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有限公司。(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 ★ 第 2 條: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下: 1.。2.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3 條: 本公司設於 (縣/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4 條: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標記者為章程必要記載事項;其餘條文應視公司需求決定是否訂明。
第一章 總則
★ | 第 1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 有限公司。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 。) |
★ | 第 2 條: | 本公司經營之事業如下: 1.。 2.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 第 3 條: | 本公司設於 (縣/市),必要時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 4 條: | 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 28 條規定辦理。 | |
第 5 條: |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對外保證。 |
第二章 出資及股東
★ | 第 6 條 | x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 元。 |
★ | 第 7 條: | 本公司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
第 8 條: | 本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 | |
第 9 條: | 本公司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 (或 本公司每一股東按出資額每 元分配 1 表決權) |
第三章 董事
★ 第 10 條:本公司置董事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或
x公司置董事 人、並置董事長1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
第四章 經理人
第 11 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 29 條規定辦理。
第五章 會計
1 年 1 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 | |
第 12 條: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造具下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方案B:1 年 2 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 | |
第 12 條: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
第 13 條: | 本公司前半會計年度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於後半會計年度終了前,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經董事同意。 |
第 14 條: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造具下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方案C:1 年 4 次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公司適用: | |
第 12 條: | 本公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終了後為之。 |
第 13 條: | 本公司前三季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者,應於次季終了前,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經董事同意。 |
第 14 條: | 本公司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造具下列表冊請求各股東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 | 第 15 條: |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 %(或 元)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第 16 條: | 本公司分派員工酬勞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或 條件)之控制或從 屬公司員工。 | |
第 17 條: |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 10%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再由股東同意分派股東紅利。 |
★ | 第 18 條: | 本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之。 |
第六章 附則
第 19 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
★ | 第 20 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 年 月 日 第 1 次修正於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