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家 居 樂 」 保 險
投保書及您所作之聲明應作為本保單之依據,而您有責任支付承保表內列明之保險費,作為本保單之代價。
本保單、承保表及任何隨後簽發的批註均應視為同一份文件,並構成您與本公司之間的合約,載於該等文件而附特定意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在整份文件中均具有相同涵義。本保單期滿時可予續保。
本保單是基於您在投保書及您所作之聲明書上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而安排。如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xx或其任何部分並非完全真實坦誠,則您根據本保單提出的申索可能不獲本公司理賠。
您須就任何須作出或不可作出或須予遵守的事宜而妥為遵守及履行本保單的條款,而此乃本公司根據本保單支付款項或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請細閱本保單及承保表,如它們未能符合您的需要,或任何資料未有正確載列,請立即將本保單及承保表退回簽發單位,並要求予以更正。
一般定義
x保單內某些詞彙具有下文所給予或在適當部分的開端所定義的特定含意。此等詞彙無論在本保單內文何處使用,均具有相同的含意。
我們/本公司
招商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您(們)/受保者
x保單以其名字簽發的人士及在承保表內列明的受保者或受保人。
您的家庭成員
通常與受保者在居所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及親屬。
香港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界限。
投保額
載列在您現有的承保表或任何隨後的批註的投保額/責任限額。本公司將在受保期限內按各部分分別付款,而該金額已包括「提供的其他保障」內的分項賠償限額。
自負額
任何索償中必須由您先行承擔的金額,原因為您並未就該金額受保。
受保期限
在承保表內列明本公司已同意接受而您已支付或同意支付的適當保費的期限。
承保表
在簽發予您的保險文件上列明包括受保者姓名、地址、投保風險位置、投保額及賠償限額的詳情。
居所
由磚、石或混凝土所建且屋頂以混凝土建造,僅供家居用途的住宅建築物、房屋、公寓或單位,並位於承保表內列明的位置,而必須是您及您的家庭成員主要居住地點的住宅。
屋宇
位於承保表內列明的位置的家居建築物,該由您合法擁有的住宅,包括:
(a) 居所的結構部分,包括但不限於結構牆和在其上的塗漆、地板、帶有框架的門、帶有框架的窗;
(b) 業主的固定附著物及裝置永久地固定或安裝於居所結構部份上;
(c) 構成居所一部分的xxx、硬地網球場、花園圍牆、天井、露台、圍欄、閘門、路徑、車道(但不包括擋土牆,樹籬、地基和排水渠);
(d) 任何其他家居構築物(除不保事項外)。
金錢
全部持有作社交或家庭用途的銀行或流通鈔票、支票、郵政匯票、銀行匯票、旅行票、儲蓄證、現時通行的郵票、郵票收藏品、硬幣或xxx、禮券,但不包括特別持有物品及儲值咭。金錢只限於其面值而不會計入任何紀念、情感、古董或珍罕價值的金額。
個★財物
屬於您或任何您的家庭成員並專門設計作用於穿著或攜帶的個人物件。
特別持有物品
a) 與任何職業、業務或僱傭有關而擁有或運用的物品;或
UW/SH005/02-22/C
b) 受保於另一份保單的物品。
終止本保單
(a) 由您終止
您可以書面通知我們終止本保單。該終止將在我們收到通知後生效。如您終止保單,我們將根據以下短期保費率將保費退還給您,惟須符合最低保費要求。
保期期間 | 退還保費 |
不超過 1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90% |
2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80% |
3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70% |
4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60% |
5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50% |
6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40% |
7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30% |
8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20% |
9個月 | 已繳納每年保費之10% |
(b) 由我們終止
我們可給予您七日書面終止通知書,以普通郵遞寄往您最後為我們所知的地址,以終止本保單。如您已就本保單終止後的任何期間支付保費,則有關超額部分將按比例退還給您。
本保單的更改
如果我們有意更改本保單的條款,我們會以書面通知您,有關通告將以普通郵遞寄往您最後為我們所知的地址,而有關更改將於通知書日期起計七天後生效。
適用於整份保單的一般不保事項
x保單不保障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或造成或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1.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奪權、遵照或依據政府或當地政府部門的指令將財物徵用或毀壞或損毀,充公或國有化;
2. 核武原料、電離輻射或由任何核廢料或燃燒核燃料所產生的放射性污染;但就本不保事項而言,燃燒須包括任何核裂變或核聚變的自我維繫過程;
3. 任何逐漸形成的原因,包括滲漏;
4. 任何類別的後果損失或損毀;
5. 由於地殼移動或地下水壓、地基收縮或膨脹所引致的地面沉降或地裂;
6. 任何並非先行經由在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告或取得的判決;
7. 任何因沒有合理解釋的失蹤所造成或引致的損失或損毀;及
8. 您或任何你的家庭成員的故意、惡意或蓄意行為。
若有表面證據顯示有任何損失、損毀、費用或開支因此等一般不保事項而不在本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內,則您須承擔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
適用於整份保單的條件
1. 預防損失
您或您的家庭成員必須遵守一切法律規定及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
a) 預防損失、損毀或受傷,及
b) 將任何受保財物維持於良好狀況及維修妥善。
2. 風險變動
在本保單有效期內,您必須將在住所或你的屋宇所作出的任何改動或將增加損失可能性的情況通知我們,並如有需要,須繳付應付的額外保費。本公司就此保留調整保費的權利。
3.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4.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的爭議,將根據經不時修訂現行的仲裁條例以仲裁決定。若有關雙方不能同意仲裁人人選,則有關人選將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的主席處理。本保單明文規定,首先取得仲裁裁決為對本保單提出法律行動或訴訟之先決條件。如若我們拒絕您的任何賠償要求,而您在被拒絕後的十二(12)個公曆月內未根據本保單所載條款的規定將拒絕賠償要求提交仲裁,則視為放棄索賠要求論,此後不得再進行追討。
5. 代位權
我們將有權全權酌情以您及您的家庭成員的名義,對任何人士所提出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彌償、分擔款項或其他項目的任何索賠要求提出訴訟(惟有關人士須就您或您的家庭成員所♛擔但獲本保單彌償的任何法律責任而須對受保者承擔法律責任),並將全權酌情就任何有關xx進行任何有關的法律程序及作出和解。您及您的家庭成員須在我們不時要求時提供一切有關資料及協助,並就賦予我們有關權利而簽立任何所需文件。
根據行使有關權利而收回的任何金錢,將首先用於我們就任何索償而支付的金額(包括我們已付或招致的任何費用及開支)及就進行有關追討行動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以使本公司受益。
6. 索償失實xx
如您或任何人代表您就關於本保單索償作出任何虛假xx,我們將不會支付索償,而本保單將會立刻終止。
7. 損餘
我們對有任何已索償的受保財物之損餘擁有權利。
8. 魯莽或蓄意行為/無人居住
您或您的家庭成員不可導致或促成受保財物遭受損失,或任何魯莽或蓄意行為而導致或促成責任。如居所將超過連續30天無人居住,您必須致函我們,並得到我們的書面確認。如未有履行此等責任,我們將拒絕履行本保單下的賠償責任。
9. 索償條件
當出現或可能出現索償的情況,您必須在事發當日或察覺有關情況之日起計14天內,以書面通知我們。
(a) 就損失或損毀索償時,您必須:
i) 提供我們可能要求的一切經核證資料和證據,費用一概由您承擔;
ii) 任何因欺騙手段、爆竊、盜竊、惡意行為或暴動而引致任何物件遺失或損失,須立即通知警方,並向我們提供警方報告。
(b) 就責任索償時,您必須:
i) 在收到任何信件、申索令狀或傳票後,立即將該等文件送交我們;
ii) 在知悉任何即將進行的檢控、查訊或死因研訊後,立即通知我們;
iii) 未經我們同意,不得作出任何承認、建議或付款承諾。如我們有意接手任何索償事宜並以您的名義進行抗辯或和解或處理,則我們有權如此行事。您須在我們要求時提供一切有關資料及協助。
(c) 就作出身體受傷索償時,你必須:
i) 將我們要求的所有證明文件和資料轉交我們,費用一概由您承擔;
ii) 每遇我們要求時進行身體檢查,費用一概由我們承擔。
10. 其他保險
當根據本保單出現可索償時,有任何其他保險會向你們任何一位有權根據本保單下獲得賠償的人士作出補償,則不得要求由本保單作出分擔,而在本保單責任限制的規限下,本保單只會根據本保單支付任何未獲其他保險任何彌償保障的金額,並以此為限。
11. 放棄申索
您不得成為任何協議的一方,致令您以任何方式對任何索償予以放棄、限制或約制,而有關索償是您可以就或因任何事故而產生但受本保單提供彌償的責任而對任何人士提出的。
12. 司法管轄權條款
x保單所提供覆蓋您的法律責任的彌償,將不適用於並
非先行經由在香港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宣告或取得的判決,亦不適用於以互惠協議或以其他方式自該法庭取得以執行於香港以外所作判決的命令。
13. 適用法律
x保單受香港獨有司法管轄權規管及根據香港法律作詮譯。
14. 續保
(a) 本保單可依受保者與本公司的相互協議每一年續保
,但在受保期限結束時,本公司會複查或修訂本保單。本公司保留權利,在將本保單延期至下一個保險年度時,更改本保單之任何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保費、保障項目或不保事項)。本公司將毋須透露作出修訂或不予續保之原因。
(b) 自動續保
x保單可在本公司同意下安排自動續保,惟在下個保單年度生效之日前必須無逾期未付之保費,而相關續保保費將根據本公司紀錄的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賬戶支取。受保者有責任確保就支付續保保費而向本公司提供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詳情並無變更,且於續保時仍然有效。
第一部分家居財物
定義
家居財物
所有您的貴重物品、金錢、家居修繕、傢俬(包括鋼琴)
、室內陳設、家庭電器、家庭用品及個人財物,包括您或您的家庭成員租賃並存於居所的家用電器,但不包括屬固定附着物的建築項目。
但我們不承保:
a) 汽車(割草機及由個人操控的家居園藝工具除外),電單車、蓬車、拖車或置於其上的備用零件及配件;
b) 牲口、寵物及動物;
c) 直立生長的樹木、種植中的農作物及植物;
d) 船舶(手推動除外)、氣墊船、船隻及外置發動機或其備用零件及配件;
e) 任何飛行或航空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器及/或飛機)及它們的配件及備用零件,包括但不限於衛星天線;
f) 流動/可攜式無線電通訊設備,例如流動/可攜式電話及傳呼機;
g) 搬遷或運輸中的物品;
h) 特別持有物品;
i) 菲林、錄音帶、卡式盒帶、膠卷、唱片或磁碟的損失及損毀(惟作為其未耗用的物料價值則不在此限),除非購買時經已預先錄製,則最高將按市場的最新價格作賠償;
j) 個人文件的補領費用/收費;
k) 位於天台或露天地方的財物;
l) 任何屬於「屋宇」定義的項目。
貴重財物
珠寶、黃金、銀器或其他貴重金屬、水晶項目及寶石、手錶、攝影器材、雙筒望遠鏡、藝術品、瓷器、古董珍品、皮草及樂器(鋼琴除外)。
家居修繕
您在牆壁、窗戶、天花、地板及門戶所進行的修繕及改善工程。
承保範圍
除特別列明的不保事項外,我們將就任何不可預見的突發意外對家居物品造成的實質損失或實質損毀為您及您的家庭成員提供保障。
第一部分下的不保事項
1. 本部分不保障以下所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a) 損耗;
b) 發霉、腐朽、腐蝕、生鏽、逐漸腐壞;
c) 昆蟲、害蟲;
d) 清潔、維修、復修;
e) 刮花或撞凹;
f) 您所擁有的或看顧、管有或控制的家畜;
g) 機械故障及/或電器及電腦設備的機能失常;
h) 固有缺點或工藝差缺、材料或設計缺陷;
i) 任何不明失蹤或無法解釋的遺失;
j) 您或您的家庭成員或您任何僱員的惡意行為;
k) 由人工產生電流引致電器及線路的損失或損毀;
l) 您或您的家庭成員或您任何僱員的不忠誠或不誠實行為;
m) 山泥傾瀉、地陷或侵蝕。
2. 除非受保財物的毀壞或損毀是由受本保單保障的危險產生的污染或玷染而引致,否則本部分並不保障因污染或玷染所引致損失或毀壞或損毀而產生的費用及開支。
承保限制
如在居所出現損失或損毀時並非由您或您的家庭成員居住,我們只會賠償因火災、爆炸、電擊、颱風、暴雨、水浸、暴亂、工潮、任何飛行或航空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器及/或飛機)或從它們墮下的物件、爆竊、被汽車或馬匹或牛隻撞擊、從居所內或其附近的任何供水系統或裝置排出、溢出或滲漏的水引致的損失。
自負額
除特別列明外,在第一部分下每宗索償的首港幣250元。
賠償準則
我們可選擇以付款方式或進行修復、維修或更換的方式作
出賠償。除非在承保表內個別列明,我們將不會支付多於以下金額
1. 任何一件、一套或一系列的貴重物品為港幣15,000元,而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限額為賠償限額之三份之一。
2. 金錢為港幣1,000元,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限額為港幣 5,000元。
3. 任何一件、一對或一套家居財物(第1及第2項所述的物品除外)為港幣100,000元。
如損毀物品可以維修,但該維修未有進行,我們將支付該物品因損失或損毀而減少的價值,惟該金額不超過估計的維修費用。
如物品已完全損失或毀滅或不可能作出令人滿意的維修,而且損毀物品並未有進行更換,則我們將支付物品在損失或損毀時的價值。
如任何物品(無論是否已列於附表)出現損失或損毀,而該物品屬於一對或一套物品的一部分,則該物品的損失或損毀將就該對或該套物品的總價值按比例計算,且該損失或損毀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詮釋為該對或該套物品已整套完全損失或損毀。
如家居財物(無論是否已列於附表)的任何部分出現損失或損毀,而當該家居財物為完整可供使用時,由若干部分組成,我們將只會賠償已損失或損毀部分的價值(包括安裝成本)。
我們不保證對您的家居財物維修或更換至與原貌一樣,但在可行的情況下,我們將確保已維修或更換的家居財物可合理地與其原本狀況媲美。
提供的其他保障
1. 臨時住宿
如因在家居物品部分下受保的意外損失或損毀事件使居所不適宜繼續居住,則只要屬合理需要,我們將支付就合理的臨時住宿而招致的費用。
我們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將不會超過每日港幣1,500元
,而於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
如您已經在屋宇部分獲得相同保障,我們將不會支付此保障。
2. 意外死亡保障
如您或您的配偶因居所發生火災或偷竊而導致受傷,並在三(3)個公曆月內死亡,我們將支付一筆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50,000元。
自♛額不適用。
3. 爆竊/搶劫受傷津貼
如您或您的配偶因在居所內因遭竊賊或劫匪導致受傷,而醫生就有關受傷而發出不少於連續4天的病假,則我們將支付最高賠償金額港幣5,000元予每位人士或因有關受傷而導致的醫療費用。
自♛額不適用。
4. 門鎖
如因爆竊或企圖搶劫而導致鑰匙或門鎖損失或損毀後,而為居所更換和安裝窗戶及外門鎖及/或鑰匙,則我們將支付因更換和安裝類似(但非更佳)項目而產生的合理費用,惟在每個受保期限內最高賠償額為港幣2,500元。
5. 冷藏食物及飲品
如您貯存於居所冷藏箱內的食物及飲品因以下原因腐壞,我們將支付重置食物及飲品的費用:
a) 冷藏箱意外故障,其機齡不超過五年。
b) 電力供應意外停止,而停電並非因為電力公司或其僱員的蓄意行為所致。
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港幣5,000元。
6. 在您及您的配偶辦公室內的個人財物
x保單將延伸保障屬於您或您的配偶存放於香港辦公室內因意外損失或遭偷竊的個人財物,而最高賠償額為港幣2,500元。
提出申索時,您必須出示致僱主及警方的損失通知。
7. 在海外公幹時個人金錢/財物
我們將向您或您的配偶賠償在離開香港公幹時,因意外損失或遭偷竊的金錢或個人財物,惟我們並不保障以下損失:
a) 在發現後24小時內沒有通知當地警方的損失
b) 由折舊,被充公或因錯誤或疏漏而導致出現不足所引起
在每次事件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港幣2,500元。
8. 暫時性搬離
按本保單條款、條件及不保事項內所定的限制下,我們將保障家居財物因作清潔、翻新、維修、改裝、或染色而需由居所暫時性搬離至位於香港的任何其他處所時受損。
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
9. 移走瓦礫
我們將支付因據此受保的任何危險所引致破壞或損毀後,必須拆除、支撐或承托建築物的支撐物並移走瓦礫(包括移走家居財物,而不論是否經已損毀或完好無缺)而招致的實際費用,惟有關費用必須不獲任何其他保險保單償付。
我們只會支付從有關財物被毀或損毀的地點及與該地點緊鄰的地方移走瓦礫所招致的費用或開支。
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最高賠償額將不超過港幣 10,000元。
10. 家務助理財物
我們將給予賠償屬於與您同住於居所內的家務助理的個人財物(金錢及貴重財物除外)因遭意外而損失或損毀,而有關個人財物須存放於居所內,惟您的家務助理未能猶如您一樣遵守本保單的條款及條件而導致的損失,我們將不給予賠償。
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港幣5,000元。
11. 遷居
由專業搬運公司從居所遷運到您在香港新的永久住所途中,我們將會為您的家居財物提供保障,惟我們不保障 :
a) 金錢
b) 貴重財物
c) 由專業包裝/搬運公司不妥善地及不適當地包裝的玻璃陶瓷及其他易碎物品
d) 每次損失的首港幣1,000元
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港幣100,000元。
12. 移民額外保障
x保單將延伸至保障在您等待移民海外期間,由您搬離受保物業當日起計最長一個月的期間內,存放在酒店或臨時居所內的個人財物。
任何一件物品的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港幣2,500元,在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
13. 山泥傾瀉及地陷條款
現同意並聲明,儘管在書面保單內載有任何意思相反的條文,本保單將延伸至保障:
在承保表內列明於保單期限內因地點發生地陷或山泥傾瀉導致受保財物出現損失或損毀,但不包括
i) 直接或間接因為、透過或因應任何下列事故的發生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a) 海岸侵蝕;
b) 地層隆起;
c) 於完成有關工程後5年內,構築物下陷或填土地下沉。
ii) 路徑、車道、圍欄、閘門、邊界及擋土牆因地陷及
/或山泥傾瀉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iii) 除非已另行明確投保,否則不包括於出現地陷及/或山泥傾瀉後清除地陷及/或山泥傾瀉的瓦礫或對有關地點進行修繕的費用,惟對受保物業進行必要維修者,則不在此限。
iv) 因為或透過設計或手工缺陷或使用有缺陷的材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v) 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後果損失或損毀。
vi) 在本保單生效期間於每個單獨的連續72小時期間發生的每項損失,並在應用任何按比例分攤條件後的首港幣10,000元或10%(百分之十),以較高者為準。
您保證:
1) 您須就居所及/或受保物業維持良好的維修狀況,並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防止因據此受保的危險而令居所及/或受保物業遭受損毀。
2) 您須就您根據香港政府發出的法例、法規、守則及指引
(包括由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土力工程處刊發的岩土指南第五冊 - 斜坡維修指南所訂定的指引)須予♛責的任何人造斜坡及擋土牆進行維修。
3) 在下列情況下,您須立刻以書面通知我們:
i) 受保物業下方、周圍或附近展開任何挖掘工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有權更改或取消本保單下提供的保障。
ii) 有關地點(不論是否涉及受保物業)或其附近環境的任何部分因受保危險的操作而受到影響。
賠償限額
在受保期限內,我們就家居財物部分將支付的最高賠償額為在承保表內列明的賠償限額,而在上述「提供的其他保障」部分內的分項賠償限額已包括在內。
第二部分 個★及佔用★責任
定義
地區範圍
a) 香港及/或澳門
b) 全球(美國及加拿大除外),僅限於每次逗留不超過連
續60天的短暫旅遊。就本條目的而言,旅遊指由香港出發的來回旅程。
承保範圍
我們將就您或您的家庭成員因應下列各項,而須在法律下
♛責的所有款項作出賠償:
a) 以私人住戶之身份佔用居所
b) 以居所的業主之身份,但該居所純粹由您及家人佔用
c) 以屋宇業主之身份,但必須已就第三部分「屋宇」投保
d) 以個人身份(但非佔用人或業主)就:
i) 任何人士的意外死亡或身體受傷,包括疾病或病患;
ii) 財物的意外損失或損毀。財物是指實質物品;上述各項須於受保期限內在地區範圍內發生。
我們亦將向您和您的家庭成員支付由任何申索人所追討的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所有在得到我們書面同意下而產生的費用及開支。
第二部分的不保事項
x部分不承保下列各項事故所導致的任何責任:
1. 您或您的家庭成員或任何受僱於您的人士的身體受傷;
2. 屬於您或您的家庭成員或任何受僱於您的人士或由上述人士所保管或控制財物的損失或損毀;
3. 擁有、佔用或使用並非承保表內所列明為居所的任何土地或建築物;
4. 任何以彌償或其他方式支付款項的協議,除非在並無有關協議下仍附帶有關責任,則另作別論;
5. 有關從事任何業務,專業或僱用的活動,惟聘請為您服務的家務助理則除外;
6. 擁有、佔有、駕駛或使用機械驅動的車輛、任何飛行或航空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器及/或飛機)或船隻/或它們的配件及備用零件;
7. 擁有、使用或管有受飼養狗隻或貓隻以外的任何動物;
8. 因滲漏,污染或玷污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人身受傷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或損毀或無法使用;
9. 清除、去除或清理滲漏、污染或玷污物質的費用;
10. 罰款、罰金、懲罰性或懲戒性的損害賠償;
11. 由獨立承建商進行改建,加建或維修,除非合約價值少於港幣200,000元,則另作別論;
12. 擁有或佔用任何未獲相關政府機關批准的建築物加建物、重建物或結構性變動。
獨立承建商的責任
我們亦將提供保障,涵蓋您和您的家庭成員作為居所的佔用人及/或擁有人(如適用)而須就因一個獨立的承建商進行改建,加建或維修而引起、與此有關或導致出現下列事項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惟有關改建,加建或維修在受保期限內的總合約價值合共不超過港幣200,000元:
i) 任何人士的意外死亡或身體受傷,包括病患或疾病;
ii) 財物的意外損失或損毀。財物是指實質物品;
上述各項須於受保期限內在地區範圍內發生。
我們亦將向您和您的家庭成員支付由任何申索人所追討的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所有在得到我們書面同意下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
這項延伸保障只限在你和/或您的家庭成員無法根據任何其他保險保單獲得賠償的情況下,方會適用。
租客責任的延伸保障
我們亦將提供保障,涵蓋您作為居所的租客而須就因火災
、爆炸、暴雨和颱風引致或導致下列各項出現損毀所引起或與此有關的申索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i) 不屬於您擁有,但由您佔用的居所或其部分;
ii) 不屬於您擁有,但由你主管/掌管或由您控制的家居財物或其部分,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包括您作為受託保管人的法律責任。
業主就公用地方的責任的延伸保障
我們還將提供保障,涵蓋您作為建築物公用部分(而居所
/建築物構成其部分)的部分業主而須按比例承擔的法律責任。
就本延伸保障而言,「公用部分」、「建築物」及「業主
」的詞句與香港法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以下稱為「該條例」)內所指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我們只會在下列情況下提供賠償:
i) 只有在建築物的聯合擁有人並無就有關的建築物公用部分投購或代表其投購公共責任保險保單(以下稱為「主要保單」),本保障方會生效;或
ii) 如已投購主要保單,則本伸延保障只會適用於任何超出及高於根據該主要保單已支付或應支付金額的超額責任。
惟因一個事源或最初的起因而發生的一件事件或一連串的事件所導致我們須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法律費用及開支),須受港幣1,000,000元的限額所限。
我們只會就您作為建築物不分割部分的業主而按比例承擔的各別責任(及為免疑問,並非共同責任)而向您作出賠償,而上述不分割部分則按該條例第39條而釐定。
賠償限額
除特別列明外,我們根據本部分因一個來源或最初的起因而發生的一件事件或一連串的事件所導致須支付的所有款項的責任,將不超過港幣5,000,000元。
我們可就有關因一件事件所導致的任何一宗或多宗申索而向您支付賠償限額(經扣除任何已付作賠償的款項或多筆款項)或可能就有關任何一宗或多宗申索達成和解的任何較低金額,而此後我們根據本部分將毋須就有關一宗或多宗申索承擔其他責任,惟在有關付款日期前就進行有關一宗或多宗申索項申索而可收回或產生的訴訟費用及開支則除外。
第三部分屋宇
承保範圍
我們將就屋宇的任何不可預見的突發意外實質損失或實質損毀為您提供保障,除非其成因已明確列為不保事項,則不在保障之內。
第三部分下的不保事項
1. 本部分不保障由以下各項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a) 損耗;
b) 發霉、腐朽、腐蝕、生鏽、逐漸腐壞;
c) 昆蟲、害蟲;
d) 您所擁有的或看顧、管有或控制的家畜;
e) 機械故障及/或機器、電器及電腦設備的機能失常;
f) 固有缺點或工藝差缺、材料或設計缺陷;
g) 任何種類的後果損失或損毀;
h) 由人工產生電流引致電器及線路的損失或損毀;
i) 涉及拆除結構性支撐物的改動或維修;
j) 任何不明失蹤或無法解釋的遺失;
k) 您或您的家庭成員或您任何僱員蓄意行為;
l) 山泥傾瀉、地陷或侵蝕。
2. 除非受保財物的毀壞或損毀是由受本保單保障的危險產生的污染或玷染而引致,否則本部分並不保障因污染或玷染所引致損失或毀壞或損毀而招致的費用及開支。
承保限制
如在屋宇出現損失或損毀時並非由您或您的家庭成員居住,我們只會賠償因火災、爆炸、電擊、颱風、暴雨、水浸、工潮、暴亂、任何飛行或航空裝置(包括但不限於航空器及/或飛機)或從它們墮下的物件、爆竊、被汽車或馬匹或牛隻撞擊、從屋宇內或其附近的任何供水系統或裝置排出、溢出或滲漏的水引致的損失。
按比例分攤條款
在出現損失或損毀時,如有投保額少於全部重建成本的80%的投保不足情況,則我們根據有關損失或損毀須支付的金額將按投保額佔在出現損失時如此受保的屋宇的現行重建成本總額的比例計算。就有關投保不足的部分而言,您自己會被視為承保人,並按比例承擔損失。
自負額
除特別列明外,在第三部分下的每宗索償的首港幣250元。
賠償準則
我們將支付將屋宇重建或維修至與其新落成時一樣的狀況和程度而實際招致的費用。我們將使用當時一般採用的建築物料及建造方法。
我們亦將支付:
a) 為符合政府或本地章程要求而作出改動的任何額外費用;
b) 就重建或維修而獲我們認可的建築師、工程師及測量師的費用;
c) 拆除及移走瓦礫的費用。
然而,我們將不會支付:
a) 超過在出現毀壞或損毀時由各所規管有關費用的機構及
/或團體所訂收費表下認可的費用;
b) 為符合規例而招致並已於出現損失或損毀前向您送達通知,或就您的屋宇未被損毀部分而招致的費用。
您必須確保經我們批准的任何維修或工程均已即時進行。
如您未有重建或維修您的屋宇,則我們將只向您支付緊接出現損失前的賠償價值,以及拆除和移走瓦礫的合理費用。
如已就屋宇作出按揭,則有關任何損失的款項將會向承按人支付,而由承按人收取有關款項將完全地解除我們的責任。
我們可選擇向您支付現金或應付實際維修或重建的費用。
提供的其他保障
1. 臨時住宿
如因在本部分下受保的意外損失或損毀事件使居所不適宜繼續居住,則只要屬合理需要,我們將支付就合理的臨時住宿而招致的費用。
我們支付的最高賠償金額將不會超過每日港幣1,500元
,而於每段保單期限的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
如您已經在家居財物部分獲得相同保障,我們將不會支付此保障。
2. 移走瓦礫延伸保障
我們將支付因據此受保的任何危險所引致破壞或損毀後,必須拆除、支撐或承托建築物的支撐物並移走瓦礫
(包括移走家居財物,而不論是否經已損毀或完好無缺
)而招致的實際費用,惟有關費用必須不獲任何其他保險保單償付。
我們只會支付從有關財物被毀或損毀的地點及與該地點緊鄰的地方移走瓦礫所招致的費用或開支。
每段受保期限內的總最高賠償額將不超過港幣10,000元。
3. 山泥傾瀉及地陷條款
現同意並聲明,儘管在書面保單內載有任何意思相反的條文,本保單將延伸至保障:
在承保表內列明於保單期限內因地點發生地陷或山泥傾瀉導致您的屋宇出現損失或損毀,但不包括:
i) 直接或間接因為、透過或因應任何下列事故的發生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a) 海岸侵蝕;
b) 地層隆起;
c) 於完成有關工程後5年內,構築物下陷或填土地下沉。
ii) 路徑、車道、圍欄、閘門、邊界及擋土牆因地陷及
/或山泥傾瀉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iii) 除非已另行明確投保,否則不包括於出現地陷及/或山泥傾瀉後清除地陷及/或山泥傾瀉的瓦礫或對有關地點進行修繕的費用,惟對您的屋宇進行必要維修者,則不在此限。
iv) 因為或透過設計或手工缺陷或使用有缺陷的材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損失或損毀。
v) 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後果損失或損毀。
vi) 在本保單生效期間內,於每個單獨的連續72小時期間發生的每項損失,並在應用任何按比例分攤條件後的首港幣10,000元或10%(百分之十),以較高者為準。
您保證:
1) 您須就屋宇維持良好的維修狀況,並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防止因據此受保的危險而令屋宇遭受損毀。
2) 您須就您根據香港政府發出的法例、法規、守則及指引
(包括由香港土木工程拓展署轄下土力工程處刊發的岩土指南第五冊 - 斜坡維修指南所訂定的指引)須予♛責的任何人造斜坡及擋土牆進行維修。
3) 在下列情況下,您須立刻以書面通知我們:
(i) 屋宇下方、周圍或附近展開任何挖掘工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有權更改或取消本保單下提供的保障。
(ii) 有關地點(不論是否涉及受保物業)或其附近環境的任何部分因受保危險的操作而受到影響。
賠償限額
在受保期限內,我們就本部分將支付的最高賠償額為在承保表內列明的投保額,而在上述「提供的其他保障」部分內的分項賠償限額已包括在內。
註﹕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如與英文原文有岐異,一概以英文原文為準。
招 商 永 隆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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