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與 學生交流項目協定書(範本)
(非 985、211)
103 年 8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教育部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文(二)字第 1040064830 號函備查
依據國際處 104 年 10 月 5 日第一科大國際郵字第 1041860239 號簽呈配合修正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與 x著「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平等互惠」的原則,經雙方協商,就兩校學生交流事宜達成如下協定:
一、合作方式
(一)雙方同意根據學生意願,每學期互派學生至交流學校學習,學習結束後返回派出學校繼續完成學業。
(二)雙方每年協商確定下一年度雙方學生交流的名額,可供學生修習之課程清單,及收費標準及方式。
(三)學生應遵循交流學校課程研修規章,選擇課程修習。
(四)雙方學生交流之名額及學習期限,應受雙方教育主管單位法令之限制。
(五)本協定書的適用對象為雙方學校參加交流計畫的學生。二、選拔範圍
雙方從各自學校就讀的學生中,根據學習成績、科研能力、綜合素質等項目,選拔到交流學校學習。
三、學生管理
(一)雙方需指定相關部門負責學生在交流期間學習及生活的管理工作,其管理辦法將參照交流學校之管理規定執行。
(二)雙方應儘量安排學生與其所屬學校學生進行各項交流活動,使交流計畫取得最大的效益。
(三)雙方選定學生後,交流學校給予學生各方面的協助與輔導,使學生能儘快適應新環境。
四、費用
參加交流計畫之學生應自行負擔研修費用、住宿、食費、旅費、交通費、出入境手續費、保險費等所有費用。
五、執行
(一)本協定書內容由雙方校長指定學校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執
行。
(二)學生必須遵守當地法律及對方學校之校規。
(三)雙方應按情況,提供學生辦理出入境手續必要之協助,學生要自行負責取得相關入境許可及遵從有關兩岸出入境法規等條文。
(四)學生應於指定時限內,向交流學校繳交相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五)本協定自完成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年。協定期滿時,如任何一方並無終止之異議提出,得另行簽署延長期限。協定
書中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後解決。如任何一方擬單方面終止本協定,應在預定終止日期六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中止協定的要求。在本協定終止之前已開始或已經存在的學生交流之學習活動不受協定終止的影響,相關學生仍可依原定計畫完成在交流學校的學習。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校長 xxx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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