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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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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4 日,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山水”)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签署了《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鉴于上述事项,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亿城山水签署《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基于对事实和《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亿城山水就《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的签署进行公告的必备文件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合同相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与亿城山水本次签署《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为百年人寿。
经核查,本所认为,百年人寿作为签约主体是真实存在的。
二、合同相对方签署合同的资格
经核查,本所认为,百年人寿具有签署《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的合法资格。
三、合同的签署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根据亿城山水和百年人寿签订的《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亿城山水向百年人寿出售亿城堂庭项目(虹都名苑/虹都中心)剩余房屋,包括写字楼、集中商业、商铺、酒店式公寓及车位,总可售面积 102964.89 平米及车位 1149 个,整体打包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1,272,743,16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亿柒仟贰佰柒拾肆万叁仟壹佰陆拾元整。合同还就具体合同标的、收购流程、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由亿城山水、百年人寿各自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的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项下亿城山水与合同相对方百年人寿真实存在,具有签署合同的合法资格,并且《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的签署和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天津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亿城堂庭项目(虹都中心/虹都名苑)不动产销售协议》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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