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 IDC 服务合同
标准 IDC 服务合同
合同 Contract ID: 签约地点:
甲 方: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传真:
邮编:
乙 方: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上海市xx区国定路 323 号 12 层
公司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0
邮编:20043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IDC 服务”,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以下主合同和附件中“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有孚网络”)。
一、合同成立前提
1. 双方签定合同则视为认可本合同全部条款,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2. IDC 指数据中心,IDC 服务包括机房租用、机柜租用、服务器托管、服务器租用、安全服务、增值服务或企业应用等,并由乙方提供机房环境、网络带宽、硬件设备、企业应用软件等数据中心服务。
3. 本合同中“双方”仅指本合同的缔约方,即上述甲方和乙方。二、合同服务内容
1. 合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IDC 服务协议》。三、双方的权责
1. 甲方的权责:
1.01 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 IDC 资源及服务开展以 www 网络信息为主的信息业务。
1.02 甲方承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同时承诺不会为他人发布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合同约定的信息
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 URL、BANNER 链接等。(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
1.03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会向第三方转租乙方提供的 IDC 资源及服务,也不会将自身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甲方不会从事虚拟主机,VPS 或磁盘空间出租服务,代理服务器(PROXY),电子邮件转发等经营业务。
1.04 如果甲方利用本合同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甲方应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但乙方没有义务审查甲方是否具有该认可或批准,出现问题也由甲方自行解决或者承担相关责任。
1.05 甲方如果获准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由甲方自行解决。
1.06 甲方对使用服务器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负完全责任。甲方承诺,如发生上述事件,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乙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
1.07 甲方对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
1.08 甲方执行本合同的联系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甲方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甲方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1.09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交纳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1.10 根据信息产业部文件要求,所有互联网网站必须在指定网站上(xxx.xxxxxxxxx.xxx.xx)
取得备案资质,并把备案电子证书放在对应的网站首页下方。甲方应保证域名已备案,未备案网站不得接入互联网,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自己服务器上所有域名清单。若网站主办者、域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在信息产业部指定网站上更新,并根据乙方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自信息修改之日起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同时,甲方保证自己网站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11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 IDC 资源及服务,进行有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
1.12 甲方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自觉遵守上海电信对 IDC 业务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二《数据中心用户管理制度》、附件三《数据中心用户入网安全责任书》、附件四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的相关内容。
2 乙方的权责:
2.1 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对机房、机柜、服务器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控,以保证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乙方负责甲方设备的互联网接入,公共网络设备的维护,保证公共网络的正常运行。
2.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履行乙方应尽的义务,造成服务器的正常工作中断,乙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在以当月的月费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内,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甲方赔偿。最高赔偿额度不超过本合同涉及的总计费用。
2.4 若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器出现硬件问题,乙方无法修复其提供的服务器,则应提供同等或高于原配置的服务器为甲方继续服务;若甲方仅租用机房、机柜,甲方须自行提供机柜内使用的交换机和服务器,如有需要也可以请乙方代购所需的硬件设备。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提供的IDC 服务无法正常使用,并需乙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5 因甲方托管的设备原因或甲方人员在维护过程中,对乙方机房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托管用户造成损害,乙方享有对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2.6 乙方确保机房 7*24 小时技术人员在岗,负责日常维护及紧急情况的处理;设立 24 小时报修电话,受理甲方紧急故障申报。
四、费用支付方法及期限
1. 本合同服务所涉及的费用支付方法及期限,详见附件一《IDC 服务协议》中相关内容的详尽阐述,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五、违约责任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有关条例,甲方应按附件一《IDC 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逾期应就应交而未交的费用向乙方每天缴纳 1%的滞纳金,直到甲xxx全部费用为止。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 5 日后仍不付清全部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2. 如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一周内,甲方仍拒付所拖欠的费用,乙方将依法对甲方托管的相关设备行使留置权。
3.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 1.02、1.03 条款,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同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溯甲方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合同期内,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的各项条款并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方的损失,具体违约金额为本合同附件《IDC服务协议》中总金额的 20%。
5.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对对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间接损失或可预期利益。
6.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三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条款处理,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六、合同解除及终止
1. 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届时将停止提供服务。
2. 双方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所涉及需发还的服务器等设备,甲方应在 30 天内到乙方办理领取手续。超过 30 天,甲方同意乙方按 10 元/台/天收取设备代管费;超过 90天,甲方仍未领取相关需发还设备的,乙方将对其视作无主设备处置。甲方同意放弃在此保管期间由于服务器等设备发生丢失、损坏等对乙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七、责任限制
1. 如乙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互联网上联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Y2K 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合同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等。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仍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合同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
3.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则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或证明,并尽最大努力减小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
4.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八、保密
1.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需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九、合同的解释及法律适用
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3.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除非一方进行重组、合并或者名称变更,但应通知另一方。
4. 在发生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按照下述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
5.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所有双方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受该裁决约束,除非仲裁员另行裁定,否则仲裁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十、其它
1. 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享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但未签订新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甲方仍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条件支付相应的款项,直至签订新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为止。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签约方各持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附件一:《IDC 服务协议》
附件二:《数据中心用户管理制度》
附件三:《数据中心用户入网安全责任书》
附件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盖章) | 乙方: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盖章) | |||||
代表人 : | (签字) | 代表人: (签字) | |||||
签约时间: | 年 | 月 | 日 | 签约时间: | 年 | 月 | 日 |
附件二
数据中心用户管理制度
数据中心应尽力保障数据中心环境中的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能够稳定、可靠地运行,从而达到高水平的管理,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作为数据中心的用户,有责任和义务来了解数据中心的管理制度,并遵守数据中心的有关规范,从而确保数据中心的正常运作,也为保障用户系统的安全运行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
一、安全保密制度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2. 不得泄漏有关数据中心的机密信息、数据以及文件等。
3. 不得泄漏服务器用户资料如账号、密码等信息,严禁盗用其他用户的帐号和 IP 地址。
4. 未经授权任何人都不得进入数据中心非公开区域,不得接触和使用数据中心或其他用户的设备,不得干扰和妨碍数据中心或其他用户的正常工作。
5.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换机房内网络及计算机等设备的安装环境,不得擅自更改网络及服务器等设备的各项参数。
6. 严禁随意挪用、变换和破坏机房内的公共设施。
7. 配合数据中心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如有违反安全保密制度的情况,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数据中心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处理。如果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公安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机房访问制度
1. 数据中心机房属于通信重地,应严格控制对数据中心和机房的访问。
2. 当来访者要求对数据中心或者其他包含有敏感信息的工作区域进行访问时,应事先向数据中心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进入许可证后,由数据中心的工作人员全程陪同访问。
3. 对于未经授权进入的区域,用户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或尝试进入。一经发现,将向用户有关方及数据中心的领导进行通报,如果情节严重,数据中心有权取消其访问权限。
4.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都不得将机房内的任何物品携带出机房,且不得将机密文件、软件版本、技术档案、内部资料等携带出机房或对外泄密。
5. 人员进入机房,禁止携带可能影响和威胁数据中心正常运行的物品,诸如:食品、饮料香烟、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气体、酒精、麻醉物品,可能干扰计算机设备和通信的电磁设备、放射性物品,以及任何照相机及录音器材等。
6. 用户人员需要进入机房参观访问,必须遵循机房相关规定并提出申请,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数据中心和授权区域。
7. 用户进入电信机房参观,需向保安人员和机房管理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并登记,应配合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8. 严禁进入机房要害地区,如网络设备区,电力室,配电箱等地区。
9. 机房接待参观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 9:00---18:00。三、环境管理制度
1. 注意保持所使用的办公环境和机房环境的整齐、清洁、有秩序。
2. 存放在办公区域和机房内的所属设备及用品应排列整齐。
3. 用户所属的文件、报告、资料等文档应由用户自己加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4. 不准在办公区域和机房内吸烟、饮食,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四、设备日常维护与抢修制度
1. 用户进入机房需向保安人员、机房管理人员出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并登记。所有登记项目填写应清楚无误。
2. 用户设备进入机房前应拆除包装箱等纸质材料,并由机房管理人员根据工单进行验收,并签名确认。无关设备一律不得进入机房。
3. 用户设备上下机架过程中,用户应配合机房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如有特殊要求,可以向机房管理人员提出,协商解决。
4. 用户设备进出机房,用户相关人员不应超过 2 人。若有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5. 用户设备不得运行任何能够危害,或者可能危害网络或其他用户设备管理或安全的软件,一旦发现,机房管理人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网络安全运营。
6. 用户维护人员在机房内不得随意走动,严禁查看或操作与自己设备无关的任何设备。
7. 用户维护人员进机房只允许携带工作所需的光盘、软盘、书籍资料,其他物品不得带入机房,严禁将食品、饮料、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气体、酒精、麻醉物品、可能干扰计算机设备和通信的电磁设备、放射性物品、以及任何摄影、摄像、录音器材等带入机房,严禁在机房楼层内吸烟。
8. 机房将定期进行设备更新和网络维护调整,由此而可能影响用户网站的运行。电信将预先通知用户,希望用户给予谅解并积极配合机房管理人员工作。
9. 用户硬件设备变更或服务器进出的时间为 5*8H 开放,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填写《进出机房维护申请单》交至有孚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户申请单提交时间应在中午 12:00 之前,若中午 12:00 点以后提交则顺延一个工作日受理),《进出机房维护申请单》上必须有用户单位盖章签字。用户当天进出机房请携带好《进出机房维护申请单》原件。网络运维部将据此开具《设备托管工单》派送机房,机房接到《设备托管工单》后才能允许用户进行相关操作。非正常工作日(比如:双休日、法定假期、封网期间等)不允许硬件设备变更和进出。
10. 人员进出国定机房维护 7*24H 开放,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9:00---18:00,用户须提前 1 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申请《进出机房维护申请单》(客户申请单提交时间应在中午 12:00 之前,若中午 12:00 点以后提交则顺延一个工作日受理)。非正常工作时间(比如:双休日、法定假日、5*8H 以外时间段)若需技术陪同进机房维护,仅限国定机房免费,其他机房酌情收取增值服务费。
11. 在各类重大节假日、特殊时期的封网期间,用户人员和设备都不得进出机房,若遇紧急情况需提前与机房联系,由机房确认后按抢修事件处理。
12. 用户在第一次新装设备、终止协议搬走设备及大规模调整设备时,数据中心业务受理部门的客户经理应到达现场,协助用户调测。机房在日常维护工作中遇到客户端问题,或在休息日用户需要紧急维修设备时,机房应与数据中心业务受理部门的客户经理主管联系,得到确认后方可实施。
用户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数据中心用户入网安全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 IDC 用户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一、为了保证信息安全,上海有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的 IDC 用户须遵守国家公共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1.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犯罪的;
(7)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 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在 INTERNET 上播放的信息内容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得擅自下载境外 INTERNET 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3. 要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二、为了保证网络安全,维护所有 IDC 用户的利益,保证系统运行正常,IDC 用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1. 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 IP 地址、域名等),填写乙方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电信部门的检查。
2. 对于由乙方分配的 IP 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用户退出时 IP 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 IP 地址使用情况的调查,如果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乙方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 IP 地址。严禁盗用他人 IP 地址。
3. 除提供正常服务外,严禁使用一切手段从事危害网络运行和侵犯其他用户利益的黑客行
为。
4. 甲方在使用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互联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不得向任何网络发动任何形式的攻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客户,将接受相关部门规定处罚,同时,乙方有权暂停直至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且不构成违约责任。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另外,乙方就上述安全事项提出了相关建议,甲方应当根据这些建议,积极加强技术防范,保证自身网络安全。
声明:以下所列内容是一些基本的建议,用户应根据实际使用状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关于IDC 用户网络安全问题的建议
一、主机安全问题
1. 用户应联系自己的操作系统供应商,增强主机安全性。
2. 从主机操作系统安装开始就要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在主机操作系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之前,保证主机处于脱离网络状态,如有必要,将主机同其他人员隔离。
3. 在操作系统安装之后,立即更新安装操作系统的补丁文件,保证所有已经发现的漏洞被屏蔽。
4. 建议使用最新版本的操作系统,并定期更新操作系统的后续补丁。
5. 在系统得到基本的巩固之后,建议关闭所有不需要的服务。(停止服务进程,关闭服务端口等。)
6. 对主机密码和用户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建议用户名和密码的设置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规则来做,提高被黑客攻破认证安全的防线。建议定期修改用户名和密码,如有可能对用户名和密码的控制采用相应的控制程序。
7. 如有条件,建议采用主机安全监控软件,提供主机安全。
8. 在主机安装完成连接上网络之前,做好全面的文件备份。采用相应的完整性检查软件或手工对文件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处理。
9. 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工作。建议使用防病毒软件,并定期更新。
10. 在发生主机安全问题时,如遭到病毒或黑客攻击,需及时处理,如果这些问题有影响网络及其他用户的可能,请暂时脱离网络处理。
二、垃圾邮件问题
1. 如果用户不使用邮件服务,建议停止邮件服务进程,关闭服务端口。
2. 如果需要邮件服务,请对RELAY 做严格限制,避免成为垃圾邮件的转发者。或者对发信者进行身份认证。如有可能,建议采用安全邮件系统。
3. 建议用户对转发的邮件进行过滤,必要时对可疑的邮件进行人工干预,减少垃圾邮件。三、安全问题
1. 用户应考虑其内部网络的组网安全性,可通过设立防火墙、进行地址过滤等手段加强防范。
本单位作为数据中心的 IDC 客户,同意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将接受处罚直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用户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协议
1.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2. 甲方若在乙方提供的 IDC 主机托管及专线接入业务中开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明确告知乙方,并应当按照中国信产部第 33 号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依法履行备案手续,通过服务接入商完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3. 甲方原先并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但其后转而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及时进行网上备案,并把备案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一旦发现,有权停止对甲方的服务。
4. 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5. 甲方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并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6. 甲方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备案系统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7. 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IP 地址)协助、督促甲方进行互联网备案工作。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 IP 地址信息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把备案信息告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甲方未完成备案的,乙方有权收回该 IP 地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 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乙方将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9. 甲方在其经营活动中有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一经查实,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对甲方的服务,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用户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