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不得随意排 放或弃置,应得到恰当的处置。乙方是具有处理工业危险废物资质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为确保双方利益,维护正常合作,并配合甲方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经协商,特签订如下服务协议:
工业废物处置包年服务协议 危废处置协议[ ]号
甲方: 乙方地址/邮编:
地址/邮编:
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
甲方组织机构代码/排污许可证号: 乙方组织机构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不得随意排放或弃置,应得到恰当的处置。乙方是具有处理工业危险废物资质的专业机构,受甲方委托,负责处理甲方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为确保双方利益,维护正常合作,并配合甲方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经协商,特签订如下服务协议:
第一条 废物处理处置服务内容
废物名称 | 危废代码 | 包装方式 | 年预计量 (吨) | 现有量 (吨) | 备注 |
以下空白 | |||||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合同义务甲方义务:
(一) 甲方应将协议中所约定的工业废物及其包装物(详见附表)全部交予乙方处理,除非乙方未能及时处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另行处理或转移;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二) 甲方应向乙方明确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物的危险特性,配合乙方为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需要提供废物的环评信息、安全数据信息、产废频次、现场作业注意事项等,并协助乙方确定废物的收运计划。
(三) 甲方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相关条款要求,设置专用的废物储存设施进行规范储存并设置警示标志,对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包装物内不可混入其它杂物;标识的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废单位名称、协议中约定的废物名称、主要成分、重量、日期等。
(四) 甲方应在乙方协助下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须取得移出地、接受地、运输途经地环保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安排废物收运事宜。
(五) 甲方应保证废物包装物完好、结实并封口紧密,防止所盛装的工业废物因包装或封口的原因造成在存储、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或渗漏异常;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若因此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若废物性状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对人身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六) 乙方收运废物时,甲方应将待收运的废物集中在一个区域摆放,提供废物装车所需的叉车、相关辅助工具、装车场地等供乙方现场使用。
(七) 甲方应确保收运时交予乙方的废物不得出现以下异常情况:
A、 品种未列入本合同(尤其不得含有易爆物、放射性物质、剧毒性物质等); B、 标识不规范或错误;
C、 包装破损或密封不严;
D、 两类及以上废物人为混合装入同一容器内;
E、 若协议中含有污泥类废物,则污泥含水率>85%(或有游离水滴出);
F、 其他违反危险废物包装、运输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通用技术要求的异常情况;
乙方义务:
(一) 乙方应保证所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有效性。
(二) 乙方应确保废物运输单位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用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应当悬挂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标志,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人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证照。
(三) 乙方在甲方工业废物堆积到合同约定的收运量时,接到甲方电话、传真或邮件通知之日起的 3 个工作日内应确定废物收运计划,并根据收运计划实施现场收运。
(四) 乙方应确保工业废物的运输车辆与装卸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自我防护工作,在甲方厂区内xx作业,并遵守甲方明示的环境、卫生及安全制度,不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 乙方应确保已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六) 乙方应确保废物运输及处理过程中,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环保和消防要求或标准,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三条 废物交接有关责任
(一) 双方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 废物运输之前甲方废物名称及包装须得到乙方认可,如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义务中的相关约定,乙方有权拒运;因此给乙方造成运输、处理、处置废物时出现困难或事故,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三) 交接危险废物时,甲、乙双方应在废物移交单据上签名确认,并必须及时、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项内容后盖印双方公章;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的,应按政府环保部门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 ”及时准确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完成电子联单接收后,盖印双方公章;盖章后的废物转移联单作为合同双方核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收费凭证的依据,及时根据要求报送至环保监管部门存档。
(四) 若发生意外或者事故,危险废物交乙方签收之前,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危险废物交乙方签收之后,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废物的计量
(一)危险废物的计重应按下列方式( )进行:
A. 在甲方厂区内或者附近过磅称重,由甲方提供计重工具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B. 用乙方地磅免费称重(限重 80 吨);
C. 若危险废物不宜采用地磅称重,则按照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后的方式计重;
(二)危险废物的品质原则上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若甲方存在异议,则可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界定,检测费用由与第三方检测数据绝对偏差大者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结算
(一) 合同双方盖章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结算标准》的包年合同服务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号,并将转帐单发给乙方确认;甲方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的,须同步开出转账委托函并发给乙方。
(二) 乙方收到包年合同服务款后,立即协助甲方启动废物转移计划申请工作,取得环保部门废物转移审批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发票并交至甲方。
(三) 本合同的处置费用为本合同附件《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结算标准》列明的各废物捆绑包年优惠价格。若任一种废物的实际处置量超出上述预计总量,则超出部分须按约定另行收取处置费用;若实际处置量低于上述合同预计总量,双方同意乙方无需退还包年服务费;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根据附件《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结算标准》的约定另行结算。
(四) 合同结算标准应根据废物的市场行情进行更新,在合同存续期间内若废物的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的,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价格更新;若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新增废物和服务内容时,以双方另行确认的报价单为准进行结算。
第六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如另一方书面通知违约方仍不予以改正的,则有权中止直至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二)合同双方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撤销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甲方不得交付附件《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结算标准》以外的废物,严禁夹带剧毒废弃物。当夹带剧毒物质时,已收集的整车废物将视为剧毒废弃物,乙方将向甲方按剧毒废弃物追收处置费。若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将按规定上报环保局、公安局和安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四)若甲方故意隐瞒乙方收运人员,或者存在过失造成乙方将非协议约定的爆炸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剧毒性废物装车或收运进入乙方仓库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甲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还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甲方逾期支付处理处置费、运输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总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给乙方。超过 30 天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而无须通知甲方,因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合同解除后,甲方除应按实际支付处理费、运输费及滞纳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七条 合同的免责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 3 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相关证明并书面通知对方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不能履行部分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达成一致,则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合同其他事宜
(一)本服务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续期事宜。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另一份交环境保护有关部门备案。
(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并取得环保部门废物转移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生效,双方共同遵守执行;附件《废物处理处置结算标准》,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的修正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约,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章/日期: 签章/日期:
收运联系人: 收运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附件: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结算标准根据甲方向属地环保部门申报的废物产生量及种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废物处置包年服务费用:
(一)处理处置费标准: | |||||||||
序号 | 废物名称 | 危废编号 | 废物明细 | 包装方式 | 预计合同量 (吨/年) | 现有量 (吨/年) | 付款方 | 包年服务费(元) | 备注 |
1 | 废包装桶 | HW49 | 甲方 | ||||||
2 | 废矿物油 | HW08 | |||||||
3 | 废电池 | HW49 | |||||||
4 | 废抹布 | ||||||||
以下空白 | |||||||||
备注: 上述废物处置包年服务费用总额为 : 人民币 元 元整 (大写) 如甲方实际交付乙方的任一种废物数量超出合同约定量时,剧毒废物、高危废物、废灯管超出部分按 50000 元/吨另行收费。其它废物的超出部分按 10000 元/吨另行收费。 | |||||||||
(二)运输费标准: | |||||||||
序号 | 车辆类型 | 车厢规格 | 载重 | 计价单位 | 单价 | 付款方 | 备注 | ||
1 | 厢式 | ■元/车次 □元/吨 | 甲 | ||||||
(三)备注说明: | |||||||||
1、 付款方式:合同双方盖章后 15 日内,甲方将包年服务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号,并将转帐单传真给乙方确认。 2、 乙方收到款后立即协助甲方进行转移报批手续工作,环保局废物转移审批完成则合同生效,乙方在合同生效 5 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发票;若转移审批手续不通过,则合同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包年服务费。 3、 本司承运车辆为专用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废物须低于载重量。 4、 此结算标准,如涉及废物浓度或含量要求,则标注在“备注”栏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