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P359295(6)住址:香港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P373770(9)住址:香港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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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440524194503135416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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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440524194811245422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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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000000(0)住址:香港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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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000000(0)住址:香港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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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440524197209125413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以上各方合称“协议各方”)
鉴于:
1、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美控股”)系一家股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联美控股拟发行股份购买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
司(简称“沈阳新北”)100%股权和国惠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国惠新能源”)100%股权。
2、联美控股目前控股股东为联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联美集团”),联美集团股东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美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拉萨控股”)和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拉萨投资”);xxx持有拉萨控股 89.79%的股权、持有拉萨投资 90%的股权,xxx持有拉萨控股 10.21%的股权、持有拉萨投资 10%的股权。
3、沈阳新北为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联众新能源”)和联美集团共
同持股企业,其中联众新能源持有其 81.76%的股权、联美集团持有其 18.24%
的股权;国惠新能源系联众新能源全资子公司。
4、联众新能源系沈阳联众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昇晖国际有限公司持有沈阳联众科技有限公司 75.39%的股权,沈阳联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沈阳联众科技有限公司 24.61%的股权;昇晖国际有限公司系注册于香港的企业,其股东为xxx和xxx;xx联美科技有限公司系xxx、xxx、xxx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5、协议各方的关系为,xxxx苏武雄系夫妻关系,xxx、xxx、xxx均系xxxxxxx儿子。
6、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联众新能源将成为联美控股的控股股东,协议各方将成为联美控股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就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联美控股的共同控制事宜,协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协议各方特此确认如下:
1、虽然根据工商登记,xxx通过直接控制联美控股控股股东联美集团的股东拉萨控股和拉萨投资从而作为联美控股实际控制人披露,xxx通过持股拉萨控股和拉萨投资从而间接持有联美控股股份。但xxx、xxx通过拉萨控股、拉萨投资及联美集团间接持有的联美控股的股份代表的是xxx、xxx夫妻以及xxx、xxx、xxx五人的家族整体利益。
在xxx、xxx对联美控股行使控制权或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时,x
xx、苏武雄以及xxx、xxx、xxx五人均会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xxx、xxx对联美控股控制权或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的行使均反映和代表了xxx、苏武雄以及xxx、xxx、xxx五人的意志和一致意见。
2、正迅控股有限公司系注册xx属维尔京群岛的境外企业、香港灏汲实业有限公司系注册于香港的企业,均由xxx、以及xxx、xxx、xxx四人共同出资,代表的是xxx和苏武雄夫妻以及xxx、xxx、xxx五人的共同权益,由五人共同拥有实际控制权。自 2008 年以来至沈阳新北、国惠新能源变更为内资企业前,协议各方通过共同控制的正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灏汲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共同控制了沈阳新北和国惠新能源,协议各方对沈阳新北和国惠新能源共同控制权的行使均建立在各方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且保持了惯有的一致性。
二、协议各方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联美控股共同控制的约定
作为联美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协议各方约定如下:
1、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协议各方将延续过往对联美控股共同实际控制的关系,在行使任何涉及联美控股实际控制人权利或作为实际控制人作出决策时,均需经协议各方充分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
如经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股份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意见,协议各方均应遵循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意见。
2、协议各方将保持共同实际控制联美控股的稳定性,未经协议各方中的其他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所直接持有的昇晖国际有限公司或沈阳联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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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