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银 字/第 号
中信银行保管箱租赁协议
(2.0 版,2020 年)
中信银行保管箱租赁协议
根据乙方(个人客户、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下同)申请,甲方
(中信银行,下同)同意向乙方提供保管箱租赁服务,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约定
1.1 本协议项下,乙方作为承租人向甲方租用保管箱。xxx在填写的《保管箱租用申请表》或《保管箱续租申请表》中记载申请的箱型及租期,并按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箱型的租金及保证金。具体箱型、租期、租金、保证金以乙方签署确认的本协议业务回单记载为准。
1.2 本协议项下保管箱租期届满,乙方拟继续租用保管箱的,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办理续租手续并向甲方缴纳下一期租金。如甲方调整保管箱租金收费标准的,乙方同意该收费标准并决定继续租赁保管箱的,则下一期租金按调整后标准收取。多期租金可一次性缴纳,且不受期间收费标准调整的影响。乙方使用不足一个租期按一个租期收费。
1.3 本协议有效期内,保证金不计付利息。本协议项下乙方拖欠甲方的任何款项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保证金不能抵偿其拖欠甲方的款项或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并补足保证金。租期届满,乙方不再续租的,在乙方办妥退租手续后,甲方凭乙方提交的保证金收据,将保证金退还予乙方。
1.4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双
方均认可该收费标准。
甲方承诺不得单方面提高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收费标准的除外。
乙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的,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95558)进行咨询。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租用
2.1.1 乙方应根据甲方保管箱业务规定办理保管箱租用手续,填写《保管箱租用申请表》,并根据法律规定、甲方保管箱管理制度及本协议约定使用保管箱。
租用时,甲方将保管箱配套的两把钥匙(磁卡)全部交由乙方使用。如乙方租赁的保管箱为自助式保管箱,对于甲方交与乙方的保管箱钥匙(磁卡)等,双方参照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妥善保管保管箱钥匙(磁卡),退租时须返还全部保管箱钥匙(磁卡)。钥匙
(磁卡)若有遗失、变形、损坏,致使不易开启保管箱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因而产生更换钥匙(磁卡)、更换箱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私自配钥,如乙方自行修配引起的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授权委托他人开箱的,须签署《保管箱授权委托书》,并且授权代理人必须将指纹、密码预留甲方处,由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乙方授予的权利。单位租用保管箱的,应由授权代理人办理有关开户手续和预留指纹、密码。每次开箱,乙方须经核对指纹或密码后,凭保管箱钥匙开启保管箱。
2.1.2 乙方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液体、罐装气体、异味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易腐蚀品及其他可能有
损于自身租用箱体、周围箱体以及周围箱体内存放物品的违禁或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窝藏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乙方违反本条款以及本协议其他相关条款约定引起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2 开箱
2.2.1 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申请开箱时,应持保管箱钥匙(磁卡)及身份证件原件,在甲方营业时间内根据甲方保管箱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2.2.2 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申请开箱时,应按照租箱时预留的指纹或密码核实身份。
2.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开箱申请:
(1)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认证资料(密码、指纹等)与预留甲方的资料不符的;
(2)乙方授权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过预留甲方的《保管箱授权委托书》所载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的;
(3)联名租用人未全部到现场,或现场就保管箱发生争执、纠纷的;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缴纳租金、保证金、手续费或xxxx;
(0)x方死亡通知到达甲方后其合法继承人尚未确定的;
(6)保管箱被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非法用途嫌疑或被依法查封的。
2.3 变更、挂失及继承
2.3.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乙方为自然人,需变更姓名、密码、通讯地址、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的;
(2)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变更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出现合并、分立、重组、撤销、破产、清算等事件而需要对有关预留信息进行变更的;
(3)乙方需撤销或变更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权限的。
乙方撤销授权代理人,应填写《保管箱撤销授权通知书》,乙方变更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权限的,应填写《保管箱撤销授权通知书》并重新填写提交《保管箱授权委托书》。
2.3.2 乙方在租用期间可申请更换箱型或箱号,填写《保管箱变更事项申请表》,甲方按照换箱的有关规定办理。乙方申请换箱的,甲方可收取换箱手续费。
2.3.3 保管箱业务挂失分为钥匙挂失、密码挂失和磁卡挂失,乙方挂失时应填写《保管箱挂失申请表》。
乙方如遗失钥匙(磁卡)或遗忘密码的,必须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授权代理人携带乙方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乙方未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被他人开箱冒领或因挂失而与他人发生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遗失保管箱钥匙(磁卡)的,自乙方办妥书面挂失手续之日起甲方即停止办理开箱。书面挂失 7 天后乙方持有效证件来甲方营业
场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遗失保管箱 1 把钥匙的,由甲方更换该保管
箱锁具,并重新向乙方交付新的保管箱钥匙。遗失保管箱 2 把钥匙的,乙方需填写《保管箱凿箱审批表》,由甲方对该箱凿箱处理,更换保
管箱锁具,并重新向乙方交付新的保管箱钥匙。遗失磁卡的,由甲方重新向乙方交付新的磁卡。
对于遗忘密码的,乙方可于挂失当天在甲方营业场所重置密码。乙方履行完上述手续后,保管箱可以继续使用。因挂失及办理相
关变更手续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挂失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2.3.4 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先行采用口头或函电形式向甲方申请挂失,但应在申请日后五天内于甲方营业场所补办书面挂失手续。保管箱自挂失之日起暂停使用。挂失生效前如发生保险箱被他人冒充开启或因挂失而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情况,甲方不承担责任。挂失生效后,乙方可申请更换密码、重置指纹或凿箱、换锁。
2.3.5 如乙方(适用于自然人)丧失部分、全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申请开箱时,应凭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乙方及开箱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且乙方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到场(乙方全体监护人可委托一位或多位监护人办理,但应出具经公证的全体监护人授权文件)后,方可开箱查看并作书面记录。保管箱退租结清后,可以办理退箱或其他变更手续。
2.3.6 如乙方(适用于自然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开箱时,应凭甲方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提出申请,该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死亡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上述文件,持保管箱钥匙,向甲方提出申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甲方的工作人员会同其开箱查看箱内物品,并作书面记录。
如果有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可共同到甲方处办理有关手续或由所有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委托一名代表到甲方处办理有关手续。若委托一名代表办理的,所委托代表应当向甲方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如有遗产继承纠纷的,概由纠纷者自行负责或由司法机关裁定解决。
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妥以上手续后,有权依法领取乙方保管箱内物品,原保管箱应同时退还结清。如需继续租用保管箱的,应另行办理租用手续。
2.4 凿箱及强制开箱
2.4.1 租赁期限届满,甲方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办理续约或退租手续,乙方未办理续约或者退租的,甲方为乙方保留保管箱 12 个月(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在该 12 个月的期限内乙方来甲方处办理续约或退租的,须补交相应期限的租金,退租加收滞纳金。
乙方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的,甲方有权做出以下处理:
(1)甲方会同公证机关实行凿箱,取出保管物并进行登记及办理公证。因凿箱损坏存物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箱内物品由甲方登记、开列清单并办理公证后另行保存。届时甲方可将租用的保管箱另行出租。甲方在凿箱后可将保管物另行存放 180 天,在该 180 天的期间内,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在办理退箱手续并交纳了所有凿箱、公证、换锁、租金和违约金等费用后,领取保管物。
(2)公证凿箱之日起满 180 天,保管物仍无人认领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拍卖机构在公证机关的监管下将保管物品全部或部分拍卖,抵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含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至公证凿
箱之日期间的租金)、公证费、拍卖费等费用,支付前述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由甲方向公证机关提存。乙方保管物品未全部拍卖的,甲方可向公证机关领取一年租金并继续保管未拍卖保管物品,以此类推,直至在公证机关的提存资金使用完毕或乙方办理续租、退租手续。如果在公证机关的提存资金被使用完毕时乙方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甲方可再次在公证机关的监管下拍卖保管物品,拍卖后可按第一次拍卖后约定的方法保管或使用、提存资金。前述过程可反复进行,直至保管物品被全部拍卖且提存资金被全部使用完毕。
(3)如公证凿箱后,甲方根据合理判断认为保管物品无价值,或其价值不足以抵偿其到期应付甲方的各项费用的,或甲方认为没有保存、保留价值且为不可在市场上变现的物品或变现耗费过巨的物品时,甲方有权在公证凿箱之日满 180 天后自行决定将保管物品销毁或提存,且甲方享有继续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4)在不影响甲方拥有的任何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任何情况下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提供保管箱,并有权在继续提供保管箱期间向乙方收取租金及违约金。
2.4.2 除上述情况外,甲方可对乙方租用的保管箱进行凿箱处理的情形还包括:
(1)乙方将钥匙(磁卡)全部丢失,在甲方办理钥匙挂失手续已满七天,且已向甲方提交《保管箱凿箱审批表》的;
(2)司法机关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乙方租用的保管箱及保管物进行查询、查封、扣留或其他强制手段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4.3 保管箱因司法协助已采取强制开启措施的,对于与案件无关物品的保管,如果乙方在场的,乙方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自
行处理,也可以再与甲方另行签订保管箱租赁协议,重租保管箱存放保管物品;如果乙方不到场或无法联系的,可由甲方暂时保管或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续租及退租
2.5.1 乙方于租期届满时愿意续租的,应在租期届满前于甲方营业场所办理续租手续,填写《保管箱续租申请表》并缴纳租金。续租手续办理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展期至新缴租金所对应的租期届满日,双方间权利义务仍按本协议执行。续租时,如遇租金、保证金调整,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如由授权代理人办理续租手续,需根据乙方《保管箱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办理。
2.5.2 租期届满,乙方申请退租的,需填写《保管箱退租申请表》,在结清费用、清除箱内保管物品、交还保管箱全部客户钥匙(磁卡)后,可办理退租手续,并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若钥匙(磁卡)丢失或因乙方或其保管物品原因导致箱体损坏的,甲方可按公示的赔偿标准从保证金中扣收相应赔偿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追索权。若乙方逾期办理退租的,应按日补交逾期租金(逾期租金=租期内租金/租期内天数×逾期天数),并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年租金×3‰×逾期天数。逾期租金和滞纳金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收,不足部分甲方仍有追索权。
2.5.3 租期尚未届满,乙方(乙方为个人的,应为其本人;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为其授权代理人)申请退租的,应填写《保管箱退租申请表》,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租手续,但乙方已交本期租金不予退还。甲方应凭乙方提交的收费凭证,全额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和预交的后期租金。
第三条 委托代理与联名租用
3.1 如乙方为个人的,可根据需要指定一至二名代理人作为其授权代理人使用保管箱,授权有效期内,授权代理人享有乙方授权的权利。办理授权手续时,xx和授权代理人必须同时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保管箱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保管箱,视同乙方使用,授权代理人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变更或取消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的,乙方应及时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保管箱撤销授权通知书》、《保管箱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3.2 如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指定一至二名代理人作为其授权代理人使用保管箱,授权有效期内,授权代理人享有乙方授权的权利。办理租用手续时,授权代理人应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及《保管箱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授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协议规定的保管箱,视同乙方使用,授权代理人行为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变更或取消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事项的,乙方应及时授权原授权代理人和新授权代理人同时到甲方营业场所办理相关手续,填写《保管箱撤销授权通知书》、
《保管箱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3.3 保管箱可采取个人联名租用的方式,但以两个人为限。办理联名租用保管箱业务时,两个联名租用人均要在甲方预留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约定的开箱身份识别方式(密码、指纹),且仅当两名联名租用人同时到场时,甲方才可为其办理开户、开箱、续租、退租、挂失、变更资料等各项业务。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保管箱租金及其他费用。
4.1.2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管箱租赁服务。
4.1.3 甲方对保管箱及安置保管箱的场所负有安全、防护及修缮的义务。
4.1.4 为保障甲、乙双方及其他客户的利益,在发生紧急情况或进入保管箱库房开箱的人数众多以及甲方检验、修理保管箱及库房设备时,甲方有权采取暂停开箱、封存保管箱等紧急或临时处理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
4.1.5 如甲方有确切证据或合理推断乙方保管箱内存放的物品有违背本协议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开启保管箱接受检查,如确有违法违禁品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办理各项业务并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甲方将按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保守秘密。除依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依法提供司法或行政协助外,甲方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有权机关依法查询、查封保管箱及执行保管箱中的财物期间,乙方或其代理人均不得要求甲方开箱。
4.1.6 乙方所存物品因自然原因变质、损坏或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1.7 若出现不可抗力情况,甲方将在本地媒体刊登公告,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4.1.8 甲方如因检查、修理或其它特殊情况,而要求乙方开启保管箱时,乙方应开箱配合。
4.1.9 甲方仅负责提供保管箱,对保管箱内物品不予登记和察看,保管箱的开启、锁固、存入或取出物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因xxxx引起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承租并合法使用甲方提供的保管箱。
4.2.2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保管箱租金、保证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4.2.3 乙方在不违反本协议第 2.1.2 项约定的情况下享有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的权利。
4.2.4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管理制度要求及本协议约定使用保管箱。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2.5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管箱钥匙(磁卡)及密码,由于乙方泄露密码或丢失钥匙(磁卡)而导致他人开箱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2.6 乙方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本协议第 2.1.2 项约定的物品,如甲方有确切证据或合理推断乙方于保管箱内存放了上述违禁品,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开箱接受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4.2.7 租期内,保管箱客户钥匙(磁卡)全部交乙方保管和持用。乙方不得自行复制钥匙(磁卡)。
4.2.8 乙方不得擅自将保管箱予以转让、转租、分租;保管箱租赁权不能作为质权标的。
4.2.9 在租约到期后,乙方未及时取回保管物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来甲方营业场所办理续约或退租手续,并为乙方保留保管箱一年。在该一年的期限内乙方来甲方营业场所办理
续租或退租的,须补交相应期限的租金和滞纳金。
4.2.10 租期内,乙方提前取消租赁的,甲方概不退回已收当期租金。退箱时,经甲方检查保管箱钥匙、箱体完整无缺及无欠费等情况后,保证金退还乙方。
4.2.11 乙方变更预留地址及电话等信息的,须及时通知甲方,若乙方所留地址、电话等信息有误或发生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2.12 当甲方出现搬迁、装修、改建等事项需移动保管箱,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处理。
4.2.13 乙方应当在甲方营业时间内办理所租用的保管箱业务。
4.2.14 乙方因伤残、疾病或其它原因致使所留指纹无法被甲方活体指纹鉴别系统识别的,乙方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经公证的医院证明,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方可重新登记指纹或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开启保管箱,因此发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2.15 乙方因伤残、疾病或其它原因致使无法亲自开箱或者无法到甲方处办理授权手续时,须向甲方申请办理临时授权代理人的手续,并提供如下资料: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由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医院证明。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可由临时授权代理人在甲方的工作人员协助下开启保管箱,因此发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2.16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甲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甲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甲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
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2.1 乙方在保管箱内存放本协议第 2.1.2 项约定的物品的;
5.2.2 乙方自行复制保管箱钥匙(磁卡)的;
5.2.3 乙方发生影响甲方保管箱管理及安全的其他情形。
5.3 乙方私自将租用的保管箱转租、分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收回乙方的保管箱和钥匙(磁卡),乙方交还保管箱钥匙(磁卡),缴清应付费用后,甲方退回保证金。
5.4 租期届满,乙方未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的,甲方有权继续按当期租金标准向乙方计收租金,如甲方调整保管箱租金收费标准的,则自当期租期届满后租金按调整后标准收取,且甲方有权每日按年租金 3‰的标准向乙方计收滞纳金。
5.5 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乙方保管箱内物品被窃、灭失、毁损或变质,且乙方能举证证明其保管物品之内容及价值的,由甲方按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发生的物品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6.1 乙方所存放保管物品因自然原因变质、毁损或消失的;
5.6.2 乙方忘记锁箱或退箱后遗留保管物品的;
5.6.3 因天灾、战争、内乱、暴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其他
6.1 适用法律
x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6.2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6.3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6.3.1 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署确认后生效。
6.3.2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6.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 通知与送达
6.5.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协议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
(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乙方在甲方处预留的地址或联系方式。
6.5.2 就本协议项下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
已送达乙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6.5.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乙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乙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6.5.4 如果乙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此填写) | (自然人在此填写) |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