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CEF) GTC/2018/5.C
将与新的 2017 年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一并使用的订购单长期安排相关合同条款
2017 年 5 月 5 日
(UNICEF) GTC/2018/5.C
订购单
x货物订购单(本“订购单”)系由: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联合国大会根据 1946 年 12 月 11 日第 57(1)号决议设立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系联合国附属机构,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州 10017 纽
约市联合国广场 3 号儿基会大楼,并在[儿基会办事处地址]设有办事处向:
[公司全称] (“供应商”),一家根据[国家]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在[地址]设有主要办事处
发出。
在本合同中,儿基会和供应商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双方”。
1. 《货物长期安排》;订购单;条款和条件
1.1 本订购单系根据《货物长期安排》向供应商发出,编号为[编号],受《货物长期安排》条款约束。
1.2 儿基会提出按照本订购单和《货物长期安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供应商处采购本订购单中所述数量的货物(“货物”)。供应商(a) 同意按照本订购单和
《货物长期安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儿基会出售本订购单中所述数量的货物;并且(b) 声明自身拥有必要的知识、技能、人员、资源和经验,而且完全有资格、已充分准备好、愿意并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述条款和条件提供标的货物。
1.3 本订购单包括:(a) 本文件(包括下文第 4 条所述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
(b) 《货物长期安排》;以及(c) 作为附件A 随附的儿基会《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 (货物类)》。在遵守根据《货物长期安排》第 3.6 条商定的任何变更的前提下,如果本订购单所载条款与《货物长期安排》所载条款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货物长期安排》所载条款优先于本订购单所载条款,但在本订购单明确规定的货物数量、规格或技术要求方面,本订购单优先于《货物长期安排》。本订购单中使用大号字体显示但未给出定义的术语一律以儿基会《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货物类)》中规定的相应含义为准。
1.4 本订购单(包括《货物长期安排》和本订购单中提到的任何其他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供应商供应货物的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双方和双方之间有关本事项的所有书面或口头声明、协议、合同及提案。任何有关供应商向儿基会提供货物的承诺、谅解、义务、补充承诺、许可证、服务条款、拆封许可合同、点击许可合同、浏览许可合同、保密性、不披露、不竞争、可接受的使用政策或其他形式的协议(其形式不论口头与否)均属无效,不得对儿基会强制执行,而且不以任何方式构成由儿基会订立的协议,惟根据儿基会《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货物类)》第
11.10 条缔结的有效修正案所同意者除外。
1.5 供应商如确认接受本订购单,即应在收到本订购单后五(5)个工作日内会签本订购单,并将会签后的订购单副本寄返儿基会。儿基会一经收到供应商会签的订购单副本,本订购单即构成儿基会与供应商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本订购单自儿基会收到会签的订购单副本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所负全部义务依照本订购单条款规定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订购单根据儿基会《合同通用条款和条件(货物类)》第 6 条提前终止。
1.6 供应商确认并同意,为提高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之间的透明度和效率起见,儿基会可向这些组织提供本订购单的副本。
2. 取消。儿基会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通知供应商立即取消本订购单,而无须承担任何偿付取消费用的责任或任何其他责任;但是,如果供应商在收到此等通知时已经开始生产明示用于履行本订购单的货物,则(a) 供应商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尽量降低与开工生产有关的成本,
(b) 儿基会和供应商应就供应商在这方面产生的净成本(即供应商在收到取消通知之前因儿基会订购的货物而直接产生的费用,减去供应商通过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已生产或生产中货物收回的款项)达成一致,并由儿基会向供应商支付依此商定的净额款项。
3. 通知;协调
3.1 儿基会和供应商接收本订购单所述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列示如下。任何一方接收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向儿基会发送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儿基会
[地址]
收件人:[嵌入贵方姓名],[称谓] [传真:+[嵌入详细号码]]
电子邮件:[嵌入详细邮址]
向供应商发送通知的联系方式和地址:
[公司全称]
[地址]
收件人:[联系人姓名]、[称谓] [传真:[嵌入详细号码]]
电子邮件:[嵌入详细邮址]
3.2 第 3.1 条中提到的人员是双方各自的代表,负责本订购单的日常协调和管理事宜。
4. 特殊条款和条件。下述附加特殊条款和条件(如有)适用于本订购单。除非另行以书面形式明确商定,这些附加特殊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订购单或合同关系。
[关于特殊情况的例子,见《指导说明》,并酌情嵌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