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軟 體 顧 問 服 務 維 護 合 約 書 (草稿)
華 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為維持甲方向乙方購置軟體系統之穩定運作與障礙排除,甲方特委託乙方協助管理維護本作業系統,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下:
一、合約期間
x合約有效期間,自西元(以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共三年。
備註:本合約於倉儲系統主機軟硬體設備完成驗收後開始起算。二、維護費用
x合約維護費用計新台幣 元整(含加值型營業稅)。三、付款方式
1.本合約維護費用按季給付,甲方每季應支付乙方新台幣元整(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乙方應於每季季末當月 25 日前開立以該月最後一日為發票日之統一發票並檢附維護記錄表向甲方請款,甲方則應於次月 25日前,以電匯方式將上一季應給付之維護費,扣除乙方依本合約規定應給付之罰款後支付乙方。
四、履約保證金
1.乙方應於簽約前,繳納相當於合約總價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本合約屆滿或終止時,甲方應於乙方完成交接手續無誤並扣除乙方依本合約規定應付而未付之費用或罰款後,無息退還履約保証金之餘額予乙方。
2.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等代之。
3.乙方無故不履行本約義務時,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
五、維護方式
1.維護地點:甲方所在地(xxxxxxxxxx 00 x 0 x)。
2.維護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日 0 時 0 分至 23 時 59 分。
3.乙方同意於前項維護服務時間,在接獲甲方修護通知(含書面及電話) 時起四個小時內派遣工程師至前項維護地點修護,逾時,每逾一小時依合約總價千分之一計罰(未
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軟體修護部份雙方得先以電話、傳真、E-MAIL 或遠端連線服務方式諮詢或解決, 若有需要乙方亦應於前述時限或約定時限內內到場服務, 違者亦依前述規定計罰。
4.乙方應提供甲方三十六次之到場維護服務。
5.乙方應提供之系統服務如下: (1).系統效能調整:
管理系統所產生之動、靜態資訊,並作適當調整或建議以維整體資系統效能之最佳化,包含:
SQL Tuning
Share Pool Tuning Buffer Cache Tuning Redo Log Buffer Tuning I/O Tuning
Roll Back Segment Tuning Oracle Patch
(2).管理系統之執行及定義備份/復原策略:
線上備份:7*24 database running solution離線備份:daily full backup
Export /Import:including incremental backup (3).檢視系統之運作情形
(4).緊急情況之協助處理
(5).每年至少二次備援系統切換演練及資料庫備份備份資料回復驗證。
(6).乙方於進行效能調校時及執行各類維護、維修及設定時,應據實建立相關技術文件供甲方存查。
(7).如甲方要求對本合約維護標的物移機時,乙方得酌收移機服務費。
(8).維護地點改變時,乙方得視變更地點之遠近酌收因此而增加之費用。
六、維護範圍
1.維護範圍以本合約維護標的物在甲方正常使用下所致之損壞 為限,軟體維護包括軟體正常功能之維持(但除錯程式除外)。
2.乙方之修護服務如超出維護範圍時,由雙方另行議定維修費用。
七、不包括事項:乙方依本合約提供之維護範圍,不包括下列事項: 1.設備損毀係因甲方未提供本合約所列設備裝置手冊規定之安
裝環境及設施所致。
2.設備損毀係因甲方利用機器作原來資料處理設計以外之用途。
3.設備損毀係因甲方移機意外事件疏忽或使用錯誤。
4.設備損毀係因受天災(水災、火災、地震、雷擊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人為故意破壞及人為之疏忽所致。
5.甲方自行或委託他人所進行之修改。八、合約之解除或終止
1.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違約方未於期限內改善時,他方得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2.任何一方有破產、解散、重整、停止營業或其他嚴重影響債信之情事發生時,他方得終止本合約,但終止前已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受影響。
3. 甲方得因政策變更終止本合約,惟甲方應於應於預定終止日之九十日前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4. 如甲方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或桃園國際機場公司)間之營運契約終止時,甲方於知悉後,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不受前項預告期間之拘束。
九、稅捐之負擔
因本合約而發生之一切稅捐,由甲、乙雙方依法各自負擔。十、合約之修改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情事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合 約之履行依其原有效果窒礙難行者,得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修訂或補充之。
十一、移轉之限制
任何一方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合約權利或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
十二、準據法及訴訟管轄
因執行本合約而引起疑義或爭執時,甲、乙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及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其他
1.乙方應提出『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所列印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公司或商號資料,作為本合約之附件一。
2.乙方應提出具有Oracle OCP 或 OCM 認證之資料庫專責工程人員二名之原廠認證證書影本,作為本合約之附件二。
3.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受損害,加害方應對受害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4.本合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十四、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兩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 總經理 xxx
xx編號: 70759575連 絡 人: xxx
電 話: 03-393-9800 分機 7920傳 真: 00-000 0000
e - m a i l: shiang-mau_hsieh@tactl.com地 址: 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 10-1 號
乙 方:統一編號:
負 | 責 | 人: |
連 | 絡 | 人: |
電 | 話: | |
傳 | 真: | |
地 |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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