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law)「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行政規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台財稅字第 10600502920 號
建設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依下列契約自政府或國營事業取得土地,以該契約簽訂之日為土地取得日,決定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
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
政府為政策性供給合理價格之房屋,規劃興辦合宜住宅,行政院於 99 年 4 月 22 日核定「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內政部營建署為執行該政策,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契約,建設公司自政府取得之土地及自行興建之房屋,除契約約定之部分戶數,均應依政府規定價格及承購戶條件銷售,且建設公司須配合內政部營建署控管興建品質、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買賣價金等合約要件後,內政部營建署始移轉土地者。
二、國營事業合建分屋附買回條件契約
政府為整合規劃運用國公有、國營事業閒置或低度使用土地,行政院於 98 年 12 月 2 日成立
「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國營事業配合政府督導活化運用土地之政策,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約定建設公司須買回國營事業分得之房屋、土地。該契約係以建設公司完成履約後取得前開全部土地為目的,惟建設公司須配合國營事業管控開發案計畫、時程,俟完成房屋興建及繳清附買回價款等合約要件後,國營事業始移轉土地者。
部 長 許虞哲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 日
經商字第 10602406880 號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除海峽兩岸相關協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其本公司應設立三年以上。」爰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依該地區之規定,係因合併、聯合重組、分立(分割)致新成立之公司設立未滿三年,惟合併、聯合重組、分立(分割)前之原公司已設立三年以上,
新成立之公司受讓原公司營業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新成立之公司仍應認該當上開規定,俾符本辦法規範意旨。
部 長 xxx
xx及送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1180 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
三、「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六十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論壇」xx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 地址:xxxxxxxxxx 0 x 0 x 0 x
(三) 電話:00-00000000、89689733 (四) 傳真:02-89691356
主任委員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