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金额(P) 申购费率 P<100 万 0.8% 100 万≤P<500 万 0.5% 500 万≤P<1000 万 0.3% 1000 万≤P 1000 元/笔
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更好的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在切实保护现有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将自 2020年6月16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和《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份额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加C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代码并分别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或C类份额相对应的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
类份额。A类和C类份额收费模式和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收费模式(代码:860005)
(1)A类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P) | 申购费率 |
P<100 万 | 0.8% |
100 万≤P<500 万 | 0.5% |
500 万≤P<1000 万 | 0.3% |
1000 万≤P | 1000 元/笔 |
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份额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A类份额赎回费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按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 间(Y) | 赎回费率 |
Y<7 日 | 1.50% |
7 日≤Y<30 日 | 0.75% |
30 日≤Y<365 日 | 0.50% |
365 日≤Y<730 日 | 0.2% |
Y≥730 日 | 0 |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对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有时间不少于7日的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3)A类份销售服务费
x集合计划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收费模式(代码:860030)
(1)C类份额申购费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每日从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
(3)C类份额赎回费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
Y<7 天 | 1.50% |
Y≥7 天 | 0 |
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对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有时间不少于7日的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二、资产管理合同的修订内容
改动位置 | 原合同条款 | 变更后合同条款 |
第三部分 释义 | 增加: 53、销售服务费:指从集合计划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集合计划市场推广、销售以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集合计划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赎回规则、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本集合计划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各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份额:指依据资 |
为确保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加C 类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未对原有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公 司已就修订内容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产管理合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56、C 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同,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要求收取的赎回费除外),并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份额 | ||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基本 | 增加: 七、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 | |
情况 | x集合计划根据申购、赎回规 | |
则、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集 | ||
合计划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
A 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 | ||
同,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 ||
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 | ||
但不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 | ||
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 ||
C 类份额:指依据资产管理合 | ||
同,不收取申购赎回费(按法 |
律法规要求收取的赎回费除外),并从本类别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 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和C 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T 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资产净值/T 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余额总数。 有关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 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 |
适当程序后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集合计划份额类别设置、对集合计划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集合计划份 额持有人大会。 | ||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管理人不得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 1、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 划财产承担。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由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6、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集合计划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 计划财产承担。 4、A 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6、本集合计划A 类份额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 方法、A 类和C 类份额的赎回 | |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管理人根 | x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 |
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 法和收费方式由管理人根据 |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管理 | 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 |
人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管理人 | |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 可以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 |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 |
x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 |
介上公告。 |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 |
上公告。 | ||
第六部分 集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合计划份额的 |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 | (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 |
申购与赎回 |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
九、巨额赎回 |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
的情形及处理 |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
方式 | 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 | 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 |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 |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 | |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 |
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 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 |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 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 |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 |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 |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 |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 |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 |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 |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 |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 |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 |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 |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 |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 |
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 | 日的该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 | |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 |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 |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 |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第六部分 集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合计划份额的 |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
申购与赎回 | 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 | 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重新 |
十、暂停申购 |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
或赎回的公告 |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 |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 |
和重新开放申 | 额净值。 | 划份额净值。 |
购或赎回的公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
告 |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 |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 |
停结束,和计划重新开放申购 | 停结束,和计划重新开放申购 | |
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 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集合计划 |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 |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集合计 |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集 | |
划份额净值。 | 合计划份额净值。 |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 |
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 2 | 周,暂停期间,管理人应每 2 | |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 | |
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 | 停结束,集合计划重新开放申 | |
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 2 | 购或赎回时,管理人应提前 2 | |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集 |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集 | |
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 合计划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 |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 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 |
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
第七部分 集 | 住所:xxxxxxxxx | xx:xx(xx)自由贸易 |
合计划合同当 | 1508 号 17 层 | 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
事人及权利义 | 26 层 | |
务 | ||
一、管理人 | ||
(一)管理人 | ||
简况 | ||
第七部分 集 | 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 | 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 |
合计划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 | 的合法权益。 |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 x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 x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第十二部分 |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 基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
集合计划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 基准 | 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集合计划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1、某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类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 产净值及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后,将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后,将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 额净值错误。 |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 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 |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 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 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 用于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集 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 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 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和各类集合计划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 | 增加: 3、销售服务费; |
与税收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 ||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管理费 |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E×管理管费率÷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 1、管理人的管理费 不同类别份额的管理费分别计算,从相应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中扣除。 A 类份额、C 类份额年管理费率为 1.0%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G=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 |
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 ||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 ||
支付日期顺延。 | ||
2、托管人的托管费 | 2、托管人的托管费 | |
x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 |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 |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8%年 | 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8% | |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 | |
T=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 | 法如下: | |
数 | T=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 | |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 | 数 | |
管费 |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 |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管费 | |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 | |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 值 | |
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 |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 | |
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托 |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 |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 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 | |
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 | 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经托 | |
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 |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 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 | |
x。 | 性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 |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 ||
支付日期顺延。 | ||
第十五部分 | 增加: |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集合计划的销售服务费 x集合计划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的集合计 划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 | |
提。计算方法如下: | ||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 | ||
年天数 | ||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 ||
售服务费 | ||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的集合计 | ||
划资产净值 | ||
集合计划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与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集合计 划管理人。集合计划销售服务 x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收,集 |
合计划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 3、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 4、上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 |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同一类别每一集合计划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第十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
六、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集合计划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集合计划登记机构可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集合计划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三)集合计划净值信息 |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 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
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 后一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 |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 (六)临时报 告 |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某一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第二十五部分资产管理合同内容摘要 | 根据变更条款相应修改本章节合同内容摘要 |
三、《托管协议》及资产管理合同摘要的修订内容
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资产管理合同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登载于公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的补充,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网站: xxx.xxxxx-xx.xxx或客户服务电话:9552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