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800-088-111、02-2505- 9999)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bank.sinopac.com)查詢。
【資金用途切結書聲明同意事項】
一、依主管機關規範,永豐銀行既有房貸戶核有循環透支額度者,須切結動用額度之目的非用於一般購屋或購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適用之購屋貸款。為此,敬請 台端配合完成相關「資金用途切結」,以符合主管機關規範。
二、填寫人瞭解透過網路填寫資金用途切結書,填寫人與永豐銀行均同意以電子文件為意思表示,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且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及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填寫人身分識別與同意相關切結事項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M01-LNC02-202012
永豐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義務內容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永豐銀行(以下稱本行),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 臺端實際與本行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並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至本行各營業單位、客服專線(0000-000-000、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六、本行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26 U.S.C. §1471(c)(1)(A)之規定需蒐集、處理及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包含實質股東資訊),如 臺端或直接或間接投資客戶之實質股東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且仍維持與本行客戶之直接或間接投資關係,則依FATCA 法案的規定,本行將婉拒與 臺端開立帳戶及交易往來之申請;既有帳戶則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規定列為「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並得自 臺端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本行並得依約對臺端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可能因此導致本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謹提請 臺端注意。
七、臺端如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客戶為法人而向本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臺端應向該個人提供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八、本行為執行洗錢防制作業並配合全球打擊犯罪、遏止資恐及毀滅性武器擴張之目的,當下列情形發生時,臺端同意本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境外金融機構:
(一)客戶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本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客戶/受益人/有效控制帳戶之人/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
九、本行得依美國政府部門根據美國聯邦法31 U.S. Code § 5318(k)所發送正式法律文件,要求提供客戶資料時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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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特定目的說明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 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5 財稅行政(包括但不限於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26 U.S.C. §1471(c)(1)(A)之規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RS))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
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 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8 信託業 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保險代理人業務 | 001 人身保險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93 財產保險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 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 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稅籍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移民情形、遷徙細節、被保險人之病歷、醫療及健康檢查、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社會概況(影像、人 像、語音、職業、休閒活動或興趣、婚姻狀況、家庭成員等)、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Facebook、LINE等平台,包含用戶名稱、帳號、封面相片及大頭貼照、朋友名單、興趣、討論群組、按讚及留言分享紀錄、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址、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及位置資訊、Cookie或經合作廠商以其名義取得前開資料分析歸納而成標籤等類似資料等)及其他詳如特定業務類別之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等)所提供或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 ㄧ、本行向客戶直接蒐集。 二、客戶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三、本行向第三人(如:本行所屬永豐金融控股公司及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本行信用卡聯名/認同團體、本行合作夥伴(如:廣告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社群媒體平台…等)蒐集。本行向第三人蒐集資料時,可能將您的電子郵件地址(Email)、電話號碼、性別、年齡、縣市行政區或郵遞區號、行動裝置識別碼、網際 網路通訊協定(IP)位址、Cookie ID…等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予第三人,做為資料串接識別之工具。 |
利用期間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利用地區 | 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行 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利用對象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 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及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相關之業務往來金融機構、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例 如:Google、Facebook、LINE、Yahoo、Youtube等社群媒體平台、廣告媒體商、電信公司、資訊或設備廠商等)、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等)。 四、依國內外法令之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稅務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
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網路銀行服務條款
(前略)
網路銀行服務條款ㄧ本服務條款經客戶於合理期間( 至少 5 日) 詳細審閱
(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本服務條款如與「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其他約定內容不一致者,應優先適用本服務條款)
【網路銀行】一、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永豐商業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02 ) 2505 - 9999
(三)網址:https:// mma. sinopac. com
(四)地址:臺北市xxxxxxxxx 00 x
(x)xxxx:( 02 ) 2191 - 1009
(六)銀行電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服務條款之適用範圍
x服務條款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包括:MMA 金融交易網、永豐行動銀行 APP、 DAWHO APP 等網路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服務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申請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或電子設備經由網路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電子文件」:指本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網路密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本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密碼,於客戶登入網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密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及使用者代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本行服務。
「使用者代碼」:指客戶申請網路服務並由本行編配予客戶之一組代碼,於客戶登入網
站時,用以確認客戶之身分,可由客戶於網站自行更改。此一代碼應與客戶本人之身分證字號及網路密碼一併使用,以便登入網站,使用本行服務。
「簡訊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指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系統將自動發送
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共六碼)至客戶原設定的手機門號,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該安控機制,以本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Display Card 動態密碼安控機制」:指客戶每次進行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時,客戶透
過按壓 Display Card 顯示一組「Display Card動態密碼」(共六碼),客戶須憑此組密碼作為交易或服務申請驗證值,以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有關該安控機制,以本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四、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致電客服專線(02-2505-9999)詢問。
本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五、服務項目
限於主管機關核准本行辦理之項目。
客戶可利用網路銀行辦理(1)存款、放款、信託投資及黃金存摺各類帳戶查詢(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投資帳戶及黃金存摺帳戶);(2)台幣轉帳服務;(3)定存交易服務;(4)台外幣轉帳/換匯服務;(5)申辦貸款及設定服務;(6)國外/大陸匯款服務及 Visa 直接通服務;(7)基金、有價證券及其他信託服務;(8)黃金存摺交易服務;(9)信用卡功能服務;(10)簽帳金融卡功能服務;(11)個人化功能服務;(12)透過帳戶綁定 (account link) 進行各項繳稅費交易;(13)買賣匯交割服務;(14) 其他本行同意辦理之項目。
惟上述網路銀行服務項目如須以書面為之者,客戶仍須填具相關書面後方屬手續完成。客戶同意服務項目,以本行網路銀行服務上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且毋須逐項申請;網路銀行所提供之業務申請書,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服務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未來本行新增或異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網路銀行服務項目,客戶毋需另立書面約定即可使用,並願遵守本行就該新增項目有關約定辦理。
本行應確保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本契約之服務係屬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規定。
六、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x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本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x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本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
八、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本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行確認。
九、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七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行對該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各項交易之當日網路服務時間,悉依個別交易之規定,將於各該交易頁面提醒並揭露。惟本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如尚有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本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本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本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性系統維護)無法提供服務時,本行得於本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之。
十、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服務條款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行應於本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服務條款相關服務。
前項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
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一、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服務條款終止時,如本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服務條款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二、客戶連線與責任
x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本行網站所提供之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本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三、交易核對
x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 45 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 45 日內,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十四、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本行,本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x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本行及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
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本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本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 45 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
(如長途旅行、住院)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等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 45 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十六、資訊系統安全
x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本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本行負擔。十七、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及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客戶義務之違反。十八、損害賠償責任
x行及客戶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紀錄保存
x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含電子融資)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上,但授信契約之保存期限為授信全數清償後五年、信用卡契約為持卡人停卡結清或註銷卡片起五年以上、信託契約之總約及首次 KYC 為永久保存、信託契約之其餘相關文件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之期間,且如未滿五年,仍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電子文件之效力
x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本行及客戶同意就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業務之契約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客
戶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二十一、客戶終止服務條款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二十二、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 一 ) 本行終止本服務條款時,須於終止日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服務條款:
1. 客戶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服務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 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及資訊系統安全及保密義務之規定者。
4. 客戶違反本服務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5. 客戶違反於本行開立帳戶時所簽訂「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致存款帳戶遭終止者。
( 二 ) 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結匯申報,本行針對帳戶交易監控或依客觀事實研判,經查有疑似化整為零規避申報、故意不為申報或不實申報情形者,本行得隨時暫停客戶使用本服務辦理外匯交易業務,無需另行通知。
( 三 ) 客戶與銀行議定匯率後,未依約完成或取消交易,致銀行蒙受匯差損失,銀行有權暫停客戶於網路銀行各項交易申請並向客戶請求賠償並授權銀行自客戶約定帳戶內扣繳款項。
(「開立帳戶總約定書」之約定條款,已公告揭露於本行營業場所及網站,請參閱相關約定,並可隨時向本行營業場所服務人員索取約定書紙本。)
二十三、服務條款修訂
客戶同意日後若本行推出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時,本行得隨時增訂該項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之約定內容,並將其置於營業場所及公佈於本行網站。
本服務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以書面、電子文件、或以顯著方式於本行營業場所、網站上公告其內容或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通知,客戶於 7 日內不為異議
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定。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 60 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碼、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二十四、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簽立「開立帳戶總約定書」或「信用卡申請書」時於相關開戶文件所載
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客戶持身分證件正本;如為公司行號者,應提供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親至本行櫃檯辦理變更。
(二)客戶致電本行客服中心經專人驗證電話密碼正確後始得辦理變更。
(三)客戶透過網路銀行依本行指定之方式申請變更。
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依上述與本行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開戶相關文件所載之通訊地址或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五、法令適用
x服務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二十六、法院管轄
因本服務條款而涉訟者,本行及客戶同意以本行之總行或與客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七、標題
x服務條款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服務條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二十八、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本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客戶同意授信契約由本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銀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之憑證;客戶同意由本行提供信託契約交易全部電子文件及其資訊網頁供客戶確認下載,以代交付,視同實體文件之交付,事後客戶可隨時線上查閱、下載與列印當時契約文件內容。
前項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二十九、憑證之使用及管理
客戶應以自己之費用於憑證有效期間屆滿時,透過憑證機構專屬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站向憑證機構辦理憑證更新事宜,客戶並授權本行得依憑證機構之通知,逕自客戶於本行之存款帳戶扣款繳付前述費用。
若因私密金鑰毀損、遺失、遭盜用或終止本項服務而需申辦憑證廢止時,應由客戶透過憑證機構辦理廢止及其他相關之手續。
三十、交易及服務方式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客戶本人持身分證件正本;如為公司行號者,應提供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皆應親至本行櫃檯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領取「網路銀行密碼函」,先自行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碼及網路密碼登入本行網站,第一次登入後自行設定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即可憑身分證字號及變更後之使用者代碼、網路密碼進入網站,使用各項服務。
客戶透過前項方式申請所得之初始「網路銀行密碼函」,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密碼變更啟用手續,該密碼函將自動失效須重新申請。
(二)申請數位存款帳戶一併同時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者;或客戶自行透過網路申請網路銀行服務者,可憑(1)本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於本行自動化設備(網路 ATM)申請網路銀行服務;(2)本行核發之信用卡申請網路銀行服務;(3)本行與客戶約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及簡訊行動電話號碼申請網路銀行服務,並由客戶自行設定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
前述使用者代碼與網路密碼設定注意事項如下:
1、使用者代碼:應為 6 到 20 位英數字夾雜之代碼,不得與「身分證字號」及「網路密碼」相同,英文字大小寫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亦不可輸入 4 碼(含)以上相同或連續數字/英文字。
2、網路密碼:應為 6 到 20 位英數字夾雜之密碼,不得與「身分證字號」及「使用者代碼」相同,英文字大小寫視為不同且不得使用空白鍵及各種符號。亦不可輸入 4 碼(含)以上相同或連續數字/英文字。
(三)簡訊動態密碼服務
1、立約人同意授權以留存本行行動電話號碼,申請簡訊動態密碼服務,作為進行交易或服務之申請驗證使用,立約人瞭解利用前述電話號碼接收、輸入簡訊動態密碼,即為立約人之操作。
2、申請使用簡訊動態密碼/Display Card 動態密碼,可作為網路銀行低風險交易或服務的安控機制,其中「非約定轉帳」單筆轉帳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5 萬元、
實際交易日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每月累計不超過新臺幣 20 萬元,依身分證字號累計計算,如雙方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3、簡訊動態密碼為立約人每次進行非約定轉帳交易時,系統透過簡訊所發送一次性且具有時效性的密碼至立約人所約定之行動電話號碼,以保障立約人於電子交易上之安全,簡訊動態密碼輸入錯誤達三次時,簡訊動態密碼服務將自動停止,客戶須至本行重新申請。
4、立約人僅得設定一組可接收簡訊之行動電話號碼。
5、立約人應自行保管已申請簡訊動態密碼服務之行動電話號碼。如有遺失或有其他非本人使用前述行動電話號碼之虞時,立約人應向本行更換簡訊行動電話號碼,或確保原簡訊行動電話號碼僅立約人使用,再使用簡訊動態密碼服務。
(四)申請網路憑證管理軟體,且依本行指定之方式,向憑證機構辦理其公開金鑰之憑證註冊事宜,完成憑證註冊後,客戶即可以含數位簽章之電子訊息辦理交易服務事項。
客戶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所得辦理之交易及服務事項,其項目、金額及其他條件、限制,依客戶與本行之約定及本行刊載於網站之規定辦理,本行並得隨時調整公告之。
三十一、服務暫停或中斷
x行得事先於網站上以顯著方式公告通知客戶後,暫停或中斷全部或一部服務,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系統設備因故必須立即進行維護時。
(二)本系統所連接之電信服務發生狀況,致本系統服務中斷。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本系統無法執行。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本網站之事由。
(五)其他緊急情事無法事先通知者。
三十二、通知
x行網站向客戶所為之通知得以電話、書面、電子郵件或於本行網站公告方式為之。
三十三、消費爭議之處理
為維護客戶權益,客戶對本服務有所疑義時,除書面外,亦得透過網路銀行服務條款之第一條、銀行資訊所記載連絡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訴或反映意見,本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客戶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客戶。
三十四、未盡事宜
x服務條款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銀行相關業務規定及一般金融機構慣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