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现金保险条款
兹因本保险单附表所列的被本公司凭签署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同意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根据,并视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xxx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投保现金保险。
本公司特同意:因已向本公司缴付附表所列的保险费,如在本保险期间内任何时候由于所保危险,附表所列任何金额遭到损失,本公司可根据本保险单的附表、责任免
除、条款、险别、规定或批注,赔偿被保险人现金损失,但不能超过附表规定的赔偿限额及/或总赔偿限额。
但被保险人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有关其应做的或应予遵守的条款及规定以及xx和回答的真实性,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保险标的
现金、钞票、支票、邮政汇票、未使用邮票、旅行支票、餐券以及信用卡单据。
特别条件
1. 金库条款
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2. 保险柜上锁条款
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3. 保险柜钥匙条款
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放在隐蔽处。
条件
1.保险责任:
本公司负责赔偿由于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以及
(4)抢劫或入宅抢劫
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2.责任免除:
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被保险人的雇员、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
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3.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本公司,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七天内送交本公司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本公司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所合理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2)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发现和惩罚罪犯,追查及找回丢失的现金,并补偿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赔付或须负责赔付的有关金额。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自己交付费用,无论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异议,使用认为合理的措施追回丢失的或按照推测已经丢失的并由本保险单承保的现金。为此目的,被保险人应在本公司需要时,给予所有的说明和合理的协助。
(3)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可以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本公司对已赔付的现金的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本公司的财产,但其金额以本公司赔付的为限。
(4)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本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不超过附表所列的总保险金额。但本公司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缴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5)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
(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6)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除被保险人外,任何人都无权向本公司提出要求。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不受约束,除非本公司对此声明保险继续有效。
(8)被保险人的索赔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本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10)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本公司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4. 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正当的防止损失建议,给予认真的考虑并付诸实施。如果被保险人拒绝采用本公司提出的这类建议,本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保险单。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见后附短期费率标),后者按日比例记收。
(3)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
x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由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A.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惯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
B. 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仲裁方式。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
1.缴纳保费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2.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4.协助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本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条款约定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本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6.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7.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人义务
1.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本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签发保单义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x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x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先行赔付义务
x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附表(一)短期费率表年缴的短期费率表
期 间 | 12 个月 | 11 个月 | 10 个月 | 9 个月 | 8 个月 | 7 个月 | 6 个月 | 5 个月 | 4 个月 | 3 个月 | 2 个月 | 1 个月 |
年 缴 保费 百 分比率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