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的 RK Code「底土及礦產原料加工」第 1367a-XII 號 (RK Code “On Subsoil and Processing of Mineral Raw Materials” No. 1367a-XII) 為首條監管底土使用者活動的法律,其後於一九九六年推出底土法。底土法於一九九九 年底經大幅修訂,更改了授出底土使用權的制度。於一九九九年修訂後,已廢除發牌制度。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為一九九六年底土法的主管部門...
哈薩克xx採礦法規
取得底土使用權
哈薩克xx所有底土的礦物資源歸國家所有。底土使用者擁有礦物資源的擁有權, 惟須遵守相關哈薩克xx法例及╱或相關底土使用合同條款,可按哈薩克xx法例批准的方式出售有關礦物資源及就該等資源訂立交易。外資參與採礦行業不受限制。外國公司(透過於哈薩克xx的分公司行事)及個人可與合資格機構訂立底土使用合同,與當地底土使用者享有相同權利及承擔相同責任。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的 RK Code「底土及礦產原料加工」第 1367a-XII 號 (RK Code “On Subsoil and Processing of Mineral Raw Materials” No. 1367a-XII) 為首條監管底土使用者活動的法律,其後於一九九六年推出底土法。底土法於一九九九年底經大幅修訂,更改了授出底土使用權的制度。於一九九九年修訂後,已廢除發牌制度。一九九九年至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為一九九六年底土法的主管部門,以訂立定期底土使用合約的方式授出堪探及生產權。一九九六年底土法其後經過多次修訂及更新,直至二零一零年被廢除,由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生效的新二零一零年底土法取代。
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的規定,主管部門負責底土法使用合同的訂立及登記、監督底土使用者履行責任、在底土使用者不遵守底土使用合約所載規定的情況下暫停底土使用業務甚至終止底土使用合約、在底土使用權或底土使用者的股份╱參與權益變更時審批同意書及國家豁免的申請,以及執行哈薩克xx底土使用法例有關底土使用的其他職責。
根據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二日的哈薩克xx總統法令關於進一步改進哈薩克xx共和國國家管理 (Concerning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State Management in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政府已進行重組,重新分配各部門職權。能源和礦產資源部有關底土使用方面的職權已改由石油與天然氣部及工業與新技術部兩個部門分擔。石油與天然氣部為有關堪探及生產碳氫化合物的底土使用合約的主管部門,而工業與新技術部則為有關採礦(由地方行政機構負責管理的普通礦物除外)的底土使用合約的主管部門。
一般可就以下方面訂立底土使用合約:
(i) 勘探;
(ii) 生產;或
(iii) 勘探及生產。
政府經考慮相關場地是否策略重地或地質結構是否複雜後方會授出勘探及生產的合
同。
哈薩克斯坦授出底土使用權的程序載於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35條以及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通過的哈薩克xx政府第1456號決議案 (Resolution of the Kazakhstan Government No. 1456),該決議案通過授出底土使用權法規 (Regulations for Granting the Rights of Subsoil Use) 。底土使用權以訂立合同形式授出,惟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35條第3、5、6及9段規定的情況除外。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國家可以下述兩種方式授出底土使用權:
(i) 根據招標結果與中標方訂立勘探、生產、共同勘探及生產的合約;或
(ii) 不安排招標而直接磋商。
透過直接磋商授出底土使用權
代表政府行事的主管部門已獲授權,可在有限的情況下不透過招標而直接授出底土使用權。直接磋商適用於簽訂以下合約:
(i) 基於勘探合同就有商業價值的勘探結果與可獨家獲得底土使用權進行生產的人士訂立有關生產的合同;
(ii) 訂立有關建設及╱或經營與勘探或生產無關的地下設施的合同;
(iii) 訂立建設(重建或修築)一般用途鐵路、公路及橋樑時勘探及╱或生產多種礦物的合同;
(iv) 與國有公司訂立勘探及╱或生產合同;
(v)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54.4條規定:「倘由於僅有一份標書未遭拒絕而宣佈不進行重複招標,則主管部門或州(哈薩克xx共和國省會城市)地方行政機構有權通過直接磋商按不遜於標書所述條款與作出該投標的投標人訂立合約。」,因此而訂立該條例所述情況的繼續勘探及╱或生產合同;或
(vi) 為進行每日生產超過兩千立方米地下水以供飲用或生活用水的經營,與地下水所在土地的擁有人或土地使用者訂立合同,惟該人士須擁有該地段的特別用水權。
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35條第3、5、6及9段規定授出底土使用權
在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35條所述若干例外情況亦可授出底土使用權:
(i) 第3段。建設及╱或經營與合約區內或其範圍以外與勘探或生產無關而擬用於掩埋輻射性廢料、有害物質及污染物的地下設施的底土使用權,須按照政府設定的程序與主管地下資源研究及使用的部門與環保部門協議後以書面批文授出。
(ii) 第5段。每日開採限額為五十至兩千立方米的飲用及工業技術用途地下水的開採權,須根據政府設定的程序由使用及保護水源、供水及排水的主管部門批准。
(iii) 第6段。勘探或開採工業技術用地下水(根據礦物開採技術計劃每日開採兩千或以上立方米地下水注入蓄水池)或就採礦作業中的水位下降開採地下水的底土使用權,須根據哈薩克xx共和國政府設定的程序由研究及使用地下資源的主管部門頒發批文授出。(第6段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底土使用者根據已訂立的底土使用合約進行採礦作業的排水而開採地下水。)
(iv) 第9段。開採自用常見礦物以及日產量不超過五十立方米的地下水的底土使用權,須在授出地塊(該地塊下蘊含常見礦物及地下水)的私人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時同時授出。倘授出地塊作臨時土地用途,則可於臨時土地使用協議中載明自用常見礦物以及每日產量不超過五十立方米的地下水的使用條款。
底土使用權的招標
倘進行招標,有意投標者可提交開發相關資源的建議書。有關建議書須載有準底土使用者的基本資料、建議投標金額、可證明投標者有能力支付所公佈投標金額的文件(如自有資金、銀行擔保等)、對相關地區的社會及經濟發展以及該地區基建發展的建議投資
金額、將履行逐步增加聘用及培訓哈薩克xx人員、使用哈薩克xx的貨品、工作及服務的責任、研發開支的建議金額、將履行哈薩克xx共和國開採行業透明度計劃備忘錄的責任及證明支付地質研究費用的文件副本。提交建議書後,招標委員會將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投標金額以及對相關地區的社會及經濟發展以及基建發展的建議投資金額等,選出中標者。
項目文件、底土使用合約及有關底土使用合約的工作方案
簽訂及登記底土使用合約前,中標者或透過直接磋商取得底土使用權的人士須制訂工作計劃(即勘探工作計劃、評估工作計劃或生產工作計劃)。工作計劃項目文件須描述底土使用者的底土使用作業的方法、將進行的工作量及整個合同期間的每年財務承擔分析。二零一零年底土法亦制訂了有關撰寫項目相關的文件以及各個國家部門審批文件的時限的若干程序。
底土使用合約須隨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為根據項目文件撰寫的文件,顯示底土使用者的計劃及工作量以及每年底土使用業務的融資分析。倘項目文件或工作方案所載的指標有變,則該等項目文件或工作方案亦須相應修改。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載有修改有關底土使用合約的項目文件及工作方案的程序。由於工作方案為底土使用合約的附件,故工作方案有任何修改均須相應修改相關底土使用合約,並向主管部門正式登記(修改底土使用合約同樣須按規定向主管部門登記)。
底土使用合約的草擬本須符合有關專業資格(法律、環保及經濟)的強制規定,並須獲主管底土保護的國家部門批准。
簽訂合同及向國家註冊後,方視為已獲授出及取得底土使用權。一般而言,勘探合約須自主管部門決定訂立合約並就基於直接磋商與之訂立合約的人士簽署直接磋商草案之日或自公佈招標結果確認有關人士為中標人之日起計18個月內簽訂。
開採合約須自主管部門決定訂立合約並就基於直接磋商與之訂立合約的人士簽署直
接磋商草案之日或自公佈招標結果確認有關人士為中標人之日起計二十四個月內簽訂。
倘中標人或基於直接磋商而訂立合約人士向主管部門遞交延長合約訂立期限的申請並給予延期的恰當理由,則主管部門可延長合約的簽訂期限。
倘因擬訂立合約人士的過失未能於指定期限內簽訂合同,則該人士將喪失簽訂合同的權利,且該人士有關獲取地質資料、起草以及審批項目文件、作業規劃及合同草案的成本不獲彌償。主管部門有權按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規定的程序將相關底土範圍招標。
底土使用合約期限
勘探合約期限不得超過六年。
倘底土使用者於合約期屆滿前六個月向主管部門遞交延長合約期的申請並給予延期的恰當理由,則離岸石油業務的勘探合約期最多可延長兩年。
倘發現礦床,底土使用者有權將勘探合約延期,基於評估所需時間而定。
就評估有商業價值的磡探發現而延長合約的申請須於主管部門或州(哈薩克xx共和國省會城市)地方行政機構接獲申請後一個月內審議。
開採合約限期基於開採業務的預測數據而定。
項目文件所涵蓋的期限直至礦床的礦物儲備完全開採為止,但不得超過二十五年, 而對於含量大而單一的礦物儲備,期限為四十五年。採礦作業的項目文件所涵蓋期限,可在 Central Commission 同意後,由負責地下資源研究及使用的主管部門基於已證實的礦物儲量授權延期。
主管部門或州(哈薩克xx共和國省會城市)地方行政機構可延長開採合約的期限, 惟底土使用者須並無違反合約責任,且於業務終止前六個月內向主管部門或州(哈薩克xx共和國省會城市)地方行政機構申請延長合約期並出具理由。合約延期的申請須自主管部門接獲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審議。
倘變更合約期,則須相應修訂合約。
指讓、轉讓及抵押底土使用權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載有有關指讓、轉讓及抵押底土使用權及與該等底土使用權有關項目的若干限制。該等限制包括政府可優先取得底土使用權,而任何底土使用權的轉讓均須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
國家優先權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12條的規定與一九九六年底土法條文相若,訂明國家可優先取得全部或任何部分底土使用權或有關該等底土使用權的項目。有關底土使用權的項目包括擁有底土使用權的法人或直接或間接決定及╱或影響底土使用者決策的法人(倘該等底土使用者的主要活動與使用哈薩克xx底土有關)的參與權益(例如股份)。
一般而言,現行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12條載有:(a)出售底土使用合約的直接權益及 (b)直接或間接出售擁有底土使用合約的公司的股份(間接銷售乃透過大部分資產位於哈薩克xx的公司進行)的有關規定。於上述情況,政府可較有意買家優先購買。
須於有關交易完成前徵求優先權的豁免。倘未徵求豁免,則屬違反底土使用合約所載責任,有關主管部門可單方面終止底土使用合約。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規定國家在若干情況不享有優先權,包括:
(1) 有關地下水及普通礦物的交易;
(2) 有關轉讓擁有底土使用權的法人或直接或間接決定及(或)影響底土使用者決策的法人(倘該等底土使用者的主要活動與使用哈薩克xx底土有關)的股份及其他證明股份擁有權的證劵的交易,或有關轉讓可兌換為股份的證券的交易(倘該等股份、證券或可兌換證券於有組織的證券交易市場買賣);
(3) 向以下人士轉讓全部或部分底土使用權或有關底土使用權的項目:
(a) 向底土使用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不少於99%參與權益的附屬公司轉讓,而該等附屬公司並非於有稅項優惠的司法權區註冊成立;或
(b) 同一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不少於99%參與權益的法人之間轉讓,而購買全部或部分底土使用權或有關底土使用權項目的買家並非於有稅項優惠的司法權區註冊成立;及
(4) 轉讓擁有底土使用權的法人的股份(或參與權益),而有關轉讓將導致任何人士有權直接或間接(如透過第三方)出售底土使用者及(或)可直接或間接決定或影響有關底土使用者的決策的法人(倘該等公司的主要活動與哈薩克xx底土使用有關)註冊股本不足0.1%的參與權益。
批准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36條規定,底土使用權(或當中部分)的轉讓、有關底土使用權項目的轉讓、底土使用權或有關底土使用權的項目轉撥至法人的註冊股本及底土使用權的抵押,均須取得主管部門同意。此外,本公司須就首次發行及配售其股份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
若干交易毋須按規定取得同意,請參閱上文「國家優先權」第(2)至(4)項所載列的例外情況。
與一九九六年底土法不同,二零一零年底土法列明提交及審批豁免及同意申請的程序以及有關審批時限,以及須向主管部門提交以進行審批的文件清單。尤其是,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的規定,取得豁免須時最多50個工作日,而專家委員會決定是否授出同意則須要額外20個工作日。因此,審批程序合共需要最多70個工作日。然而,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主管部門可要求取得其他文件,故或會延長審批時間。
申請及所有隨附文件須以俄羅斯及哈薩克語言撰寫。以其他外語編製的文件須隨附已譯成俄羅斯及哈薩克語言的認可譯本。
主管部門發出的同意有效期為自發出當日起計六個月。倘有關人士未能於六個月限期內完成交易,則須申請延長有效期。二零一零年底土法並無載有關於豁免有效期的規定。
然而,根據若干法律規定的詮釋,豁免有效期或與與同意的有效期相若。部分法律條文指出,同意書乃最終的批文,即同意書是基於豁免批出,倘並無獲得豁免,則不會獲授同意書。倘重新提交同意書申請,國家可表示有意收購資產(不論之前是否已發出交易豁免)。於該情況下,由於授出同意書即視為最終批准,而會否批出同意書須視乎會否授出豁免,故主管部門可要求重新取得豁免(儘管二零一零年底土法並無載有關於豁免有效期的規定)。
本公司已制定及執行於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監管規定的經營方式。本公司已就其經營取得所有必要的許可證及執照,且就有關許可證及執照的持續有效及效力主動與相關哈薩克xx國家機構合作。
哈薩克xx本地比例的規定
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起,底土法規定人員、貨品、工作及服務須有相當比例由哈薩克xx本地提供。
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倘哈薩克xx生產商提供的貨品、工作及服務符合項目文件所載規定及哈薩克xx法律的技術規定,且與非居民所提供者的標準、價格及品質相若, 則底土使用者及其分包商須自哈薩克xx生產商購買該等貨品、工作及服務。
哈薩克xx本地「人員」比例指哈薩克xx國民佔底土使用合約所聘用總人數的百分比,分為工業及辦公室人員兩類計算。哈薩克xx本地「貨物」比例指使用本地貨物及製造商在哈薩克xx加工貨品的開支佔有關貨品總值的百分比。哈薩克xx本地「工作」(即服務)比例指進行工程時所用哈薩克xx貨物佔(i)合同價值及╱ 或向為哈薩克xx公民的工人支付的款項,或(ii)根據工程或服務合同提供工作或服務人士的薪金減工程期間所用貨品成本及向分包商支付的款項的百分比。
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哈薩克xx「生產商」指於哈薩克xx生產貨品或進行工程及提供服務的哈薩克xx個人或法人。於哈薩克xx生產貨品、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視情況而定)指於哈薩克xx境內直接生產貨品、進行工作及提供服務。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規定底土使用者進行底土使用作業時須優先聘請哈薩克xx人員。此外,底土使用者須資助根據底土使用合約聘請的哈薩克xx公民接受培訓或再培訓。倘
哈薩克xx生產商提供的貨品、工作及服務符合招標要求及哈薩克xx技術規定,則理論上底土使用者須將哈薩克xx生產商收取的價格減少20%。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規定底土使用者須遵守哈薩克xx本地資源規定的若干登記及申報責任。底土使用者須於每年登記來年購買貨品、工作及服務的計劃以及每季申報購買貨品、工作及服務的情況,並須申報有關聘請哈薩克xx本地人員規定的情況。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規定底土使用者進行底土使用作業須根據政府制定的採購程序購買貨品、工作及服務。與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所廢除的一九九六年底土法不同,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規定違反採購規定的人士必須承擔責任。違反採購規定的底土使用者已支付的費用不會視為底土使用者根據底土使用合約履行合同責任的開支。因此,違反採購規定的底土使用者或會視為違反合同責任,或會根據哈薩克xx的法律遭單方面終止底土使用合約。
有關重要礦床的規定
政府有權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第16.7條制訂重要礦床名單。倘經嚴格測試證實底土使用者對哈薩克xx的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威脅國家安全,且(i)主管部門發通出知要求修改合同後兩個月,底土使用者仍不同意修訂;(ii)底土使用者同意修改合同,但雙方於其後四個月仍就修訂達成協議; 或(iii)達成協議恢復哈薩克xx經濟利益,但雙方於其後六個月仍未執行合同的修訂,則主管部門可單方面終止有關重要礦床的底土使用合約。此外,倘底土使用者對哈薩克xx的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威脅國家安全,則主管部門可應政府的要求發出兩個月通知單方面終止底土使用合約。
本集團經營的兩個礦床(Aktogay 及 Aidarly)已獲納入重要礦床名單。
合同的穩定
二零一零年底土法大大修訂了有關底土使用合約穩定性的規例。除有關國家安全、衞生、國防及生態安全外,根據一九九六年底土法,合同不會隨任何法例改變而修改。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現行有關穩定性的條文將適用範圍收窄至僅適用於導致底土使用者商業活
動受損的情況。此外,二零一零年底土法增加穩定性規定的例外情況,尤其是有關稅項及關稅的條例。
反壟斷同意書
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頒佈的哈薩克xx競爭法 (On Competition() 「反壟斷法」)規定,倘(其中包括)市場實體或一組人士收購另一市場實體註冊資本中超過25%有投票權股份(參與權益),而收購前,收購方並無擁有被收購方股份,或僅擁有被收購方註冊資本中25%或以下的有投票權股份(參與權益),或市場實體收購讓其可對被收購市場實體的企業活動或其行政部門履行職責時發出強制指示的權利(包括根據信託管理協議、合營協議及保證協議收購),則事先須取得哈薩克xx反壟斷機構競爭保障部(「反壟斷部」)的同意。
僅於下列情況方須取得有關反壟斷批准:
(a) 倘買家(或其集團)及股份遭收購的市場實體的資產合併賬面值或合併貨品及服務銷量超過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每月指標的2,000,000倍(現時每月指標為20,757,825美元,每月指標為政府機構用作計量不同金額責任及設立法定上限的指標,由政府每年制訂);或
(b) 交易的其中一方於相關市場行業擁有優勢或有壟斷地位。
因此,倘符合以上任何一項條件,交易須取得初步反壟斷批准。收購者須提交反壟斷批准的申請。
實際上,反壟斷部對反壟斷法的詮釋並不一致。倘反壟斷部相信收購方取得權利後可控制本公司及其於哈薩克xx的附屬公司,則收購本公司少數權益會視為「經濟集中」。
哈薩克xx的土地
哈薩克xx的土地可屬國家或私人擁有,惟須遵守土地法典所載條款、規例及限制。尤其是,非政府法人可擁有獲授作在其上建設或設置工業及非工業樓宇、建築物或設施(包
括住宅)的土地以及該等樓宇、建築物或設施組成的綜合樓宇的私人擁有權,包括指定用途為設置樓宇、建築物或設施的土地。
除非土地法另行規定,否則地主可行使擁有權的權利,自決使用及出售土地而毋須取得任何國家機構的許可或同意。地主可按土地法或其他有關哈薩克xx法例容許的的方式就其土地進行任何交易,惟交易不可導致土地的指定用途改變。
根據哈薩克xx憲法,地表以下及所包含的所有礦物歸國家所有。根據二零一零年底土法的條款及限制,國家容許他人使用地表下層。
土地法及二零一零年底土法規定獲授土地使用合同的人士可隨即獲當地行政機構授出有關土地的權利。該等獲授土地的期限與底土使用合約有效期相同,邊界範圍載於底土使用合約。然而,國家可根據土地法所載的程序扣押現有擁有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相關土地使用權隨底土使用權的終止而結束。
倘有關土地部門(地方行政部門)向底土使用者授出土地臨時使用權,亦會根據政府或授出土地臨時使用權的地方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與底土使用者就免費使用土地訂立土地租賃協議或土地臨時使用協議。
根據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的哈薩克xx關於國家登記不動產及不動產交易法 (On State Registration of Rights to Immovable Property and Transactions Involving Immovable Property) ,有效期等於或超過一年的擁有權及臨時土地使用權均須向國家登記。有關權利於辦理國家登記當日起視為有效。
電力行業規例
哈薩克xx的電力行業主要受電力行業法監管。電力生產、輸送及分配、發電站及電網的營運、發電設備的生產及維修以及購買電能作轉售用途等若干電力行業的活動須取得許可證。
工業及新技術部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New Technologies) 為負責監管電力行業的政府部門。
電力行業設施的轉讓
根據電力行業法第22條,電力行業設施及╱或其個別零部件的買賣、租賃或改為信託
管理均須事先前通知主管部門(現時為工業及新技術部)或取得主管部門批准後才可進行。
電費規定
政府制定計算電費的程序以及審批若干發電公司的電費上限。工業及新技術部根據裝機容量、燃料種類、與燃料來源的距離及升級所需資本投資將發電公司劃分為13組,並釐定每組的電費上限。每組的價格上限每年釐定,為期七年。現時的電費結構乃根據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的 RK Government Ruling 第392號「有關電費上限的批准」(On Approval of Maximum Tariff) 規定,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四日生效。價格上限受到監管,且會根據發電公司每季向工業及新技術部提交的報告所載實際成本數據每年重新檢討。倘發電公司未能符合當時電費上限有關的投資責任,該等公司可向工業及新技術部申請批准實施另訂的電費。個別電費的水平乃為確保公司可於八年至十二年內收回資本投資而設定。
根據於二零零九年三月十日頒佈的 Decree of the RK Minister of Energy and Mineral Resources(工業及新技術部成立前負責監管電力行業的xx)x00x「有關批准電力生產公司組別」(On the Approval of Groups of Power Producing Entities),Ekibastuz GRES-1 獲納入第一組電力生產公司,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五年各年的電費如下:
電費上限(每千瓦╱小時騰格)
二零零九年 二零一零年 二零一一年 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第一組. . . . . . . . . . . . . . 3.6 4.68 5.6 6.5 7.3 8.0 8.8
哈薩克xx的環保規例
排放許可證
x集團須遵守於空氣及水中排放物質、廢物處置管理及清理礦場等哈薩克xx環保法例、規例及其他規定。有關哈薩克xx的環保事宜主要由環保法監管。
環境保護部視乎每名使用者的工業活動性質而發出環境排放或一般環境許可證,證明公司可在環境進行排放,另外亦會發出有關建築及經營工業設施及處置廢物設施等不同活動的批准。
根據哈薩克xx法律,本集團或須就使用潛在有毒化學物、運載有毒物質、進口鈉、氰化物及炸藥爆破材料以及使用水源而向不同的哈薩克xx政府部門、機構及機關取得多份其他認證、許可證及牌照。
環保法制定「污者自付」(pay to pollute) 的法規,由全國及地方機構負責執行。環境保護部已制訂有關可容許的環境影響以及物質排放及處置、廢物處置及資源開採的標準。公司可向環境部門申請超過該等法定限制的批准,惟須視乎所引致環境影響的種類及規模而定。作為有關批准的條件,公司須制定減少排放或處置的計劃且得到相關政府機構批准。排放收費率載於稅法。地方代表機構 (Maslikhats) 可將稅法所載的收費率調高兩倍,而燃氣燃燒的比率更可上調20倍。倘所排放污染物符合特定污染來源的限制,則按地方代表機構制設定的比率支付排污費。倘超過限制,排污費用將為原額的十倍。支付該等污染費用後,公司仍有責任採取環保措施以及進行修復及清理工作,倘因污染而造成破壞,更須根據行政程序支付罰款及賠償破壞造成的損失。
水源使用許可證
水法乃基於政府政策為實施有關使用及保護水源而設立。水法載有基於水源使用許可證使用水源及向水源排放若干物質的規定。
倘違反水源使用許可證所載的特定水源用途條款,本集團的水源使用許可證或會遭撤回。該等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遵守水源使用及排放的限制、監察地下水的質量、提交統計報告及監察報告、於採礦期間遵守有關水源保護的規例以及定期檢查設備。
執行
哈薩克xx環境法第116條規定,國家官員負責監察是否符合環境要求,倘違反環境要求,則須提出起訴。
有關官員包括:
(i) 代表國內環境保護局部門及機構的首長、副首長及主要官員的國家環境總督察、國家環境副督察、國家環境高級督察以及國家環境督察;
(ii) 代表相關地區 (Oblast)、首都(Astana)或國家主要城市(Almaty)環境保護部相關地區部門及機構的首長、副首長及主要官員的國家環境總督察、國家環境高級督察以及國家環境督察;及
(iii) 於主要城市 (Oblast) 及地區級的國家環境督察。此外,地區檢察官獲授權負責監督是否遵守環境規定及提出法律訴訟。
哈薩克xx環境法第117條批准相關國家官員進行以下事宜執行環境保護措施:
‧ 與自然資源使用者、個人及公共機構合作;
‧ 可隨時實地視察,包括哈薩克xx法律所載的軍事及國防設施;
‧ 帶同計量工具及設備進入個人及法人的範圍搜集樣本,有需要時可帶同其他專家及公眾代表進行所需計量、搜集貨品及物質樣本及分析樣本;
‧ 要求及索取文件、分析結果及其他進行國家生態控制所需的材料;
‧ 倘自然資源使用者違反生態規則及要求,而對環境及╱或公眾健康造成重大破壞,提出暫停或撤銷牌照及╱或終止自然資源使用協議(合同)及╱或暫停或廢除其他自然資源使用許可證的建議;
‧ 為消除違反環境法例的行為向個人及法人發出指引;
‧ 入禀法院要求限制及暫停違反哈薩克xx法律的經濟及其他經營活動;
‧ 檢討與環保有關的行政案件以及就任何人士違反行政或刑事責任而向有關機構提供材料;
‧ 就違反環境法例造成的破壞進行評估,並就破壞作出裁決及入禀法院索償;
‧ 將個案轉介予公眾檢察官及執法機構,協助預防及限制違反環境法例人士的行動;及
‧ 就以下情況向獲授權機構提交建議:倘底土使用者未能採取環境法例規定的措施,並拒絕根據裁決暫停若干勘探及開採活動或建築或經營地下設施,或未有
於合理的期限內進行裁決規定的事宜;倘不可能暫停經營底土使用;或承辦商嚴重違反合同或合同或工作方案所載的工作進度的責任。
有關環保官員發出的指令須強制執行,但經由法院駁回。
提請訴訟的法律限制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哈薩克xx民事法第178條的哈薩克xx法律一般限制訂明追究重大責任(即就違反環保要求提出申索)的期限。該法例規定受害者(即國家)須自發現或應發現違規情況當日起三年內追究責任。由於須證明國家發現或應發現違規情況的時間,而檢察官可能一經發現違規情況隨即提出申索,故難以向哈薩克xx法院證明國家的申索已超出期限。然而,上述的限制並不適用於有可能違反環境要求的行政及刑事檢控。
二零零一年一月三十日的哈薩克xx法第 69 條行政罪行法 (On Administrative Offences) 訂明,除另有其他特別條文訂明外,就違反環境法規而向公司追究行政責任的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
可採取刑事行動的限期為自觸犯罪行起計兩年、五年、十五年或二十年,視乎罪行的嚴重性而定。
環境責任
根據哈薩克xx法律,倘公司的營運違反環境規定或危害環境或個人或法人,環保局及其地區部門可要求暫停相關營運或向法庭申請限制或禁止相關營運,並要求相關人士糾正違規情況。倘公司或僱主未有遵守環境法規,或須承擔行政及╱或民事責任,而個人亦須承擔刑事責任。法庭亦可能會命令違規者負責清理或╱及繳交罰款。
政府所授出或與政府訂立的底土牌照一般亦附帶環境責任。不遵守該等責任的處分或會十分嚴重,包括終止相關底土使用合約。
衛生及安全
基於本集團的業務性質,大部分活動由大量工人於採礦設施進行,工地安全問題對該等設施的運作十分重要。哈薩克斯坦的衛生及安全措施受二零零二年四月三日的哈薩克xx法律有害工業設備的工業安全法 (On Industrial Safety at Hazardous Industrial Facilities) 及二
零零九年九月十八日的哈薩克xx法典的公民衛生局及保健系統法 (On Health of Population and Healthcare System) 規管。
多個政府部門負責規管衛生及安全事宜。該等政府部門包括勞工及人民社會保 障部 (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Protection of the Population)、緊急情況部 (Ministry of Emergency Situations) 及衛生部 (Ministry of Health Protection) 轄下的衛生及流行病委員會 (Sanitation and Epidemiological Service Committee)。
本集團須根據強制規定發出有害物質聲明,根據有害物質的工業安全法規及相關政府部門的規定遵守適用於本公司的工業安全指引,為員工安排工業安全的培訓,並就有害物質購買第三方責任保險。
僱傭及勞工法規
於哈薩克xx,基於聘用合約的勞資關係主要受勞工法規管。
聘用合約
根據哈薩克xx法律,聘用合約的期限可為:
(i) 無限期;
(ii) 不少於一年的固定年期;
(iii) 特定工作的期間;
(iv) 替補暫時離職僱員的期間;或
(v) 旺季工作的期間。
倘於固定合約期屆滿後繼續聘用關係,該聘用關係會視作無限期。
根據xxxxxxx,僱主可向僱員發出一個月通知終止聘用合約。然而,僱主僅可基於勞工法所載的指定理由終止聘用合約。倘僱主因公司清盤或裁員而終止聘用合約, 僱主須向僱員發出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倘僱員因公司清盤或裁員而遭辭退, 可獲得相等於一個月平均薪金的賠償。根據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的哈薩克斯坦僱傭法 (Kazakhstan Law On Employment of the Population),倘僱主擬基於清盤或裁員辭退其僱員,須於辭退日期前最少兩個月向相關地區勞工部門提交解聘通知。
工時
勞工法訂明正常工時為每星期40小時,超時工作每月不得超過12小時,每年不得超過120小時。倘僱員從事需大量體力勞動的工作或於有害或危險環境工作,正常工時則為每星期最多36小時,而超時工作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每月不得超過12小時,每年不得超過 120小時。根據哈薩克xx法律,僱員一般可享有每年24日的有薪年假。
薪金
根據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二零一一年至二零一三年哈薩克xx共和國預算案 (Kazakhstan Law On Republican Budget for 2011-2013),哈薩克xx的現行最低工資為每月15.999騰格(約106美元)。超時工作或夜班工作的工資最少須為相關僱員正常工資的 150%,而假日或週末工作的工資最少須為相關僱員正常工資的200%。倘停工非因僱員失誤所導致,則僱主須於停工期向僱員支付不少於平均月薪50%薪金。
工會
有關工會的法規載於一九九三年四月九日的哈薩克xx工會法。整體言而,哈薩克xx的工會發展尚不成熟,對公司決策的影響有限。
根據哈薩克xx法律,工會有權代表其成員與僱主、其組織、政府部門及司法部門協商,亦可於法院代表其成員。工會的功能包括監察僱主有否遵守對工人的法定責任,亦可隨時到訪其成員的工作地點及查閱由僱主保存的相關資料。倘僱主違反法定責任,工會可向法院對僱主提出申訴或向司法部門上訴。工會亦可根據哈薩克xx法律出席集會、會議、示威及採取其他旨在改善工作狀況及加薪或其他合法原因的行動。工會透過其成員所推選的代表委員會行事。
於哈薩克xx營運的企業倘出現冗員或勞資情況惡化,可向相關工會發出兩個月事先通知及舉行為保障僱員權利及權益的跟進磋商後,自動清盤、解散全部或部分組織分支或全面或局部暫停生產。
勞工法允許僱主「根據工會的意見」終止與相關工會成員訂立的聘用合約。由於該等詞彙釋義含糊,故亦可視為僱主作出決定前僅須考慮工會的意見。
外來僱員:工作許可證
根據工作許可證規則,所有聘請外國僱員的機構必須為該等僱員取得工作許可證, 惟以下情況(其中包括)除外:(i)外國法人的分行或代表辦事處主管;(ii)一年出差總日數少於
60日的外國公民; 及(iii)根據合約調派至哈薩克xx法人、或外國法人的分行或代表辦事處工作超過60日的外國人。
工作許可證按配額發出,政府每年制訂配額,然後根據 Almaty 及 Astana 的當地就業市場及可出任各種職位的合資格哈薩克xx人員數目在當地各地區及城市分配。根據二零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2274號二零一零年設立配額制以招攬外國勞動人口在哈薩克xx共
和國境內就業及頒佈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的第753號哈薩克xx共政府指令的修訂 (On Establishment of Quota for Attraction of Foreign Labour Force for Conducting of Labour Activity on 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for 2010 and Introduction of Amendments into
the Ruling of the Kazakhstan Government dated 29 August 2007 No. 753) 的政府指令,二零一零年可發出的工作許可證數目限制為哈薩克xx工作人口的0.75%。
代表外國僱員申請工作許可證的公司須為該外國僱員支付「擔保及保證金」,確保外國僱員於工作許可證到期後離開哈薩克xx。相關僱員離境後,公司將獲退回該等保證金。
為保障本地勞工市場,僱主遞交工作許可證的申請前,須以指定方式聘請本地僱員填補空缺。
工作許可證規則訂明僱員獲發工作許可證必須符合的特定條件,例如為哈薩克xx公民提供有關外國僱員所獲聘請從事工作類別或技術的專業培訓或再培訓,然後由該哈薩克xx公民取代外國僱員;為哈薩克xx公民增設工作職位等。倘僱主未能符合上述特定條件,當地勞工部門可拒絕續發工作許可證(倘僱主申請續證),或撤回外國僱員的現有工作許可證。
工作許可證規則已有修訂,自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規定公司的哈薩克xx與外國僱員的比例,管理層人員須有70%為哈薩克xx國民,30%為外來僱員,而合資格中級專職人員及其他合資格工作者中90%須為哈薩克xx國民,10%為外來僱員。
自哈薩克xx出口礦物
哈薩克xx許可礦物出口。出口礦物的程序,包括徵收出口相關的關稅,均受哈薩克xx的相關法律及法規以及哈薩克xx為簽署國的國際條約所規管。
哈薩克斯坦為關稅同盟的成員國。因此,哈薩克斯坦的個人及法人必須遵守關稅同盟的關稅守則 (Customs Code) 以及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的哈薩克xx共和國關稅守則 。
目前,哈薩克xx、俄羅斯及白俄羅斯積極合作協調各自海關法例及法規。由於關稅同盟已設立新的海關制度,故有關海關法例的不確定及不清晰因素涉及多項風險,可能影響本公司的業務。
在哈薩克xx,若干貨品的出入口須取得特許權。為保護本地市場及╱或消費者權益,政府已頒佈或取消出口若干貨品的相關特許權規定。政府已審批該等貨品的清單。倘本公司所出口貨品屬於該份清單內,則須向有關當局取得相關特許權。
在哈薩克xx,若干貨品的出口受到限制,而政府已經審批有關貨品清單。哈薩克xx可根據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的決議案,參與針對任何一個或一組國家的國際出口管制制裁,並根據哈薩克xx法例實施有關制裁。在若干情況下,哈薩克xx可單方面實施該等制裁。
如個別海外國家違反對哈薩克xx須負的責任,以及根據哈薩克xx為成員國的國際組織的決議案,哈薩克xx可對輸出或輸入哈薩克xx的貨品和在哈薩克xx境外轉運及加工貨品實施限制,對相關海外國家實施禁運。政府已採納及應用適用於上述輸出或輸入哈薩克xx的貨品和在哈薩克xx境外轉運及加工貨品限制的國家名單,並會每年公佈有關資料。
哈薩克xx的稅務規例
概覽
哈薩克xx的主要稅項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 ,若干須預扣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類別則為15%)、社會稅(劃一稅率11%)、社會保險供款(比率為5%)、個人所得稅(股息稅率為5%而其他類別收入的稅率為10%)、貨品及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2%)、法人財產稅(稅率為應課稅項目全年平均剩餘賬面值的1.5%)及個人財產稅(稅率介乎財產價值0.05%至1%)以及土地稅(視乎地塊質素而有不同稅率)。
來自哈薩克xx的收入須視乎收入類別而按5%至20%繳納預扣稅。預扣稅的稅率可根據適用雙重徵稅條約而下調。外國法人的永久機構須支付分行利得稅,按除企業所得稅後的收入淨額的15%計算。根據稅務法例,國家當局可操控屬於轉讓定價條例範圍的交易
價格。倘該等價格僱離市價,稅務當局有權重新評估相關的稅務責任,並徵收行政罰款及利息。哈薩克xx的稅務事宜受稅法規管。任何年度修訂稅法均可能引致徵收新稅項或稅率或稅基改變,惟該等變更一般僅可於之後一年的一月一日起生效。
增值稅
倘視為在哈薩克xx供應貨品或服務、進口貨品及服務在哈薩克xx使用或消費以及將貨品或服務輸往哈薩克xx境外使用或消費,均會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按國內及進口交易的應課稅金額12%徵收。出口可免繳增值稅,惟納稅人須提供出口證明文件,包括清關文件。部分性質的營業額亦可免繳增值稅,包括若干特定類別的銷售營業額(包括提供有關法律及公證的服務)、有關土地及房屋的營業額以及融資租金付款的利息部分。若干合資格的增值稅課稅人(例如出口商)可申請獲退回進項增值稅超出銷項增值稅的差額。
倘非居民向視為屬於哈薩克xx納稅人的居民法人提供服務,根據供應地規例相關服務或會視為於哈薩克xx境內提供(例如提供諮詢、核數、法律及辯護、會計或工程服務以及信息處理服務的地點,以買家的業務地點為準)。在此情況下,增值稅根據逆向徵收機制徵收。買家須自行支付應付的增值稅,直至買家繳納有關增值稅後方會成可扣稅進項增值稅。
適用於底土使用者的稅項
底土使用業務的稅項
除適用於所有法人的一般稅務及收費外,底土使用者亦須支付適用於有關合約活動的其他特別稅項及費用。
穩定稅務機制
二零零九年前,不少底土使用合約均載有關於穩定稅務機制的條文,一般指稅款與應付款項將根據底土使用合約日期當日有效的稅法計算及支付。然而,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新稅法已刪除該等條文。
根據稅法,之前所簽訂的底土使用合約中的穩定稅務機制條款,僅在以下情況仍然有效:(1)政府或有關當局與底土使用者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前已簽訂生產分享協議,並已通過稅務部門的強制評稅; 及(2)經哈薩克xx總統批准的底土使用協議。因此,根據二
零零九年前所簽訂而不屬於上述例外情況的底土使用合約經營,以及任何新底土使用合約將須根據當時有效稅法所產生的相關稅務責任繳稅。
出口收益稅
所有出口原油、油氣及煤的法團及個人(不限於底土使用者)須就有關商品的出口支付收益稅。根據仍包括上文所述穩定稅務條款的底土使用合約營運的企業毋須支付利益稅。
原油及油氣的利益稅稅基為出口商品的價值,乃按出口量乘以根據稅法所訂明方程式計算的環球價格計算。稅率為遞進制,視乎全球石油及油氣價而不同,介乎0%(環球油價為每桶40美元或以下)至32%(每桶190美元或以上)。
煤的利益稅稅基為出口煤的價值,乃根據煤的實際出口售價計算。出口煤的適用利益稅稅率固定為2.1%。
採礦稅
採礦稅已實際取代二零零九年前稅法所規定的專利稅。並非出售有關的出產方須支付採礦稅。採礦稅一般基於所開採礦物資源徵收。下列各組礦物資源的稅基計算程序及稅
率均不同:(i)原油、油氣及天然氣;(ii「)如沙、泥土)、地下水及療效泥。
礦物庫存」(例如金屬); 及(iii)一般再生礦物資源(例
一般而言,所開採原油、油氣及天然氣的採礦稅稅基乃(i)實際開採量及(ii)環球價格(惟向本地提煉廠出售的原油價值等若干例外情況除外)的乘積。計算環球價格會使用指定方程式。原油及油氣採礦稅的稅率視乎年產量而定,介乎5%至18%。倘所開採油原及油氣(i)在本地市場出售或轉讓; 或(ii)用作底土使用者本身的生產,則稅率可減半。天然氣的採礦稅稅率為10%,而在本地市場出售的天然氣的適用稅率則為0.5%至1.5%。
礦物庫存的採礦稅稅基乃按應課稅期間礦物庫存中所開採的礦物資源儲量應課稅數量的價值。計算採礦稅的程序(尤其是已開採的礦物資源儲量價值)視乎礦物種類及礦物用途而定。稅法訂明須使用特定方程式,按倫敦金屬交易所報價釐定礦物資源儲量價值(惟若干並非於交易所買賣的礦物除外)。礦物庫存的採礦稅稅率現時介乎0%至22% ,視乎礦物種類而定。
開採一般再生礦物的採礦稅亦按所開採商品的價值徵收,一般按平均售價計算。該等礦物資源的採礦稅稅率介乎2.5%至10.6%,視乎礦物種類而定。
超額利潤稅
除在少數例外情況(僅限於根據生產分享協議營運的底土使用者)外,底土使用者均須支付超額利潤稅。超額利潤稅根據按具體底土使用合約營運所產生的收支計算,倘於應課稅期間(即一年),用作計算超額利潤稅的年度收入淨額對超額利潤稅可扣稅項目的比例超過25%,則須支付超額利潤稅。根據稅法,超額利潤稅的稅率為遞進制,介乎10%至60%。本公司過往曾支付超額利潤稅,但預計日後毋須支付。
獎金
根據稅法,底土使用者的兩類獎金付款如下:
‧ 簽約獎金:簽訂合約時的一次性獎金,會視乎合約種類及礦藏類別而按特定方程式計算公司應付的簽約獎金。
‧ 有商業價值資源獎金:倘於合約所覆蓋的地點找到有商業價值資源,則底土使用者將支付有商業價值資源獎金,按一般為基於環球價格而定的已認可可採儲量價值的0.1%。
過往成本的補償
稅法載有底土使用者收回於底土使用合同簽訂前進行地質研究╱場地開發所涉成本的付款及申報補償程序。
貨幣及外滙規例
哈薩克xx的貨幣規例主要受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三日的哈薩克xx貨幣條例及貨幣管制法 (Kazakhstan Law On Currency Regulation and Currency Control) 及哈薩克xx國家銀行頒佈的多條規例管制。騰格除於二零零九年二月曾經貶值外,幣值一直相當穩定,可全面兌換用於往來賬目交易,且自一九九九起滙率一直自由浮動。持續的外滙流入(主要是由於石油收益增加)加上美元持續疲弱,令近年騰格在全球市場平穩升值。
哈薩克xx已接納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章第2、3及4段的條件,因此同意不會推行或增加滙率限制、頒佈或修訂多重滙率措施、訂立違反第八章的雙邊協議或實施任何進口限制。根據第八章,一九九六年貨幣條例法及其後於二零零五年頒佈的新法例已獲通過。根據現行法例,所有往來賬活動,包括股息、利息及其他投資收入的轉撥,均不受限制,
只有若干居民與非居民的資本賬活動須知會哈薩克xx國家銀行或向哈薩克xx國家銀行登記。資本流出及流入僅須為進行統計而進行登記及受監察,但按上文所述向哈薩克xx國家銀行登記或發出通知後,則不受限制。
訂立相關交易後但於所有交易方履行相關責任前(即首次付款前)須向哈薩克xx國家銀行登記,並且須於根據相關交易作出首次付款起計七日內向哈薩克xx國家銀行發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