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二个类别,即份额 A 和份额 B。
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更新)
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 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4
三、合同当事人 7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8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16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23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2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27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27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29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30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30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38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42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44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50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53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55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58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59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9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0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66
二十四、风险揭示 68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75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6
二十七、或有事件 78
特别约定
《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管理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委托人(即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一、前言
为规范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运作,明确《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或《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若管理人发现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
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指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或《说明书》:指《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本合同、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进行的任何修订及补充。
《管理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管理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国信证券。
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有时也简称工商银行。
委托人(或持有人):指签订并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法取得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集合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直销机构: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代销机构: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指定营业网点及有资格代理销售集合计划的其他销售机构。
推广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集合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管理、集合计划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集合计划交易确认、建立并保管集合计划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接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集合计划份额的分级:本集合计划通过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安排,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二个类别,即份额 A 和份额 B。
份额 A: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的一类份额,份额A 根据投资期限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子份额。
份额 B:指具有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高的风险的一类份额。
投资周期:指份额A 子份额Ai 的投资期限 i,即份额 Ai 自申购日起每满投资期限i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可退出(遇节假日顺延)。例如,子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
杠杆比率:指集合计划净资产与份额 B 净资产的比,也称“杠杆率”。
约定收益率:指在本集合计划正常运行情况下每个参与日通过管
理人的网站公布的Ai 份额下一投资周期的约定收益率。
额度控制:指管理人为保障份额配比符合要求,有权对份额 A 各子份额的参与额度进行控制。
存续期: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后,根据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元:指人民币元。
T 日:指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参与:指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认购参与(或认购):指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申购参与(或申购):指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的参与日委托人申请参与集合计划的行为。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证券市值、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的负债:指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已经计提,但尚未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佣金以及集合计划可能发生的其他应付款项。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
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价值。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每份额净值的方法和过程。
业绩报酬计提日: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本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分红权益登记日、份额 B 委托人的退出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为份额 B 的业绩报酬计提日。
不可抗力因素: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等。
关联方关系:本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 ||
个人填写: |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通信地址:xxxxxxx 0000 xxxxxxx
xxxx:000000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 00 x
xxxx: 000000联系电话: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10 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受目标规模的限制,但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整体运营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整体规模、份额 A 总规模及份额 B 总规模。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中小企业私募债(仅限投资有担保的品种)、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逆回购、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协议存款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 7 天(含 7 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 个月(含 3个月)以内的政府证券等现金类金融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资产配置比例
x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95%;
(2)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50%;
(3)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0%;
(4)具有约定收益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和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比例不高于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90%;
(5)权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20%,其中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投资单支股票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5%;
(6)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7)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交易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委托人在此同意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授权管理人作为本集合计划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权人,代本集合计划及全体委托人履行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的全部相关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办理、补充、解除质押,收取孳息,保全质物,对出质
人、借款人进行违约处置,处理质物和质物所及其他证券权利等。委托人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全面充分了解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对管理人的授权内容并同意进行该等授权。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3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x集合计划无固定管理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六)封闭期和开放期安排 1、开放期
x集合计划根据收益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两
类份额,即份额 A(优先级)和份额B(次级)。
份额 A 按投资周期长度分为A1D、A7D、A14D、A1M、A2M、A3M、 A4M、A5M、A6M、A7M、A8M、A9M、A10M、A11M、A12M、A13M 、A14M、 A15M、A16M、A17M、A18M、A19M、A20M、A21M、A22M、A23M、 A24M、 A25M、A26M、A27M、A28M、A29M、A30M、A31M、A32M、A33M 、A34M、
A35M 和 A36M(D 和 M 分别表示日和月)等子份额。例如,份额 A1D
的投资周期为 1 天、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份额 A1M 的投资周期为 1 个月、份额 A3M 的投资周期为 3 个月,以此类推。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份额 A 的子份额Ai,并开放参与。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管理人可在存续期内开放参与部分或全部子份额Ai(i=1D、7D、14D、1M、2M、3M、4M、5M 、6M、7M、8M、 9M、10M、11M、12M、13M、 14M、15M、16M、17M、18M、19M、20M、
21M、22M、23M、 24M、25M、26M、27M、28M、29M、30M、31M、32M、
33M 、34M、35M、A36M 或其他投资周期),每日接受份额 Ai 的参与申请(T 日为份额 Ai 的参与日),T+1 日确认份额,投资收益均按参与日公布的投资收益率计算。管理人在参与日公布份额 Ai 的发行额度的上限和其他参与条件。
子份额 Ai(A1D 除外)每满一个投资周期 i 的第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为份额 Ai 的到期日或退出日,份额 Ai 的持有人可以申请退出,管理人于下一工作日对退出申请进行确认。除退出日外,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在其他日期提出的退出申请,也不再另行以任何形式对份额Ai 的退出日作出提示。特别,子份额 A1D 于 T 日参与,T+1日份额确认后,T+2 日起每个交易日可以申请退出。
在退出日,若份额 Ai 的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将视为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按照份额 Ai 的约定收益率安排对份额 Ai 的投资收益部分退出,本金部分按退出日管理人公布的收益率在退出日继续自动重新参与份额 Ai,如果退出日 Ai 不开放参与,管理人同时安排本金部分的退出。
以 7 天期为例,假设投资者第一周的周一申请参与 A7D,第一周的周二管理人确认份额;如果第二周的周一非节假日,则周一为A7D的到期日或退出日,投资者可以在第二周的周一申请退出;如果第二周的周一和周二是假日,则退出日顺延至周三,第三周的到期日仍然为周一,以此类推。如果投资者未申请退出,到期份额的本金部分自动继续参与下一投资周期的份额(A7D);如果退出日 A7D 不开放参与,管理人同时安排本金部分的退出。
管理人向特定委托人(含管理人)不定期开放份额 B 的参与。管理人每个自然年度须至少安排 1 个开放期供除管理人之外的其他份额B 持有人退出,且需至少提前1 天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具体的退出日。因自有资金参与超比例须调整时,管理人可根据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有关法规适时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本合同变更生效后, 管理人将安排临时开放期供原份额 B 持有人退出。
如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并设置临时开放期的,在临时开放期全部份额 Ai 和份额 B 可申请退出,临时开放期具体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临时开放期的设定不改变上述有关份额退出的约定,即全部份额 Ai 和份额 B 可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但如委托人未在临时开放期退出则依旧依照上述有关份额退出的约定执行。
2、封闭期:指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申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期间。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 5 万元,每次追加金额单笔不
少于 1 千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风险收益特征
x集合计划整体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
本集合计划分级的处理使得份额B具有杠杆特性。杠杆的存在使得份额B的净值波动加大,既可以带来较高的收益,也可能面临较大损失。因此,本集合计划的份额B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
本集合计划份额A持有者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本集合计划份额B以其全部本金为份额A持有者的本金安全和收益的实现提供保障。因此,本集合计划的份额A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2、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为国信证券自身的客户和代销机构的客户。本集合计划采用份额 A、份额 B 独立销售的方式进行,份额 A、份额 B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份额 A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且欲获得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推广;份额 B 主要面向风险承受能力高且欲获得高收益的高端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 B。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公开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代销银行,仅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销及资金收付服务。工商银行不对本集合计划推介材料及集合计划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不为本集合计划垫付任何资金,不承担本集合计划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亦不承担任何偿付、保证义务及集合计划发行、兑付争议解决义务。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
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3、推广期
x集合计划推广期限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A 和份额 B 不收取参与费。
2、退出费:不收退出费。
3、管理费:年费率为 1%。
4、托管费:年费率为 0.15%。
5、业绩报酬:份额 B 年化收益率高于 15%的部分提取 50%,份额 A 不提取。
6、其他费用:包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有关注册登记费、查询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等,与集合计划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费用支出,具体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份额 A 和份额B。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存续期参与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及规模控制、参与额度控制情况开放份额 A 和份额 B 的参与,具体参与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参与的原则
(1)推广期每份额的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存续期份额 A的申购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份额 B 申购参与价格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参与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指代销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集合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
委托人承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x集合计划的份额A 和份额B 不收取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a)份额 A 和份额 B 认购参与
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推广期内参与资金的利息)/ 每份额面值(人民币壹元)
(b)份额 A 和份额 B 申购参与
份额 A 的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每份额面值(人民币壹元)
份额 B 的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 申请当日份额B 的单位净值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6、存续期规模控制及参与额度控制
管理人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决定是否开放份额 A 各子份额的参与,并进行份额 A 各子份额的额度控制,超出额度时参与申请管理人将按委托人参与时间的先后予以确认。
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整体运营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的整体规模、份额 A 总规模及份额B 总规模。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份额 A 每类份额只能在指定的开放期内退出,份额 B 持有人每个
自然年度至少可退出 1 次,具体的退出日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具体见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表述。
2、退出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份额 B 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 B 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集合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
(3)份额 B 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
(4)委托人单笔退出本集合计划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0 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合计划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
(2)退出申请的确认
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下一个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巨额退出和大额退出的情形按本合同具体的约定办理。
(3)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的划拨自退出申请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a)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证的情况下:
份额 A 的退出金额=退出份数×⎛1+ Ri(T ) × Ti ⎞ ;
⎜ 365 ⎟
⎝ ⎠
(b)份额 A 的本金和收益不能保证的情况下:
份额 A 的退出金额
=退出份数× M
×⎛1+ Ri(T ) × Ti ⎞
Ti ⎜ 365 ⎟
∑ Ai(T ) ×[1+ Ri(T ) ×
i,T
] ⎝ ⎠
365
(c)份额 B 的退出金额
份额 B 的退出金额=退出份数×退出当日集合计划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退出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尾差归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上述所涉公式见本合同第七部分的表述。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每类份额只能在指定的开放期内退出。退出的次数无限制。 6、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巨额退出是指在份额 A 委托人可退出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在集合计划开放期内,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
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
(a)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足够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b)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管理人对单个客户的退出申请,应当按照其退出申请份额占当日集合计划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客户当日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 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予以撤销或延期退出。委托人选择延期退出的,管理人对当日未办理的退出申请份额,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金额按照下一工作日份额 A 的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执行。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采用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两个或以上份额A 的开放日发生份额A 委托人巨额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退出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 T+1 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7、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连续巨额退出指集合计划份额 A 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退出的情形。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如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则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8、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发生连续巨额退出时;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份额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管理人网站对重新开放退出进行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新的参与信息。
(三)存续期代销机构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集合计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一) 参与比例或金额
x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B,参与
比例不少于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5%且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最长偏离期不得超过 30 个交易日。
(二)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权益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所形成的份额在本集合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与其他持有份额 B 的委托人的份额享有同等权益。
(三)存续期参与和退出的约定 1、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约束
管理人根据份额 A 开放期的参与退出情况决定自有资金的具体
参与或退出份额,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后应使得份额 A 和份额 B 的份额配比及自有资金参与比例符合要求。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2、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信息披露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并通知资产托管机构。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一)集合计划的分级设置
x集合计划根据收益及风险承担的不同,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两类份额,即份额 A(优先级)和份额B(次级)。
其中,份额 A 按投资周期长度分为 A1D、A7D、A14D、A1M、A2M、 A3M、A4M、A5M、A6M、A7M、A8M、A9M、A10M、A11M、A12M、A13M 、 A14M、A15M、A16M、A17M、A18M、A19M、A20M、A21M、A22M、A23M、
A24M、A25M、A26M、A27M、A28M、A29M、A30M、A31M、A32M、A33M 、
A34M、A35M 和 A36M(D 和 M 分别表示日和月)等子份额。例如,份额 A1D 的投资周期为 1 天、份额 A7D 的投资周期为 7 天、份额 A1M 的投资周期为 1 个月、份额 A3M 的投资周期为 3 个月,以此类推。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份额 A 的子份额 Ai,创设其他投资周期的子份额需在开放参与日前至少一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集合计划的份额配比
x集合计划的份额A 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高于 95%,份额 B 占集合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低于 5%。因份额 A 参与退出而导致偏离的,最长偏离期不得超过 20 个交易日。
份额 A 的子份额 Ai 的份额占比不作具体规定,由管理人安排参与规模。
(三)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收益应优先满足份额 A 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有剩
余收益则由份额 B 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2、如集合计划全部收益不足以支付份额 A 的约定收益,则其差额部分由份额 B 本金弥补;
3、如全部份额 B 无法弥补份额 A 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则将集合计划净资产按份额A 委托人的本金加约定收益占份额A 总资产规模的比例全部分配给份额A 持有人,不足部分不再弥补。
(四)份额收益率的约定
x集合计划份额 Ai 在每个参与日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布下一投资周期的约定收益率,申请参与份额 Ai 即视为同意管理人公布的约
定收益率。份额 Ai 的约定收益限由份额 B 的本金提供保证,不构成管理人对份额 Ai 收益的保证承诺。
份额 Ai 的约定收益率按照单利计算,并在份额 Ai 参与确认后开始计算收益。
(五)份额净值的计算方式
假设估值日份额 A、份额 B 的份额分别为 A、B,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净值为 M,T 日为份额 Ai 的申请参与日,T 日申请参与的份额 Ai
约定收益率为 Ri(T),
Ai(T ) 为 T 日申请参与并已确认的份额 Ai 的
数量,估值日份额Ai 的计息天数为 Ti(从 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到估值日间的自然日天数+1)。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份额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可以实现的情况:
即:M ≥ ∑ Ai(T ) ×[1+ Ri(T ) ×
i,T
Ti ] 365
T 日申请参与的份额 Ai(T)的份额净值( NA Ai(T ) )的计算公式
为:
NA Ai (T ) = 1;
份额 Ai(T)的约定收益= Ri(T ) ×
Ti ;
365
份额 B 的份额净值( NAB )的计算公式为:
M − ∑ Ai(T ) ×[1+ Ri(T ) × Ti ]
NAB
= i,T 365
B
2、份额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无法实现的情况:
即:0 < M < ∑ Ai(T ) ×[1+ Ri(T ) ×
i,T
Ti ] 365
份额净值( NA Ai(T ) )的计算公式为:
NA = M ×⎛1+ Ri(T ) × Ti ⎞
Ai (T )
Ti ⎜
365 ⎟
∑ Ai(T ) ×[1+ Ri(T ) ×
i,T
] ⎝ ⎠
365
份额 B 的份额净值( NAB )的计算公式为:
NAB = 0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主动管理。
(二)管理权限:管理权限属于管理人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 1、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x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本集合计划的总募集金额超过 1 亿元,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则本集合计划成立。
2、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后,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果本集合计划符合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管理人将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公告集合计
划成立。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以管理人正式发出的成立公告为准。 3、集合计划推广期利息的处理办法
参与款在集合计划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合计划成立时转为委托人的参与份额,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集合计划的交易单元
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资金只能存入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将集中在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并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该交易单元不得用于管理人的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由同一托管人托管的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x本集合计划未满足本合同书约定的成立条件,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在推广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款完毕各方互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三)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本集合计划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成立条件并经管理人公告成立。
2、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本集合计划成立日。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专门的集合计划资金账户,以管理人、托管人和集合计划联名的方式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该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应当与管理人和托管人、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独立。
注册登记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委托人账户,记录其全部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及其变动情况。
推广机构为集合计划的每一位委托人建立集合计划交易账户,记录委托人通过该推广机构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其他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其主要构成是: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申购款;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债券投资及应收利息;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x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也独立于管理人管理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本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
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非因本集合计划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
托管方式为:银行托管。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三)单位净值
集合计划的单位净值是指估值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价值。集合计划份额 A 和份额 B 的单位净值的计算方式如本合同第七部分。
(四) 估值目的
集合计划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
并为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与和退出与终止清算提供依据。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集合计划净值的非营业日。
(七)估值方法
1、(1)股票和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估值日前一日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单位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LOF 在场内的,以估值日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债收益率曲线估值价格计算。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前一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益。估值日无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5、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6、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应付利息。
7、股票质押式回购、具有约定收益的场外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和具有明确预期收益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或预期利率在投资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8、非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无法确定时以成本列示。
9、中小企业私募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按成本估值。
10、本集合计划出借的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并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
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12、持有到期的金融资产出现违约后,根据资产的公允值估计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
13、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集合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
(九)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1)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2)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
错误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立即披露。
(3)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估值错误时,由管理人负责处理,托管人应予以配合并协助处理。如果该等估值给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造成了实际损失,除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免责条款外,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该等实际损失先行向集合计划委托人或集合计划资产进行赔偿。在管理人赔偿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对于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管理人有权按照以下约定向过错方追偿。
(Ⅰ)差错类型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Ⅱ)差错处理原则
a.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b. 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差错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d.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集合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集合计划托管人追偿。除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f.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g. 由于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外汇交易中心、基金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集合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h.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Ⅲ)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b.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数据的,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管理人、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 (十一)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集计划的费用
(一)集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计提和支付
x集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计划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托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集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在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x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计划的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管理人有权以公告的形式下调集计划的年管理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集计划资产净值
集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管理人在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证券交易费用
x集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银行结算费、交易手续费、账户开户费、账户管理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4、本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用
x集计划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份额登记机构,注册登记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从集计划资产中列支。
5、审计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x集计划存续期内以及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集计划资产中支付。
6、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集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 令,通知托管人从集计划资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集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集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
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计划费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应责任各自承担。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 本集计划仅对份额 B 计提业绩报酬。
⚫ 按份额 B 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 在符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计划份额 B 分红权益登记日、份额 B 委托人退出日和本集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 在本集计划份额B 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 在份额 B 委托人退出或本集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中扣除。
⚫ 在份额 B 委托人退出和本集计划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分别按份额 B 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的份额 B 的数量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退出份额视为一笔退出份额进行核算。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 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下简称“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推广期内参
与的,以本集计划成立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存续期内参与的,以参与当日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 = [
P1 − P0
P
* 0
÷ D 365
]×100%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计划份额 B 分红权益登记日、份额 B 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计划终止日;
P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 B 单位累计净值;
P0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B 的单位累计净值;
0
P*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D 表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R 为份额B 的年化收益率。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总额(Y)的计提公式 |
R≤15% | 0 | Y=0 |
R>15% | 50% | Y=A×(R-15%)×50%×D/ 365 |
⚫ 管理人以超额比例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份额 B 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15%时,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份额 B 年化收益率高于 15% 时,业绩报酬为年化收益率超过 15%以上部分的 5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注:Y 为份额B 委托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
A 为份额 B 委托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D 为份额 B 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自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并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计划资产中将计提的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对业绩报酬金额不进行复核。
十四、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利润构成
x集计划利润指集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
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未实现收益后的余额。
(二)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分红权益登记日)资产负债表中集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集计划仅对份额 B 进行收益分配;份额 A 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计划每年至多进行 5 次收益分配,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分红权益登记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3、本集计划份额 B 每一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4、集计划份额 B 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基准日份额 B 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集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参与本集计划份额 B 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方式
份额 B 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等内容。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x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包括收益分配提示性方案和收益分配正式方案,其中收益分配提示性方案公告时间不晚于 R-5 工作日
(R 为分红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正式方案公告时间不晚于 R+3 个工作日。
(八)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份额 B 委托人自行承担。
(九)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计算集计划的可供分配利润;
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托管人复核收益分配方案;
5、管理人通知委托人;
6、注册登记机构实施分配方案。
十五、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 投资目标
x集计划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收益率曲线形态、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进行分析,理配置资产,精选固定收益类证券,在控制风险和保障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x集计划遵循价值投资和积极投资的理念,以研究为导向,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通过组投资和量化管理,注重控制投资风险并兼顾资产流动性,分析精选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各
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结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资产比例,实现集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计划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的利
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公司债券、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测策略
重点关注宏观经济指标及政策变化,对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的影响,进而分析其对投资组中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综影响,并依此调整今后的债券配置品种和配置比重。基于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的预判,积极调整债券组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 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预期变化,进而改变长短期债券的配置比重,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根据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理的组期限
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收益率溢价分析策略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之间溢价从而在组中分配资产配比的方法。通过考察券种之间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进行理化配置。
(4)个券估值策略
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场低估、具有良好安全边际优良流动性的债券,建构投资组 。
在严格控制组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计划综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固定收益证券的个券选择标准为:
发债主体偿债信誉好、能力强;具有较高的到期收益率;可成交性较好;久期符资产配置要求;利率风险较低的浮动利率品种;债
性优势明显或具有较强股性特征的可转债;具有评级上调较大可能性的信用债。
对利率债的投资,本计划将基于收益率曲线研究,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各项政策因素,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最终结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的目标久期,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和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不断优化组的期限结构,力争获取较好收益。
在公司债、企业债等信用类债券投资方面。由于影响信用债信用变化的风险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因此本计划将在结独立第三方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内部信用风险评估,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对发债主体及其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进而确定理的信用风险利差。通过对类似债券的信用利差进行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暂时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以及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有上调预期的信用债券。通过综
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结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及分行业投资比例。发行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5)期权投资策略
x计划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本计划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不同的行业,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增强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此外对其他含权债券,本计划将结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重要依据。
在确定债券组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计划对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在可转换债券投资方面,由于其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计划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将依托上市公司研究,对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做出价值分析,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在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发行公司的基本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将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范围、期
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对其投资价值进行评估,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x集计划将严格分析私募债发行主体的债务偿付能力、资产xx效率及现金流的稳定性,在信用风险可有效把控的前提下,有选择的投资私募债。同时,管理人将注重投资的分散性,避免风险的过度集中。管理人将主要在一级市场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并采取持有到期的策略,但管理人在持有期将紧密跟踪发行主体的财务状况,提前预估企业债务偿付能力的变化,并采用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在二级市场适时售出等。
3、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投资策略
(1)融资方资格审查标准
管理人在融资方提供各项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核,需融资方提供证明材料视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而有所不同。对于融资方,管理人制定的审核标准如下: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实名制账户;账户资产没有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熟悉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知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相关风险。
(2)制定可质押股票库管理制度
管理人从标的股票的基本面、流通市值规模、流动性、市场估值及规性角度建立筛选标准,同时对质押标的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财
务状况、市场状况、特殊事件等方面进行评估。
管理人建立可质押标的股票库管理制度,结上市公司业绩跟踪数据的可获得性,每月更新一次标的股票池。如标的股票池中标的股票出现重大事项或变化,则评估小组可提请召开临时会议更新标的股票库。
(3)标的股票质押折算率的确定与管理
管理人根据市净率、市盈率、净资产收益率、流通 A 股市值、最近六个月日均交易量等指标对标的股票进行综评分,即根据各个股票的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得分加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结一定的排序标准,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确定不同的质押折算率。
管理人在上述初步确定的质押折算率基础上,根据市场估值水平对应的最高质押折算率限制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地位(或竞争优势)、行业趋势(或行业周期)、未来一年盈利前景、公司当前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专业判断,最终确定标的股票的质押折算率。
4、正回购的投资策略
管理人在进行正回购投资时,将采取严格风控挑选信用风险低、流动性好、久期适中的债券进入质押池。同时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质押债券池标的,建立标准券防线,防止欠库。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计划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本集计划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股票质押回购项目质量、发债主体的基本面和投资环境。本集计划将在对宏观经济和发债主体的基本面及投资环境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利率变化趋势。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集计划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计划的投资程序
1、研究小组:研究小组对于宏观经济、股票质押回购项目质量和发债主体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内容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委员会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资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投资主办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研究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确定部门整体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4、投资主办人员:设计和调整投资组。
5、集中交易室:投资主办人员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主任收到投资指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6、风险监管总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审核、监督和检查。
(三)风险控制
x集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的定义、特征和后果, 请参考本 同第二十四部分。
在本集计划整个投资过程中, 风险管理贯穿始终。本集计划管理人的资产管理总部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集计划风险,对本集
计划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严格控制风险。风险监管总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风险职责,以保证投资组符集计划的各类指标规定, 确保集计划资金运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对投资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本集计划将严格遵循以下的控制措施:
1、研究质量控制
(1) 制定详细的研究工作流程;
(2) 深入和全面地拟定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程序;
(3) 建立相关投资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 2、投资执行的程序控制
x集计划投资交易的执行实行分类授权管理,将投资主办人员、交易员、风控人员的权限予以划分,保证投资执行过程严格按既定程序执行,所有交易指令都有书面或电话录音记录。
3、投资比例风险控制
x集计划核算人员向风险监管总部和投资主办人员每日提供估值表。投资主办人员检查组中债券、股票、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正回购及现金等投资比例,若与集计划现行法规和《集资产管
理同》规定的比例不符,应立即予以调整。风险监管总部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对可在系统中进行设置的投资比例进行设置,进行事前、事中控制。同时指定专人对估值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投资主办人员指出并敦促调整。
4、投资禁止行为控制
资产管理总部建立相应机制,确保严格按照集资产管理同要求进行投资。风险监管总部根据本集计划《集资产管理同》的规定对集计划的投资禁止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人员指出,并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层汇报。具体的投资限制见本同书第十七部分。
5、信息资料保密控制
x集计划管理人建立内部信息密级制度,进行授权管理,对各类业务信息的流向做出规定。建立多层次信息隔离防火墙,对有关投资交易、会计核算等核心业务信息严格控制。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法权益,本集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将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
2、管理人所管理的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3、集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计划资产净值
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将集计划资产投资于无担保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或中小企业集票据;
5、集计划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集资产管理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组投资比例不符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3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同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计划的信息披露
x集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资产管理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委托人可随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定期公告、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集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管理人网址: xxx.xxxxxx.xxx.xx。
(一)定期报告 1、单位净值
份额B 开放期内集计划、份额 B 的单位净值在T+1 日进行公布,
份额 B 封闭期内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披露上周末的集计划、份额 B 的单位净值。
2、集计划份额Ai 在每个参与日(T 日)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公布下一投资周期的约定收益率及可参与额度。
3、季度报告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集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集计划资产的投资策略、资产组、业绩表现、份额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并委托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报告,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法律、法规、集计划说明书及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季度末不足 2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4、年度报告
每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集计划管理人应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计划资产的业绩表现、投资策略、投资组、会计报表等情况做出详细的说明, 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资产托管报告,并委托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准确、完整的资产托管年度报告,除对报告期内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净值计算、费用开支等问题是否符法律、法规、集计划说明书及
同的规定做出详细的说明外,还应复核检查资产管理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业绩表现、会计报表、投资组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由管理人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并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审计报告应在管理人网站披露。
本集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至年度末不足 3 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和集计划审计报告。
5、对账单服务
集计划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公布对账单,委托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和打印。对账单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集计划份额的数量和净值,期间参与和退出明细情况等。
(二)临时报告
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集计划终止和清算;
3、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与集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负责本集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6、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集计划份额A 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8、暂停办理集计划份额A 的退出;
9、暂停份额 A 退出后重新开放份额A 的退出;
10、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
责;
13、其他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计划存续期间,待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正式启动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管理人有权决定本集计划份额的转让事宜(包括交易平台、时间、业务规则等)。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本集计划份额转让事宜与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但管理人应在集计划份额开始转让前在其网站予以公告。受让方首次参与集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定集资产管理同。
(二)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 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计划账户的行为。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办理。
(三)集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计划的展期
x集计划不设固定存续期限,无展期安排。
二十一、集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许
可,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2、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本集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存续期内,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计划不能存续;
5、当集计划资产净值/(集计划资产净值-份额B 的资产净值)连续 7 个工作日低于 1.010 时;
6、根据集计划运作状况,出现管理人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集计划的清算
1、自集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计划清算小组,集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计划资产按照权益分配原则优先满足份额 A 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收益,份额 A 持有人分配完成后剩余的资产由份额B 持有人按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时管理人根据份额 B 的年化收益率提取业绩报酬。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若本集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 分享集计划收益;
(2) 依据本同知悉有关集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
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 按照本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计划;
(4) 参与分配集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 承诺参与份额的资金来源及用途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
(2) 按照本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本 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 按照本同约定,承担集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
(4) 授权管理人作为本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权人,代理本集计划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签署相关业务同、行使由该业务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
(5) 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6) 应及时登录管理人网站查询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认购参与、申购参与和退出集计划申请的情况,查询集 计划净值情况、集计划公告的其他情况等;
(7)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 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 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相关费用;
(3) 按照本同的约定,安排本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事项;
(4) 根据本同的约定,终止集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集计划的注册登记人,负责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等事宜;
(9) 若委托人资金来源不法,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10)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 在集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 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集资产管理账户与证券自营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除外;
(3)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 按本同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计划资产投资组、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5) 保守集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得泄露集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管理人作为本集计划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质权人,代本集计划及全体委托人履行因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的全部相关
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质人办理、补充、解除质押,收取孳息,保全质物,对出质人、借款人进行违约处置,处理质物和质物所及其他证券权利等。
(7)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同的约定,办理集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手续;
(8) 按照本同约定,及时向退出集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集资产管理 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10)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1) 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2) 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托管人不能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3) 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 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5) 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6) 负责办理集计划中需要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相关事宜和手续;
(17) 管理人负责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1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 依照法律规定、本同和托管协议保管集计划的资产;
(2) 按照本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 监督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同约定的,要
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并根据本同的约定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4) 查询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循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保管集计划的资产;托管人自集计划验资成立后,集计划资产划入指定的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履行托管人职责,承担托管人义务;
(2) 依法为每个集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3) 安全保管集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计划资产;
(4) 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计划的资产净值;
(5) 负责集计划资产投资活动的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办理集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6) 监督管理人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同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的,并且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尚未生效执行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7) 保守集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按规定出具集计划资产托管报告;
(9)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集资产管理 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10) 在集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财产的返还事宜;
(11) 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 因自身过错给集计划资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 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4) 因托管人单方解除本同给委托人、管理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委托人、管理人予以赔偿;
(1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 违约责任
1、由于同当事人过错,造成本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当事人违反本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各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的发生;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
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
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本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3、在委托人所持有的本集计划份额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
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除非得到委托人书面授权,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委托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任何得到委托人书面委托或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及争议和解中产生的费用将由委托人承担。
4、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保护委托资产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同。
5、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集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管理人或托管人任一方不因另一方的失职行为而给集计划财产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 争议的处理
因本同引起的或与本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同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法权益。
二十四、风险揭示
x集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x集计划的资产主要配置在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当市场利率走低时,投资所得利息收入或所投证券触发回购条款而带来的现金流入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计划出现投资者巨额赎回,致使本集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四)信用风险
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五)管理人、托管人风险
集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
产的损失,从而给委托人带来风险。
(六)本集计划特有风险 1、本集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x集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委托人少于 2 人,或者本集计
划的参与金额小于 1 亿元,则本集计划设立失败,委托人将面临因参与本集计划而失去其它潜在投资机会的风险。
2、本集计划提前终止清算的风险
当集计划资产净值/(集计划资产净值-份额 B 的资产净值)连续 7 个工作日低于 1.010 或者发生本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时,本集计划将进行提前终止清算,从而使委托人面临提前终止清算的风险。
3、本集计划资产配置失误的风险
x集计划将灵活配置资产,但如果管理人对市场趋势判断错误,可能会出现利率下行趋势下组久期过短,利率上行趋势下组
久期过长,也可能因投资不良的股票质押项目,从而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4、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x集计划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信用评级较低,管理人虽将严格把控信用风险,但管理人依旧无法完全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而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可能较弱,在企业发生信用危机时无有效的退出途径,损失将可能是持续的。
5、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计划的组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
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投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率导致的风险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风险敞口放大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计划组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计划投资组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6、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
x集计划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期间,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以下风险均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无法收回或无法完全收回:
(1)信用风险及质押证券处置风险:在股票质押回购投资中,可能发生融入方违约的情形。出现此类情况时,管理人将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违约处置。但受处置周期、市场波动等原因的影响,仍存在处置完毕质押标的证券后无法足额偿付债务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集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未履行职责风险:证券公司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 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7、份额A 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份额退出中存在的特殊风险
份额 A 中,除子份额 Ai 的退出日外,管理人不接受委托人在其他日期提出的退出申请,也不再另行以任何形式对份额 Ai 的退出日作出提示,如委托人未能在其投资周期届满后的退出日内提出退出申请的,该投资份额 Ai 直接转入下一期投资,因此存在份额 A 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随时退出变现的可能性。
(2)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份额 A 具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集计划为份额 A 约定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集计划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份额 A 可能面临不能获得约定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
(3)强制退出风险
根据本集计划约定:“委托人部分退出集计划份额 A 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计划份额 A 低于 1000 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集计划全部份额A 退出给委托人”从而使委托人面临强制退出本集计划份额 A 的风险。
(4)巨额退出的风险
在单个开放日,本集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本集计划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时,可根据集计划当时的资产组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延期退出,因此,委托人会面临当发生巨额退出情形而导致超额部分延期退出的风险。如集计划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则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因此,委托人面临暂停退出的风险。
8、份额B 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杠杆机制的风险
x集计划通过分级使得份额 B 具有了杠杆作用,份额 B 投资者如在不了解集计划特性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则可能给其带来损失。在本集计划发生亏损时,份额 B 首先承担损失,特别是在集计划净值下跌的情况下,份额 B 持有人将面临杠杆率不断上升,风险不断放大的风险。
(2)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由于份额A 每次开放后的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份额 A 每次开放结束后,份额A、份额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份额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3)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本集计划内含杠杆机制,资产净值的变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份额 B 的份额净值变动上,但是,份额 B 的杠杆率并不是
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份额 B 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4)份额 B 退出的风险
(a)份额 B 退出将导致份额 B 的杠杆比率提高,份额 B 持有人将面临更高的风险。如份额 B 单位净值已经较低,份额 B 的退出将使得份额 B 的杠杆比率大幅提高。
(b)份额 B 具有特殊性,以单位净值参与退出可能存在定价偏误。
(c)份额 B 的退出可能打破原有资产配置,从而影响份额 B 的收益率。
(七)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在集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十五、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同文本已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作为证明本同内容的唯一依据,在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
本同成立后,委托人将参与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帐户并经管理人确认后生效。
本集计划终止,本同终止。但本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本同签署地为管理人住所地。
本同一式六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二份,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同的组成
《国信“金理财”债券分级 1 号集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计划
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份额 A 持有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 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计划。
2、本集计划存续期xx或有事件而变更同的情形参照本
同第二十七部分的约定执行。
3、本同生效后,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同内容。管理人应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同变更内容。不同意同变更的份额持有人,可在管理人安排的临时开放期内退出其持有的本集计划份额。份额持有人未在临时开放期申请退出的,视为同意同变更。份额持有人退出本集计划后,其对同补充或修改的异议将不影响同的变更。份额持有人同意,无论其是否提出退出申请,管理人变更同的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或裁定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同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4、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
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5、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6、原份额 A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集 计划的处理方式以管理人的
公告为准。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公告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集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