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德福科技”)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21 年 12 月 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2022 年 1 月 9 日向发行人下发的审核函〔2022〕010029 号《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会所”)已对发行人 2019 至 2021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永证审字(2022)第 130003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2019-2021)》”)、对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永证专字
31010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本所现就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发生的重大变化进行核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有关释义或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
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现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起人和股东 10
五、发行人的业务 10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1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8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0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6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与安全生产 29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十四、结论性意见 31
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1 日、2021 年 10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自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上述期限届满之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仍处于中国证监会注册阶段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阶段的,则决议有效期限延长至公司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终止之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尚未超过有效期,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依然有效。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结构,仍具备《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文件、《审计报告(2019- 202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组织架构图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建立了行政中心、研发中心、品控中心、营销中心、海外营销中心、财务中心、计划中心、生产中心、采购中心、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至今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永拓会所就发行人2019年度至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6.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 及 x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下 同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人民法院公告网
(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12309中国检察网(xxxxx://xxx.00000.xxx.xx/,下同)等网站的查询信息,以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
件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自德福有限设立之日起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同时,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永拓会所主办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根据《内控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永拓会所主办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人员诚信信息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xxxx://xxx.xxxx.xxx.xx/,下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下同)、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中国检察网,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的规定。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本次发行前, 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38,269.9783 万元, 发行人拟发行不超过 6,753.0217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低于40,000万元,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达到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规定的市值和财务指标标准及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现有股东发生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富和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
根据富和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2021 年 11 月 2 日,富和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x。
2. 盛屯矿业注册资本变更
根据盛屯矿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1 年 11 月 30 日,盛屯矿业的注册资本增加至
274,711.3628 万元。
根据发行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以及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核查期末,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19-202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解铜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75,227.97 万元、136,967.84 万元及 378,293.59 万元,分别占同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58%、99.67%及 96.0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2019-2021)》、发行人的重大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审计报告(2019-2021)》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xx。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 截至补充核查期末,甘肃拓阵持有公司 12.0069%股份,与甘肃拓阵同受上海瑞潇控制的杭州瑞潇持有公司 1.4050%股份。
(2) 截至补充核查期末,xxx直接持有公司 7.3163%股份。
(3) 截至补充核查期末,富和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5132%股份以及德福股权 99%的财产份额,德福股权持有公司 3.1146%股份。
3.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截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拥有 3 家控股子公司:
公司名称 | 持股比例 |
德福新材 | 发行人持股 51% |
德思光电 | 发行人持股 100% |
德富新能源 | 发行人持股 100% |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补充核查期末,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经营范围 | 关联关系 |
1 | 德福投资 |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xx持有其 0.33%的出资份额,并担任其 执行事务合伙人 |
2 | 科冠博泰 |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xx及其配偶合计持有其 100%的出资份额,xx担任其执 行事务合伙人 |
3 | 江州银行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 xx担任董事 |
4 | 科盈贸易 | 电子产品、建材销售,机电设备及配件购销、安装(除特种设备)、保养、维修服务(以上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 营) | xx之弟弟xx持股 80% |
5 | 九江超达土地整理有限公司 | 土地整理;河湖整治工程服务;货运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xx之弟弟xx持股 40%,担任其执行 董事、总经理 |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请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五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部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1 | 铜心铜德 | xxx及其配偶周英姿合计持有其 100% 的份额,xxx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2 | 珠海大和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父亲xxx持股 90%,并担 任执行董事 |
3 | 珠海和大福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 珠海大和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100%,xxx女婿之父亲xxx担任执行董事 |
4 | 河源和大福百货发展有限公司 | 珠海和大福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持股 100% |
5 | 珠海乐虎科技有限公司 | 珠海和大福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持股 55%, xxx女婿之母亲xx持股 45%,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6 | 河源市源城区和大福商务酒店 | xxx女婿之父亲xxxx股 100% |
7 | 河源市迎客厨具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父亲xxxx股 8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xxx女婿之母亲 xx持股 20% |
8 | 江西至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父亲xxxx股 80%,并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9 | 河源菜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父亲xxxx股 60% |
10 | 河源市源城区超伟日用品商行 | xxx女婿之父亲xxxx股 100%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11 | 河源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父亲xxxx股 44.25%, 并系第一大股东 |
12 | 河源市东大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河源市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100% |
13 | 河源市超然商贸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母亲xx持股 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14 | 上海瑞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xx持有 30%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
15 |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16 | 西藏泓涵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xx担任总经理 |
17 | 九江同博 | xxx持有 12.88%的份额,并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 |
18 | 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xxxx配偶xx担任董事 |
19 | 九江琥珀 | x佳持有 6.5%的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
20 | xxxxx | xx注担任执行董事,富和集团持股 100% |
21 | 九江市国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xx担任执行董事 |
22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和小额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23 | 九江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24 | 九江沿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25 | 九江昆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长 |
26 | 江西温商杭xxx科技有限公司 | xx担任董事 |
27 | 九江市贤辉贸易有限公司 | xxxx弟弟xxx持股 100%,并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 |
28 | 上海方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 xxxx配偶xx持股 100% |
29 | 修水县嘉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xx之父亲xxx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
注:补充核查期后,xx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监事一职,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 其他关联方
截至补充核查期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1 | 瑞昌市天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 xx持股 34.83%,并担任该公司监事 |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2 | 白银有色注 |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德福新材 37%股权并向德福新材委派 2 名董事,对德福新材具有重大影响,同时报告期内曾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东甘肃拓阵 45.78%有限合伙份额 |
3 | 兴陇资本 |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德福新材 10%股权,兴陇资本母公司甘肃国投向德福新材委派 1 名董事 |
4 | 杭州xxx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xx直接持有其 90.91%的出资份额 |
5 | xxx | xx之表姐 |
注:包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白银北京、白银铁路等。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1 | 麟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xx曾持股 76%,已于 2019 年 1 月注销 |
2 | 北海绩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xxxx担任财务总监,已于 2020 年 5 月 离职 |
3 | 甘肃国投 | 曾持有发行人子公司德福新材 10%股权并向德福新材委派 1 名董事,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将所持德福新材全部股权转让给其全 资子公司兴陇资本 |
4 | 兰新投控 | 曾持有发行人子公司德福新材 5%股权并向德福新材委派 1 名监事,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转让德福新材部分股权后持有 2%股权 |
5 | 江西省佳正永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xx之配偶xxx曾持股 90%,已于 2021 年 11 月退出 |
6 | 龙南鼎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父xxxx持股 90%,并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已于 2021 年 11 月注销 |
7 | 珠海至中科技有限公司 | xxx女婿之父xxx曾持股 39%,并担任 执行董事,已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
8 | 珠海市香洲xx商行 | xxx女婿之母xx曾持股 100%,已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
9 | 曾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 |
8. 发行人截至补充核查期末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 关联方名称 | 关联关系说明 |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变化”。 |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19-2021)》、关联交易的合同及凭证、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1 年度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名称 | 交易内容 | 2021 年度(万元) |
白银有色 | 采购阴极铜 | 139,923.67 |
计提利息 | 2,730.84 | |
九江富奕通 | 采购铜线 | 35,567.80 |
计提利息 | 396.13 | |
白银长通 | 采购电缆 | 294.64 |
白银锌铝 | 采购劳保用品 | 15.85 |
白银红鹭 | 采购劳保用品 | 12.74 |
白银西北铜 | 采购铜排 | 2.56 |
铜线委托加工费 | 9.87 | |
白银铁路 | 运输费 | 94.37 |
xxx | 餐饮服务 | 391.95 |
合计 | 179,440.43 |
(2) 关联方应付账款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款项性质 |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万元) |
应付账款 | 白银有色 | 货款 | 46,558.64 |
应付账款 | 九江富奕通 | 货款 | 20,572.97 |
应付账款 | 白银长通 | 工程款 | 128.33 |
应付账款 | 白银锌铝 | 货款 | 0.98 |
应付账款 | 白银红鹭 | 货款 | 12.60 |
应付账款 | 白银铁路 | 物流款 | 59.26 |
(3) 关键人员报酬
项目 | 2021 年度(万元)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1,776.40 |
实际控制人近亲属xxx、xx | 119.44 |
注:xxx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9日担任公司董事期间的薪酬计入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由此导致上表列示的2021年xxx、xx薪酬金额大幅增长。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关联担保
担保发生期间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2021 年 度 | xx、xx | xx科技 | 20,000 | 2021.11.22 | 2022.11.21 | 否 |
xx、xx | xx科技 | 14,600 | 2021.07.20 | 2023.12.31 | 否 | |
xx、xx | xx科技 | 21,399 | 2021.08.20 | 2023.08.10 | 否 | |
xx、xx | xx科技 | 3,000 | 2021.12.20 | 2023.12.19 | 否 | |
xx、xx | xx科技 | 20,000 | 2021.12.06 | 2022.12.06 | 否 | |
xx | 德福科技 | 20,000 | 2021.05.18 | 2023.05.17 | 否 | |
xx、x x、xxx | 德福科技 | 2,000 | 2021.03.09 | 2022.03.08 | 是 | |
xx、xx | xx科技 | 1,000 | 2021.03.26 | 2022.03.24 | 否 | |
xx、xx | xx科技 | 1,000 | 2021.01.27 | 2024.01.26 | 否 | |
xx、xx | xx科技 | 4,000 | 2021.06.25 | 2024.01.24 | 否 | |
xx、xx | xx科技 | 5,000 | 2021.06.29 | 2022.06.28 | 是 | |
xx、xx | xx科技 | 6,000 | 2021.05.26 | 2022.05.26 | 否 | |
xx、xx | xx新能源 | 10,000 | 2021.12.20 | 2023.12.19 | 否 | |
xx、xx | xx新能源 | 1,000 | 2021.06.25 | 2024.06.24 | 否 | |
xx、xx | xx新能源 | 30,000 | 2021.06.02 | 2026.06.01 | 否 | |
xx、xx | xxx材 | 3,000 | 2021.06.29 | 2022.06.28 | 否 | |
白银有色 | 德福新材 | 1,850 | 2021.08.09 | 2022.08.09 | 否 | |
兴陇资本 | 德福新材 | 500 | 2021.08.09 | 2022.08.09 | 否 | |
x新投控 | 德福新材 | 100 | 2021.08.09 | 2022.08.09 | 否 | |
白银有色 | 德福新材 | 3,700 | 2021.12.20 | 2022.08.02 | 否 | |
兴陇资本 | 德福新材 | 1,000 | 2021.12.22 | 2022.08.02 | 否 | |
白银有色 | 德福新材 | 11,100 | 2021.08.26 | 2030.08.25 | 否 |
担保发生期间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甘肃国投 | 德福新材 | 3,000 | 2021.08.26 | 2030.08.25 | 否 |
(2) 关联方其他往来款
年度 | 会计科目 | 关联方 | 期初余额 | 增加金额 (万元) | 减少金额 (万元) | 期末余额 |
2021 年度 | 其他应付款- 税项 | xx、x xx | - | 3,556.46 | 3,555.44 | 1.02 |
2021 年度,发行人与xx、xxx的往来系代收代付因股权转让产生的个
人所得税款或政府退税款所形成,代收款项合计 3,556.46 万元,同时代付款项合
计 3,555.44 万元。
(一) 知识产权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境内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查询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商标网(xxxx://xxx.xxxxx.xxx.xx/),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德思光电新增 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权利人 | 商标标识 | 注册证号 | 有效期至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德思光电 | 55620566 | 2031.12.06 | 原始 取得 | 无 | |
2 | 德思光电 | 55611104 | 2031.12.06 | 原始 取得 | 无 |
2. 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查询证明、发行人的 确 认 并 经 x 所 律 师 查 询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
新增 4 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专利 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别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期限 | 取得 方式 | 他项 权利 |
1 | 德福科技 | 一种调节高抗拉 铜箔面密度的方法 | 发明专利 | ZL201910409268.3 | 2019.05.1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2 | 德福科技 | 一种电解铜箔表 面处理机喷淋管的调节装置 | 实用新型 | ZL202120831809.4 | 2021.04.2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无 |
3 | 德福 科技 | 一种电解铜箔的 溶铜系统 | 实用新型 | ZL202120927995.1 | 2021.04.30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4 | 德福 科技 | 一种新型锂电铜 箔合页包装箱 | 实用新型 | ZL202121049726.6 | 2021.05.17 | 10 年 | 原始 取得 | 无 |
(二) 在建工程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19-2021)》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其自有土地上存在主要在建
工程 3 项,该等工程已履行的主要审批程序如下: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项目备案 | 环评审批 | 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 |
1 | 兰州电解铜箔建设项目二期 | 德福新材 | 2018- 621500-39- 03-014149 | 新环承诺发 〔2021〕96 号 | 地字第 2018- 065 | 建字第 62010020210 0321 号 | 6201102022 03180101 |
2 | 德富电解铜箔建设项目 | 德富 新能源 | 2020- 360499-39- 03-005067 | 九开环审字 (2020)45 号 | 地字第 3604 01202030003 号 | 建字第 3604 01202030062 号 | 3604002202 101120101 |
3 | 兰州电解铜箔建设项目三期 | 德福新材 | 2110- 621500-04- 01-213452 | 新环承诺发 〔2022〕12 号 | 地字 2021- 094 号 | 建字第 62010020210 0409 号 | LZXQCNZ SGXK- 2021-071 |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19-2021)》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生箔设备、溶铜造液设备、表面处理设备、分切设备,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该等设备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54,886.69 万元、
18,462.47 万元、6,443.53 万元及 3,716.72 万元。
(四) 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变化情况如下:
德富新能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合同相对方的回函确认及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重大合同发生的变化情况如下:
1. 采购合同
(1) 原材料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年度交易金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原材料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白银有色集团 | 阴极铜 | 以实际采购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中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履行情况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为准 | ||||
2 |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铜杆 | 框架合同 | 202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8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履行完毕 |
3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电力 | 以电费结算协议为准 | 2021 年 11 月至 2026 年 11 月,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继续履行,有效期按合同有效期重复续 展 | 履行中 |
4 | 正威(甘肃)铜业科技有限 公司 | 铜杆 | 框架合同 | 2021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履行中 |
5 | 九江富奕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 铜杆 | 框架合同 |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2 日 /2021 年 7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 /2021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合同任一方未要求终止合同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 起自动续期半年/一年 | 履行中 |
6 | 上饶市中帆金属有限公司 | 铜杆 | 框架合同/以实际采购 合同为准 |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7 | 江西荣信铜业有限公司 | 铜杆 | 框架协议/ 以实际采购合同为准 |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中 |
(2) 设备采购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单笔合同金额 3,000 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编号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西安航天动力机械 有限公司 | 阴极辊 | DFXC-XM2- 2021071501 | 3,383.80 | 至双方权利义 务完成之日 | 履行中 |
2 | 上海昭晟机电(江 苏)有限公司 | 锂电生箔一体 机、磨辊机 | DFXC-XM3- 2021123101 | 21,936 | 至双方权利义 务完成之日 | 履行中 |
2. 销售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年度交易金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铜箔销售合
同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框架合同 | 2021 年 5 月 2 日至 2024 年 5 月 1 日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 履行中 |
2 | 国轩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框架合同 | 2021 年 12 月 6 日至双方权利义务完 成之日 | 履行中 |
3 | 金安国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4 | 深圳市慧儒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5 | 江西省宏瑞兴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6 | 焦作市超伟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7 | 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框架合同 | 2021 年 1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3 年保供框架协议生效为止 | 履行中 |
8 | 广东生益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9 | 九江德丰电子有 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中 |
10 | 河南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 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11 | 东莞联茂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12 | 江西省航宇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 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13 | 深圳玛斯兰电路科技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 | 电解铜箔 | 以实际销售合同为准 | 至双方权利义务完成之日 | 履行完毕 |
3. 借款合同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单笔合同金额 3,000 万元及以上的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借款 人 | 贷款人 | 合同借款金 额(万元) | 签订日期 | 借款期限 | 担保情况 |
1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HTZ236016904L DZJ202100003) | 德福科技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 分行 | 4,000 | 2021 年 8 月 24 日 | 2021 年 8 月 23 日-2022 年 8 月 22 日 | xx、xx、德富新能源提供保证担保,发行人提供质 押担保 |
2 |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ZH2106001) | 德福科技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600 | 2021 年 7 月 20 日 | 2021 年 7 月 20 日-2023 年 7 月 20 日 | xx、xx提供保证担保、发行人提 供抵押、质押担保 |
3 | 授信协议 (791XY20210402 02) | 德福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江分行 | 10,000 | 2021 年 12 月 1 日 |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1 日 | xx、xx提供保证担保 |
4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1)洪银贷字 120152 号) | 德福科技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 3,000 | 2021 年 12 月 20 日 | 2021 年 12 月 20 日-2023 年 12 月 19 日 | xx、xx提供保证担保 |
5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10811000104 ) | 德福新材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 | 5,000 | 2021 年 8 月 11 日 | 2021 年 8 月 11 日-2022 年 8 月 11 日 | 发行人、白银有 色、兰新投控、兴陇资本提供保证担保,德福新材为白银有色、兰新投 控、兴陇资本提供 反担保 |
6 | 融资额度协议 (LZ2021093) | 德福新材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10,000 | 2021 年 8 月 3 日 | 2021 年 8 月 3 日-2022 年 8 月 2 日 | 发行人、白银有色、兴陇资本提供保证担保,德福新材为白银有色、兴 陇资本提供反担保 |
7 | 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 款) (HETO228000007 20210700000002) | 德福新材 | 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 | 30,000 | 2021 年 8 月 26 日 | 自首次放款日起 108 个月 | 德福新材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提供质押担保,发行 人、白银有色、甘肃国投提供保证担保,德福新材向白银有色、甘肃国投 提供反担保 |
8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1)洪银贷字 120153 号) | 德富新能源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 10,000 | 2021 年 12 月 20 日 | 2021 年 12 月 21 日-2023 年 12 月 20 日 | 发行人、xx、xx提供保证担保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因发行人子公司德福新材其他少数股东为德福新材部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进而要求德福新材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故德福新材存在为其股东提供反担保的情况。截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子公司德福新材尚在履行的反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1、2018 年 12 月 27 日,德福新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
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约定贷款额度 44,5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8 日。白银有色、甘肃国投、兰新投控为《融资额
度协议》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2日期间,德福新材分别与白银有色、甘肃国投、兰新投控签署《反担保协议》,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2、2021 年 8 月 11 日,德福新材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8 月 11 日。白银有色、兴陇资本、兰新投控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德福新材分别与白银有色、兴陇资本、兰新投控签署《反担保协议》,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3、2021 年 8 月 26 日,德福新材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签署《借款
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约定贷款额度 30,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首
次放款日起 108 个月。白银有色、甘肃国投为《借款合同(进口信贷固定资产类贷款)》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德福新材分别与白银有色、甘肃国投签署《反担保协议》,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4、2021 年 8 月 3 日,德福新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兰州分行签署《融资额
度协议》,约定贷款额度 10,0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自 2021 年 8 月 3 日至 2022
年 8 月 2 日。白银有色、兴陇资本为《融资额度协议》所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德福新材分别与白银有色、兴陇资本签署《反担保协议》,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2019-2021)》及发行人的说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之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发行人其他应收款额为 487.61 万
元,主要为保证金、备用金、代扣社保款等,其他应付款额为 2,437.93 万元,主要为计提成本费用、保证金及押金、银行保理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提供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大额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相关协议,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其说明与承诺,自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补充核查期末,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1 次董事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情况如下:
2022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于xx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会议同意选举xxx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职期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主要税种 | 税率 | 计税依据 |
增值税 | 13% | 销售收入 |
城建税 | 7% | 当期应纳流转税 |
教育费附加 | 3% | 当期应纳流转税 |
地方教育发展费 | 2% | 当期应纳流转税 |
企业所得税 | 15%、25% | 应纳税所得额 |
注:其他税项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依据有关税法计征。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及发行人提供的税收优惠证明文件,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21 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德福科技xx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德福科技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取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1936000628”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的xx技术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据此,德福科技 2021 年度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 德福新材西部大开发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第 1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德福新材 2018-2030 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 德思光电xx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德思光电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取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编号为“GR202136001250”的《xx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的xx技术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据此,德思光电 2021 年度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 号),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17 年版)》执行。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可以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政府补助政策依据、相关政府补助款转账凭证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享受的其他收益中的政府补助如下:
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项目 | 2021 年度(万元) |
退城进园搬迁补助 | 119.22 |
扶持入园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82.32 |
8μm 高延伸率超薄电解铜箔技术改造项目拨款 | 220 |
兰州新区电解铜箔建设项目奖励 | 102.56 |
兰州电解铜箔建设项目前期补助费用 | 6.12 |
废水减排技改项目补助 | 2.97 |
合计 | 533.19 |
2. 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
项目 | 2021 年度(万元) |
高精尖人才引领计划创新类 | 10 |
学术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类 | 10 |
项目 | 2021 年度(万元) |
企业稳岗扩岗以工代训补贴 | 43.38 |
企业引进博士补贴 | 20 |
企业在岗综合素质提升补贴资金 | 16.80 |
2020 年度市级科技专项资金奖励 | 10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质押融资补助 | 15.00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财政局 2021 年省级基本建设 专项资金(第二批) | 50 |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及江西名牌奖 | 30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财政局 2021 年第二批省级工 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 年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 50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 2020 年公司企业 所得税返还款 | 102.84 |
九江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 2021 年新兴产业用电 成本扶持补助款 | 91 |
2021 年省级数据信息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工厂奖励) | 300 |
2021 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规下转规上) | 21.18 |
兰州新区财政局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 | 18.14 |
兰州新区财政局 2021 年上规入库奖励资金 | 10 |
其他 | 82.54 |
合计 | 880.88 |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款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2019-202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查询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
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质量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的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书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查询,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发行人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管理的重
大诉讼、仲裁案件。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网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和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xx、甘肃拓阵、杭州瑞潇、xxx、富和集团及德福股权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补充核查期间内,甘肃拓阵、杭州瑞潇、富和集团或德福股权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xx、xxx不存在其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xx、总经理xx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长xx、总经理罗佳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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