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10]年金保险 04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 4.1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6.2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减额交清的权利 6.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分红是不保证的 4.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保单红利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1 合同构成 |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领取 |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保险费的支付 |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3 投保年龄 | 5.1 保险费的支付 | 10.1 年龄错误 |
1.4 犹豫期 | 5.2 宽限期 | 10.2 未还款项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现金价值权益 | 10.3 合同内容变更 |
2.1 保险金额 | 6.1 现金价值 | 10.4 联系方式变更 |
2.2 保险期间 | 6.2 保单质押贷款 | 10.5 争议处理 |
2.3 保险责任 | 6.3 减额交清 | 11.释义 |
3.保险金的申请 |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1.1 保单年度 |
3.1 受益人 | 7.1 效力中止 |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效力恢复 |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3.3 保险金申请 | 8.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 11.4 周岁 |
3.4 保险金给付 | 8.1 合同终止 | 11.5 有效身份证件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1.6 情形复杂 |
3.6 诉讼时效 | 9.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
👉 条款目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1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鸿瑞年年”。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 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鸿瑞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年金领取标准确定,年金领取标准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x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按月平准给付、按年增额给付、按月增额给付和一次性给付🖂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您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至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交即领年金的方式。
您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交费情况,向我们申请变更,我们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您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
年金给付方式如下:
(1)按年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
年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
趸交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2)按月平准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对应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
趸交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3)按年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
年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年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年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年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年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入保留到元)。
趸交即领的首期年领年金于合同生效3个月后领取,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领取。
(4)按月增额给付: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自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每月按以下约定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个月止:自年金领取起始日开始的第一个5年期间,按对应的首期月度给付金额给付年金,月度给付金额每满5年按上一个5年月度给付金额的10%增加(每个5年期间的月度给付金额相等;给付金额按每张保险单总给付额计,四舍🖂入保留到元)。
趸交即领的首期月领年金于合同生效后次月与第二期年金一并领取。 (5)一次性给付(选择趸交交费方式的不得选择此种给付方式):被保险人生
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对应的趸
领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障 (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
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保险费的 110%,我们按已支 付保险费的 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 110%,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 | ||
险金,本合同终止。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 ||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 ||
定受益人。 |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 ||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 ||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 ||
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 ||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除另有指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 ||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 ||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 ||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 ||
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 | 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请 |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及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与领取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年金领取起始日止的期间为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期间。在红利分配期间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您。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在投保时,您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
由我们保留红利,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情形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2)交清增额
根据被保险人在红利分配当时的年龄,以当年度红利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交清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如原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我们在红利领取方式变更生效后,一次性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若您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或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年、10 年和 20 年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选择趸交交费方式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 10,000 元,选择限期
年交交费方式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 1,000 元。
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
合同效力终止。
6.3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单累积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的情况下,您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减额交清时,我们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减额交清保险费,以变更当时的合同条件,减少本合同年金领取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红利分配方式为累积生息的,不予计息。
7.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8.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 ||
8.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年金领取起始日后不办理退保。 |
9.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保险条款“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更正
被保险人相应的年金领取时间和领取金额,并按更正后的年金领取时间和领取金额给付年金。我们已给付年金多于应给付年金的,我们有权将多给付的金额从以后的年金给付中扣回或要求被保险人退还;我们已给
付年金少于应给付年金的,我们将差额部分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其交费期间可能超过年金领取起始日的,我们有权要求您变更交费方式。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存在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11.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1.6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