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即時追蹤系統 - 買賣契約書
買 受 方 | 名稱 | 電話 | ||
營業所 | ||||
出 賣 方 | 名稱 | 電話 | ||
營業所 |
買受方向出賣方買受即時追蹤系統產品,成立契約,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標的物之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按裝位置) | 型式:﹍﹍﹍﹍機號:﹍﹍﹍﹍﹍,共﹍﹍﹍台按裝於買受方所屬,車號:﹍﹍﹍﹍﹍﹍﹍﹍﹍ ﹍﹍﹍﹍﹍﹍﹍﹍﹍ ﹍﹍﹍﹍﹍﹍﹍﹍﹍ | ||
第二條: (標的物之價款) | 一.總價 | 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 新台幣 元 整 | 說明: 1. 付款地為得記載事項,可 由雙方任意約定,亦得約定以銀行轉帳、郵政劃撥或信用卡轉帳方式支 付。但 x無約定,應回歸民法債編赴 |
二.付款方式 | 1. 頭期款(建議:總價 20%):付款日:中華民國 年 月日。 現金:新台幣元整。 票據: 年 月 日。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2. 第一期款(建議:總價 30%):付款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審驗單位確認現場審驗通過後支付。 現金:新台幣元整。 票據: 年 月 日。 |
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3. 第二期款(建議:總價 50%):付款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審驗單位確認操作審驗通過後支付。 現金:新台幣元整。 票據: 年 月 日。行庫分行: 帳號: 票號: | 償債務之規定,於出賣方之營業所付款。 2. 消費性 電器產品一般已先進口,故認其匯率應採固定方式,應以簽約時為準,不得以匯率變動為由要求 增減價款或拒絕履行契約。 3. 審驗通 過日期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審驗單位公告為依 據。 4. 買受方 付款方式建議 | ||
三.付款地 點 | |||
四. | 本契約簽訂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以匯率變動或標的物價格之漲跌為由,要求增減價款或拒絕履行契約。 | ||
第三條: (出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 出賣方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 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出賣方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方應於收受標的物後,應儘速完成檢查。 1. 如發現有應由出賣方負責之瑕疵時,應於現 | 說明: 1. 參見民法第三百五十四~七條之規 定。 |
場審驗日(含)後七日內通知出賣方 2. 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方。 3. 未於操作審驗通過日(含)後七日內通知 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方喪失其瑕 | 2. 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方應負擔保責任者,買受方得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其契約 (請參閱第五條)。 3. 買受方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期限為審驗通過日 (含)後七日前,並應儘速完成。 | |
x擔保請求權。 4. 前項約定於出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 方者,不適用之,保證書另有有利於買受方 | ||
之約定者,亦同。 | ||
第四條: | 標的物使用所產生之利益及危險,除當事人另有 | 說明: |
(標的物之使 | 約定者依其約定外,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方承 | 參見民法第三 |
用及危險負 | 受負擔。 | 百七十三條之 |
擔) | 規定。 | |
第五條: (出賣方給付遲延之效果) | 因可歸責於出賣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買受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買受方得定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出賣方履行契約,出賣方仍未履行者,買受方得解除契約,請求返 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說明: 因出賣方即時追蹤系統問題造成買受方無法作業造成之利益損失,建議出賣方應負責賠償 70%損失,應明訂之。 |
第六條: (不可歸責於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出賣方應返還買受方已 付之價金,及自受 |
雙方當事人價金返還) | 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
第七條: (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 | 出賣方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該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前項保證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 商品之名稱、種類、數量、若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2. 保證內容,應包含: ◼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規範之即時追蹤系統功能。 ◼ 自買受方要求進行維護保固作業之 通知日起,出賣方應於 15 天(含)內完成維護保固作業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審驗機關確認。若無法於 15日完成時,出賣方應直接更換新品以 利買受xxx作業執行或賠償買受方無法執行清運作業時所產生之利益損失。 ◼ 在沒有保障通訊費上限時,因即時追蹤系統軟硬體問題造成通訊費超過合理範圍(月平均通訊費*150%),超出部分應由出賣方負責賠償。 ◼ 使用電子元件均符合其所適用產品車用相關規範。 3. 保固範圍及維護作業相關收費標準。 4. 保證期間及起算方法 ◼ 一般保固:自取得操作許可日(含) 起,買受方享有壹年(12個月)免費維修/換修之服務,更換零件以規格相等或較高之良品為主。 ◼ 新品保固:自取得操作許可日前故障 者,應更換新品。 ◼ 維修保固:產品維修完成後,出賣方 應提供 30 天保固期,在此期間內如同一故障原 | 說明: 1. 保證書應 包含事項參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規 定。 2. 保證書及 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應完整、xx易 懂,避免使用誤導消費者之文字或圖樣。 3. 規定出賣 方應保障買受方項目,包含保固期 限,維護應於 15天完成,因車機軟硬體問題造成通訊費過多等問題。 |
因再發生時,買受方得享有免費維修服務。 5. 製造商名稱、地址。 6. 若有經銷商,其名稱、地址。 7. 交易日期。 第一項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1. 標的物組件、功能說明。 2. 正確使用方法。 3. 操作程序。 4. 危險警語與避免方式。 5. 簡易故障處理。 6. 維修服務處所及其他相關資訊。 本買賣標的物性質上或使用上有危害人體健康或生命安全之虞者,應於保證書或使用說明書以醒目、套色、 粗大之字體或圖樣標明。 出賣方應將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張貼 或陳列於出賣方之處所,供消費者閱覽。 | ||
第八條: (管轄法院) | 凡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 說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 條,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但 不以此為限。 |
第九條: (印花稅之負擔) | 本件印花稅各自貼用負擔。 | |
第十條: (契約之刪改) |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任何增刪修改,須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 |
第十一條: (補充規定) |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買受方及出賣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相 關規定處理之。 |
本契約書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由買受方及出賣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份為 憑。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立契約書人: 買 受 人: 法 定 代 理 人:身份證統一編號: 出 賣 人:法 定 代 理 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注意: 契約簽訂前,應有五日之審閱期間。 | 說明: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契約簽訂前,應有三十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