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克兰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文简称“公司”的一般采购条款作为约束公司和货物和相关服务的任何供方或者加工方,以下文简称“供应商”,双方权利义务的标准合同内 容。该条款与公司每次发送给供应商的 SAP 生成的采购订单作为不可分割的互为补充的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英文版与中文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出入,以中文版本为准。
xxxx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一般采购合同条款
xxxx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文简称“公司”的一般采购条款作为约束公司和货物和相关服务的任何供方或者加工方,以下文简称“供应商”,双方权利义务的标准合同内容。该条款与公司每次发送给供应商的 SAP 生成的采购订单作为不可分割的互为补充的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英文版与中文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出入,以中文版本为准。
货物和相关服务的需方或者定作方是公司和“供应商”。 “合同”指公司发出的此订单并由供应商确认的文本及相关补充文件,包括公司的一般采购条款。“货”及“货物”指本合同项下由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或者委托加工方加工的产品、相关配件。
1 采购的货物明细、货物品质要求及用途、货物数量、交货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费用负担、价款、结算方式;委托加工的物品名或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材料提供方,所提供的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交货期限和方式需要根据双方个别约定。
2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1 由公司提供货物之图纸或样品或货物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外形尺寸等各项参数,由供应商依照公司提供的质量标准生产加工定作货物。
2.2 货物需要封存样品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作为验收依据。
2.3 供应商不得擅自将货物交给第三方加工,若确需交第三方加工的,必需公司书面同意才可进行。
2.4 供应商须依公司要求提供有关质量证明及技术资料。
3 供应商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3.1 在供应商对货物质量负责期限内发生的任何非人为损坏造成的质量问题,货物均应予以负责赔偿。
3.2 供应商对质量负责的期限由公司与供应商根据货物个别约定。
4 货物的包装:
4.1 货物的包装由供应商负责并承担费用。
4.2 包装标准根据公司要求
4.3 凡属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毁损、品质降低的,应由包装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货物的验收:
5.1 验收标准需要根据公司质量标准或双方个别约定。
5.2 公司检验部门于货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由公司质检部门执行,供应商须依公司要求提供有关质量证明和技术资料。
5.3 公司对货物质量有异议的,应于验收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供应商应于收到异议通知起 5 日内答复。双方因货物品质发生争议时,应将争议货物共同采样、封样,并共同送至公司所在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最终依据。检验费用由加工方垫付,检验结果确定后由责任方承担。
5.4 在质量异议期内,公司应妥善保管货物,若经鉴定,质量确有瑕疵,货物保管费用由供应商负担;反之,由公司负担。
6 付款期限及方式由双方共同约定。
7 违约责任:
7.1 供应商应对货物质量负责,若货物确实存在质量瑕疵,供应商应负责退、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应一并予以赔偿。经双方协商同意时,公司也可折价收货。
7.2 供应商不能如期按照公司订单确定的交货期交货,公司有权解除该订单,并要求供应商赔偿其延误交货的损失,除非公司允许供应商于合理天数内补救。
7.3 加工方逾期交付加工定作物,包括因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修理、重作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公司偿付相当于逾期交付加工定作物价款 1%的违约金;逾期 10 天未交付定作物的,视为不能交货,应向公司偿付定作物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加工方继续履行。
7.4 公司无故中途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加工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损失赔偿额以货物的价款或加工费为限。
7.5 在任何情况下,加工方都不享有对定作物的留置权;加工方擅自扣留定作物,视为逾期交货,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8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8.1 合同中的定单由双方指定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供应商务必在订单发出之日 2 日内签字确认,并回传至公司采购部。附加条款经双方确认后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附件均需由双方签字确认。公司的一般采购条款只需供应商签字盖章即生效,对签署条款日期之前的所有订单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8.2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一方遭遇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则该方应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取得当地权威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该方得免除违约责任。双方应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3 经双方协商一致,得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日内回复,否则视为默认。一方因违约造成合同变更、终止,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4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8.5 若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交货,以至于影响到公司的生产进度,公司有权视影响生产进度的程度要求供应商赔偿迟延履行的违约损失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9 合同附件包括:
9.1 由公司发给供应商的质量标准;
9.2 一方发往对方的书面通知。
10 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供应商签字盖章: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