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关于修订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主要修订情况
(一)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报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
(八)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等章节及托管协议涉及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一并调整。
二、本次修订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修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0 年 2 月 28 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更新的《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21)38824536
四、风险提示
x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投资有风险,请审慎选择。
特此公告。
附件:《<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28 日
附件: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全文 | 半年度报告 | 中期报告 |
第一部分前言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前言 |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第一部分前言 | 无 | 新增: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第二部分 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第二部分释义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第二部分释义 |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
第二部分释义 | 新增: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
《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 |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 |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 |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 |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 |
告或者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 |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 |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 |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 |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 |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 |
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 殊情形除外。 | |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 |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 |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 险分析等。 | |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 ||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 ||
风险分析等。 | ||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 |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 |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 |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 响的下列事件: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 |
住所发生变更; |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 x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 |
更; |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 |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 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 |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 |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 |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 |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 |
x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 |
查阅、复制。 |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 |
1、不可抗力; |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 |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 |
认定的其他情形。 |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 |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 ||
中列支。 |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 ||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
复制。 | ||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 ||
1、不可抗力; | ||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 | ||
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 ||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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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全文 | 半年度报告 | 中期报告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 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十、xxx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
《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息披露 |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