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2021GYGZ0023 号)
涡阳县袁店二井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施工招标
(项目编号:2021GYGZ0023 号)
招 标 人: 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1 年 7 月 9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涡阳县袁店二井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招标公告(网招)
项目编号:2021GYGZ0023 号
1.项目名称:涡阳县袁店二井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涡阳县人民政府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招标人: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建设地点:涡阳县
2.项目规模:涡阳县袁店二井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
3.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
4.招标范围:涡阳县袁店二井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内容有:弃废渣清理工程、填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河堤修复工程、绿化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 1 个标段。
6.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玖拾柒万玖仟xx零xx肆角贰分(13979505.42 元);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
力;
1.2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及以上资质;
1.3 提供 2018 年 1 月 1 日年至今企业类似项目业绩 1 个,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类似项目业绩指:具有单项合同金额 800 万元及以上的地质灾害治理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类似施工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工程交工证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网站的中标公示截图及网址(若无法提供截图及网址,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无法体现业绩类别等评审因素的,另须提供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 ;
1.4 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在亳州市境内无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在亳州市辖区内无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1.5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含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注:评标委员会仅对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查询,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通过“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为准,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之一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遇系统故障则此项不作要求。
1.6 其他: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的。
(2)最近一次被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
(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
(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
(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1.7 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须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投标单位缴纳的任意 3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指养老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养老保险管理单位的公章或电子章;投标时将复印件或扫描件制作至投标文件中);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2.1 具备矿业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2.2 持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B 证);
2.3 投标时(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否则视为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有在建工程的:其情形为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视为已开始承接项目,承接后无论是否变更,所承接的工程未竣工的均视为有在建工程(法定情形除外);
(2)在亳州市境内有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
注:1.本条所指的竣工,系指工程项目已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竣工验收。2.建造师视为无在建的法定情形: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3.在建工程的起止时间:自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时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4.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2.4 其他: 须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投标单位缴纳的任意 3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指养老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养老保险管理单位的公章或电子章;投标时将复印件或扫描件制作至投标文件中) 。
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合同包中的 1 个标段投标。/。
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6 日 17 时 30
分 止(北京时间)。
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获取(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
4.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用户登录”栏目或“投标单位登录”栏目进行注册,并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前通过网上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投标人需纸质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请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电子投标文件,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将予以拒收。
1.开标时间: 2021 年 7 月 30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开标三室(xxxxxxxxxxxxxxxxx)。(具体开标室详见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标日程安排”或者开标当天指示牌)。
注:投标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各投标人自行安排好上传投标文件的工作。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安徽招标投标信息网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网站上发布。
x项目投标保证金:贰拾柒万元整 (人民币),缴纳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1.请潜在投标人登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注册用户。
2.请潜在投标人点击“投标人专区”栏目,认真阅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用户登记暂行办法》、“注册用户操作使用手册”、“注册用户办事指南”以及网上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然后点击“注册用户登录”栏目,查看“注册用户申报操作手册”,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注册事宜。技术咨询电话:0000000000。
3.本项目采用网上支付系统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资料
(含图纸、清单、澄清、答疑和补充说明等)。潜在投标人网上注册后,必须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日期前完成网银在线支付,否则逾期系统自动关闭。如无网上银行帐号,请及时前往银行办理(本系统目前支持以下银行网上支付服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徽商银行、东亚银行、中信银行、河北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操作流程请到下载中心查看操作使用手册。
0.XX 锁办理。
4.2 咨询电话:0000000000(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
4.3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两个地点均可办理 CA 锁事宜,请就近选择)
亳州办理点:希夷大道 000 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 x 00 x。
5. 重要说明: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同时发布,如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仍须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内登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注册、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的,责任自负。
招 标 人: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联 系 人:xxx
电 话:0558-286157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联 系 人:xx
电 话:0558-7210231
招 标 人: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异议联系人:xxx
异议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雉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涡阳县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异议联系人:xx
异议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 |
1.1.7 | 设计人 | / |
1.1.8 | 监理人 | / |
1.1.9 | 代建机构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政府(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 其他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3.财务要求:不需要□√ 需 要□,提供 年至 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表。 4.企业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5.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6.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7.信誉要求: /
8.其他要求:
(1)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是本单位人员,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在投标单位缴纳的任意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指养老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养老保险管理单位的公章或电子章;投标时将复印件或扫描件制作至投标文件中)。
(2)本项目拟派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投标人自行配备,必须满足本项目安全施工要求,岗位证书在评审时不作要求,仅需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在投标单位缴纳的任意3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指养老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养老保险管理单位的公章或电子章;投标时将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制作至投标文件中。文件中与此条不一致的地方以此为准。
(3)/
(4) /
备注: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职称证(如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专职人员岗位证书在评审时不作要求,仅需附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应为投标单位。养老保险须提供 2021 年 1 月 1 日 月以来在投标
单位已缴纳的任意 3 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指养老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加盖养老保险管理单位的公章或电子章;投标时将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制作在投标 文件中)。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情形 | 详见招标文件中总则第 1.4.3 条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 请各潜在投标人务必自行踏勘施工现场,以便在编制投标文件和报价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及各种措施费用,定标后不再调整各种措施费用,如不踏勘,所引起的一切风险责 任自负。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踏勘集中地点: 招标人联系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时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21 年 7 月 19 日 17 时 30 分 前,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均在此时间以前登录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进行网上提问。如遇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登录系统、提出疑问,请及时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递交纸质材料。否则,投标人无权再因为招标文件等与投标有关 的资料而提出异议、投诉。 | |
1.10.3 | 招标人澄清、修改发出的形式和时间 | 2021 年 7 月 22 日,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将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或通知答疑栏上发布。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在网上自行查询或登录网上系 统进行查询,无需以纸质形式回复。如遇系统故障等原因 |
不能登录系统,请及时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1.11 | 分包 | □ 不允许√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 | 偏离 | □ 不允许√ □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作为评标参考依据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澄清、答疑及补充文件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时间: 2021 年 7 月 22 日 23 时 30 分前。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系统提交。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系统发出,详见 1.10.3 条款。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招标文件的澄清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或通知答疑栏的发布时间,视为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系统自 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系统发出,详见 1.10.3 条款。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或通知答疑栏的发布时间,视为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系统自 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下同) | 详见招标公告。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的种类: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款或转账或纸质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数额:详见招标公告。收取保证金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银行帐号:127730010400118120000001263 或者: 开户名称: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涡阳向阳路支行 银行帐号:34050188740100000055-0243(请填写完整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 4 位数字!) 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名称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在缴纳保证金时,应准确填写基本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开户名、账号)。如因投标人填写基本账户信息有误造成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责任自负。 (2)前次招标失败的,交易中心将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前,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至招标人(采购人)或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人请注意: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交纳帐号采用动态虚拟帐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 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
(再次提醒:请投标人任选一家银行缴纳投标保证金。) 其他要求: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入到指定银行账号,确保银行记录可查询,否则,责任自负。 未按时汇入或非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或收款银行账号错误无法判定保证金对应关系的,保证金无效。 (备注: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账号与招标项目标段唯一对应,如投标人进行一个或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均须按标段汇入该标段指定的银行账号。) 纸质银行保函递交要求: 1.投标时,投标人须将纸质银行保函原件的扫描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2.投标人应提供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真实 有效的纸质银行保函,纸质银行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纸质银行保函内容将与中标结果同时公示,如查实提供虚假纸质银行保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和管理办法》(亳公管〔2020〕22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将纸质投标保函的原件递交至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不提供,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 电子保函递交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与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的第三方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及金融机构开具的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并将电子保函截图制作在投标文件中;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开具电子保函并递交。请 各投标人认真阅读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重要通知栏《关 |
于推广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XxxxXxxx.x spx?CategoryNum=1028),并使用 CA 锁登录亳州市交易中 心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办理。投标保证金(包括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 1、招标不成功(或开标现场拒收投标文件)的,直接退还至该投标人汇出帐户。 2、本项目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退还至该投标人汇出帐户。 3、如有异议、投诉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见 1.4.1 财务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 份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如有)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x项目开标现场(投标时)不需要纸质投标文件和非加密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优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 (光盘、U 盘等 )及投标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本项目开标现场(投标时)不需要纸质投标文件和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优盘)。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注:投标截止时间以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4.2.2 | 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地点 | x项目开标现场(投标时)不需要纸质投标文件和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光盘或优盘)。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开标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 / |
5.2 | 开标程序 |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进行开标。 开标顺序:以系统自动生成的顺序进行开标。 注:①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②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以上单数(含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有关规定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2 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和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 3 日 |
7.6.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函或电汇或转账或保险(说明:由中标人自行选择;推荐采用履约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2%。 受业主委托,履约保证金打入涡阳县公共资交易中心专户。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15 日内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保函或银行汇款。履约保证金采取银行汇款+银行保函形式的,按本章 7.4 条款处理。 履约保证金专户: 户名: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318043019200050995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 |
或者 开户名称: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帐号:12773001040011812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或者 开户名称: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约保证金专户银行账号:93400801000001899600002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支行或者 开户名称: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号:3405018874010000005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向阳路支行备注: a、投标保证金账号和履约保证金账号不相同,不能混淆。 b、建议履约保证金与投标保证金汇入相同一家银行。 C、如中标单位补交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的形式缴纳的,须提供无条件银行保函,否则不予认可。 履约担保的退还:(1)全部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的履约担保,无违约行为发生或违约行为已处理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返还履约保证金。(2)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连同履约担保现金部分一次性返还。 无违约行为发生或违约行为已处理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1 | 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工程所在地的与招标投标及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与本招标工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与本招标工程相关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及安徽省地方标准; 3.安徽省及亳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发布的与本招标工程相关的管理规定 |
等; 4.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5.工程建设地点所涉及的场地情况、基础条件等。本招标文件不对上述情况一一进行描述。 | |
9.2 | 1.各投标人须及时从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中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清单及图纸等与投标有关的资料,如因不下载或下载不及时,所引起与投标有关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如对从业务系统中自行下载的以上资料有疑问的,请及时提出。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每天均应登录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业务系统页面,查看或下载有关资料信息。 2.投标人应依法行使自己的异议、投诉权利。对于恶意异议投诉、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用户资格,有关部门还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 4.本项目合同须报行业主管部门见证。 5.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人已经获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6.如投标人中标后,发现投标人资质证书、业绩及提供的其他投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7./ 8.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到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安徽省建筑工程信用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和相关备案手续。 9.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人已经获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0.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同一项目(标段)的不同投标人,针对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情况,作如下处理:如发现有一项相同,将否决其投标文件;如发现有两项相同,将否决其投标文件,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请各潜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环节谨慎操作,避免出现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情况。 11.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住所地或涡阳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发放 |
中标通知书。如果拟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仍须按要求提供企业住所地或涡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开具日期:在中标公示期满后第 5 个工作日(含)之前 3 个月内(且该证明在有效期内),否则,视为证明无效。 12.删除: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企业住所地或涡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如果拟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中标候选人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仍须按要求提供企业住所地或涡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开具日期:在中标公示期满后第 5 个工作日(含)之前 3 个月内(且该证明在有效期内),否则,视为证明无效。招标文件中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 |
9.3 | 招标文件(含答疑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等发布后,各投标人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含答疑补充文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校核。如果对工程量清单有异议,请投标人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量不再变更。投标人如对施工图纸有异议(如图纸不完善,建筑图与结构图不一致、无节点大样图等),须按照本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并纳入报价,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上述理由提出费用变更。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设计单位补充设计以便项目实施。投标(中标)单位要对因没有校核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造 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
9.4 | 1.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由中标人支付,不单独列项。请投标人在报价中充分考虑上述费用,中标后,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清单编制费及控制价编制费数额,逾期不核对,视为已认同。 2.(1)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等文件规定,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下表规定计算后乘以 100% 向中标人收取。 (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参照《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 |
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等文件规定,以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分标段分别按下表规定计算后乘以 70% 向中标人收取。 3.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及控制价编制费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费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及控制价编制费 | |||||||||||
咨询项目 | 收费基数 | 工程类型 | 100 万 以内 | 200 万 以内 | 500 万 以内 | 1000 万 以内 | 2000 万 以内 | 5000 万 以内 | 10000 万 以内 | 10000 万 以上 | |
工量单编制 | 中标价 | 建筑工程 | 4.8 | 4.3 | 3.8 | 3.4 | 3 | 2.8 | 2.5 | .3 | |
安装程 | 5 | 4.6 | 4 | 3.6 | .1 | 2.9 | 2.6 | 2.4 | |||
控制价编制 | 中标价 | 建筑工程 | 2 | 18 | 1.6 | 1.4 | 1.3 | 1.2 | 1.1 | 1 | |
安装工程 | 2.1 | 1.9 | 1.7 | 1.6 | 1.4 | 1.3 | 1.2 | .1 | |||
(上表的费率是‰,按基本收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费。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适用建筑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适用单独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含二次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4. / | |||||||||||
9.5 | 本招标文件中的“近三年”是指自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 | ||||||||||
9.6 | / | ||||||||||
9.7 | 1.投标人所提供加分证明材料将与中标结果同时公示,请投标人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中标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对重大项目(中标价在 500 万元及以上)或涉及国计民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或招标人等部门,对中标候选人和其承担的类似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对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中标价在 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法人或招标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或者约谈。 在考察或者约谈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和安全考核 B 证)、财务状况(如要求)、类似项 |
中标价 | x率 |
100 万元以下 | 1.0% |
100 万元-500 万元 | 0.7 |
500 万元-1000 万元 | 0.55% |
1000 万元-5000 万元 | 0.35% |
5000 万元-10000 万元 | .2% |
10000 万元-100000 万元 | 0.05% |
100000 万元以上 | 0.01% |
目业绩(如要求)、奖项证书(如要求)及其他加分证明材料(如要求)等原件进行核验。 3.在考察或者约谈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等行为的,项目法人或招标人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限制中标候选人 1 年内在我市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进行公告。 | |
9.8 | 1.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书等)中的推荐产品品牌或参考产品品牌(如有),是为了说明该产品的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投标产品质量、性能、技术参数等方面优于或相当于推荐产品品牌或参考产品品牌的,均可以参加投标。 2.对于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书等中要求提供的证书、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投标时不作要求,供货或施工安装时交招标人核验。 3.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书等)中其他有关表述与本条内容表述不一致 的,以本条内容为准。 |
9.9 | 1、合同签订地点:涡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凡是在开标前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企业,须在开标前向交易中心提供不投标的书面说明,否则视为不诚信行为,县公管局将约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将对该企业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披露;企业未按要求参加约谈的,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3、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4、本项目无须递交原件。凡招标文件规定需投标人提供的各种有效证件、证书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5、中标后,投标人应按其报价完成招标范围和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存在漏项或数量偏差或者不合理提出各种形式的索赔。 6、投标人对所提交的企业或项目经理业绩、企业资质、供货业绩等证明资料承担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关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业绩和人员造假处罚约定:投标人在中标后,投标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把所有投标承 诺现场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交付业主单位保管,直至竣工验收。业主将对中标人投标 |
业绩及人员资格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业绩和人员资格造假、或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承诺不符,或与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向违背等问题,若在合同签订前业主有权取消投标人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签订后将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后续工程款或者监理费。 根据《亳州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亳政办[2020]9 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审计要求: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经审计核减超过 10%以上的部分,相关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8.1 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价格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 可。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负;若鉴定无质量问题,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8.2 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各潜在投标人须将项目经理承诺书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10、施工过程中若涉及施工定位、放线、检测等,不再单独计费,包含在总报价中,请各投标人勘察现场综合报价。 10.1 施工范围内土方的挖、填、运等须参考地质勘查报告、各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涉及费用及工程量在土方工程中充分考虑。多余土方、淤泥、排水、植被、建筑垃圾等须外运至招标人指定的弃土点(如招标人没有指定的弃土点,投标人自行解决)。若需外借土方,自行解决取土点,回填土质须满足施工图纸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投标人须自行踏勘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审慎报价,综合报价应考虑土方施工中的渣土费、弃土场、弃土点的平整、渣土运输清理费、降排水、外购土方费用、保洁费、办证、现场苗木、建筑垃圾等杂物的清理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后自行考虑,中标后量、价均不予调整。 10.2 保险:相关法规规定的强制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总报价中,请各投标人充分 |
考虑,综合报价。 11、投标人所编制的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须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投标人所投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可以以招标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或上传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中的项目名称为准。 11.1、商务部分中牵涉到工程报价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表须按格式填写并加盖工程造价人员执业用章并由工程造价人员签字。 注:鉴于现阶段为造价员取消过渡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12、自评标委员会发出询标通知起,原则上 15 分钟内不回复的,视为投标人自愿放弃澄清回复的权利。 13、本项目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4、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各潜在投标人将该部分费用在报价时将考虑其中。 15、取消:“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六、(三)、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现场登记的;招标文件中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6、取消:“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六、(三)、3.开标现场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有效 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或开标现场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招标文件中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特别提醒: 一、本项目开标时,投标人在互联网上参与开标,并解密其投标文件,无需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现场开标,无需携带数字证书在开标现场(投标时)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无需现场递交投标资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会因未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起 60 分钟内,通过互联网解密投标文件,超过 60 分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将被退回,不进入评标程序。(以交易系统时间为准)。 三、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应始终保持在线状态。投标人可以通过亳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依法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质疑),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对质疑内容进行确认。 取消招标文件中开评标现场有关书面提出异议(质疑)及澄清说明的内容。 |
四、如有询标事宜,评标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向投标人发起询标。投标人通过亳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接受评标委员会发起的询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询标起不超过 15 分钟),对询标内容答复并填写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五、取消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内容。 六、投标人可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看评审结果。 七、投标人须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投标单位登录”,进入亳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远程解密;投标人可以通过交易平台中的“模拟解密”功能,自行验证其解密环境,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4009980000。解密不成功的,后果自负。投标人不得通过非加密电子报价文件(光盘)直接将电子投标文件导入评标系统。 | ||||||
10 | 电子招标投标 | x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包括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等。具体要求详见《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 ||||
11 | ||||||
11.1 | 类似项目 | / | ||||
11.2 | 原件 | 不提供原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自行对此次投标提供的所有资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弄虚作假被查实,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按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如中标,中标结果无效。) | ||||
11.3 | 项目经理的xx与答辩 | □不要求√ □要求:拟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持本人身份证件进行xx与答辩;xxxx辩时间为 分钟。 xxxx辩的相关安排: (说明:预计时间、等候地点等) | ||||
11.4 |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 | ||||
11.5 | 投标文件内容 |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及投标 |
不一致的确认 | 函附录为准;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 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 | |
11.6 | 中标结果公示 | 中标结果同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公示,中标结果不再另行通知未中标 的投标人。 |
11.7 | 广域网考勤 | ☑否 □是,考勤岗位: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专职安全员( ) 专职质检员( ) 考勤范围:我省境内列入省及以上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且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施工标段,或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 400 万元以上的施工标段纳入广域网考勤。 人员范围: A 类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安全员, B类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C 类项目的项目经理。 中标人未进行现场人员广域网考勤的,将按省水利厅有关规定处理。 (说明:对纳入广域网考勤的项目,具体岗位按省水利厅有关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勾选确定) |
11.8 | 制作投标文件注意事项 | (1)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服务电话(非项目咨询): 0558-5122006。 |
11.9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和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询标系统所示时间为准)按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1.10 | 关于工程量清单的说明 | x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发布的 excel 表格版为准,请自动忽略招标软件 版的存在,投标人在系统内上传空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即可,在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制作位置不做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
的工程量清单上传至投标文件其他资料中或者投标文件的其他地方 (在投标文件中能找到即可)。本项目在评标评审时对清标结果不做要求。招标文件中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
说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投标须知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投标须知前附表为准。
注:
1、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如有与此表不一致的,以此表为准,违背法律法规的除外。
2、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4.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企业库系统上传;
4.2、投标文件纸质版无须递交。
注:上述第 4.1 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4.3 中标企业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四份纸质投标文件及一份电子版文件;递交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件应与系中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不一致的以系统中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4.4 投标人未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温馨提示: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更新投标文件范本,保持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要求格式的一致性。
项目经理承诺书
致:(招标人)
本人作为我单位本项目投标担任的项目经理,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确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时段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投标而造假的行为。
二、本人承诺,一旦中标,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履约,不存在任何借口和理由。
三、本人声明,对以上承诺,一旦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合贵单位调查取证。
项目经理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本页后附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项目经理承诺书属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资格审查资料中承诺书部分。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格式
工程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量清单报价合计(小写):
(大写):
编制人员: (签字并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日 期:
效性进行评审。
造价工程师,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
2.鉴于现阶段为造价员取消过渡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或者
注:1.如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能体现工程量清单报价合计、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则不需再提供此封面。
投标报价构成
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
1.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1)应缴纳的各种规费;
(2)税金;
(3)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暂定金及备用金。
(4)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具体如下:
1)规费;
2)税金 9%(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
3)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费、暂定金、备用金。
4)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2.可竞争费用包括: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用; (2)综合费;
(3)利润;
(4)工程特殊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费、交通干扰费 、特殊技术措施费等)。
注:清单编制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一、注册登记
(一)本项目只接受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用户下载招标文件,注册用户通过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尚未成为注册用户的潜在投标人请按照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册用户手续。因未及时办理注册用户手续导致无法下载招标文件的,责任自负。
(二)投标企业自行提供投标资料,投标企业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认定。
(三)注册用户应及时对录入的信息进行维护,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出现相应资料不全、不清楚、超出有效期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投标人应当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其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未办理的,请及时到现场办理。投标人需通过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加密并电子签章,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重新加密和电子签章,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系统:
1.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2.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获取(下载)期内,持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人如有疑问,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系统提出,否则,责任自负。
如有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招标人在网上“通知答疑”栏目或通过系统发布相关内容,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通过系统下载最新的答疑补充文件,据此制作投标文件。
三、制作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在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通过软件制作、生成投标文件。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000000000。
(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请插上数字证书、打开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等),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格审查材料可以从注册用户之前自己录入的资料库中挑选;投标文件如有图表等其他格式文件,可用附件形式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
(四)经数字证书加密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加密和解密必须使用同一数字证书。
四、提交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五、投标
(一)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是指投标人使用系统完成上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系统的最后一份为准。
(三)投标截止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六、开标
(一)开标时间、地点和人员。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二)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 /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检查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有效性和加密状况,;
4.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其投标文件;
5.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解密后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当众开标;
6.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等内容,并记录在
案;
7.开标结束。
(注:开标主持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调整开标程序。)
(三)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投标或投标无效:
1.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现场登记的;
3.开标现场法定代表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或开标现场委托代
理人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
投标人选择远程解密的,应在开标时间开始后 60分钟内完成在线解密;特殊情况,由招标
人或开标主持人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解密时间。
部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4.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
6.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或对电子开标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评标
(一)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评标活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报告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二)投标人在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确保联系畅通,随时通过系统接受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澄清,未能按时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三)投标人需补充注册用户登记资料的,须在投标截止日2个工作日前完成,否则影响评标,责任自负。
(四)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后续评
审:
1.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2.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3.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项目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作进一步的评审,视同
放弃澄清:
1.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2.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3.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八、意外情况的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
(二)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的;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项目暂停,待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性测试后,重新实施。
2.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购买下载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九、其他
如本要求与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不一致时,以本要求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独立法人资格;
(2)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已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6)为本标段监理人;
(7)为本标段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准);
(1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18)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1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投标人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期内);
(22)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在亳州市境内有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内)的;
(23)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因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被亳州市市本级及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内)。
(2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书、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扫描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投标人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有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 号)认定的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要求进行澄清(下同)。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相关要求进行修改(下同)。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技术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7)资格审查资料;
(8)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9)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或承诺其他材料;
(10)投标保证金资料;
(11)承诺书;
(12)其它材料。
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8)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标段工程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
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
3.5.2 “近 3 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
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xxxx://xxxx.xxx.xxx.xx/)或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xxxx://00.000.00.00:0000/)网页截图。网页截图应能够证明项目详细信息包括对时间年限以及对类似项目指标的要求,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如要求)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系统下载。投标人应当在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投标文件。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联合体各方均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
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4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如递交,相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该投标文件是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3.7.6 施工组织设计若采用暗标,则内部材料不得出现任何可能识别投标人的字样、标志或内
容,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非加密的投标文件(如要求提交)电子介质及投标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非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及投标保函应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在系统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如要求递交)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 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系统应当拒收。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系统递交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系统递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时间(以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已按规定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则可导入非加
密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非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5.3 开标异议
投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的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
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经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水利、交通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95%;
(二)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90%;
(三)绿化工程项目:中标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85%。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借用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情形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2)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2.2 出借借用资质的情形
出借借用资质,是指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单位、个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在此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借借用资质:
(1)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
(3)实际中标单位使用承包人资质中标后,以承包人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者无实质产权、人事、财务关系的;
(4)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的,但项目法人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5)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或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7)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合同中
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8)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9)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10)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11)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
(12)中标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主要施工时段 2/3以上时间缺岗);
(13)投标人中标后,交由其子公司承担合同施工任务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能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
件。
9.2.3 下列情形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
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3)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4)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5)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
(6) 中标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主要施工时段 2/3以上时间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经理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有 3 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7)投标人中标后,交由其子公司承担合同施工任务的;
(8)项目施工中的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不是由中标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部签订;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能提供注册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编制部门出具的(水利部流域机构所属企业,可由流域机构设在相关省的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证明其属事业编制身份、在该单位从业的证明文件。
9.2.4 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不同投标人为完成部分或全部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价格构成全部雷同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
6)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9)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雷同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2)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时,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9.2.5 下列情形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9.2.6 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存在虚假情形;
(2)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质检员等)的基本情况(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执业单位、个人业绩、社保)存在虚假情形;
(3)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存在虚假情形;
(4)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
(5)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7)其他影响公正评标的弄虚作假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原则上选取 16 家投标人)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商务标评审 | 不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 | |||
(1)有效报价为 21 家及以上时,对所有有效报价由低到高 | ||||
进行排序,并从低到高进行编号(1—A),取 A 除以 2 为中间值 | ||||
B(如 B 为小数,则进位取整),取 B 对应的投标报价并以其为 | ||||
基础向价格排序高的方向依次取 7 个投标报价,向价格排序低的 | ||||
方向依次取 8 个投标报价,共计 16 个投标报价,取 16 个投标报 | ||||
价对应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在选取过程中,如 16 个投标 | ||||
报价以外的投标报价与 16 个投标报价中的任意一个投标报价相 | ||||
有效报价选取方法 | 同,均纳入选取范围,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人个数以实际取的个数为准; (2)有效报价为 11(含)家至 20(含)家时,去掉 2 个最高 | |||
价和 2 个最低价,取余下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 ||||
(3)有效报价为 6(含)家至 10(含)家时,去掉 1 个最高 | ||||
价和 1 个最低价,取余下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 ||||
2.1.1 | (4)有效报价在 5 家及以下时,取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 评审。 | |||
(说明:去掉 1 个或 2 个最高价,是指按照有效报价排序,从 | ||||
排序最高的有效报价依次去掉;去掉 1 个或 2 个最低价,是指按 | ||||
照有效报价排序,从排序最低的有效报价依次去掉。) |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文件签章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标)”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3 项规定。 |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按时、足额缴纳。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评标基准价计算和 投标报价评审 | 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下浮 N% 作为评标基准价,取所有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减,其差值绝对值最小的为第一名,次小的为第二名……以此类推。如差值的绝对值相同,则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①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名顺序;②投标报价不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优先。若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其投标无效。 在商务标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结束后,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开随机抽取 N 值,N 的取值范围为:1、1.5、2、2.5、3、3.5 (对应抽取序号分别为 1、2、3、4、5、6,假如抽到 3,则 N 的取值为 2),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2.1.2 | 技术标评审 | 形式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投标文件签章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社会统 一信用代码)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资质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财务状况(如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类似项目业绩(如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 □否√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是 □否√ | |||
承诺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书”。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2.1.2 | 技术标评审 | 资格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如允许)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信用评价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其它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2.1.2 | 技术标评审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 1.工程进度进度计 划 | 应提供施工总进度表和施工网络图(或横道图),关键节点工期满 足招标文件要求,进度计划符合本项目实际要求,图表内容一致。 |
2.确保各工期的技 术组织措施 |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 证工期的具体措施。 | |||
3.施工方案、施工 方法及措施 | 各主要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方法科 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 | |||
4.质量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 | 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人员配备合理。主要工序应有 质量技术保证措施,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 |||
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设备数量、选型配置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考虑备用,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 要。 | |||
6.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 | 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且有关经费与措施应相匹配。 | |||
7.xx施工体系及 措施 | 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且有关经费与措施应相匹配。 | |||
8.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 | 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且有关经费与措施应相匹配。 |
9.导流方案和度汛 方案(若工程需要) | 施工涉及到导流和度汛安全,应编制导流方案和度汛方案。 | |||
10. 冬雨季施工措 施(若工程需要) | 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 |
1.1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选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 评标委员会先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规则选取一定数量投标人,然后对选取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再取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审,从商务标排序第一名开始评审,评审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经评审合格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商务标排序依次递补,仅递补到第 6 名,评选出 1-3 名中标候选人,商务标评审排序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商务标评审;
(3)技术标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3.2 投标评审:先评审商务标,后评审技术标。
(1)商务标(先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规则选取一定数量投标人,然后对选取的投标人
进行商务标评审)评审顺序:按照商务标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
(2)技术标评审顺序:按照技术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顺序进行评审,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3.3 商务标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3.2.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2.2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
标。
3.4 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审,从商务标排序
第一名开始评审,评审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经评审合格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商务标排序依次递补,仅递补到第 6 名,评选出 1-3 名中标候选人,商务标评审排序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细微偏差
(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建造师前后不一致时,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填报的为准。
(4)投标文件中填写的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时,以项目实际名称为准。
3.6 评标结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
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投标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评标:
(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水利、交通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5%;
(二)市政公用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相关配套工程、土地整理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
(三)绿化工程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5%。
3.6.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4.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4.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
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4.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4.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4.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4.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4.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不符合《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的有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
(2)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 项规定的;
(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项有关要求的;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5)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6)内容不完整,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字、盖章影响评审且不符合招标文件错误修正条件,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7)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替代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名称与网上注册时不一致且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变更证明的;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0)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
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1)投标工期超过建设工期,或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中无明确投标工期的;
(12)工程质量标准不满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中无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的;
(13)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封面相应位置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内容中已加盖工程造价专
业人员“执业章”、签字或盖章的除外);
(14)投标人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除外)多报或漏报项目的;
(15)投标人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16)投标人修改招标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如果有)的;
(17)不可竞争费用中有其中一项降低计费标准或擅自减少不可竞争费用项目进行竞标的;
(18)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9)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0)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2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22)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同一项目(标段)的不同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2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对其否决的投标,应附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并在告知评审结果时,向投标人公布。
提醒: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章”、签字或盖章的意思是:相应位置要求盖“执业章”的
则盖“执业章”、相应位置要求“签字”的则“签字” 、相应位置要求“盖章”的则“盖章”
本项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 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合同内容以此为准,招标文件中与此内容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x项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 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x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 生效。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x项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7 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往函件、邮件等
、投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来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资料)
招标文件
(含招标答疑、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及相关招标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中标后由业主提供)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
1.1.2.5 设计人: | ||
名 称: | (中标后由业主提供)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
工程红线范围内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 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含招标答 疑、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及相关招标资料);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肆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详见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 条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执行通用条款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 行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采用通用条款,按下列规定办理:除补充 条款规定以外,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执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检验评定 资料、竣工图(应为新图纸),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及业主、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上资料必须分类立卷成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版(.doc 格式)同时提供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 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周驻场时间不少 于 5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视为该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并视中标单位违约一次,需向业主缴纳此项违约责任的违约金 50000 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下项目,每天缴 纳 2000 元违约金;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项目,每天缴纳 5000 元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缴纳违约金 2 万元/人天。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 16.2.2 条款进行处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并且履约保证
金不予退还。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
(执行通用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违约一次,并缴纳此项 违约责任的违约金 20000 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违约一次,并缴纳此项违约责任的 违约金 10000 元,并按 16.2.2 条款进行处理。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缴纳 2000 元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及影响施工进度的关键工作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分包工程,并须经发包人批准;允 许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但须和具有劳务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报发包人备案。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执行招标文件。
履约担保的退还:(1)全部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的履约担保,无违约行为发生或违约行为已 处理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返还履约保证金。(2)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连同履约担保现金部分一次性返还。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执行通用 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必须按xx施工相关规定进行作业,扬尘治理必须满足安徽 省扬尘治理规定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 设计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 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前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征地拆迁、工程款支付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 误,由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给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发包人可视具体情况依约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1) 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 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到货时间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一致的,保管费用不予调整。
(3)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 2 批。
(4)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 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 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 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7)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承包人所有,其 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
(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
(10)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
(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x 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执行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执行通用条款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照亳州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 |
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 |
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 |
单价 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 |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 |
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
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
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
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xx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 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 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调整;除不可抗力 以外的其它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见补充条款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
等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支付方式:按月实际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最终价 款的 85%,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最终价款的 97%,余款 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退还质保金(无息)。
注:1、工程款凭正式发票结算,票据要求税务机关开票,结算时一事一票,金额精确到万元, 万元以下余留款在下次结算时累计。
2、工程款结算时,施工企业必须如实编制竣工结算并如实申报工程款,如承包人申报的 结算总价款超出经审计后工程合同价款与变更价款总和的 5%,视为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须向发包人支付超过 5%的部分双倍金额的违约金,或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项费用。
价款调整:涉及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 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逾期视为不涉及价款调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 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 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承包人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及安全xx施工费专户设置及支付管理: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及安全xx施工费专户,建立健全劳资专管员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管理和登记,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
x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由银行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切实落实安全xx施工措施。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因拖欠工资出现农民工群体事件和讨薪事件发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执行通用 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 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 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 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亳州市审计部门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 出具审计报告后 14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14 天内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并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90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00.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执行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规定保质期截止日内无质量问 题,缺陷责任期满后全部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 如果在规定质保期截止日内存在质量问题,待质量问题修复,顺延一年后,经检验合格,全部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如仍存在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3) 工程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 决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
(7)其他: 双方协商解决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执行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计划不能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场;更换 项目班子管理人员或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不积极到位履行职责等。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 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计划不能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并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换,确因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身体健康等不
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替换后的管理人员资格、业绩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并完善变更手续, 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档
案一次。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一人次视为违约一次,并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进行处罚。
(1)如更换建造师,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中标合同价款的 3%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次;
(2)如更换技术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员违约保证金 50 万元/人次;
(3)其他管理人员 10 万元/人次。
(4)被替换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其它项目的投标和管理,若发现须再次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等同于替换金额。
(5)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并视中标人为 违约一次并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次。
注: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至(4)修改为:
(1)如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9 万元/人次;
(2)如更换技术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员违约保证金 34 万元/人次;
(3)其他管理人员 17 万元/人次。
(4)被替换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其它项目的投标和管理,若发现须再次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等同于替换金额。
合同 3.2 项目经理中,删除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缴纳违 约金 2 万元/人天。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的,发包人可依法解除合 同:(1)在开工通知发出后 60 日内,非因发包人原因不进场的;(2)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长期脱岗离岗不履行职务的;(3)工期严重滞后(超过合同工期 50%及以上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或多次(3 次及以上)整改不到位的;(5)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的;(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无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招标人只支付已完成工程量 50%的价款,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由投标单 位自行考虑包含在报价内,中标后由施工中标单位以建设单位名义据实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亳州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x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1.1 人员及职责
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发包人代表(以下简称“发包人代表”)无权更改合同, 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 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1.1.5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 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1.1.6 承包人委派 / 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1.1.7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 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1.1.8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 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1.1.9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10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 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1.1.11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 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69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1.1.12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都被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 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1.2 变更与调整
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 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 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
励。
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
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 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建筑与结构图纸不一致,
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缺项漏项的、工程量少计算的、工程量多计算的、计算有误的,应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所列日期前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澄清要求,否则,视为默认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一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不
再调整。投标(中标)单位要对因没有校核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1.3 分包与配合
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 38 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 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
(2) / 。
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
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作为总承包服务 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 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 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 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 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高低压配电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
(2)本次招标范围未包含,但须完善设计并由发包人重新招标的其它项目。
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担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如发包 人分包的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价格)低于 1000 万元,分包人给予总承包人壹万元作为总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如发包人分包的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价格)超过 1000 万元,分包人
源、场地等施工条件。
给予总承包人两万元作为总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总承包单位须无条件提供水源、电
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 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1.4 结算
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 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 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
(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 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 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
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由总包单位分包的总承包单位管理费、配合费由总包单位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承担。由发包人另行招标需总包单位配合项目(高低压配电、燃气、热力及本次招标
范围未包含,但须完善设计并由发包人重新招标的其它项目)的总包单位配合费用按补充条款
1.3.6 条约定执行。而且,不论由发包人直接分包或由总包人分包的项目,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允 许分包单位或其它项目承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电源、水源、场地等施工条件。
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 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如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于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提出异议,或未对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的内容提出异议,则,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
价款 3%以上的情况。
1.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 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1.5 其它
1.5.1 本次招标所用商品混凝土等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暂定价部分除外),均由投标
人自行到市场考察,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报价,中标后不得以亳州市信息价与市场价不一致等因素为由(亳州市信息价仅供参考)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要求。“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费用、地形整理、土方xx由投标人踏勘现场后,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其中电通是从电源点下线位置开始,直至施工场区内临时用电电缆、变压器等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与电源点的接线费用等临时用电所有费用及相关检测、检验、实验等费用全部包含在本
次投标报价内。
1.5.2 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不利气候条件等因素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此部分所需费用由投标人 自行考虑并纳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为此追加任何费用。
1.5.3 投标报价时必须按亳州市地方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通
知》(亳建管[2014]18 号)考虑结构实体检测的费用并纳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为此追加任何费用。 1.5.4 承包人须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包括工程排污费、渣土运输等)。
1.5.5 如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供电梯,承包人在电梯进货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与电梯 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合同中须明确电梯验收合格后 3 年内由电梯供应商免费质保, 4-5 年内半费质保。另,4-5 年内半费质保所需费用按电梯设备合同价款的 2.5%计取,该费用在整个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返还保修金时扣除,用于支付电梯 4-5 年半保所需费用。电梯验收合格后 5
以赔偿。
同,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已实施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予
签订合同后,如发现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仍有在建工程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
年内无违约行为发生,返还总包单位剩余款项。
1.5.6
1.5.7 投标人必须在开工 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计划(逾期提供详细施工计划,罚款 10000 元/
每天),明确重要节点工期,若投标人不能按照节点工期施工,逾期每天处罚 20000 元。
1.5.8 合同解除条款及后续处理(发现投标人存在挂靠、项目经理累计缺岗 20 天以上,交付 逾期 56 天以上,不服从业主和监理管理,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严重违反项目所在地相关政策等,均视为严重违约,业主有权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清场,清场的工程款支付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审计后价款 50%支付,其余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支付。)
民工工资保障方面:
1.6.1 若因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出现民工上访或群众集体事件,发生一次,中标人应向招 标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如发生以上情况,承包方须自行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招标人有权直接
发放民工工资,有权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实发的民工工资,并按照相关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相关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
相关网上进行公示。
1.6.2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中标人在中标后应该在涡阳县设立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1.6.3 农民工工资专用金额:由业主单位及中标单位共同商定,
1.6.4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业主、中标单位及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具体内容按照国办发
〔2016〕1 号文件执行。
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1)、按照涡阳县主管部门要求,中标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20 天内办理完毕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和工程款资金专户账号,
实行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共管,逾期一天缴纳违约金 5 万元。
(2)、中标企业必需把履约保函在合同签订之前送至发包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 20 天内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交付业主单位和相应主管部门,每逾
期一天缴纳违约金 5 万元。
(3)施工企业必须把分包商及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不按时公示按违约 每次处罚缴纳金 5 万元。
1.6.5 项目竣工后,临时设施、生产设备等、多余土方等必须场清地平、消除安全隐患后,方 可申报工程款。
1.7.1 专项条款中 3.3 承包人员及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支付时直接 扣除;7.5 工期延误中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7.2 项目现场考核工作由业主代表负责。
1.7.3 审计要求: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经审计核减超过 10%以上的部分,相关审计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1.7.4 中标后,投标人应按其报价完成招标范围和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和控 制价编制存在漏项或数量偏差或者不合理提出各种形式的索赔。
1.7.5 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1.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
料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价格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负;若鉴定无质量
问题,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2.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必须按照涡政(2008)76 号文件《涡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建筑施工场地、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饰垃圾,按平方米计收,建筑垃圾(施工)1.8 元/平方米,装修产生的垃圾 1 元/平方米。缴纳相关费用至主管部门。包含在总报价中,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综合报价。
严格按照涡阳县政府投资项目xx创建考核办法加强现场安全xx施工管理。
安全xx施工管理要求-涡阳县政府投资项目xx创建考核办法 附:涡阳县政府投资项目xx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全国xx城市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xx城市 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考核内容
(一)宣传xx城市创建工作情况。要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宣传栏、施工围墙围挡(每隔十米一块宣传牌)、标语标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宣传建筑工地xx创建工
作。施工现场围墙围挡上必须设置公益广告,企业宣传广告和公益广告在围墙外立面应均匀布置,公益广告所占面积(或数量)不得低于总量的 50%。宣传牌原则上每 2 月更换一次;临时出现破损,要立即更换;按业主及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更换。
(二)实行规范化封闭管理情况。
围挡要求:每跨围挡临城市主干道:高为 250cm、宽 300cm 米,其中警示板高(40cm); 临城市次干道:高为 180cm、宽 300cm,其中警示板高(30cm);
主墙面:80cm 厚彩钢板,色号(R6 G42 B18);
立杆 100cm*100cm 方钢管、横梁为 80cm*80cm 方钢管,色号(R201 G160 B99); 喷淋:设置在立杆顶端每跨(3 米)一个。
施工现场采用防锈铁花大门或封闭式大门,大门应做到美观、大方,大门侧应设置供人员进 出的专用通道及门卫室,设置门禁系统。无车辆出入时,大门应关闭。大门口醒目处设置九牌两图内容应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栏、工程概况及人员概况、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工地xx施工牌、“三宝、四口”防护规定牌、工地环境卫生制度、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警示牌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6 个百分百。施工工地xx 100%围挡,围挡必须按相关规范设置喷 淋设备。物料堆放 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 100%硬化,施工过程 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 100%冲洗,渣土车辆 100%密闭运输。
(四)环境卫生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材料分类码放整齐,不得超高,设标识牌。现场建立垃圾分拣站,并定期清运,做到不遗撒。设置工具式材料加工棚,包括钢筋棚、木工棚和搅拌棚等,现场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加工棚立柱及各部件并符合其相应的标准规范,并设置黑黄相间的油漆警
示标记。
(五)非施工区管理。企业必须保持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食堂卫生清洁,门窗、玻璃及各 种设施齐全完好,每天有专人打扫,施工现场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
1.所有上述内容要求为现场最低要求,投标企业必须保证现场管理不低于上述要求。
2.业主、监理单位将严格按照中标人投标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安全xx施工进行督查考核,
第一次检查不符合xx创建要求的,限期 3-7 天内整改完毕;期限内没整改完毕的,扣除安全x x施工费 5%,限期 3-7 天内整改完毕;再不整改完毕的,扣除安全xx施工费 10%;如再不整改,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对其公司记不良记录并扣除全部安全xx施工费。
注:业主有权根据当地政府相关专门或者临时性政策要求对现场xx创建进行调整,若中标人不 予配合,业主有权指定他人先行给予施工,相关费用由中标企业支付。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 x)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 期 | 竣工日 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 造 年 份 | 额定功率(kW) | 生 产 能 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如要求)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取样员或试验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如要求)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取样员或试验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
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
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
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删除以下合同,招标文件中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
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
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
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