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45-60 日的期间内,以公告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需要)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中国境内监管规则及本规则对 A 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和送达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日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