標人因故未將本契約土地地上物完成清除回復土地之原狀(長期作物之根系部分如樹頭或竹頭應全部清除乾淨),交還予本公司時,得標人同意由本公司全權處理回復土地原狀及所需之金額,並應於簽約時出具同意書予本公司。
(七) 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應由得標人以現金、設定質權予本公司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應由該金融機構出具「放棄行使抵銷權」之聲明)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存款單背面讓與人欄應簽章)繳納。
十、 押標金:(詳附標租明細表)
(一) 押標金新臺幣(依各案訂定之)元整,上述押標金限以下列票據繳
納。載明受款人時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為受款人。
1. 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或漁會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即期支票、本票或保付支票。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匯票。
(二) 得標人之押標金於得標後依本須知第 13 條規定辦理;其餘未得標者於開標當日或翌日(辦公時間內)持投標單寄達或送達收執證明,由本區處(廠)驗明原投標人之國民身分證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後,原票據無息退還。如委託他人代領,應出具前揭文件及委託書(所蓋印章應與投標單相同),受託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具據領回。逾期未領回者,由本區處(廠)依一般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三) 得標人得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耕地復舊費或本標案租金。
十一、投標:(投標單限以黑色或藍色之鋼筆、原子筆填寫)
(一)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慎慮本標租案係訂有租賃期限,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時消滅,如本案因故無法再辦理農地租賃標租時,投標人不能以投資本標租案土壤改良、整地等任何理由要求賠(補)償。
(二) 投標人應依本須知第 6 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內容,於投標xxx投標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其為法人者,應載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址及登記文件字號,並加蓋印章。
(三) 投標價應以中文大寫(請配合個案租金之計算方式訂之),並不得
低於招標底價。
(四) 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裝入標單封內、押標金之票據裝入押標金封內、並依本須知第 6 條規定之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裝入證件封內,再將上述 3 信封,裝入本須知所附投標專用大信封內(或自備大信封),並將各信封袋密封,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5 時前,限以掛號郵寄寄達台灣糖業公司屏東區處總務課,或逕送台灣糖業公司屏東區處總務課,逾時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
十二、開標與決標:
(一)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 時 30 分,在本區處會議室開標,歡迎到場觀標(憑寄投標單掛號信執據入場)。如當天因天災或其他突發事故而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時間、地點開標。
(二)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投標單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人:
1.投標信封內所附押標金不足(當場不得補繳),或未附押標金或所附票據不合規定,或無標單,或投標單未填標價者。
2.投標單加註附帶條件,或投標價經塗改未蓋章,或其字跡難以辨認,或低於標租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填寫者。
3. 投標人未依第 6 條第 1 款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內容,於投標單上載明投標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住址及登記文件字號,並加蓋印章者。
4. 不符合第 5 條投標人資格,或未檢附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或附有條件之文件者。
5. 投標人聲明書之聲明事項未答者或內容有誤者。
6. 投標信封封口未密封,或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7.投標信封寄至指定郵政信箱(或地點)以外處所,或持送開標場所者。
8.投標單未簽名或蓋章,或簽名與印章非同一人者;簽名或蓋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視同未簽名或蓋章。
9. 未用加蓋本區處(廠)發售蓋有印記之標單,或使用投標人自行
影印之本區處(廠)標單,或塗改標單字句者。
10. 1 人投 2 標(含)以上者,或同ㄧ標封內寄 2 標(含)以上者。
11. 押標金票據之受款人非本區處(廠)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
背書者。
12. 投標人於開標前仍積欠本公司租金者。
13.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或未依投標須知投標者。
(三) 開標前本區處有權停止標租,並得隨時修改標租文件之內容再公告。開標現場及開標進行中,本區處不接受臨時提出之質疑或異議。
(四) 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人,於標單上所載投標價最高,且不低於底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投標價有 2 標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
十三、 簽約及繳款:
(一) 本標租案如原承租人參與投標及通過審查合格後,得以該決標之同一金額優先承租,原承租人應於本區處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本區處表示是否願意以最高標之同樣條件優先承租,及繳納相當於押標金之款項,逾期不表示或另附帶條件或逾期未繳納上述款項者,均視為放棄優先承租。另於原契約屆滿前由原承租人得標或優先承租者,其起租日期為原契約屆滿之次日。
(二) 原承租人如表示願意承租時,應於書面表示願行使優先承租之次日 起 15 日內,至本區處繳清第 1 年土地租金(外加營業稅)、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含同意書),並依本投標須知附件
「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之內容,與本公司完成簽約。逾期或通知不
到視為放棄優先承租,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原承租人不得異議。 (三) 原承租人放棄優先承租時,最高標人應於本區處得標通知達到之次日起 15 日內,至本區處繳清第 1 年土地租金(外加營業稅)、權利
x、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含同意書),並依本投標須知附件「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之內容,與本公司完成簽約。逾期或通知不到視同棄權,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本區處並得通知次高標人依序按決標價決標,並限期繳清第 1 年土地租金、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含同意書),以及完成簽約等事宜。
(四) 得標人如為法人組織時,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應作為訂約之連帶保證人,嗣後代表人如有變更,除應通知本公司外,連帶保證人應隨同變更及辦理公證。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之押標金全部不予退還:
1. 放棄得標者。
2. 逾簽約期間不繳或未繳清第 1 年土地租金、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者。
3. 投標文件所填投標人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人藉故拒收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退回者。
(六) 本案租賃標的物之土地上,有原承租人興建之地上物或種植作物,本公司將於開標後 30 日內清除該地上物及作物。並於清除地上物及作物後,通知最高標人得標,最高標人應於本區處通知得標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區處繳清第 1 年土地租金(外加營業稅)、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含同意書),並依本投標須知附件
「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之內容,與本公司完成簽約。逾期或通知不到視同棄權,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本區處並得通知次高標人依序按決標價決標,並限期繳清第 1 年土地租金、權利金、履約保證金及委託耕地處理費(含同意書),以及完成簽約等事宜。惟如本公司
未能於上述期限內清除地上物及作物時,本招標案於上述期限屆滿時視同廢標,最高標人不得據此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七) 前款最高標人,如能提出足以證明已取得前款地上物之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之證據,以致地上物已無清除之必要者,最高標人得於取得上述證據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確認無誤後,得不清除地上物,並即行通知最高標人得標,最高標人於接獲得標之通知後,應即依前款規定辦理。
十四、 得標人依本須知第 6 條規定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影本,本區處依第 13 條規定通知限期訂約及繳款時,得標人應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本公司得撤銷其得標資格並沒收其所繳之押標金。
十五、 現況點交:
(一) 本標租案之土地現況如下:
(二)本標租案之土地於簽約並辦妥公證之日起 3 日內按現況點交,點交後如有應行處理之事,均由得標人自理,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補償與賠償,亦不得要求減免處理期間之租金。
十六、 土地檢測:
如本標租案之土地需要檢測,得標人應逕洽請政府核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或台灣糖業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環境檢驗室進行檢測,所需費用應由得標人負擔。
十七、 延長租期:(申請展延以 2 次為限)
得標人因天然災害、氣候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在植作物無法於租賃期限內完成採收,而需延長租期者,應於契約屆滿前 1 個月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申請部分面積之展延,則以 1 次為限,且面積至少須達承租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惟面積超過四分之三時,得全部辦理展延。),在不得重新種植前提下,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 6 個月,延期之租金應按原租金增收 20%,再次展延租金須較前次展延租金增加 10%(申請展延以 2 次為限)。
十八、 本須知所規定事項如有疑義,應以本區處解釋為準。又刊登報紙或上網之公告,如有錯誤或文字不清,應以本區處公告欄為準。
十九、 投標人於辦理領標、投標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貪瀆不法情事,請依本公司政風檢舉信箱號碼及檢舉應注意事項:
(一) 投標廠商(客戶)於辦理領標、投標、履約或驗收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貪瀆不法情事,請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辦理。
(二)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1. 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貪污瀆職事實。
3. 證據資料。
(二) 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三)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 金。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均不給獎金。
(四) 利用下列信箱及電話號碼,勇於提出檢舉: 1.法務部xxx:
xxxx:(00)00000000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2. 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各地區)調查站:
檢舉電話:聯絡電話:(06)0000000
檢舉信箱:xxxxx 00000 x信箱(各區) 3.台糖公司政風處:
檢舉電話:(06)0000000 傳真:(06)3378519
檢舉信箱:70263 xxxxxxx 00-000 x信箱。 4.法務部廉政署:
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 153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二十、 本須知所附相關書件,如下列所示:
(一) 標租農地明細表 1 份。
(二) 農地位置圖。
(三) 標單 1 份。
(四) 投標專用大信封 1 只,內附證件封、押標金封、標單封。
(五) 台糖公司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1 份。
(六) 委託耕地處理費同意書 1 份。
(七) 投標人聲明書 1 份。
(八) 農委會與經濟部協調台糖土地出租事宜第 18 次聯繫會報-限制出租種植農作作物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