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钱生钱B”业务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钱生钱B”业务协议
【签约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拨打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8咨询,民生银行客服将积极解答。请您在自愿接受民生银行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充分理解和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民生银行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您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民生银行“钱生钱B”业务(下称“钱生钱B”)是在七天通知存款产品基础上附加自动通知与自动购买后形成的“每个通知周期结息、息转本金自动续存”本外币金融产品。
为规范民生银行和客户双方在本产品下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监管规章,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1、定 义
1.1 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自动结息周期:指民生银行公布的适用于“钱生钱B”本金的个人储蓄七天通知存款通知期限,即本协议所指的自动结息周期为7天。
通知存款利率:指“钱生钱B”本金在自动结息周期的结息日适用的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钱生钱B”本金自动结息周期的非结息日在适用的1天通知存款利率,前述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适用于相应档次通知存款的法定利率为准,若结息日及/或非结息日的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中国民生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 相应通知存款利率执行。该利率以年利率表示,换算为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计算。
活期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法定利率,若法定利率不存在或允许浮动则按中国民生银行届时依法确定的利率执行。
民生卡:指客户在本协议首部指定的、用于办理本协议“钱生钱B”业务的客
户开立在民生银行的借记卡。
签约活期账户:指客户在民生卡下同意并指定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钱生钱B”业务的不同币种的活期钞户或汇户。不同币种的签约活期账户项下,分别可以最多关联7个起息日互不相同的钱生钱B账户。
有效余额:指签约活期账户的账面余额扣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被限制使用之外的剩余金额。
活期最低留存金额:指客户与民生银行约定的,保留在签约活期账户内不参与资金自动归集的金额。目前民生银行设定的“钱生钱 B”最低留存金额为人民币 2000元。客户可以在不低于该最低留存金额的前提下确定本服务协议项下的留存金额。
活期资金余额:指签约活期账户内的有效余额扣除留存金额后的资金。
最低起存额:指民生银行设定的“钱生钱 B”自动归集起点金额。只有当签约活期账户的活期资金余额达到起点金额时,活期结算账户中的活期存款方可从活期结算账户转入到“钱生钱 B”账户进行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安排。本协议约定的目前 “钱生钱 B”的起点金额为 5 万元人民币/按民生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的等值外币;但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业务需求对起点金额进行调整并告知客户,调整于民生银行通知确定的日期生效。
“钱生钱B”账户: 指民生银行为执行本协议,在签约活期账户项下开立的用于存放“钱生钱B”本金的子账户,一笔钱生钱B本金对应一个“钱生钱B”账户。
“钱生钱B”本金:指客户存入签约活期账户并指明适用于本协议且经民生银行审核同意的活期存款资金,即根据客户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从客户签约活期账户转入“钱生钱B”账户的资金。
起息日:指每笔“钱生钱B”本金自动购买(按本协议第3.1,3.2款处理)存入民生卡内的“钱生钱B”账户之日。
结息日:就每笔“钱生钱B”本金而言,自起息日当日起每满一个自动结息周期的对应日均为一个结息日,例如自动结息周期为七天而起息日为星期三则此后星期三即为结息日。
中断事件:就每笔“钱生钱B”本金而言,指导致本协议下的自动通知和自动
购买操作无法继续或者受到不利影响、“钱生钱B”被移出“钱生钱B”账户的下述情况:有关通知存款的法令变化、行政/司法机构冻结或扣划、客户自行支取活期账户资金、客户行使T+0资金使用便利(按本协议第3.7款处理)、客户的担保权利人/债权人行使权利导致资金划转或者其他属于客观环境变化、客户自身原因及有权第三方行使权利的类似情形。中断事件导致钱生钱B本金、收益发生损失的,由客户承担。
终止事件: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就每笔“钱生钱B”本金而言,指发生中断事件且 “钱生钱B”本金在减去受中断事件影响的款项部分后的剩余金额低于民生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2)就每笔“钱生钱B”本金而言,指发生中断事件且执行新自动购买(按本协议第3.2款处理)时,扣除同币种同钞汇属性的活期留存额后,达不到民生银行规定的最低起存额;(3)客户主动解约。
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1.2 经办行是民生银行一方(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执行本协议的民生银行营业机构。经办行仅依中国民生银行总行的授权行事。
2、声明与保证
2.1 双方中的每一方均在此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2 客户保证本协议下的“钱生钱B”本金是该方合法所有的资金,依法可以用作本协议下的“钱生钱B”,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应遵守的法令或任何协议/合同、承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需通知他人或获得他人同意则客户已进行通知及获得同意。
3、交易安排
3.1 客户知悉且同意,“钱生钱B”产品具有自动购买功能,即客户申请开通本业务时自愿向民生银行申请开通自动归集功能(本功能简称为“自动购买”),即只要客户在民生卡项下指定了签约活期账户,且任一签约活期账户内的活期资金余额
达到或超过民生银行确定的最低起存额,则民生银行系统自动将该部分活期资金余额全部作为“钱生钱B”本金转入“钱生钱B”账户并执行本协议下的账户交易;民生银行有权调整活期最低留存金额、最低起存额、取整位或/及自动结息周期限制条件,具体标准以交易时民生银行的设置为准。
如客户不同意开通自动购买功能的,请勿购买“钱生钱 B”产品,客户可选择民生银行其他通知存款产品。
3.2 每笔“钱生钱B”本金的交易安排:
3.2.1自起息日起全部“钱生钱B”本金视为通知期限为七天的通知存款;
3.2.2客户成功签约“钱生钱B”产品后,客户自愿并同意做出以下授权:
(1)客户向民生银行发出了于每个结息日提取全部“钱生钱B”本金的取款通知,并在该结息日将全部“钱生钱B”本金及本期所获得的税后利息收益(指当期通知存款利息款扣除应缴利息税之后的余额)转入相应的签约活期账户;
(2)客户同时授权民生银行将(1)款所述本金及利息收益与A款所述结息日当日将相应签约活期账户项下的剩余资金合并加总,进行新的自动购买交易,当日作为新的起息日;
(3)客户同时就(2)款所述的新交易向民生银行发出在下个结息日提取该笔钱生钱B本金及利息收益全部款项的通知,依次类推。
3.2.3以客户未在自动结息周期届满前支取“钱生钱B”账户项下资金为前提,民生银行于每个结息日按照当日适用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客户的当期利息收 益;
3.2.4执行上述自动通知和自动购买以本款约定为依据,视为客户每次自动提出,无须客户另行提出通知或要求。
3.3发生中断事件的处理:
任一笔“钱生钱B”本金发生中断事件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3.3.1受中断事件影响的“钱生钱B”本金部分,民生银行按照第3.4.1款的约定计付本金及收益;
3.3.2如果全部“钱生钱B”本金在减去受中断事件影响的款项部分后,“钱生
钱B”账户项下剩余金额仍高于最低起存额的,则该剩余金额仍适用本协议的交易安排继续进行自动通知和自动购买操作;
3.3.3如果全部“钱生钱B”本金在减去受中断事件影响的款项部分后,“钱生钱B”账户项下的剩余资金低于最低起存额的,则该笔资金发生本协议约定的第(1)类终止事件,按照本协议第3.4.1款的约定计付本金及收益。
3.4 发生终止事件的处理
3.4.1 任一笔“钱生钱B”本金发生终止事件的,自动终止本协议对该笔“钱生钱B”本金的适用,但不影响其他“钱生钱B”本金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交易。
发生终止事件的任一笔“钱生钱B”本金,民生银行将终止日的“钱生钱B”本金金额和该期税后利息收益(若终止日为结息日则利息收益按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算,若终止日非结息日,则人民币资金利息收益按终止日一天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外币资金按终止日活期存款利率结息)合并后,于终止日起改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不适用通知存款规则与利率,也不再进行自动通知及自动购买的操作。
3.4.2全部“钱生钱B”本金发生终止事件的,则本协议自终止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全部“钱生钱B”本金项下的任一笔本金均按照第3.4.1条的约定计付本金与收益。
3.4.3客户有权主动解约,解约时支取对应的签约账户下全部“钱生钱B”本金,并按照3.4.1条的约定计付本金与收益。
3.5 针对本协议:
客户有权终止本协议对任一签约活期账户的适用,被终止的签约活期账户项下的全部钱生钱B本金随之终止并按照本协议第3.4.1条的约定计付本金与收益后不再适用本协议,其他未被终止的签约活期账户项下的钱生钱B本金不受影响,继续适用本协议。
客户终止任一签约账户的,但此种情况下客户应于终止日之前提前到民生卡主账户开户行柜台或通过民生银行提供的其他渠道办理相关手续;
3.6 本协议生效后,民生卡自身包含的银行卡功能仍予保留,民生卡内普通活期存款账户内资金不能满足取款、转账、消费支付、被冻结/扣划等资金使用需求时,缺额资金将根据客户预设条件或根据民生银行依法行使权利的需要或根据其他合法
依据,而从“钱生钱B”账户内按民生银行系统设置的顺序规则从各个“钱生钱B”账户内依次划拨,由此发生的“钱生钱B”本金划转视同客户自身提款并适用本协议关于中断事件和终止事件的规定。此外,由于系统设置冲突或其他原因,客户选定本协议下的产品后,将不能同时选用民生银行的某些其他指定产品,具体以购买页面民生银行系统展示为准。
3.7 民生银行在本协议下向客户提供特定条件下的“T+0”资金使用便利,即:在民生银行指定区域内,客户需使用、冻结/扣划民生卡内资金时,若所需资金超过民生卡内可用的活期资金余额,则对于超额部分,客户可在不超过卡内同币种“钱生钱B”账户内所有“钱生钱B”本金总额的限度内记账支用。如果客户在当日民生银行进行日终处理之前将同币种资金存入民生卡内使民生银行得以扣减而另行偿付上述超额支用款项,则民生银行将视同客户未发生“钱生钱B”账户资金的支取也不视为发生“钱生钱B”账户资金的中断事件/终止事件。
因客户超过交易当时可用活期资金余额支用民生卡内资金而产生的风险、损失以及有关“钱生钱B”本金发生中断事件/终止事件等后果由客户承担。
4、税 费
民生银行和客户应各自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交纳的税费。民生银行根据法令的规定或税务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代扣代缴客户应缴的利息税。
5、保 密
任何一方均应就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因订立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应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依照法令或行政/司法/一方股票或债券上市的交易所的要求而适当披露的,不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6、风险提示
民生银行保障客户的“钱生钱B”本金不受损失,但由于可能发生利率调整、司法扣划、单方终止等情形,故客户预期的获利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民生银行对此不提供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提示客户注意的风险是:
(1)利率风险:通知存款利率处于不断调整之中且一般低于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因本协议下的产品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故客户的收益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投
资方式运用资金而产生的收益;“钱生钱B”本金适用结息日的存款利率,客户在存入“钱生钱B”本金时无法准确判断其具体收益;
(2)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允许质押给民生银行之外的其他当事人,发生客户提前提款等中断事件或终止事件可能引起不超过自动结息周期的利差损失;
(3)汇率风险:如果“钱生钱B”本金是外币,则客户应注意汇率波动的风险,即在不同币种间进行兑换时可能会产生亏损。
7、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的法令;客户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可拨打民生银行服务热线 95568,或通过我行官网在线客服、微信客服、线下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反映,也可向我行服务监督邮箱95568server@cmbc.com.cn发送电子邮件,我行将及时受理并做出答复。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如未选择解决方式,则由民生银行住所地的法院诉讼管辖:
□由民生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其他 。
8、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
未经民生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或义务,也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益设立信托或设定担保。
9、其 他
9.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项产品及相关事宜的全部及最终协议,并取代此前由双方达成(或由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形式的协议、承诺或保证。
9.2 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9.3 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协议书之目的,客户客户自愿授权民生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客户基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
姓名 );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开户行、户名、账号、余额、 账户状态等账户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交易信息)。民生银行应妥善保管所
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至本协议项下业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5 年,如遇客户
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 3 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客户有权撤回对民生银行个人信息的授权,如撤回授权,将导致民生银行无法继续向客户提供“钱生钱 B”产品服务。客户撤回授权后,民生银行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删除乙方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知悉并理解,本协议项下产品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保存期限届满等法定情形下,客户有权要求民生银行删除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客户个人信息,民生银行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客户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未届满的,待保存期限届满后删除,或删除客户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民生银行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为履行本协议及满足国家监管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客户同意民生银行为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客户身份识别、监管报送等目的,向反洗钱相关机构、监管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客户的“钱生钱 B”业务办理情况。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网点或服务电话 95568 行使法律赋予客户对个人信息的知
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删除权、更正及补充权等,还有权要求民生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9.4 民生银行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客户知悉其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客户损失的风险。
9.5 客户与民生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不通过民生银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客户与民生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民生银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客户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9.6 民生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最低留存限额、起点金额、取整位或/及自动结息周期限制条件)或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民生银行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 3 个月进行公示,请客户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若客户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书面或其他民生银行提供的方式通知民生银行终止本协议。
9.7 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最低留存限额、起点金额)或终止,民生银行在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公告渠道通知客户后,据此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民生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 95568 进行咨询,以便民生银行就前述内容为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9.8 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客户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客户同意,为处理纠纷需要,银行可选择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客户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客户授权银行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如遇法律纠纷,银行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9.9 客户在民生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本业务时,通过民生银行提供的电子渠道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勾选、点击确认、在民生银行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视为客户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客户自愿同意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自客户进行前述确认且成功开通服务之日起生效。客户通过上述形式完成的民生银行任何系统电子数据的填写、提交或确认的,均视为客户有效的确认及签署行为。
客户在此声明:客户在申请开通“钱生钱 B”账户服务前,民生银行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服务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客户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客户已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并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在确信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客户确认完全同意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 6 条风险提示条款、第 9.6条公示规则条款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