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棟建築物空間」經營管理契約書(稿)
臺北市電影主題公園
「A棟建築物空間」經營管理契約書(稿)
立契約書人:
財團法人xxxxxxxxxxxx (xxxxxx)
____________________ (xxxxxx)
茲就乙方為推廣青少年流行文化與電影文化為主,及提供市民以電影相關文化推廣或延伸性活動為主的複合式餐飲空間,承租甲方電影主題公園之「A棟建築物空間」內,以「_________」名稱提供餐飲暨相關服務等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以資信守:
經營管理標之地點及標的物範圍
地址為:台北市萬華區康定路19號。
乙方於該營業場地營運時,須依照甲方及相關法律規定謹慎使用之。
使用範圍:A棟建築物室內面積約為27坪,戶外可使用空間,為屋前廣場南方松花架下空間約為38坪左右,總共約65坪左右及廣場空間指定之空間(以下簡稱為「該營業場地」)。
契約期間
自簽約日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到期合約即自動終止。
合約期間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提前終止甲方使用權,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30個日曆天內無條件將該營業場地(包含全部土地、建物及設備)回復原狀。
合約屆滿前,甲方如獲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繼續營運xx紅樓暨臺北市電影主題公園,且乙方經營管理成效經甲方評鑑績優者,則乙方於合約屆滿前得享有次年優先續約之權。
營業項目及規則
乙方提供之商品或相關服務範圍,應事前報備經甲方同意後展售。
乙方另成立分公司,辦理本案之稅籍設立、營業稅繳交、權利金支付等營運事務。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統一編號:________。
第四條、 進駐管理費暨回饋方案
進駐管理費,每月為一期,每期為新臺幣肆萬元整;若不滿一期則以天計算,乙方須於每月十日前繳交當月進駐管理費金額予甲方。
乙方應於每期進駐管理費繳納期限屆滿前匯入甲方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0000000,戶名財團法人xxxxxxxxxxxxxx,xx411102033019之帳戶,逾期未繳納者,以違約論,乙方應給付甲方每逾一日按當期進駐管理收入千分之二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逾期繳納在十五日以上者,甲方並得終止契約。
乙方回饋方案:
營業回饋金(比例待甲乙雙方議定)
電影公園活動配合提供茶飲或餐點。
其他(依乙方可提供之回饋方案填寫)
第五條、營業時間
營業時間:建議營業時間為周一至周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十時;如欲協調應於經營管理計畫書內列明。
乙方如遇特殊活動舉辦與上述約定不符,乙方應於活動至少一週前通知甲方實際開放之營業時間。
除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於營業時間內任意停止營業,否則以違約論。
第六條、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壹拾xxx整(新臺幣$160,000元整),乙方應於簽約後一星期內,開具一個月內到期之支票或以現金方式轉匯予甲方。於契約解除、終止或契約期滿時,乙方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責任、義務,繳清應支付之費用,並將全部土地、建物及設備回復原狀點交歸還甲方後,無息退還。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發生乙方應依
x契約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情形時,經甲方通知乙方後,得
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不足額度並得向乙方追償;扣抵後,乙方應於十五日內補足該
履約保證金。
甲方查核之權利
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提供甲方前月份之自營報表,以利查核。
甲方有權由自己或指定第三人,查核乙方營運對帳表等帳務資料,如經查核乙方之營
業收入與乙方提供予甲方之對帳表有5%以上之誤差時,需賠償原應分配予甲方回饋
x二倍之金額。
乙方同意配合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各項查核,如經查核發現違約事由,經通知一定期限未改善者,以違約論。
乙方應於期限內繳付以下報表予甲方作為甲方營運對帳查核,逾期未交付者以違約論:
(一) 每月五日前提供甲方前月份之各場次人數統計表及自營報表;於單數月二十日前須繳交401報表俾利甲方與自營報表作查核對照。
(二)若逾期交付,乙方應給付甲方每逾一日按保證金千分之二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甲
方得自行從保證金當中扣除。
第八條、活動場地之租借
乙方同意於營運期間,甲方可於乙方之該營業場地辦理一年二場甲方主辦之活動,但需先行經由乙方同意。
租借營業場地事宜由甲方統籌處理,若有第三人欲向乙方租借營業場地,需於一星期前先行經由甲方報備並經同意後核准其用途。
乙方同意於非營業時間,事先由甲、乙雙方協議後將營業場地優先借予甲方使用,甲方同意支付乙方額外之成本支出。如甲方於營業時間有使用乙方承租場地之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後,乙方應以最優惠之價格提供場地及器具等予甲方使用。
租借場地作為活動使用,內容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違反法紀、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
第九條、管理維修費用
電影主題公園除乙方承租區域外之公共空間管理維修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所承租之營業範圍區域內乙方自有設備(包含承接前承租廠商之裝潢、設備及一切物品)之管理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其他硬體及基本機電保養與維修則由甲方負擔。
對甲方提供之建築物及設備,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及保管責任,除因天災、地變、自然老舊耗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外,如有毀損、滅失者,乙方應負修繕或賠償責任。
乙方將場地、設備提供第三人使用時,因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毀損、滅失者,視為乙方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乙方應依據『臺北市市有公用建物物業管理作業手冊』善盡日常維護保管責任。
屋前廣場南方松花木棚架(包括衍生附著物品-遮雨板及防水布),由乙方負責修繕費用。
第十條、水、電、保險等費用
營運期間,乙方應依獨立專設水、電錶支付水、電費用,及負擔電話費、網路費及因
營業所須繳納之稅捐皆由乙方負責。
乙方如因欠繳前項應自行負責之費用,致甲方需先行代墊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扣抵,履約保證金經扣抵後仍有不足時,乙方須賠償甲方已付一切損失。
乙方與甲方共同分擔之電費,乙方應於每月收到電費報表後30日內繳付相關費用予甲方,逾期未繳付者以違約論,乙方應給付甲方每逾一日按保證金千分之二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甲方得自行從履約保證金當中扣除。
乙方應負擔下列各項保險費用,並以簽約日為投保起始日,於簽約後三十日內檢附各類保險單副(影)本,提交甲方備查:
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台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該規定之條次或額度如有修正,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甲方對於乙方及其分包廠商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損償責任, 乙方應投必要之保險。
契約期間發生災害損失時(天災、地變、自然老舊耗損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變除外),
甲方之損失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廣告文宣物與傘座擺設
經雙方同意,乙方可於戶外指定地點放置文宣物,文宣物設計樣式經雙同意後始可印製,印製作業由乙方自行處理。
甲方同意乙方於戶外指定地點放置傘座,傘座為附加,不予收費。如遇甲方活動,應以甲方活動為優先。
第十二條、室內裝潢之限制
乙方於營運前之裝潢期間,所有設計(圖)及施工,皆須提供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施工。
乙方為推展業務需要,於不影響建築物結構、週遭景觀、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原則下,於營運期間如擬增加、變更設施設備、調整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應報甲方同意後,始得自行辦理。所添購之設施設備屬乙方自有財產,不得請求甲方協助分擔相關採購費用。
前項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及建築管理、文化資產保存等相關法令時,乙方應報請甲方
依規定申請辦理,於審核程序完成前,該申請辦理之部分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監督管理
乙方同意其於承租場地內之一切營運行為,除依甲方所規定之方式辦理外,並應接受甲方之監督管理,管理區分如下:
商場管理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屬於甲方管轄內之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設施做任何佈置、廣告、加裝設備及存放貨物。
乙方對其所有之器材,應自行妥善保管,同時不得儲存危險物品。
乙方對其僱用之人員、商品及設施應自行投保保險。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加設、變更店內設施或從事裝潢。經甲方同意之店內任何施工,均須接受甲方工務及管理單位監督管理,並遵守政府相關單位之公共安全規範甲方之管理辦法辦理。
甲方建築物及承租埸地包含之設備,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僱人員等之故意、過失或怠忽職守致受損失者,乙方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應遵守甲方統一管理之各項規定,如有違規行為,除願接受甲方之罰款處分外, 重大違規行為經甲方通知後,乙方應即撤換該等人員,倘因此而影響甲方信譽、權益時,乙方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人員健康管理:乙方負責餐飲之人員,須於開始營運日之前,提供含有驗血報告之健康證明書予甲方。
乙方需依「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辦理,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禁售瓶裝水。
乙方需配合臺北市政府推動電子支付政策,乙方須於各消費窗口主動提供電子化支付設備(含信用卡、悠遊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供顧客付費使用。
餐飲管理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造成違反社會善良風氣之營業狀況,經甲方通知定期補正,乙方逾期仍未補正者,即視違約。
乙方在甲方經營管理場地銷售之餐飲,應符合衛生、健康及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因此而遭受損失者,乙方亦應予以賠償。
乙方如有販售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標、服務標章、代理權、專利權、著作權之情事,並不得販售政府法規之違禁品,乙方之一切營業行為,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及其他相關之規定。如經查獲,乙方應自負民、刑事及行政上之法律責任,甲方除得終止契約外,如有商譽損失或致生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供應之商品、服務,不得高於一般市場零售價格,並應不定期提供多樣特價商品。
所供應商品與服務之價格、品質、種類及人員服務等,應受甲方督導,並應尊重甲方之建議調整。
環境清潔與衛生管理:
提供場地範圍、出入口之衛生及環境清潔及垃圾清運應由乙方負責維護,甲方得不定期進行檢查,如有缺失乙方應即改善。
乙方所提供之商品,應符合國家衛生或安全標準,並應有完整之商品標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乙方所供應之商品而導致身體健康或安全之損害,經有關單位查驗確定負有責任者,乙方對受害之消費者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經營管理場地銷售之餐飲,應符合衛生、健康及政府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與本機構因此而遭受損失者,乙方亦應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廠商間之協力義務
乙方與其他甲方所委託經營之廠商,就設備或公共設施之使用等事項應彼此相互協
調,協調不成時得委由甲方協調或決定之。
甲方在契約期限內配合臺北市政府進行多項台北市民回饋優惠活動,乙方同意全力配
合前述活動,具體回饋方案由甲、乙雙方擬定之。
如臺北市政府於電影主題公園辦相關活動時,甲方應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告知乙方,
乙方視實際狀況提供場地配合該項活動,惟每月以一次為限,相關費用則由甲方負責。
第十五條、活動之配合
甲方如舉辦文化藝術等相關活動,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活動販售、陳列相關商品或張貼宣傳海報或資訊等於醒目位置之處。
第十六條、轉租之禁止
乙方不得將承租標地物一部或全部轉租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如有違者,以違約論,除沒收第六條所繳履約保證金之外,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第十七條、契約期滿、終止及解除契約時,財產之處理
甲方所提供予乙方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備等,應於原因發生時起三十日內回復原
狀點交返還甲方。但因合理使用所生之自然耗損,不在此限。
乙方經營期間補充之設備如與土地、建築物及水電基本設施不可分離或分離需xxxx,xxxxxxxx,x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乙方遺留物品,於甲、乙雙方完成點交日起10日內未搬離者,視同廢棄物,由甲方
逕行處理,乙方不得提出異議,甲方處理費用得逕由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額度並得
向乙方追償。
乙方於契約期滿日或終止日應即清償各項費用,如仍不足,甲方得依民法四百四十五
條規定行使留置權,並依法追訴。
第十八條、違約處罰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後仍不符甲方要求者,除另有約定,甲方得要求乙方按次繳納違約金壹仟元至壹拾萬元整。
如違反之情節重大或有連續違反之情形者,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解除或終止契約,
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十九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訴訟,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乙式二份;副本乙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正、副本乙份為憑。
第二十一條、本契約未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者無效。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xx紅樓 (簽章)
代 表 人:xxx
x x 編號:48981039
地 址:000xxxxxxxxx00x
x x: (xx)
x x x:
x x xx:
x x:
x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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