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海通期货授权的网站/APP 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协议(个人投资者)
甲方: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或“甲方”)
乙方(受托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海通期货”)
鉴于投资者自愿申请通过海通期货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网上交易电子平台办理组合投资业务协议,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就该业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上交易的业务内容
1、网上交易指投资人通过海通期货授权的网站/APP 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
2、网上交易的业务包括基金账户开户、登记基金账户、开通网上交易、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修改分红方
式、撤销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修改分红方式申请等。
第二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1、投资人自愿申请使用海通期货网上交易系统,并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
2、海通期货已经最大限度地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投资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海通期货在此xx提示投资人,网上交易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因为通信繁忙或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不完整、数据丢失或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导致交易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2)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可能会受到非法干扰、黑客恶意攻击或其他未经许可的侵入、获得及篡改,从而导致交易延迟、中
断、停顿或错误等;
(3)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从而导致交易数据延迟、中断、停顿或错误等;
(4)投资人的电脑设备、软件系统、手机存在性能缺陷、病毒或其他原因,或与海通期货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从而对投资人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产生影响,导致交易失败或错误;
(5)投资人账号及密码泄露、失窃或投资人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被仿冒;
(6)如投资人缺乏必要的网上交易经验或互联网知识,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第三条 投资人承诺
1、投资人已经了解并完全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损失,并且表明对上述损失不向海通期货追索。
2、投资人投资于海通期货所销售基金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并非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也并非代表该等主体;投资人一旦成为上述不得持有基金之主体,将立刻通知乙方;否则本申请人将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费用;
3、 投资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中包括海通期货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4、投资人自愿通过海通期货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并承诺上述业务视同投资人亲临海通期货柜台办理。
5、投资人保证用于投资海通期货所销售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
6、投资人保证所输入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此承担责任,如有变化,投资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投资人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7、投资人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投资人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海通期货不承担任何责任。
8、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其账户信息和密码的保密义务。投资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账户信息和密码,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应将密码记载在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载体上,不应将账户信息和密码告知任何第三方,并应定期更换密码。投资人确认,凡是使用投资人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申请,均被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申请。投资人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海通期货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海通期货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投资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投资人本人所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投资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
方。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用于投资乙方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海通期货遵守法律法规,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对投资人的网上交易,海通期货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证明。
3、海通期货对投资人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主管机关要求披露时和海通期货用于内部用途的除外。
第五条 特别提示
1、投资人通过海通期货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业务前必须与海通期货签订本协议。如投资人同意签署本协议,则应在网上开户过程,勾选确认框。
2、交易提示:
(1)海通期货可能为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与投资人电话联系。投资人应预留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海通期货有权不受理该笔交易。海通期货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
录音内容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并且投资人特此同意海通期货对电话语音的录制,认可该电话记录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2)各类基金业务申请的最终确认方为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投资人的委托内容以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系统记录资料为准。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投资人通过网上交易的数额限制以乙方及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规定为
准。
4、投资人注册乙方基金交易账户,则视为投资人同意同时申请开通乙方全
部有合作关系的基金公司的基金账户,并授权乙方与基金公司共享投资人的相关必要信息。
5、甲方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乙方应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认为必要时,应限制甲方交易活
动。
6、甲方在签署《海通期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传真委托交易开通申请单》
(附件一)后,可开通基金传真委托交易。传真委托业务包括修改账户资料、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
传真委托交易申请时间以申请单送达至乙方邮箱的时间为准,申请单须于申请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寄至乙方。每个交易日最晚送达时间为 14:30,晚于该时间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甲方需于交易时间内将认购/申购金额划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交易时间为T-1 日的 15:00 至T 日的 15:00。
7、凡《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附件二)、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附件三)、《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料变更申请》(附件四)投资人签章与《海通期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传真委托交易开通申请单》(附件一)投资人预留签章表面相 符、且申请单发送邮箱为传真委托交易开通申请单约定的“传真委托发送邮
箱”,则视为投资人亲自办理的有效业务申请,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资人承担。
8、甲方开通传真委托交易后,乙方收到交易申请单后于销售柜台进行交易操作,并及时将交易结果反馈至甲方申请单发送邮箱,交易成功的通知以乙方发送的交易结果为准。
第六条 资金账号
海通期货公募基金销售归集总账户账户名: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97020157870000088
账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海通期货私募基金销售归集总账户
账户名: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账号:96550078801200000122
账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修改后的文本将公告于乙方的网站,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文本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同甲方已经对本协议的修改文本表示认可。
2、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等发生变更,本协议之不适应的内容和条款自行失效,并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甲方在网上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时,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按钮,即视为对本协议的签署。
4、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注销本协议项下设立的交易账户。
(4)乙方不作为甲方认购、申购基金或甲方所持有基金的销售机构。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本协议。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5、乙方有权根据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或实际情况的变更,对本协议作出及时修订。甲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及后续的修订补充。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办法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附件一:
海通期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传真委托交易开通申请单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身份证号:
投资人信息 |
传真委托发送邮箱: 传真委托交易账户(需与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绑定的银行卡保持一致):账户名: 账户号: 开户银行: |
海通期货信息 |
投资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投资人名称: 投资人身份证号:
请在申请项前的□内划“√”,并填写申请信息
□认购/申购 | 基金全称: 基金代码: 认购/申购金额:(大写) 拾 亿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小写) 元 |
□赎回 | 基金全称: 基金代码: 退出份额:(大写) 拾 亿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小写) 份 |
□转换 | 转出基金全称: 转出基金代码: 转入基金全称: 转出基金代码: 转换转出份额:(大写) 拾 亿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份 (小写) 份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需与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绑定的 银行账号: 银行卡保持一致 开户行: |
此栏由经办人填写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投资者所投资的基金的风险等级: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等级是否匹配:□是 □否 |
海通期货公募基金销售归集总账户 | 账户名: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7020157870000088 账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声明:本人已经了解国家有关基金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已经仔细阅读过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以及本申请书的所有条款和附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遵守相关条款,履行基金投资者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签x以示承诺及申请意愿。 投资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三: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投资人名称: 投资人身份证号:
请在申请项前的□内划“√”,并填写申请信息
□认购/申购 | 基金全称: 基金代码: 认购/申购金额:(大写) 拾 亿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小写) 元 |
□赎回 | 基金全称: 基金代码: 退出份额:(大写) 拾 亿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元 (小写) 份 |
□转换 | 转出基金全称: 转出基金代码: 转入基金全称: 转出基金代码: 转换转出份额:(大写) 拾 亿 仟 佰 拾 x 仟 佰 拾 份 (小写) 份 |
预留银行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需与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绑定的 银行账号: 银行卡保持一致 开户行: |
此栏由经办人填写 |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投资者所投资的基金的风险等级: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的风险等级是否匹配:□是 □否 |
海通期货私募基金销售归集总账户 | 账户名: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募集专用账户账号:96550078801200000122 账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滩支行 |
声明:本人已经了解国家有关基金业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已经仔细阅读过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业务规则以及本申请书的所有条款和附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愿遵守相关条款,履行基金投资者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基金投资风险。签x以示承诺及申请意愿。 投资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四:
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料变更申请
申请须知:
(1) 为了您的利益着想,请勿在空白的申请书上签署。
(2) 本申请应由客户本人亲笔签署,签署前请再次校对所填资料。
投资人名称: 投资人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变更基本信息 |
□ 传真委托发送邮箱:原邮箱: 变更后邮箱: |
其他变更 |
□ □ |
客户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