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ZCGS-ZL-*******-*****
合同编号:ZCGS-ZL-*******-*****
出租资产名称:
出租单位名称:阜阳市城市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单位或个人名称:
合同签订日期:
出租方:阜阳市城市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xxxxxx0000xxxxx0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承 租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商号名称:
身份证号码(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全面检查、确认,乙方已多次实地查勘的房屋,双方认可房屋现状,并接受现有条件。经充分协商一致,就国有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使用用途
1.合同标的:甲方将位于 ,建筑含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多次实地查勘,充分了解该标的物的各种情况,现自愿、同意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款租用该资产。乙方承租本合同标的物的用途为 商业 ,并认可房屋适于该用途,对于因用途变更所涉及的风险和责任,自愿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装修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正式租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一经签订,视为合同标的物已经移交,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责任转移至乙方。
第三条 有关租金缴交的规定
1.租金标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第四年至第五年度年租金标准为以上一年度年租金为基数每年递增 %。
2.租金收取:甲方负责收取租金,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缴入甲方以下账户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转款时乙方需注明性质、用途,具体格式为:**人/公司交纳**房屋第*年度房屋租金/装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单位名称:阜阳市城市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0000353828666600000086
3.租金缴交时间:第一年租金签订合同时缴交,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到期一个月前缴交,即每年 月 日前缴交下一年的租金。
4.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充分考虑了在租期内的因水、电、气、园林绿化、通信、各项干扰、市场波动及第三人等引起的未修建、未接通、封堵、限行、修建、改造、缺陷、影响等因素,且将此类因素对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利润的减少或缺失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进行了扣除,当发生时不再向甲方主张或索赔。
第四条 有关履约保证金、水、电、气等费用的规定
1.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即3个月的租金)。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利息。
2.合同履行完毕,在乙方无违约情形,并全部结算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甲方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3.装修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 元,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合同期限内不计利息。该保证金在装修期结束,经现场检查合格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甲方开出的装修保证金凭证原件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4.水、电、气、物业等费用计收办法:租赁期内的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乙方向供水、供电、供气、物业管理等部门统一支付,乙方接收其管理及服务。
5.因出租房屋所需开票,甲方提供资产所有方开具的税票。
第五条 物业管理
租赁期间乙方应接受物业管理。如果出现因乙方的原因或使用期间未履行维保职责或因未阻止而发生的第三人原因导致房屋结构等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向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原因,乙方必须在知悉相关情况后3日内书面报告并得甲方到回复,否则,视为乙方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此项租赁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参与公开招租活动。
2.在合同有效期间,有权监督和检查乙方对使用的标的物的维修、管养情况;有权对乙方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3.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4.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已按现状接收房屋。乙方认可房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缺陷、问题,并同意自行解决上述房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相关问题,且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直接或相关责任。
5.有权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有效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维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以保障标的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坏和损失,甲方不负有修缮和赔偿的义务。
6.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及经营秩序等提出整改意见,乙方需按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7.甲方可以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可通知乙方,便于开展工作。
8.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者现实需要收回房屋。
9.若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3日,甲方有权对该标的物作停水、停电等一切可能的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0.合同标的物遇到拆迁等情形时,乙方不享有任何拆迁赔偿的权利,合同自然终结履行,互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取得合同标的物的使用权;对于房屋涉及到的相关责任(含但不限于维修、与消防有关的一切责任等)由乙方承担。
2.依据本合同按时交付租金及一切与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税金等。
3.工商登记法人须和拍租人保持一致。
4.合同有效期间,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5.合同有效期间,一切维修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即在合同标的物使用期间,标的物范围内的房屋、道路、停车场、管道、管线、绿化、照明等设施的维修管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有关治安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及时维修,视为重大违约,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者中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6.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合同标的物毁损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如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装修,其装修设计方案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取得许可,方可实施;装修因改造需改变房屋结构,需提交申请报告及改造方案,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有关房屋装修和所需的报批、报审、报建、报装水电气等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改造、装修的任何费用;合同期满,乙方应保持合同标的物完好,合同标的物内不可移动的固定装修、设施等不得拆除。
7.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装修施工,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8.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治安、消防防范工作;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存放任何易燃、易爆违禁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合同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认真做好消防、安全、xx创建等工作,并自行负责有关治安、消防等的办证事宜和有关费用。
10.禁止乙方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禁止在公共场地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11.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维护好甲方的资产(含租用或借用的办公设备、设施等),因乙方的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对合同标的物周围卫生环境有管理的义务,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13.合同标的物外立面、屋面等部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
14.单项合同租赁面积在1000平米及以上的,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允许整体转租给第三人。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将承租权变更为第三人的,乙方须配合甲方与第三人就该标的物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且租赁价格不低于乙方已签订的同期合同金额,并由第三人在合同签订时再行缴纳三个月房租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与第三人合同生效的同时,原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实际租期未满1年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实际租期满1年但未满2年的,于合同解除后30日后退还其履约保证金的50%;乙方实际租期满2年的,于合同解除后30日后退还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按约定办理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原合同条款对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继续有效,乙方与第三人就本出租物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合同,违反的该协议、合同无效,并由甲方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15.乙方如需设置任何广告、招牌等,事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自行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自行履行有关手续,并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政策、法律、规章等的规定。甲方因宣传需要利用外立面及屋面等部位设置招牌、标识的,乙方应将位置腾出供甲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16.乙方不得在标的物范围内违反规定进行各类加工,严禁产生废气、废烟、废物、废水及噪音,室外禁放大广告招牌。负责标的物及xx二十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费用自理。对标的物范围内景观照明设施进行看护,防止偷盗或破坏,严禁私拉乱接景观照明电源。
17.乙方必须对标的物范围内设施进行维护,不得随意改造,更不允许破坏,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18.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或不能履行自身职责,甲方有权采取限水、限电、没收履约保证金等措施强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9.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更换手机号码、微信号、邮箱等联系方式,须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变更后的手机号码、微信号、邮箱等。
20.甲方根据实际需要补充通知的要求,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乙方应予及时执行。
21.乙方在经营期间因市政道路封闭施工造成无法经营,乙方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封闭施工公告及招投标等文件),并经甲方现场签字确认封闭时长,留存影像资料后,甲方可视情研究决定是否减免该期间租金。
22.乙方须自觉遵守并配合甲方执行落实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如遇有疫情租金减免等政策,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将疫情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甲方有权将疫情减免直接落实到实际使用人,如乙方已享受减免等政策的,应减免到实际使用人,乙方拒不配合、落实的,除应落实外,甲方还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当年年租金的20%违约金。)
23.乙方在退租、合同到期等情形时,具有恢复租赁标的物原状的义务。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可以提出退租、解除合同,合同履约期限满合同期限年数的30%及以上,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无纠纷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未满合同期限年数的30%的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2.甲方未按时交房并因此严重影响乙方合同目的实现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随时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
(2)违反“竞租人须知”及“拍卖会特别说明”规定的;
(3)未如约接受房屋或者不同意按现状接受房屋。
(4)损坏合同标的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经营范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6)利用合同标的物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7)逾期30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水电气费、管理费等各项经营费用或累计拖欠达 / 元以上的管理费、水电气费等(包括相关经营费用的);
(8)逾期 30 日未交纳租金的。
(9)如出现到期不交房租、要求减免、抵赖、纠缠等相关行为的,直接列为黑名单,今后不得参加甲方所有业务活动,并有权通报至市场监管、信用等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10)违反第七条第14款;
(11)乙方利用本房屋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第三人书面反映至甲方,经甲方协调乙方仍不能限期妥善解决的;
(12)乙方拒绝配合甲方执行、落实国家、地方政策的。
4.租赁期满后,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3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参与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通知甲方,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5.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者现实需要收回房屋的,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7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合同标的物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本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时,以现状为准(包括房屋主体验收、消防验收、水电情况等均以交付现状为准,乙方应事前检查、查验,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交付完成,乙方自愿接受房屋的所有现状,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2.乙方应于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合同后 7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及设施等完好地交还甲方;逾期,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处置权,由甲方任意处置;如因此发生支出,仍应由乙方全额承担。但是,对于房屋有增值作用的装修、改造,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拆除,全部归甲方所有,其余部分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乙方如违反该约定,除承担违约金外,对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设施、设备清单:
电梯:
空调:
消防箱/栓:
5、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合同标的物给乙方的,免除相应的租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提前收回合同标的物的,除退还当年合同租期内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外,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实际租期未满1年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个月租金;乙方实际租期满1年但未满2年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个月租金;乙方实际租期满2年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个月租金。
第十一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应如数补交并承担滞纳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4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标物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措施,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乙方或本合同标的物时合同解除。如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其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致使甲方无法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乙方,则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乙方住所、居所、本合同记载的地址或本合同标的物时合同解除。
3.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中途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合同期满、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之日或合同终止、解除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自有物、商品全部搬走,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的同时缴纳所欠房租;逾期未搬出的,从逾期搬出之日起至实际搬出之日止按照合同当年租金标准继续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同时按照房屋占有使用费总额30%的标准计算逾期搬出的违约金。甲方还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5.其他事项,除前述已经约定事项责任外,依法承责。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以及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拆除、改造合同标的物,双方合同终止,因上述原因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甲乙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出现七日内无条件搬迁。根据政策因以上情况出现而给予的补偿,除经核准的乙方室内装修费用归乙方所有外,其余补偿全部归甲方所有。
2.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及文书送达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确认,本合同中列明的或该房屋的地址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的法定地址,一旦送达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对方,除非一方已书面通知上述地址变更的。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的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资产使用权以拍租方式取得的,拍卖会资料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充分了解,对标的物情况充分知悉,愿意签订本合同”。
乙方抄写并按印:
4.政府行为视为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因此不能履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和监督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自然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