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THD-CG-20241001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
项目编号:JTHD-CG-20241001
采 购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锦天汇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2月
项目概况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xx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3月15日10: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THD-CG-20241001
项目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7246000.00
最高限价(元):1039000,1039000,904000,878000,878000,638000,638000,616000,616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一标段
数量:33
预算金额(元):1039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核查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的专家评审及需开展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情况的复查工作。依据关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复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要求,结合核查评审结果及相关抽查基本原则确定复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备注:第一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1039000元。
标项二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二标段
数量:33
预算金额(元):1039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核查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的专家评审及需开展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情况的复查工作。依据关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复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要求,结合核查评审结果及相关抽查基本原则确定复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备注:第二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1039000元。
标项三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三标段
数量:34
预算金额(元):904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等5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4家。
备注:第三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904000元。
标项四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四标段
数量:33
预算金额(元):87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博州、乌鲁木齐市等6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3家。
备注:第四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878000元。
标项五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五标段
数量:33
预算金额(元):87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等4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3家。
备注:第五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878000元。
标项六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六标段
数量:29
预算金额(元):63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巴州、博州、乌鲁木齐市等7地钢铁、水泥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备注:第六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638000元。
标项七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七标段
数量:29
预算金额(元):63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等8地钢铁、水泥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备注:第七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638000元。
标项八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八标段
数量:28
预算金额(元):616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克苏地区等5地非发电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备注:第八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 616000元。
标项九
标项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九标段
数量:28
预算金额(元):616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博州等6地非发电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备注:第九标段最高限价人民币 616000元。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2、3、4、5、6、7、8、9,自合同签订后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3、4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项5、6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标项7、8、9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3、4、5、6、7、8、9】,
(1)被生态环境部及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服务机构及其有关联的分支机构不得参与投标。
(2)投标人与从事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公司不能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投标人不得参与任何与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检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近3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3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询服务等,并需书面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2月23日至2024年03月0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xxxxx://xxx.xxxxxx.xx/)
方式: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3月15日10: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4年03月15日10: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 址:xxxxxxxxxxxx000x
联系方式:0991-41654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锦天汇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000xxxxx00x00-X-000
联系方式:176908906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殷女士、xxx
电 话:17690890612、15309949715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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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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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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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 考察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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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 召开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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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样品 |
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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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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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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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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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形式:■保函 ■电汇 ■支票 第一标段保证金金额:20000元; 第二标段保证金金额:20000元; 第三标段保证金金额:18000元; 第四标段保证金金额:17000元; 第五标段保证金金额:17000元; 第六标段保证金金额:12000元; 第七标段保证金金额:12000元; 第八标段保证金金额:12000元; 第九标段保证金金额:12000元; 保证金收款人:新疆锦天汇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奇台路兵团支行 账号:30706101040009998 行号:103881070615 注: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 投标人以电汇形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汇款时备注所投标段的编号,第一标段:JTHD-CG-20241001-01投标保证金; 第二标段:JTHD-CG-20241001-02投标保证金; 第三标段:JTHD-CG-20241001-03投标保证金; 第四标段:JTHD-CG-20241001-04投标保证金; 第五标段:JTHD-CG-20241001-05投标保证金。 第六标段:JTHD-CG-20241001-06投标保证金。 第七标段:JTHD-CG-20241001-07投标保证金。 第八标段:JTHD-CG-20241001-08投标保证金。 第九标段:JTHD-CG-20241001-09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网银转账或银行电汇(须从其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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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
投标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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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0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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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确定中标人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商务技术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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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分包 |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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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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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总工办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000xxxxx00x00-X-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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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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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人 收取标准:中标服务费以每个标段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计算基数, 本项目服务费按照差额定律累进计费方式计算,标准如下: 缴纳时间: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 接收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银行账号:同投标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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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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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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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 公章等处均仅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如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须提供特别说明函,明确该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作为直接参与投标时相关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业务合作伙伴参与招标时授权函的签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该特别说明函须同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和投标单位投标专用章或其它印章)。使用非标准公章,未附有效的特别说明函的,其响应无效。 2.如在投标各环节中出现投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相关情形将被上报财政部门,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单位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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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 |
本项目为电子标,电子投标文件的内容按要求进行签章。未按要求进行数字证书认证的响应文件,电子评标系统将无法接受,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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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编制、包装 |
若投标人对本项目的多个标段(如有)同时进行响应,则响应文件的编制、包装要求如下: □不适用 ■按标段分别编制和包装 □统一编制和包装,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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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如投标人对多个标段进行投标,只可以中标1个标段。但若同时中多个标段,则优先授予先中标的标段,同时视为放弃其余标段的中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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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1; 第二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2; 第三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3; 第四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4; 第五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5; 第六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6; 第七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7; 第八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8; 第九标段标段编号:JTHD-CG-20241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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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联合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则投标人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样品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进口产品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中小企业定义: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 人(含10 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正版软件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信息安全产品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投标邀请
投标人须知
资格审查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采购需求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投标文件格式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范围、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投标语言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标段,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标段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标段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标段对应第五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标段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标段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投标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除专用术语外,投标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两部分构成。投标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对照第五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五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五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投标报价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投标人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投标人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
终止招标项目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的签署、盖章
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文件的提交
本项目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除外。
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 开标、资格审查及评标
开标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开标。
本项目开标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投标无效。
开标过程将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并进行记录,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确认。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及时处理。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予开标。
资格审查
见第三章《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标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见第四章《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六 确定中标
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将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废标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
中标人、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询问与质疑
询问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投标人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代理费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投标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一、资格审查程序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
二、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则分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1-2 |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1-3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投标人单独投标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招标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1或注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
3-1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
4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
一、评标方法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授权委托书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2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标段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
3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标段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标段最高限价; |
4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的; |
6 |
签署、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7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8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9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10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
11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12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3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标段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招标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___
■无,按下述2.4.2-2.4.7项规定修正。
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标段,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标段,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价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比较与评价。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
■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见《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最低评标价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方法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投标人因核心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投标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当投标人因核心产品相同、综合评分相同或投标报价相同时将被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述规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随机抽取
□其他方式,具体要求:_____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评标结果按本章2.4、2.5调整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各投标人的评标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采购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标报告。本项目(各采购标段)评标委员会共(各)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报告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复查)】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报价部分(10分) |
报价 (10分) |
价格得分的评分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如此类推,算出所有投标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
商务部分(30分) |
服务能力 (5分) |
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满足复查工作所需的人员数量,拥有核查员6名及以上的得5分,1-5人的得2分。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复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负责复查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符合不得分。 (需提供核查员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
业绩经验 (25分) |
提供2018年至今,承担过以下项目的证明文件: 1.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担任复查机构,每承担省级年度复查工作一次得5分,最高得20分; 2.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担任核查机构,每承担省级年度核查工作一次得2分,最高10分。 3.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编制,每承担一次得1分,最高得2分。 4.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类课题项目每承担一次得1分,最高得2分。 5.复查人员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复查)工作累计不少于2项目或作为组员参与不少于5项,最高得2分。 评审时以业绩证明文件(即合同或委托文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上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为计分依据,满分25分。(外包合同不予认定)。 相关文件附于“评审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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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 (60分) |
工作方案质量 |
根据国家印发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和新疆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1.对复查工作分析全面、透彻深刻,进度安排合理,后续服务完善。是否有质量保证措施、人员配备安排、进度设计及保障措施、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2.熟悉新疆重点排放单位生产工艺及特点,制定分行业的复查技术路线图;针对特殊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特点,制定特殊行业复查注意事项和技术要点。 3.熟悉新疆重点工业产品平均碳排放量和标杆值,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分析,制定确保复查数据准确性的质量保证方案。 4.对复查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准确合理,关键性技术难题理解分析是否准确、应对措施是否合理,对核算边界的确认、对核算方法和核算数据(活动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温室气体排放量、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准确把握,能否公平公正的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报告、补充数据表内容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复查。 5.售后服务承诺、服务体系、服务措施等方面是否明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复查工作方案中是否保证了修改报告的响应时间与服务质量,以及后续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6.应急预案设计是否全面,体系是否完整,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是否及时可行。特别是无法满足进度时限要求时的应急措施,与企业难于沟通协调时的解决办法,质量不确定时如何补救,遇到技术难题时或是与核查机构就某个问题存在争议等方面情况的响应策略及预防措施。
工作方案参考以上六项要求,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熟悉新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实际的得55分; 工作方案参考以上六项要求,工作方案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合理可行,基本熟悉新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实际的得35分; 工作方案参考以上六项要求,工作方案内容一般,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对新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实际情况一般了解的得15分。 注:未提供不得分。 |
文件质量 (5分) |
根据投标文件编制情况评审;内容完整且条理清晰得5分,内容基本完整条理基本清晰得4分,内容一般完整,条理清晰一般得2分,差不得分。 |
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评标标准【第三标段至第九标段(核查)】
项目 |
内容 |
评分标准 |
报价部分(10分) |
报价 (10分) |
价格得分的评分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如此类推,算出所有投标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
商务部分(30分) |
服务能力 (5分) |
具备充足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人员管理程序,满足核查工作所需的人员数量,拥有核查员6名及以上的得5分,1-5人的得2分。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复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不符合不得分。 (需提供核查员近三个月社保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
业绩经验 (25分) |
提供自2018年至今,承担过以下项目的证明文件: 1.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担任复查机构,每承担省级年度复查工作一次得5分,最高得10分; 2.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担任核查机构,每承担省级年度核查工作一次得3分,最高得15分; 3.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编制,每承担一次得1分,最高得2分; 4.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类课题项目,每承担一次得1分,最高得2分。 5.能源审计报告等相关项目,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 6.核查人员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复查)工作累计不少于2项或作为组员参与不少于5项,最高得3分。
评审时以业绩证明文件(即合同或委托文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或以上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为计分依据,满分25分。(外包合同不予认定)。 相关文件附于“评审证明材料”。 |
|
技术部分 (60分) |
工作方案质量 |
根据国家印发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和新疆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1.对核查工作分析全面、透彻深刻,进度安排合理,后续服务完善。是否有质量保证措施、人员配备安排、进度设计及保障措施、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 2.熟悉新疆重点排放单位生产工艺及特点,制定分行业的核查技术路线图;针对特殊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特点,制定特殊行业核查注意事项和技术要点。 3.熟悉新疆重点工业产品平均碳排放量和标杆值,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分析,制定确保核查数据准确性的质量保证方案。 4.对核查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准确合理,关键性技术难题理解分析是否准确、应对措施是否合理,对核算边界的确认、对核算方法和核算数据(活动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计算系数及来源、温室气体排放量、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准确把握,能否公平公正的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内容进行核查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审核。 5.售后服务承诺、服务体系、服务措施等方面是否明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核查工作方案中是否保证了修改报告的响应时间与服务质量,以及后续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6.应急预案设计是否全面,体系是否完整,发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措施是否及时可行。特别是无法满足进度时限要求时的应急措施,与企业难于沟通协调时的解决办法,质量不确定时如何补救,遇到技术难题等情况的响应策略及预防措施。 工作方案参考以上六项要求,工作方案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熟悉新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实际的得55分; 工作方案参考以上六项要求,工作方案内容基本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合理可行,基本熟悉新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实际的得35分; 工作方案参考以上六项要求,工作方案内容一般,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对新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实际情况一般了解的得15分。 注:未提供不得分。 |
文件质量 (5分) |
根据投标文件编制情况评审;内容完整且条理清晰得5分,内容基本完整条理基本清晰得4分,内容一般完整,条理清晰一般得2分,差不得分。 |
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一标段至第二标段采购需求(复查工作)
一、项目背景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部令)中“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的工作安排,为保证核查工作质量,组织专业机构对我区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开展复查工作。
二、服务目标
根据19号部令和《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等有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承担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情况的复查工作、完成系统填报,并出具复查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
三、服务内容及资金分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2家专业第三方复查机构,(1家专业第三方复查机构只能获得1个标段的中标权利),承担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情况的复查,审核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请专家进行评审,准确完成系统填报及校验,并出具复查报告和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对所有核查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填写并提交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2023年度核查)。
此次复查为2个标段(详见下表),每个标段采购预算金额见下表。
表1复查标段
标段号 |
采购范围 |
采购预算(元) |
质量要求 |
第一标段 |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核查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抽取33家进行现场复查,对其余核查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
1039000 |
复查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复查结果准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内。 |
第二标段 |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核查的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抽取33家进行现场复查,对其余核查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
1039000 |
四、服务要求
1.复查工作包括文件审核、现场检查、书面审查及系统填报。
1.1文件审核。复查小组对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核。
1.2现场复查。现场查看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并应当对同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上的原因作出澄清和解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同一家重点排放单位现场复查人员不得少于3名。
1.3书面审查。复查机构对其余核查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对核查数据准确性进行验证。
1.4网上填报。复查机构在完成文件审核、现场复查审查及书面审查工作后,需将复查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在“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中要求的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进行数据填报及上传相关支撑性材料。
2.复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2.1准备阶段。一是成立复查小组。根据企业的技术特点、设施规模、数据收集复杂程度以及复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3名复查员的复查小组实施复查,并指定1名复查组长;二是明确复查准则。开展复查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复查技术要点、国家发布的《核查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等。
2.2实施阶段。一是文件审核,复查小组按照《核查指南》有关要求,对企业温室气体核查报告、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和其他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核。二是制定复查计划,复查小组在文件审核基础上,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范围和复杂性以及可能引起重大误报或违规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复查计划,确定现场复查的思路和重点。三是现场复查。四是评估和补充,复查小组应对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复查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一步评估,对比核查报告,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并对同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上的原因作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若是复查机构计算错误,对复查报告作出修正和补充。五是对非现场复查的核查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六是技术审查,指定独立于复查小组的技术审查员对复查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文档、系统填报进行技术审查,内容包括复查活动是否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复查流程是否适当、复查记录是否完整、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等。七是复查机构出具复查意见并完成系统填报,告知企业经复查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经复查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存在差异,复查机构应另附修正说明,对上述差异及其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2.3报告阶段。一是提交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复查报告,报告应由复查组长、复查小组成员、技术审查员、技术复核员签字,并加盖复查机构公章后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是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复查报告修正,复查机构应当对同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上的原因作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若是复查机构计算错误,对复查报告作出修正和补充,并附修正说明,对上述差异及其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描述。三是归档和保存,复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对复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保存文件包括:复查活动的相关工作日志、赴现场复查证明材料(图像)、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复查报告、复查意见、从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的用作复查证据的各种原始资料、信息交流记录、其他需归档的文件和材料。
3.成果要求
3.1出具复查报告、审查意见并完成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系统填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复查过程和方法、复查发现、复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1)概述。包括复查目的、复查范围、复查准则。
(2)复查过程和方法。包括复查组安排、文件评审、现场复查、复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3)复查发现。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复查、核算边界的复查、核算指南的复查、核算数据的复查、活动数据及来源的复查、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数据及来源的复查、法人边界排放量的复查、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复查、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复查、其他复查发现。
(4)复查结论。包括核查报告的符合性、年度排放量声明、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复查报告和核查报告的排放量对比、复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以及因计算错误作出的修正和补充说明。
(5)附件。包括不符合清单、支持性文件清单和支持性文件样张。
(6)重点排放单位资料。提供企业的台账及相关煤样检测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材料。
3.2其他。
(1)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抽取66家进行现场复查,对其余核查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2)复查机构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经审核后如果复查报告需要修改,复查机构应按要求及时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
(3)复查机构应按要求及时登陆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完成系统内数据填报及校验。
(4)复查机构将复核确定后的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书面审查意见(pdf格式,加盖公章),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加盖公章),及上述材料pdf版(带公章)和word版电子文档各2套,以光盘形式提交,并提交纸质版2套。
4.工作要求
4.1独立完成复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作再委托给其他机构;
4.2复查机构按规定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及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沟通,保证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4.3配备足够数量的复查人员,其中,复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复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复查组、控制复查风险以及做出复查结论的能力;参与复查工作人员需为机构提交的核查员名单中人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对复查工作现场进行抽检,复查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对当次复查工作付款。
4.4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本次工作要求完成复查工作,出具复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要求按时提交报告(包括纸质版、电子版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等)。报送资料要签章齐全、装订成册,格式规范、清晰;
4.5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重点排放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5.人员要求
5.1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复查机构。
5.2知识和技能要求
(1)掌握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掌握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技巧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复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
(6)应掌握所复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复查人员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应主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检查(复查)工作,CDM项目审定与检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检查、节能审计报告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查或者咨询不少于5个。
6.其他要求
6.1定期沟通制度。复查机构定期将有关工作情况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进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内容。
6.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复查机构应指定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员。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赴企业复查人员名单以备查。
6.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第三方复查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
五、工作时限及验收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中标复查单位完成对需开展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情况的复查工作,并形成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复查报告,交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如有同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上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召集复查机构与核查机构共同讨论结果差异原因,计算错误的一方将修改报告,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复查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权不予付款。对复查报告质量较低的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并予以通报。
六、投标报价要求
为保证项目质量,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不能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当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投标供应商须说明充分且可行的理由,不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可当作无效投标处理。这些分析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入项目人员的每日工资、工时、福利、社保等人工成本,企业税负和财务成本,风险准备和合理利润,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其他费用。分析均必须量化且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须涉及参与上述分析的每一个支撑数据,如有遗漏视为理由不充分)。
七、文档转移保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完成服务后,应将本项目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档案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
2.未经采购人认可的情况下,所有的文件用中文书写或有完整的中文注释。
3.本项目要求所有文档向采购人提供纸质文档至少2套, pdf版(带公章)和word版电子文档各2套。中标供应商应设置专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对文档进行检查和管理,项目完成后全部移交给采购人。
4.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后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不将任何涉及本项目的信息向外界泄露。
八、知识产权要求
1.本项目所投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供应商原有知识产权除外)归采购人所有,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
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产品、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及采购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组织采购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本项目运行在系统中的任何形式的数据、文件的所有权均属于采购人和用户单位,中标供应商无权处置。
九、付款条件
1.项目具体支付方式:
(1)签订项目服务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70%合同款项;
(2)整体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全国碳市场信息平台全部数据资料填报并通过审核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剩余30%合同款项。
2.供应商承诺在采购人办理以上各期付款的支付手续前,为采购人出具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3.上述时间不包括采购人正常办理支付报批手续的时间。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第三标段至第九标段采购需求(核查工作)
一、项目背景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部令)中“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的工作安排,开展我区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核查对象: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其中,发电行业工作范围为自治区纳入全国碳市场2024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服务目标
按照国家发布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要求,通过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并出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以及《核查指南》要求的相关工作文件,并按要求完成全国碳交易系统平台相关数据填报。
三、服务内容及资金分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7家专业第三方核查机构,(1家专业第三方核查机构只能获得1个标段的中标权利),承担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此次核查为7个标段(详见下表),每个标段采购预算金额见下表。
表1核查标段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采购范围(企业所在地) |
预算金额(元) |
质量要求 |
备注(企业家数) |
1 |
第三标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巴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等5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4家。 |
904000 |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
34 |
2 |
第四标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博州、乌鲁木齐市等6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3家。 |
878000 |
33 |
|
3 |
第五标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等4地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2024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33家。 |
878000 |
33 |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采购范围(企业所在地) |
预算金额(元) |
质量要求 |
备注(企业家数) |
4 |
第六标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巴州、博州、乌鲁木齐市等7地钢铁、水泥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
638000 |
核查工作及报告内容满足“环办气候函〔2023〕43号”、“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及“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采用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计算方法科学合理,排放因子适用,审核与核查结果准确。报告通过复核。 |
29 |
5 |
第七标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钢铁、水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昌吉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等8地钢铁、水泥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
638000 |
29 |
|
6 |
第八标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巴州、阿克苏地区等5地非发电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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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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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标段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4个地(州、市)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核查范围为伊犁州、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博州等6地非发电行业相关重点排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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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要求
1.核查工作包括文件评审、现场检查、系统填报
1.1文件评审。核查小组按照《核查指南》文件评审工作要求和评审要点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并按《核查指南》格式分别填写《文件评审表》和《现场核查清单》。
1.2现场核查。严格按照《核查指南》中核查工作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现场核查。验证现场收集的证据和支撑性材料,填写完成《现场核查清单》,同时,如实记录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等情况,督促企业按照《不符合项清单》填写“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并进行书面验证。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出具《核查结论》。同一家重点排放单位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3名。
1.3网上填报。核查机构在完成文件审核及现场核查工作后,需将核查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在“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和“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中要求的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进行数据填报及上传相关支撑性材料。
2.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
2.1准备阶段。一是成立核查小组。根据企业的技术特点、设施规模、数据收集复杂程度以及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3名核查员的核查小组实施核查,并指定1名核查组长;二是明确核查准则。开展核查活动时应遵循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核查技术要点、国家发布的《核查指南》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等。
2.2实施阶段。一是文件评审,核查小组按照《核查指南》文件评审工作要求和评审要点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审核,完成《文件评审表》,提出《现场核查清单》的现场核查要求。二是现场核查,按照《核查指南》现场核查工作要求和现场核查要点开展核查工作,完成《现场核查指南》,出具《核查结论》。三是编制核查报告。核查小组应将核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形成报告。四是技术审查,指定独立于核查小组的技术审查员对核查报告及相关工作记录、文档进行技术审查,内容包括核查活动是否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核查流程是否适当、核查记录是否完整、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充足等。五是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告知企业经核查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建议。如经核查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存在差异的,核查机构应另附修正说明,对上述差异及其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描述。六是按照要求完成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系统填报并确保填报数据准确性。
2.3报告阶段。一是提交核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所有报告应由核查组长、核查小组成员、技术审查员、技术复核员签字,并加盖核查机构公章后提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二是核查结论、核查报告和审核报告修正,核查机构应当对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审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澄清和解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并对核查报告作出修正和补充。如审定不合格的,核查机构应当重新开展核查,提交核查报告。三是归档和保存,核查机构应当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对核查活动中形成的全部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做好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保存文件包括:核查活动的相关工作日志、赴现场核查证明材料(图像)、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核查结论及意见、从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获取的用作核查证据的各种原始资料、信息交流记录、其他需归档的文件和材料等。
3.成果要求
3.1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出具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核查过程和方法、核查发现、核查结论、附件、重点排放单位资料。
(1)概述。包括核查目的、核查范围、核查准则。
(2)核查过程和方法。包括核查组安排、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3)核查发现。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的核查、核算边界的核查、核算方法的核查、核算数据的核查、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排放因子和计算系数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法人边界排放量的核查、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其他核查发现。
(4)核查结论。包括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以及备案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符合性、重点排放单位法人边界的排放量声明、补充数据表填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声明、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或者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描述。
(5)附件。包括不符合清单和对今后核算活动的建议。
(6)重点排放单位资料。提供重点排放单位的台账及相关煤样检测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材料。
3.2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出具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分别为概述、审核过程和方法、审核发现、审核结论、附件。
(1)概述。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
(2)审核过程和方法。包括审核组安排、文件评审、现场审核、审核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
(3)审核发现。包括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版本的审核、报告主体描述的审核、核算边界和主要排放设施描述的审核、数据获取方式的审核、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审核、其他审核发现。
(4)审核结论。包括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与审核指南的符合性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可行性。
(5)附件。包括不符合清单和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的建议。
3.3其他。
核查机构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以及《核查指南》要求的相关工作文件。经审核后如果报送的文件需要修改,核查机构应按要求7日内及时完成修改并提交。
核查机构应按要求及时登陆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完成系统内数据填报及校验。
(3)核查机构将复核确定后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碳排放数据计算表、重点排放单位现场核查佐证材料以及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要求的相关工作文件等,上述材料pdf版(带公章)和word版电子文档各2套,以光盘形式提交,并提交纸质件2套。
4.工作要求
4.1独立完成核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作再委托给其他机构;
4.2核查机构按规定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及时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行沟通,保证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4.3配备足够数量的核查人员,其中,核查组长还应具有代表核查组与委托方沟通、管理核查组、控制核查风险以及做出核查结论的能力;参与核查工作人员需为机构提交的核查员名单中人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讲对核查工作现场进行抽检,核查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对当次核查工作付款。
4.4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本次工作要求完成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报告完成系统填报,并对提交的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要求按时提交工作文件(包括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资料要签章齐全、装订成册,格式规范、清晰;
4.5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重点排放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5.人员要求
5.1通用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4)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核查机构。
5.2知识和技能要求
(1)掌握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
(2)掌握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及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监测和核算;
(3)掌握核查工作程序、原则和要求;
(4)熟知数据与信息核查的方法、风险控制、抽样技巧以及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5)运用适当的核查方法,对数据和信息进行审核,并作出专业判断;
(6)应掌握所核查行业特定的工艺、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识别和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7)检查人员作为组长或技术负责人应主持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检查工作、CDM项目审定与检查、资源减排项目审定与检查、节能审计报告项目累计不少于2个或作为组员参与项目审查或者咨询不少于5个。
6.其他要求
6.1定期沟通制度。核查机构定期将有关工作情况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进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内容。
6.2建立固定联系人制度。核查机构应指定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员。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备赴企业核查人员名单以备查。
6.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第三方核查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
五、工作时限及验收
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中标核查单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及对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审核工作,并形成核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交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复查机构对核查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查,检查其完成质量,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以专家审查结果及复查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重要参考。如复查结论对核查审核结果提出异议,中标核查审核单位有义务对核查审核过程进行解释,并在7日内完成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核查审核报告的修改。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有权不予付款。对报告合格率较低的机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具体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并予以通报。
六、投标报价要求
为保证项目质量,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不能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当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投标供应商须说明充分且可行的理由,不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可当作无效投标处理。这些分析必须包括但不限于:投入项目人员的每日工资、工时、福利、社保等人工成本,企业税负和财务成本,风险准备和合理利润,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其他费用。分析均必须量化且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须涉及参与上述分析的每一个支撑数据,如有遗漏视为理由不充分)。
七、文档转移保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完成服务后,应将本项目所有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档案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
2.未经采购人认可的情况下,所有的文件用中文书写或有完整的中文注释。
3.本项目要求所有文档向采购人提供纸质文档至少2套,pdf版(带公章)和word版电子文档各2套。中标供应商应设置专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对文档进行检查和管理,项目完成后全部移交给采购人。
4.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后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不将任何涉及本项目的信息向外界泄露。
八、知识产权要求
1.本项目所投软件产品知识产权(供应商原有知识产权除外)归采购人所有,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
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产品、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及采购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组织采购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本项目运行在系统中的任何形式的数据、文件的所有权均属于采购人和用户单位,中标供应商无权处置。
九、付款条件
1.项目具体支付方式:
(1)签订项目服务合同,完成整体核查项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70%合同款项。
(2)整体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全国碳市场信息平台全部数据资料填报并通过审核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剩余30%合同款项。
2.供应商承诺在采购人办理以上各期付款的支付手续前,为采购人出具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3.上述时间不包括采购人正常办理支付报批手续的时间。
合同编号: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服务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复查标段X)
委托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复查标段X)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准确复查核算本复查标段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附后)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他有关数据项,对其余核查报告等进行书面审查,提交复查报告和书面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填报。
2.技术服务的依据: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
(2)《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
(3)《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
(4)《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
3.技术服务的内容:
(1)文件审核。复查小组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核查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排放设施清单、排放源清单、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审核。
(2)现场复查。现场查看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并应当对同一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上的原因作出澄清和解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同一家重点排放单位现场复查人员不得少于3名。
(3)书面审查。复查机构对非现场复查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审核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对核查数据准确性进行验证。
(4)网上填报。复查机构在完成文件审核、现场复查及书面审查工作后,需将复查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在“环办气候函〔2023〕43号”中要求的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进行数据填报及上传相关支撑性材料。
(5)如经复查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存在差异,复查机构应另附说明,对上述差异及其处理方式进行详细描述。
(6)对核查机构进行评估。根据(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填写并提交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2023年度核查)。
4.技术服务的方式: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完成系统填报,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分包内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成果,包括: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书面审查意见(pdf格式,加盖公章),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加盖公章),及上述材料pdf版(带公章)和word版电子文档各2套,以光盘形式提交,并提交纸质版2套。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项目所在地
2.技术服务进度:签订合同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复查工作,提交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并完成系统填报。如温室气体排放量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相差±1%以上,复查单位有义务对复查过程进行解释,并在7日内完成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复查报告的修改。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参与复查工作人员需为乙方中标文件中提交的核查员名单中人员,甲方有权对复查工作现场进行抽检,复查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对当次复查工作付款。符合项目需求,且复查结果与核查结果一致。若同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差±1%以上,复查机构应当对其原因作出澄清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若是复查机构计算错误,对复查报告作出修正和补充。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复查报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乙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应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甲方提交。如未及时报告造成数据偏差,导致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按照第八条第8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无。
2.提供工作条件:无。
3.其他:无。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无。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 万元整(¥ 元)
2.技术服务费具体使用:服务费支出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文件安排的支出和标准执行。
3.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签订项目服务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70%合同款项;
(2)整体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全国碳市场信息平台全部数据资料填报并通过审核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剩余30%合同款项。
(3)乙方在甲方办理支付手续前,为甲方出具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含税价的发票;
(4)上述时间不包括甲方正常办理支付报批手续的时间。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
2.涉密人员范围:无。
3.保密期限:无。
4.泄密责任:无。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复查过程资料及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各种能源消费、经济、产能产量、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信息等。
2.涉密人员范围:接触上述“保密内容”的全部人员。
3.保密期限:10年。
4.泄密责任:若乙方存在泄露复查过程资料及成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对泄密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第六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本合同“第一条”条款要求。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照服务进度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条款要求,提交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复查结论与最终确认提交的核查结论相差不超过±1%。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提交复查报告及书面审查意见;复查报告与对应核查报告数据交叉验证,保持数据一致。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24年 月 日乌鲁木齐市。
第七条双方确定: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支付合同总价1%计算,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及财政预算等情况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守约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守约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另一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得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8.乙方提交工作成果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修改并通过验收,若因此造成延迟交付的,按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双方确定,本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乙方项目联系人。
甲方项目联系人:王永斌 联系方式:0991-4165404
乙方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协调双方提出的问题。
2.无。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无。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公开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附件: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复查标段X)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复查标段X)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序号 |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
行业代码 |
行业子类 |
有无自备电厂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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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服务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核查标段X)
委托方(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
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核查标段X)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准确核查核算本核查标段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单附后)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其他有关数据项,为顺利推进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数据支撑。
2.技术服务的依据: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
(2)《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
(3)《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
(4)《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
3.技术服务的内容:
(1)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对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填报的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现场查看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的实际排放量。
(2)编制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和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并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进行核查信息填报,并对填报数据准确性进行比对确认。严格按照甲方要求于项目验收后10日内提交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核查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重点排放单位现场核查佐证材料(加盖重点排放单位公章)、满意度调查表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要求的相关工作文件等)。
(3)经审核后如果核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需要修改,乙方应按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
4.技术服务的方式:
1.乙方在甲方根据国家通知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核查端)注册账号并进行核查信息填报。
2.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标段内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复核确定后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碳排放数据计算表、重点排放单位现场核查佐证材料、满意度调查表以及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要求的相关工作文件等,上述材料pdf版(带公章)和word版电子文档各2套,以光盘形式提交,并提交纸质件2套。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项目所在地
2.技术服务进度:签订合同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第一条款所要求的全部工作。甲方将组织复查机构对核查报告和审核报告进行复核,检查其完成质量,并以复查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重要参考。如复核结论对核查审核结果提出异议,承担核查审核单位有义务对核查审核过程进行解释,并在7日内完成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核查审核报告的修改。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参与核查工作人员需为乙方中标文件中提交的核查员名单中人员,甲方有权对核查工作现场进行抽检,核查工作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不予对当次核查工作付款。核查工作符合项目需求,并通过评审复核。对修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要求乙方立即发还已收取得全部款项。对修改后报告仍未通过评审的机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应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甲方提交。如未及时报告造成数据偏差,导致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未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按照第八条第8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无。
2.提供工作条件:无。
3.其他:无。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无。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 元整( ¥.00元)
2.技术服务费具体使用:服务费支出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文件安排的支出和标准执行。
3.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签订项目服务合同后,完成整体核查项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70%合同款项。
(2)整体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全国碳市场信息平台全部数据资料填报并通过审核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剩余30%合同款项。
(3)乙方在甲方办理支付手续前,为甲方出具等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含税价的发票;
(4)上述时间不包括甲方正常办理支付报批手续的时间。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无。
2.涉密人员范围:无。
3.保密期限:无。
4.泄密责任:无。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核查过程资料及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各种能源消费、经济、产能产量、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信息等。
2.涉密人员范围:接触上述“保密内容”的全部人员。
3.保密期限:永久。
4.泄密责任:若乙方存在泄露核查过程资料及成果,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对泄密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第六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本合同“第一条”条款要求。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本合同“第一条”条款要求,并通过甲方组织的评审复核。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专家评审复核。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24年 月 日乌鲁木齐市。
第七条双方确定: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
2.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甲、双)方所有。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支付合同总价0.05%计算,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及财政预算等情况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05%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一方当事人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守约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守约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守约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另一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8.乙方提交成果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修改并通过验收,若因此造成延迟交付的,按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双方确定,本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甲方项目联系人:王永斌 联系方式:0991-4165404
乙方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协调双方提出的问题。
2.无。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对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无。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公开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附件: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核查标段X)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
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数据质量监管项目(核查标段X)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序号 |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 |
行业代码 |
行业子类 |
有无自备电厂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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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一、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资格证明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标段号:
投标人名称:
日期: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中,我单位承诺: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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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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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他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4 投标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投 标 文 件
(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标段号:
投标人名称:
日期:
投标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组织的招标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_____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_____。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函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加盖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
|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
|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招标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投标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投标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加盖章):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 开标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开标一览表
项目编号/标段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合同履约期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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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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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中,每标段的投标报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本表必须按包分别填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 投标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投标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标段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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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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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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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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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5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标段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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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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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标段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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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投标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7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4)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 期:
8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或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服务能力、业绩经验、工作方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