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望子信息技术 (上海) 有限公司 Cybozu Garoon 4 服务许可规章
才望子信息技术 (上海) 有限公司 Cybozu Garoon 4 服务许可规章
对购买了上部记载的才望子信息技术 (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称“Cybozu 上海”)的服务(以下称“本服务)的利用权(以下称“许可”)法人、团体及个人的各位(以下称“客户”)的提醒:本服务许可规章(以下,称“本规章”)是客户与 Cybozu 上海间签订的关于本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条件的法律合同。客户于申请购买本服务许可前拥有确认本规章之内容的手段或机会的,则于向 Cybozu上海申请购买之时,于申请购买前无该手段或机会的,则于剥离黏附于许可密匙证明书上的保护贴纸时或开封记载许可密匙的电子文件时,分别被视为同意受本规章之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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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x规章之条款中用语的定义如下:
(1) “客户”是指,同意本规章之条款后根据 Cybozu 上海规定手续申请利用本服务的法人•团体及
Cybozu 上海许可利用本服务的人。
(2) “该软件”是指,为本服务对象的下述软件、客户合法地从 Cybozu 上海取得使用许可权之物。该软件:Cybozu Garoon 4
(3) “服务许可”是指,可于本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利用本服务的权利。另,客户购买该软件的新用户许可的,第一年度的服务许可包含于该软件的新用户许可中。因此于第一年度的服务期间可免费利用本服务。
(4) ““服务许可密匙”是指,证明客户被许可利用本服务之物,是 Cybozu 上海向客户发行的记载于注册密匙证明书中之物。客户可通过将服务许可密匙注册于该软件而利用本服务。
(5) “服务许可费”是指,服务许可的费用。服务许可费根据该软件的种类和被许可的用户数而变动。
(6) “服务提供期”是指,客户可利用本服务的期间。
(7) “服务终止日”是指,客户的该软件中的新用户许可用注册密匙证明书或本服务许可密匙中表示为“服务终止日”的日期。
(8) “服务内容说明书”是指,初次购买本软件时单机版中附带的、作为“服务许可的内容”用于介绍本服务内容的说明书。Cybozu 上海将随时对服务内容说明书进行更新。对于在本服务使用期内的客户,无论客户是否认知,更新服务菜单时,会在 Cybozu 上海的主页上随时更新、公布,并自动订正、更改后直接启用。
另外,对于本服务使用期届满后希望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客户,无论客户是否认知,在 Cybozu
上海的主页上公布最新版的服务菜单,并自动订正、更改后直接启用。
(9) “服务受托方”是指,Cybozu 上海向其委托本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者。
(10)“各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是指, 此服务系统中提供信息内容来源的人。
2. 服务的实施
(1) Cybozu 上海根据本规章的条款,对申请本服务的客户提供本服务。
(2) 本规章应适用于利用本服务时的 Cybozu 上海与客户之间一切关系。
3. 服务内容
x服务的内容应按照服务内容说明书中所记载
4. 服务许可费
x服务的服务许可费,应按照另行规定。为利用本服务所需的服务许可的种类及服务许可费,根据于输入服务许可密匙之日客户利用的该软件的种类和被许可的用户数而不同。
5. 客户的权利及限制
(1) 客户可于购买的服务许可的范围内享受本服务。
(2) 服务提供期应与本服务的申请日和利用开始日无关,为“Cybozu 上海同意了客户的申请后,自 Cybozu 上海对客户发行服务许可密匙之时起至服务的终止日为止”。另,为于本服务的终止日后继续本服务而购买继续的服务许可(以下称“继续服务许可”)时,服务提供期延长至该继续服务许可密匙中记载的服务终止日。
(3) 通过将服务许可密匙注册于该软件可利用本服务。因此,请客户收到了服务许可密匙后,迅速注册于该软件。即使因无论客户的故意、过失而没有注册本服务许可密匙时,及于申请了本服务后注册服务许可密匙之前,该软件的用户数发生变更时等而不能享受本服务的,Cybozu 上海也不负任何责任。且,Cybozu 上海一概不向客户退还于服务提供期的途中注册、解除服务许可密匙时的未享受服务期间的服务许可费。
(4) 客户不论是否为同一,或不论是否为同一时期,不得于任何软件中并行使用及再使用 1 个服务许可密匙。
(5) 1 个服务许可中被许可的用户数及其他服务许可内容不可被分割成复数。
(6) 客户可在不超过服务许可中被许可的用户数的范围内,且仅使注册于该软件的被许可使用的用户利用本服务。因此,客户不可将本享受服务的权利转让、出借、租赁、转卖或许可其利用、赋予给第三方。且,不可进行本服务许可密匙的复制、分发、出借、传播、租赁、设定担保等。
(7) 客户转移安装了该软件的服务器时,必须将本服务许可密匙的数据也作为与该软件一体而转移。
(8) 客户不可修正、翻译、变更、改造、分析与本服务相关的文档或程序,不可制作衍生服务。
(9) 本服务有时会根据除了本规章之外还提供的各服务的规定而被处理。此时,客户也应受该等规定的约束。且,由各信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等的使用权是基于客户与各信息内容提供者间所签订的许可协议。
6. 客户的姓名、联系地址等
(1) 就于申请本服务时向 Cybozu 上海通告的姓名、名称、地址、居所及其他联系地址等(以下统称“联系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客户应迅速将其变更内容向 Cybozu 上海及本服务的委托对象进行通告。
(2) 如有前款的通告时,有时会要求客户向 Cybozu 上海及本服务的委托对象提出证明通告的内容为事实的文件。
(3) 如有关于客户的联系地址等的变更的通告时,自此以后 Cybozu 上海对客户的联系、通知向变更后地址发送。无本条第 1 款的通告而联系地址变更时,以 Cybozu 上海及本服务的委托对象对变更前的联系地址等通知、联系,或无法与客户联系为起因,对关于客户、服务利用者及第三方产生的任何损害一概不负责任。
(4) Cybozu 上海为提供•管理本服务及或对客户提供关于本服务的信息和服务而使用客户提供的联系地址等。
7. 限定保证
(1) Cybozu 上海对本服务于重要之处按照 Cybozu 上海提供的服务说明书中所记载的予以保证。Cybozu 上海为解决客户的问题会在合理的范围内努力、提醒客户或提供技术。但,本服务的欠缺不以 Cybozu 上海为起因时,则不属于本保证的对象。
(2) Cybozu 上海违反前款中记载的保证事项时,客户可请求解除本规章。Cybozu 上海应根据客户的解除请求,就该违反事实发生日的下一个月以后的服务提供期的剩余期间,按月计算返还服务许可费。
(3) 基于前款的解除请求,应于该违反事实之发生日起 60 天以内,以附上证明购买本服务许可的许可密匙的文件及证明该违反事实的内容及发生日的文件进行。
8. 其他的保证
(1) 客户应在此确认及同意,前条规定的保证是关于本利用服务的唯一的保证,其他全部的危险仅由客户承担。
(2) Cybozu 上海及本服务的委托对象,不向客户及其他第三方就包括因利用,或未利用本服务及通过本服务的其他服务而发生的营业价值的损失、业务停止、计算机故障引起的损害、其他
所有商业损害、损失的一切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随性或结果性的损失、损害负责。并且,Xxxxxx 上海不对第三方的任何投诉负责。本公司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任何信息或建议不为进行新的保证,或不为于其他任何意义上扩大本规章的各条款的范围。且 Cybozu 上海不保证本服务满足客户的要求。
(3) 客户因利用本服务或通过本服务的其他服务,对其他利用者或第三方造成损失时,客户以自己的责任及费用解决,Cybozu 上海不负任何责任。
(4) Cybozu 上海及本服务的受托方对本服务的内容及客户通过本服务获得的信息等的完整性、正确性、确实性、有用性等不进行任何保证。
(5) 基于包括互联网的网络障碍、天地变异等的不可抗力,Cybozu 上海判断不能履行债务时, Cybozu 上海有时会停止、中断本服务的提供。此时,Cybozu 上海应对基于该不履行的一切债务免责。
(6) 即使因本规章的第 12 条(服务的暂时停止)及第 13 条(服务的变更•部分废止),导致不能提供服务时,关于客户已支付的服务费等一概不予退还。
(7) 本规章项下产生的 Cybozu 上海及本软件的供应方的责任,以就该服务提供期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为上限。
9. 委托
Cybozu 上海可未经客户的事先同意而将本服务的全部或一部分委托给第三方。
10. 权利的归属
关于构成本服务的实施环境的全部程序、软件、服务、手续、商标、商号等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有形、无形的财产权,应归属于 Cybozu 上海、才望子株式会社(Cybozu, Inc. 日本国)、或向 Cybozu 进行使用许可的第三方,未向客户转让或进行本规章中规定以外的使用许可。
11. 注册密匙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不正当使用的禁止
(1) 不论故意、过失且不论本服务终止之前后,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关于服务许可密匙的全部信息。
(2) 禁止任何违反本规章之条款的服务许可密匙的不正当使用。
12. 本服务的暂时停止
(1) Cybozu 上海属于以下各项的任何一项时,有时会停止及紧急停止本服务的提供。
i 为提供服务所需的服务系统的维护、电子通信设备的保养或因工程上不得已时,或于该等发生不得已的障碍时;
ii 因本服务系统受到明显的负荷或障碍而判断难以提供正常服务时;
iii 认知了有由于服务的提供,客户或第三方遭受明显的损害的可能性时;
iv 因电子通信事业业者或境外的电子通信事业团体中止或停止电子通信服务的提供而难以进行本服务的提供时。
(2) Cybozu 上海因前款各项的规定停止服务的提供时,事先向客户通知该内容。但,不限于紧急、不得已的情况。
(3) Cybozu 上海原则上不受理客户及第三方的紧急停止之要求。
(4) 因停止及不能停止本服务而使客户及第三方蒙受损失时,Xxxxxx 上海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客户应同意此。
13. 服务的变更•部分废止
无论客户是否认知,Cybozu 上海可变更或部分废止本服务的内容等。最新的服务内容,应由服务内容说明书规定。且,变更本服务内容时,Cybozu 上海应于变更的 2 周以上之前通过于 Cybozu 上海的主页及其他 Cybozu 上海提供的手段向客户通知该变更内容,但无论客户是否认知,应适用最新的服务内容。
14. 服务的废止
Cybozu 上海可因故基于本规章全部废止本服务的提供。另,全部废止本服务的提供时, Cybozu 上海应于该废止日的 1 个月以上之前通过Cybozu 上海的主页及其他Cybozu 上海提供的手段向客户通知该内容。
15. 解除
(1) 客户违反本合同的即使一个条款及条件的,Cybozu 上海可对客户不经事先任何催告而立即解除本服务规章。
(2) 客户希望于本服务期间中途解除时,应在与服务内容说明书中记载的 Cybozu 上海客户中心联系后,进行规定的手续。
(3) 本规章解除时,客户必须于从该软件删除全部服务许可密匙的同时,将附随本服务而安装的全部软件、程序等废除。
(4) 除本规章第 7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无论任何解除理由,一概不退还客户已支付的费用等。
(5) 即使本规章解除的,关于本规章的条款第 11 条(注册密匙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不正当使用的禁止)其后也持续。
16. 再签约
x规章解除的客户希望再次签约时,应重新签订合同。此时,Cybozu 上海不作过去因客户利用本服务而被制作、注册的数据的恢复或继续利用的保证。
17. 变更
Cybozu 上海可变更本规章的条款的内容,本规章的条款变更后的本服务的利用费及其他提供条件应按照变更后的规章之条款。且变更本规章之条款时,Cybozu 上海于变更的 2 周以上之前通过 Cybozu 上海的主页及其他 Cybozu 上海提供的手段向客户通知该变更内容,但无论客户是否认知,适用最新的规章。
18. 准据法及附则
(1) 本合同除适用关于法律抵触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 有关本合同或本软件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遵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上海市通过仲裁予以终局解决。
19. 其他
(1) 关于本服务的利用,产生根据本规章的条款及服务内容说明书无法解决的问题时,于客户及 Cybozu 上海之间双方应本着诚意进行协商解决。
(2) 关于本规章的条款的任何之一,被适用的法令限制其效力的,该条款应于所涉的法令许可的范围内有效。且,本规章的条款的任何之一因适用的法令而无效的,其它规定应仍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