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工 程 契 約 書
工程名稱 | 供應工場辦公室拆除及新建工程 |
承包廠商 | |
工程地點 | xxxxxxxxx 000 x |
契約編號 | (108) 供土契字 第 010 號 |
台鹽公司工程採購契約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下列條件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6.乙方出具之報價文件,由甲方決定是否列為契約文件。
(二)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同一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四)契約正本二份,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5 份(請xx),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標的:包括採購名稱、數量、規格、單價、工程地點、施工方式及其他條款。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1.契約總價金已包括工程管理費、工程營造費、工程材料費、工程設計費及所有為完成履行本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一切
完成施工一切必要事項之全部費用。乙方施作之工程超出契約範圍時不得請求增加價金。
2.因依本契約所定程序為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十以上時,其逾百分之十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增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三)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之部分,則須依比例減少契約價金,但若獲得甲方之同意依工程慣例處理,則可由甲方決定不比例減少契約價金或減幅較少。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雙方協議調整之(其他方式請註明)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估驗款(無者免填):
(1)契約自開工日起,每 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一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單,經甲方完成審核程序並接到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付款。
(2)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百分之五作為保留款,並於工程完成,甲方驗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2.驗收後付款:依施工規範第捌條辦理。
3.其他付款條件:原則上契約價金在5 萬元以下者,以即期支票或電匯方式辦 理;契約價金逾5 萬元_者,以開票日加60 天之期票支付之。
4.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百分之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以上,且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乙方如提報趕工計畫經甲方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甲方認定已有改善者,甲方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改善仍延不辦理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二)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乙方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
第六條 稅捐: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但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第七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並於 年 月 日以前全部完工。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日曆天內全部完工。(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不計入,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工作天內全部完工。以工作天計者,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均應不計入。
1.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2.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政府各級主管臨時公布放假者,免計工期。
依施工規範或說明規定方式辦理】
並於取得五大管線許可證後之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第一次現場會勘之
日起 300 個日曆天內完工。【施工期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不包含例假日);如有配合本公司停車方能施工者,悉
■其他:乙方應自甲方取得建照之日起 10 日內申請五大管線許可證,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工期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受甲方委託之第三人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款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第八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
(一)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二)乙方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進入施工場所後由乙方負責保管。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運離。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一)工地管理:
1.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
2.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3.乙方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
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二)施工計畫與報表:
1.乙方應於開工前,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甲方核定。甲方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乙方作必要之修正。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乙方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量施工當地颱風、海氣象或其他惡劣天候對契約之影響。
2.施工預定進度表,經甲方修正或核定者,不因此免除乙方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3.乙方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甲方同意之格式,按約定之時間,填寫工作報表,送請甲方核備。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
1.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 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 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 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2.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八小時內向甲方工地主任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甲方工地主任在工地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1.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2.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3.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五)交通維持:
1.乙方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
2.契約如xxxxxxxxxx,x方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甲方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之規定辦理。
(六)工程保管:
1.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甲方供給及乙方自備者,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乙方負責賠償。其經甲方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甲方,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 工程未經驗收前,甲方因需要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
(七)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乙方駐場,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1.工地管理事項:
2.工程推動事項:
3.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4.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5.其他應辦事項。
(八)乙方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可供轉售之砂石或其他有價埋藏物,應通知甲方處理,乙方不得占為己有。
(九)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十)轉包及分包:
1.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2.乙方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甲方得予審查。
3.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更換分包廠商。
5.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十一)乙方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乙方暫停履約。
(十二)其他: (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第十條 監工作業
(一)契約履約期間,甲方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工地主任駐場,代表甲方監督乙方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如甲方委託技術服務乙方執行監工作業時,甲方應通知乙方,其職權同甲方工地主任。
(二)甲方工地主任所指派之代表,其對乙方之指示與監督行為,效力同甲方工地主任。
(三)甲方工地主任之職權如下(甲方可視需要調整): 1.契約規格之解釋。
2.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乙方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管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4.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5.乙方請款之審核簽證。
6.於甲方所賦職權範圍內對乙方申請事項之處理。
7.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四)乙方依契約提送甲方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須送經甲方工地主任核轉。乙方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先照會甲方工地主任。甲方工地主任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乙方如有異議時,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甲方表示,否則視同接受。
(五)甲方工地主任代表甲方處理下列非乙方責任之有關契約之協調事項: 1.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2.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3.甲方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第十一條 工程品管
(一)乙方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並切實執行。如有疑義,應於履行前向甲方提出澄清,否則應依照甲方之解釋辦理。
(二)乙方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甲方工地主任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應會同甲方工地主任或其代表人取樣,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乙方仍應通知甲方工地主任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前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屬鋼筋、混凝土、
瀝青混凝土檢驗項目者,應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辦理,或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三)乙方於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之檢 (試)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甲方工地主任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甲方工地主任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後,乙方亦應會同甲方工地主任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四)乙方於施工中,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對施工品質,嚴予控制。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甲方工地主任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五)品質管制:
□乙方應於開工前 日內提報品質計畫送甲方核准後確實執行。但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由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決定是否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且於招標時敘明)
□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1)自主檢查表。
(2)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矯正與預防措施。
(4)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5)其他:(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六)工程查驗:
1.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依規定辦理自主檢查;甲方工地主任應按規範規定查驗工程品質,乙方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但甲方之工程查驗並不免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2.甲方工地主任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工地主任認可後方可復工。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
3.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按規定之階段報請甲方工地主任查驗,甲方工 地主任發現乙方未按規定階段報請查驗,而擅自繼續次一階段工作時,得要求乙方將未經查驗及擅自施工部分拆除重做,其一切損失概由乙 方自行負擔。但甲方工地主任應指派專責查驗人員隨時辦理乙方申請 之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4.乙方為配合甲方工地主任在工程進行中隨時進行工程查驗之需要,應妥為提供必要之設備與器材。如有不足,經甲方工地主任通知後,乙
方應立即補足。
5.本工程如有任何事後無法檢驗之隱蔽部分,乙方應在事前報請甲方工地主任查驗,甲方工地主任不得無故遲延。必要時,甲方工地主任得會同有關甲方先行查驗或檢驗該隱蔽部分。
6.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7.工程施工中之查驗,應遵守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於營造業者之乙方)。
第十二條 災害處理
(一)本條所稱災害,指下列因天災或不可抗力所生之事故:
1.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核生化事故或放射性污染,達法規認定災害標準或經政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二)驗收前遇颱風、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災害時,乙方應在災害發生後,按保險單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並儘速通知甲方派員會勘。其經會勘屬實,並確認乙方已善盡防範之責者,甲方得延長履約期限。其屬本契約所載承保範圍以外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1.乙方已完成之工作項目本身受損時,除已完成部分仍按契約單價計價外,修復或需重做部分由雙方協議,但甲方供給之材料,仍得由甲方核實供給之。
2.乙方自備施工用機具設備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投保工程(或營造綜合)保險,保險期間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影本應送甲方備查。第(一)項情形所致履約期間之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十三條 保險
(一)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下列保險(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每一事故財物損失保額應達 2,000,000 元以上,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
保額達 5,000,000 元以上,每一個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額達 10,000,000元以上,其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以🗹為準)
🗹營造綜合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或鍋爐保險。
□運輸險。
□其他
(二)乙方依前項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甲方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由採購需求單位載明,得包括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其他事項,甲方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納入)。
2.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3.被保險人:以甲方及其技術服務廠商、施工廠商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4.保險金額: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金額應為完成該工程所需之總工程費或其預估金額,包含工程契約金額、甲方供給材料費用等,並得加保拆除清理費用及甲方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載明各分項保險金額之下限。包括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每一事故財物損害與保險期間內最高累積責任)。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採購需求單位載明)
7.保險期間:自_______起至預定驗收合格之日止。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8.受益人:甲方(不包含責任保險)。
9.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但有利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10.其他: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五)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七)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
之。
第十四條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甲方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
□乙方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發還。
■其他:保固金為總工程款之 5%,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 內按比例分次無息發還,但保固期在 1 年以上者,若當年度無待解決事項,則於當年度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按年比例分次無息發還。
(二)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逾_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6 個月)者,履約保證金應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三)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 1.違反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2.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3.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4.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8.其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9.凡發生可歸責於乙方之工安事件未達成和解者。 (四)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銀行。
4.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 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繳納之乙方。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六)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經甲方認為施工不良、發生職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甲方得不按原定進度發還履約保證金,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並於改善處理完成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上開延後發還之履約保證金。已發生扣抵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例如第五條第(三)項),發還扣抵後之金額。
第十五條 驗收
(一)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二)驗收程序(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三)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甲方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並填具竣工報告,經甲方勘驗認可,始得認定為工程完工。
(四)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甲方未填列者,由主驗人定之)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但逾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五)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第十六條 保固
(一)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乙方保固 5 年。 (二)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
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時向乙方追償。
(四)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依施工規範第柒條辦理。。
(二)甲方及乙方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三)前項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四)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十八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乙方因履約結果而享有智慧財產權之部分: 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四)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甲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六)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七)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八)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九)甲方若有依契約或依法規對乙方應負之賠償責任,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且甲方所負之責任以契約價金總額 5%為賠償上限。
(十)契約文件要求乙方提送之各項文件,乙方應依其特性及權責,請所屬相關人員於該等文件上簽名或用印。如有偽造文書情事,由出具文件之乙方及其簽名人員負刑事及民事上所有責任。
(十一)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第三人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二)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
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十三)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十四)契約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十五)乙方如有提供個人資料予甲方,即表示乙方已有權源提供個人資料,並已瞭解甲方本於人事行政管理、採購與供應管理、會計與相關服務、僱用服務管理、客戶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其他合於甲方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目的範圍內,在甲方主動刪除檔案或乙方或個資之當事人通知甲方刪除個人資料前,甲方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及甲方營業區域內或契約履約之區域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乙方所提供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如:通訊地址、電話)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十六)乙方若因違反本契約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而致甲方遭受任何處罰或遭第三人求償等,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乙方同意遵守兩性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勞基法等法規,一旦 發現乙方員工未參加勞健保、被強制勞動、乙方僱用童工、違反性別 工作平等、性騷擾等引發社會反感之情事,甲方可立即乙方要求限期 改善,乙方並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契約價金總額的 0.2 %或 1 萬元,以較高之金額為準)予甲方,乙方如不改善或有再犯情事,則甲方可 逕自終止本契約。乙方並同意如有發生上述情形之虞,甲方指派之人 員可進行勞動法令之相關事項稽核。
(十八)乙方承諾將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盡量使用在地原物料及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十九)乙方願意在考量成本效益、技術及財務可行下,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 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汙染防制措施和控制技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二十)乙方同意為與甲方共同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一同戮力社會公益與民眾身心安全,若乙方或其關係企業中任一商品、服務,有違反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法規命令、行政函釋、政府公告等)之虞或引發社會反感、消費者反彈而遭媒體公開報導者,為確保雙方權益、消除社會大眾疑慮、呼應社會輿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暫停履約,衍生的費用與損失,概由乙方負擔。
第十九條 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包括但不限於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30 日內,
依甲方需求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由甲方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核定之,如未顯然偏離市場行情,乙方應予接受。
(二)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本契約甲方保留未來單方決定追加、追減或擴充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追加減履約標的數量或其他履約事項),但追加或擴充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追減則不在此限,乙方不得異議。
(四)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
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者為限,因乙方保管不當致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五)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六)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轉讓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原訂約乙方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原訂約乙方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乙方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第二十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2.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3.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4.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5.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6.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7.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8.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9.發生契約所規定甲方得終止契約之情形。10.違背法令或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終止或解除時止所生之必要費用(但不包含人員薪資)。
雙方均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或補償,
但若無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甲方可考量補貼乙方因執行本案截至契約
(三)若本契約簽署日起 6 個月內未能取得建照,則視為有不可抗力因素,
(二)甲方未依前項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契約經依第(一)項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第三人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四)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
2.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其他
(一)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第三人。
(二)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相關法令辦理。 (三)本契約關於情事變更原則是否適用之約定:
投標時乙方已將未來原物料變動及其他導致成本提高之因素列入考量,因此本契約簽署後,概不接受調漲價格,雙方同意排除之情事變更原則於調漲部分之適用。
(四)乙方之郵遞通訊地址如立契約書人乙方署名處之地址(下簡稱「約定送達地址」),如有任何變更,應將變更後之新地址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仍得逕行依約定送達地址寄送書面通知予乙方,乙方應確保約定送達地址
能有效收郵,如有任何拒收或未能有效送達之情形,則以該書面通知第一次投郵日期視為送達日。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霄精鹽廠代表人:xxx
職稱:廠長
聯絡地址:xxxxxxxxx000x統一編號:49506337
乙方: 代表人:職稱:
聯絡地址:
電 話:
資本額: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一 o 九 年 月 日 訂 立
附錄 1、工作安全與衛生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2 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3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4 乙方應依行政院勞動部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7 點,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5 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5.1 乙方就高度 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5.2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乙方應通知甲方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審查及甲方核定認可後方可復工。
5.3 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乙方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6 乙方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6.1 計畫:施工計畫書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6.2 設施(由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敘明):
□20 公尺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 1 機 3 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 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局限空間作業、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應一併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開挖深度超過 1.5 公尺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甲方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乙方所使用之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750 A2067,及設置防止墜落災害設施。
□其他:____________。
6.3 管理
6.3.1 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廠商依規定施作。
6.3.2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3.3 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置計畫。
6.3.4 開工前登錄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審查,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依規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6.3.5 職業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3.6 於乙方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6.4 自動檢查重點
6.4.1 擬訂自動檢查計畫,落實執行。
6.4.2 相關執行表單、紀錄,妥為保存,以備查核。
6.5 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項:____(由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敘明)。
7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不符甲方要求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__日內撤換其職安人員。
8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
8.1 乙方應執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保養維修事項如下:_____。
8.2 甲方對同一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時,得指定乙方負責主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攤。
9 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比照行政院勞動部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10點辦理。
10 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 8 小時內向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在工地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11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或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終止或解除契約:
11.1 有重大潛在危害未立即全部或部分停工,或未依甲方通知期限完成改善。
11.2 重複違反同一重大缺失項目。
11.3 不符法令規定,或未依核備之施工計畫書執行,經甲方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12 因乙方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並經甲方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係屬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之情形之一。
附錄 2、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改善,乙方不得拒絕。
2 門禁管制
2.1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設管制人員,嚴禁以下人員及機具進入工地:
2.1.1非法外籍勞工。
2.1.2未投保勞工保險之勞工(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2.1.3未具合格證之移動式起重機、車輛機械及操作人員。
2.2 工作場所人員非有適當之防護具(例如安全帽),不得讓其出入。
3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3.1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3.2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3.3 工地周圍排水溝,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4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
4.1 乙方施工時,不得妨礙交通。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核准。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如另有指示者,乙方應即照辦。
4.2 乙方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乙方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併同施工計畫,送請甲方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4.3 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5 乙方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應全權代表乙方駐場,
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
5.1 工地管理事項
5.1.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5.1.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門禁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5.1.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5.1.4公共安全之維護。
5.1.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5.2 工程推動事項
5.2.1開工之準備。
5.2.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5.2.3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5.2.4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2.5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5.2.6向甲方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5.2.7向甲方填送施工日誌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5.2.8協調相關乙方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5.2.9會同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5.2.10依照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5.2.11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5.2.12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5.2.13天然災害之防範。
5.2.14施工棄土之處理。
5.2.15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5.2.16其他施工作業屬乙方應辦事項者。
5.3 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5.3.1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5.3.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5.3.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5.3.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3.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5.3.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5.4 工地週邊協調事項:
5.4.1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5.4.2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5.4.3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5.5 其他應辦事項。
6 施工所需臨時用地,除另有規定外,由乙方自理。乙方應規範其人員、設備僅得於該臨時用地或甲方提供之土地內施工,並避免其人員、設備進入鄰地。
7 乙方應規範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違約棄置或超載行為。其有違反者,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8 □工程告示牌設置(如未納入設計圖說時,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8.1 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甲方審查核可後設置。
8.2 工程告示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其規格為:長__公分,寬__公分(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2 億元以上之工程,規格為:長 500 公分,寬 320 公分;5 千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之工程,規格為:長 300 分,寬 170 公分;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規格為:長 120 公分,寬 75 公分)。
8.3 工程告示牌之內容
8.3.1工程名稱、主辦甲方、監造單位、施工乙方、工地主任(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8.3.2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專任工程人員、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姓名及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
8.3.3巨額之工程,應再增列設計單位、工程概要及工程效益等。
附錄 3、品質管理作業
1 須檢(試)驗之項目
1.1 下列檢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由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勾選)
1.1.1水泥混凝土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以下項目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適用於乙方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會同乙方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1.1.2瀝青混凝土
□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適用於乙方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者。由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會同乙方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適用)。
□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1.1.3金屬材料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鋼筋續接器試驗。
1.1.4土壤
(以下項目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土壤夯實試驗。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1.1.5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以下項目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 13295 之 6.1 外觀檢查、6.2
尺度及許可差量測、6.3 抗壓強度試驗及 6.4 吸水率試驗等 4項)
□普通磚試驗。
1.2 其他須辦理檢(試)驗之項目為:__________(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2 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2.1 乙方於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之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
2.2 乙方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2.3 乙方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2.4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乙方責任。
2.5 施工後,乙方應會同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3 品質管制
3.1 品質計畫
3.1.1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乙方應提報以下品質計畫,送甲方核准後確實執行:
(1) 於開工前_日(由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開工前 1 日)內提報整體品質計畫。
(2) 於分項工程施工前_日(由甲方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施工前 1 日)內提報分項品質計畫,須提報之分項工程如下:__。
3.1.25 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1) 管理責任。
(2) 施工要領。
(3) 品質管理標準。
(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5) 自主檢查表。
(6) 不合格品之管制。
(7) 矯正與預防措施。
(8) 內部品質稽核。
(9)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0) 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
(11) 其他:。
3.1.3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1) 品質管理標準。
(2) 自主檢查表。
(3)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4)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5) 其他:。
3.1.4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
(1) 自主檢查表。
(2)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3)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4) 其他:。
3.1.5分項工程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甲方未於 3.1.1 載明分項工程項目者,無需提報)
(1) 施工要領。
(2) 品質管理標準。
(3)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4) 自主檢查表。
(5) 其他:。
3.2 5 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之設置規定
3.2.1人數應有_人(5 千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採購之工程,至少 1人。2 億元以上採購之工程,至少 2 人)。
3.2.2基本資格為: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4 年者,應再取得最近 4 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3.2.3其他資格為:。
3.2.4應專任,不得跨越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3.2.5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甲方工程師審查並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3.3 未達 5 千萬元之工程,乙方品管人員之設置規定如下:______
(由甲方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3.4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
3.4.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3.4.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3.4.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3.4.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3.4.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3.5 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或工程經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於_日內改善。
3.6 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營造乙方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3.6.1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3.6.2依據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估驗、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估驗、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3.6.3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3.6.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4 乙方其他應辦事項
□乙方應於施工前及施工中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