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SDGP3707000002024020001174_001计划编号: 37070000024400120240032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第一次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7000002024020001174_001计划编号: 37070000024400120240032
采 购 人: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 应 商: 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中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采购人(全称):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应商(全称): 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第一次食品 安全抽检项目 项目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第一次食品安全抽检项目
2.服务地点:根据甲方要求
3.服务内容和范围: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安排投标文件中的确定的拟派人 员进行检测。如出现检测任务集中、紧急等情况,乙方无法满足任务需要时,甲方有权对检测任务进行分配与调整。若乙方出现资料虚假、受到行业处罚等不良信息时,甲方有权与其终止合同,乙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对检测任务进行分配与调整。详细清单详见附件。
4.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全部抽检项目。
二、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合同条款;
(4)服务标准和要求;
(5)图纸(如果有);
(6)服务费用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三、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xxx整 (¥260000.00 元);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确定的检验项目市场价折扣率为 15.00%,即打 8.5 折。
结算方式:各标包结算金额=各标包预算金额=预算单价×[1-投标折扣率 (%)]*实际检验批次。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并接到首次检测任务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40%作为预付 款;2024 年 11 月底前完成合同约定的检测任务后再付合同总金额的 50%;检测任务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款项。
具备支付条件后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 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五、工作要求及流程
1、乙方必须对样品的一切检测数据和检测技术要求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将与样品有关的技术资料用于任何经营及开发活动。
2、乙方应按照专业操守尽其所能,按甲方的要求完成分析测试任务,并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在甲方与第三方同等的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完成对甲方的测试任务。
3、检测产品的类别、品种、项目、抽样地点及样品处理由甲方提出,经双方研究确认后,由甲方告知最终抽检实施方案。
4、在组织抽样检测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将委托检测的产品交由其他检测机构检测,不得少检或漏检。
5、被抽检人及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论若有异议,需由被抽检人或标称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提出复检,甲方根据相关规定认为复检项目可以复检的,在公布
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证明原检测结论确有错误的,由xxxx复检费用,并在甲方向乙方付款时扣除本批次初检的费用。用于复检的样品必须是抽检的备样,乙方应当妥善保存备样,如因备样有问题导致无法复检,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合同总金额的【30】%)、罚金、诉讼费、律师费等。
6、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就抽检结果向甲方提供食品安全抽检分析报告,要求有重点、有分析、有建议。
六、产品检测报告的出具及送达
1、产品抽样检验结束后,乙方应甲方要求及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验结果录入国抽系统,乙方应并在任务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抽检样品信息汇总表、分析报告,乙方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
2、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或急性健康风险的,乙方应在发现问题并确认无误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汇报,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
七、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计划和抽检方案,设定检验检测的品种、项目和抽检地点等。
2、将每次开展的检验检测类别、品种、检测项目提前 3 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制定具体抽检实施方案。
3、每次开展检测,需向乙方提供《食品安全抽检方案》。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乙方责任
1、xxx指派专人(姓名: xxx ,联系方式: )负责项目联络工作,确保通讯畅通,24 小时开机,及时响应,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2、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食品安全抽检方案》后【3】日内,制定具体抽检实施方案并交由甲方审查。
3、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检任务。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须接到《食品安全抽检方案》时立即提出,并说明原因,以便甲方进行调整,并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在抽样检测时,指定两名以上具备资质的抽样人员参加,完整、准确的填写食品安全抽检文书,并且在限定时期内完成抽样检测任务。
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约定时限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6、乙方检测结果定性后,可拒绝甲方调换样品或减少项目以及修改或瞒报检测数据等要求,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法律责任。
7、乙方负责妥善保存抽检复检备份样品,建立备份样品记录和销毁记录,配合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复检受理和样品移交。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
保质期不足 3 个月的,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自检验结论作出
之日起6 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 个月的,保存至保质期结束。对超出保存期限的备样由乙方自行处理。
8、乙方负责妥善保存与检验有关的各类数据、资料、文书、备份样品记录,按要求及时报送,并建立档案备查。有关资料保留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9、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行分包检验,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分包检验的,分包检验应在检验报告上注明,分包检验数据保留时间不得少于 2 年。
10、乙方应对检验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活动。
11、乙方应有一定的检测数据统计分析能力,能够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对监管工作提出书面指导意见。
12、乙方在承担甲方抽检检测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一品种和批号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接受企业任何馈赠或受邀请参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活动。一旦发现,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合同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责险费用、赔偿款、罚金等)。
13、整个抽检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由乙方负责。
14、乙方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以蒙骗、欺诈等手段承担无相关资质认证的检测任务;(2)抽检过程中使用实习大学生等非职业抽检人员;(3)未经许可对承担的任务进行转包、分包;(4)不合格检测报告超期送达;(5)未经许可使用、公布我局抽检任务信息;(6)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抽样检验不规范。一旦发现前述违约情形,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合同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
【30】%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责险费用、赔偿款、罚金等)。
八、违约条款
1、甲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 1 日,按未付金额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因客观原因或乙方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支付费用的,双方再行协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未在规定服务期限完成甲方要求的检测任务,每缺少一个批次扣款 1000 元,且甲方有权对该部分检测任务进行分配与调整,并在付款时扣除该部分费用。
3、因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项目检测、样品保存不当等乙方过错导致检测结果判定错误的,乙方应该及时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责险费用、赔偿款、罚金等)。
4、如乙方违反约定将检测过程、结果等相关情况泄露给第三人,根据所造成后果,应给予甲方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消除给甲方造成的影响。
5、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赔偿合同总价款 1‰的违约金;乙方逾期 30 日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全部合同款项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6、如发现乙方违反响应文件和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
7、乙方如不能在协议期内确保有效的服务力度和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就甲方损失追究乙方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责险费用、赔偿款、罚金等)。
8、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 30 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保留追索的权利。
9、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责险费用等相关费用。
10、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1、按照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7日内,按银行规定或双方商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九、验收方式
1、乙方出具成果后,由甲方组织进行验收。
2、对成果存在问题,甲方应在实际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向乙方主张权利,要求乙方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或退还相应检测费用。
十、分包与转让
未经允许,本招标项目不得分包、转让。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 15 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第(2)种方式予以解决。
(1)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十五、通知
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十六、其他
1、乙方应按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有权在对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乙方不改变报价。
3、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因实际使用需要增加服务范围时,乙方提供应不高于中标时的价格。
十七、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5 月 30 日签订。
十八、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
十九、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叁份,供应商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
采购人:(公章) 供应商:(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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