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直销个人投资者)
乙方: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服务传真:0755-83196400 传真确认专线:0755—83077051/52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委托服务内容:
1. 交易类:认购、参与、退出、撤单、其他交易类业务
2. 账户类
(1)开户、销户;
(2)变更个人投资者银行账户、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等账户信息;
(3)变更信息定制内容、发送方式、发送频率、对账单送达方式等服务信息。
3. 其他类:退款申请
第二条 传真交易受理条件:
1. 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个人投资者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2. 甲方已经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开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该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甲方办理传真交易退出委托申请的,在委托有效日,相应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应有足够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 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 真实、完整和准确填写了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交易申请表。
第三条 交易流程:
1. 认购期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下午 17: 00,如甲方 17:00 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次日的申请。在开放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 15:00,如甲方 15:00 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2. 甲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业务时,应将办理该项业务的申请表传真给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所发出的指示处理委托申请。如乙方未收到甲方传真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或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乙方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予受理,并对其不承担法律责任。
3. 乙方当日 9:30——15:00(认购期内为 9:30——17:00)收到的传真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传真申请后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乙方对甲方传真证件与其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根据甲方开户时登记的联系方式与甲方联系以确认申请的有效性、申请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乙方对于甲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
4. xxx在与甲方经办人取得联系并确认后,于当日 16:30 前将受理回执传真给甲方。由于业务量过于集中、通讯故障等问题,乙方反馈的时间将适当延长。
5. 甲方在传真业务申请表以后需及时与乙方电话联系确认传真件收到情况,乙方对于未接到确认电话的交易未处理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
6. 甲方须将委托申请的传真原件于受理当xx五 17:00 前(以邮戳时间为准)以邮政特快专递(EMS)的方式寄出,如果甲方未寄出或未能按时寄出,则双方约定以甲方传真件为准。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 由于在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无法通过传真下达委托申请时。
5.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及生效:
1. 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但乙方增加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其更新、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甲方注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账号。
(3)甲方因解散、合并等原因不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乙方作为管理人退任。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