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 您已经确认具有与借款及担保相关的必备法律常识。
二、 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确认已知悉其含义,同时确认已对涉及贵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给予了充分的注意。
三、 您已确保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四、 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名。
五、 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六、 请您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个人借款合同
编号: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以下 贷款:
1.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2.个人经营贷款
3.其他 。第二条 贷款金额与币种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
(币种) ,(大写) ,
(小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 ,支付对象(范围)是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以下第 种: 1.从甲方实际发放该笔贷款之日起计 年;
2.从甲方实际发放该笔贷款之日起计 个月;
3.其他: 。
(二)实际贷款期限以借据记载为准。第五条 贷款利率与计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选填加/减/零) 个基点 (一个基点为 0.01%),即年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如本合同载明的利率与根据利率计算方式所算出的利率不符的,各方确认以合同载明的利率为准。如借据所载明的利率与本合同载明的利率不符的,则以借据为准。
2.采用浮动利率: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执行的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选填加/减/零)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但加/减基点数值固定不变:
(1)以 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调整日为每笔贷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如遇小月无对应日的,小月最后一天为调整日。贷款人按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执行的前述期限的LPR 利率和加/减基点数值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2)贷款发放日后每年的1 月1 日为利率调整日,贷款人按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执行的前述期限的LPR 利率和加/减基点数值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3)
(填写其他利率确定方式,如无则删除)。利率换算方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结息
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
1.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2.按 (选填自然季/非自然季)结息,付息日为每
(选填自然季末月/三个月末月)的 日, 最后一次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
3.其他(如无则须删除) 。
(三)罚息利率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甲方提前实现债权的情形),甲方有权对逾期未还的本金按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 %,罚息计算期间为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对挪用的贷款逐日计收挪用罚息,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 %,罚息计算期间为挪用之日起至挪用的贷款实际清偿之
日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的,甲方有权对该等款项计收罚息,罚息利率适用本条本款第 1 项规定,罚息计算期间为逾期之日起至该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外汇贷款利率
外汇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年利率为 %的固定利率;
2.按 个月的 (LIBOR/HIBOR)+ %的利差组成的浮动利率,每 个月浮动一次。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每一利息期开始前 个银行工作日(伦敦时间中午 11:00)路透社(REUTRES)金融电讯终端“LIBOR=”页面中显示的同期拆放利率。HIBOR(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每一利息期开始前 个银行工作日(香港时间中午 11:00)路透社(REUTRES)金融电讯终端 “HIBOR=”页面中显示的同期拆放利率。
外汇贷款按照实际使用的日历天数计算利息,即一年为 365 天
(闰年为 366 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
本金余额×利息期实际日历天数×日利率(港币及英镑贷款的日利率
=年利率/365;美元及其他币种贷款的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六条 放款
(一)放款条件
乙方确认,乙方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甲方有权不发放贷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账户。
2.乙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且乙方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文件资料,该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身份证明(如为自然人贷款)或营业执照(如为个体工商户贷款或其他经营性用途的贷款);
(2)乙方收入状况证明(个人助学贷款除外);
(3)对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的贷款,提供证明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以及授权甲方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相关的乙方交易对手的书面文件。
6.向乙方发放贷款未违反有关监管政策或金融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
7.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二)受托支付之例外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1.乙方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乙方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条件;
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款所称“三十万元人民币”和“五十万元人民币”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贷款金额。如贷款币种非人民币的,按支付日市场汇率将该等款项兑换成人民币进行折算。
(三)支付方式
1.采用甲方受托支付方式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交提款申请和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审核确认后,将贷款通过乙方账户直接支付给乙方的交易对手。乙方的提款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受托支付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
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甲方可以不发放相应的贷款;由此造成乙方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其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采用乙方自主支付方式的,乙方应在贷款发放后五日内向甲方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贷款资金使用、支付凭证。
(四)还本付息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账户为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账户:户 名: ,
开户行: ,账 号: 。
第七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为以下第 种: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每期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首期与末期还款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每月供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
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3.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乙方每期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
随本金逐期递减,首期与末期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每月供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 日,最后一次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4.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 日,贷款到期日结清本息。
5.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即乙方按月支付利息,付息日为每月 日;按 个月为1 期,分期等额归还本金,即每期还本 元整。
6.其他(如无则须删除): 。
(二)采用分次还本付息的,乙方应当按照依上述公式确定的还款计划表确定的次序、时间和金额分次还清贷款本息。
(三)乙方应于还款日前将应还款项(本金和/或利息)足额付至第六条第(四)款约定的账户,由甲方划收。
(四)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所有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开立于广州银行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关款项。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扣划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如乙方出现若干期贷款本金(和/或)利息不能偿付的情形,在其给付款项(包括甲方依本合同划收的款项,下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依次序优先偿还先到期的贷款本息,具体顺序甲方有权予以变更。
(六)乙方给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上述顺序甲方有权予以变更。
第八条 提前还款和贷款展期
(一)乙方若提前还款,应提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按本合同确定的利率计收利息。乙方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数倍,还款后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变,每月还款金额、还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金额及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提前还款后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乙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二)乙方在向甲方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乙方提前部分还本的,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乙方提前偿还的本金,甲方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三)提前还款的日期应为上述第七条第(一)款确定的还款日或付息日,否则甲方有权计收自提前还款日至下一结息日的应收利
息。
(四)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不得撤销。如乙方未能在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偿还贷款,甲方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五)乙方提前还款的,甲方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违约金=还款日至到期日还款本金对应的利息损失× %。
3.甲方不向乙方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4.甲方同意收取固定金额违约金 元。
5.其他方式:
(六)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 15 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文件,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甲方不同意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贷款担保
(一)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
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1.保证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保证合同》;
2.抵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抵押合同》;
3.出质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 质押合同》;
4.其他(如无则须删除) 。
(三)若本合同债权属于最高额担保项下的债权,则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
1.保证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抵押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3.出质人 与甲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4.其他(如无则须删除) 。
(四)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所有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前两款提及的担保。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二)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三)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四)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其个人及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如为个体工商户贷款或其他经营性用途的贷款,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配合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及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经营资格证明;
2.工商管理费、税务缴纳记录证明;能够证明符合其经营范围的购销合同或发票;
3.经营业绩和收益情况;
4.发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乙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被吊销执照、关闭停业等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项下贷款存在保证担保的,乙方应当在保证人出现任何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病重、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
亡 (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或者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整顿或类似法律程序时(适用于保证人为法人),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甲方认可的替代担保。
(八)本合同项下贷款存在抵押担保且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乙方应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之日起 7 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如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而抵押物灭失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未发放贷款。
(九)乙方应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乙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的经济纠纷等情况。
(二)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乙方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情况等)录入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及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四)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五)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发生逾期;
2.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体工商户贷款或其他经营性用途贷款的,乙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停业、关闭、注销等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3.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教育助学贷款的,乙方发生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被取消学籍或无法完成学业等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4.乙方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支付贷款资金的;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将抵质押财产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设立抵质押担保、设立居住权的;
6.抵质押财产价值减少,乙方或本合同项下担保人不恢复抵质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的;
7.乙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司法程序,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将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偿还
的情形;
8.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9.乙方拒绝或阻挠甲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0.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
11.乙方或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
12.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二)紧急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紧急事件: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
2.乙方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3.保证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
(三)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或紧急事件,甲方即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中止或终止发放全部或部分尚未发放的贷款;
3.单方解除本合同,宣布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4.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5.行使甲方享有的任何担保权利;
6.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公告费等)。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十三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无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名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本合同自最后一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须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公证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乙方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送达地址确认条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填写的地址为双方接收文件、通知等的地址,除非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地址或通讯方式变更,否则甲方以本合同所载地址发出的通知,在递交邮递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以本合同所载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发出的通知,视为即时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填写的地址亦为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确切地址。如相关地址发生变化,变化方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须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甲乙双方均知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和受案法院/仲裁机构、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特别约定:乙方同意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接受电子送达,用于接
收送达的电子地址如下: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传真:
其他:
乙方充分知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诉讼/仲裁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乙方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目的,此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时, 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或者依照本合同行使权利义务的广州银行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三)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八条 附则
(一)若甲乙双方已签订编号为 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则本合同即为该《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
(二)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借款合同的内容与借据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
(三)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四)若甲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广州银行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授权的广州银行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五)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其他征信机构,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其他征信机构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六)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制作或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
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等,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承诺不因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七)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如有其他持有人请填于此处,如无则须删除)。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删除)
(以下无正文)
乙方确认: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乙方进行了
详细说明和解释,并已着重就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乙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乙方:(签名)
负责人(或授权签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