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件类型:
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资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号:
注: 甲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客户协议的,乙方将自动默认采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的个人信息作为本客户协议的个人信息,甲方不同意上述方式的,应当选择书面签署本客户协议。
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付
联系地址:xxxxxxxxx 00 x联系电话:9557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上证交字【2013】25 号)(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事宜,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解释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指乙方提供符合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乙方
指定交易的客户(甲方)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甲方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质押式回购。
2.质押专用账户:指乙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质押担保物。
3.质押物:指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自有资产。
4.折算比率: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每日《报价式回购折算率》。
5.初始交易:指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甲方发出交易委托购买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品种融出资金,乙方提供质押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
6.自动续做:指甲方发出报价回购业务初始交易委托并选择“自动续做”的,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该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7.不再续做: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
8.手动续作:是指甲方在回购到期日希望继续参与下一期交易,并再次向乙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的行为。
9.购回交易:指甲方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10.到期购回:指甲方于到期日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11.提前购回:指在回购到期日前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结束回购的交易。提前购回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提前购回。
12.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指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
13.提前购回价格:指甲方提前购回的回购交易在交易达成日乙方公布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14.上交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5.中国结算: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交易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开市交易的日期。
17.元:是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3.甲方保证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资金划付责任。
4.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登记结算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5.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在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承诺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甲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将及时通过乙方交易软件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该资料变更视同对本协议相应内容的修改。如甲方因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联系到甲方,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损失,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包括资金和证券),该等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无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8.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报价回购协议、风险揭示书、知晓声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如甲方将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甲方自行承担全部
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9.甲方承诺在报价回购交易期间将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乙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或未交收报价回购时,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如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10.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经上交所批准开展报价回购业务,且该业务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2.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以及乙方制定的报价回购业务相关规定。
3.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任何通过甲方账户申报的报价回购业务相关操作,乙方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的行为,相应收益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证券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在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5.乙方保证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6.xxxx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三章 一般性约定
第四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报价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申报、登记结算、清算交收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五条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理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六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对证券市场认知程度以及是否有效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等。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后,乙方向上交所报备甲方的客户资料。报备成功后,乙方为甲方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甲xx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八条 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
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九条 甲方需使用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号办理双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清 算与交收。甲方保证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资金,否则乙方有权拒 绝甲方委托指令。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 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如甲方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成交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的归还义务。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乙方可直接对甲方资金 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 置、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
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相关信息,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2)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3)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妥善保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报价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在规定时间之外 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2)若当日日终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该部分质押券后剩余质押券折合的标准券数量足以担保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当乙方提供现金作为临时质押物时,乙方可在采取其他措施使得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后,申请质押现金的解除锁定。
(3)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4)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5)办理报价回购交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6)乙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出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提供查询服务。
(4)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不能撤销已发出的报价回购业务委托。
第十三条 报价回购业务自动续做的初始交易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第十四条 甲方对一笔回购交易不能部分不再续做。
第五章 质押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乙方
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自有资产。乙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符合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物作为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以及在上交所上市的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单市场企业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作为质押券的,其折算率(值)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报价回购标准券折算率(值)。
2. 上交所调整质押物范围及折算率(值)的,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物的保管与质权确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的自有证券应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设立的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
2.转入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履约担保质押券。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质押券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3.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4.质押券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券。
第十八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乙方转入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物可能会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债券到期等原因而不足,并因此不能足额担保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如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物因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物不足的,上交所在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乙方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质押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质押券转入申报。
第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大于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物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乙方申请转出质押物时,应确保当日日终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质押物。
第二十条 客户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相关信息,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该客户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也可通过乙方相关交易软件查询投资者本人参与的相关交易信
息。
第二十一条 质押券不足或被司法冻结时,乙方将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第六章 报价回购业务要素
第二十二条 业务品种
报价回购业务品种为 1 天期、3 天期、7 天期、14 天期、21 天期、28 天期、35天期、42 天期、63 天期、91 天期、119 天期、154 天期、182 天期、210 天期、245天期、273 天期、301 天期、357 天期,共 18 个交易品种,交易代码分别为 205001、 205003、205007、205008、205021、205010、205035、205042、205063、205030、205119、
205154、205182、205210、205245、205273、205301、205357。经上交所同意,乙方
可以增加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若上交所对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报价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乙方网站和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或价格确定方式、以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当日报价一经报出,在交易时间内不得修改,下一交易日可重新报价。
甲xx开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收益率。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第二十四条 交易委托系统接受时间:
初始交易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5:10;提前购回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
预约提前购回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5:00;不再续做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4:00;
预约不再续作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5:00。
第二十五条 报价回购交易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第二十六条 申报数量
报价回购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 张为人民币 100 元。最低申报数量为 10 张(1000元),超出部分应为 10 张(1000 元)的整倍数。若上交所对申报数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托
客户可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客户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
不再续做指令主要包括:证券账号、不再续做的报价回购成交编号等。
提前购回指令主要包括:证券账号、提前购回的报价回购成交日期和成交编号等。当日甲方卖出证券资金和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到期所获资金,当日不能用于报
价回购交易。
甲方已知晓如其提交的初始委托超过乙方该品种回购规模限额,乙方交易系统将不接受该项委托申报,甲方可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
客户的所有委托行为均不可撤销。第二十八条 报价回购申报
乙方向甲方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甲方接受报价后向乙方发出交易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双方之间交易的行为视为申报。
乙方交易系统按照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及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提前购回订单的申报日期、提前购回订单的成交编号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成交确认
乙方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甲方接受报价后向乙方发出交易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双方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物对应的交易申报进行确认,视为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成交分为初始交易成交和提前购回成交。
初始交易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
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提前购回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报价回购各交易类型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第三十条 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不再续做和提前购回三种类型。 1.初始交易
初始交易是指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甲方发出交易委托购买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品种融出资金,乙方提供质押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
自动续做是指甲方发出报价回购业务初始交易委托并选择“自动续做”的,在续做期间,如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同品种回购交易,客户不需另行下达初始交易委托,由系统自动完成该笔回购初始交易申报。
自动续做期间,甲方收益按乙方代甲方自动完成初始交易申报当日公布的该品种到期年收益率(非交易日收益率按前一交易日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计算。甲方在自动续做期间规定时间内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终止自动续做功能,系统将不再自动完成续做回购交易。
2.不再续做交易
不再续做交易是指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的交易。
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不再续做功能与每笔初始交易相对应,仅对选择不再续做的初始交易生效。
在任一交易日内,各期限品种当日累计未预约不再续做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 30%时,乙方当日有权选择不再接受甲方不再续做申请。
在任一交易日内,甲方不再续做委托累计金额大于 3000 万(含 3000 万)的,需在不再续做日前一交易日 15:00 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预约。没有预约的大额不再续做,乙方有权不接受其不再续做委托。
3.提前购回交易
提前购回交易是指在 3 天及 3 天以上回购品种到期日前,在规定时间内,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以此方式提前了结回购的交易。
提前购回交易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
交易系统不接受初始交易当日、回购到期日乙方发出的提前购回委托。
在任一交易日内,3 天及 3 天以上回购品种当日累计未预约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乙方有权不再接受提前购回委托申请。
在任一交易日内,甲方的提前购回委托累计金额大于 3000 万(含 3000 万),需在提前购回日前一交易日 15:00 之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预约。没有预约的大额提前购回,乙方有权不接受该提前购回委托。
第三十一条 购回金额
购回金额是指甲方报价回购交易购回时收到的融出资金和回购期间收益的总额。到期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0(1+到期年收益率×实际回购天数/365);提前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0(1+提前购回收益率×实际回购天数/365);
自动续做同为当日到期后,交易系统自动为客户再做该品种的初始交易。当日结算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当日到期结算。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0(1+到期年收益率×实际回购天数/365);
(二)续做初始交易结算。客户初始交易结算金额=成交数量×1000;
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续做,当日对客户清算金额为当日购回金额减去当日初始交易金额。
续做期间根据当日清算收益(即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购回金额减去当日初始交易金额)记增客户资金账户金额,证券余额保持不变;不再续做当日,按到期购回金额记增客户资金账户余额,记减相应证券余额。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1 手为 1000 元。
实际回购天数=到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初始交易日当日计算收益,到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当日不计算收益。第三十二条 其它约定
1.甲方应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到期日、自动续做到期日,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2.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和期限等;甲方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3.甲方已知悉,当任一品种额度接近上限时,甲方买入委托申请可能会因额度不足而被拒绝。之后如有新的额度释放,甲方委托买入申请可能会被接受。
4.甲方在回购到期日的提前购回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5.甲方提前购回委托交易成功的,甲方获得的资金(包括本金和提前购回收益)当日可用不可取。
6.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的报价回购交易,当日已成交的交易结果不变,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7.鉴于上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如上交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费用时,
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七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三条 报价回购业务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情况进行初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第三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
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乙方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乙方法人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乙方相关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当日全部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均作失败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
第三十六条 资金划付失败时,不影响当日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易。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乙方可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拆借、债券回购拆入资金等方式对乙方应付甲方资金(如有)进行场外偿付。
2.若资金划付失败当日,乙方应收甲方资金或应付甲方资金且当日已将资金足额划拨至主办存管银行的:
当日对甲方到期回购,提前回购做二级清算处理,当日资金偿付给甲方,并根据
《登记结算办法》规定设定质押担保。
对当日新开回购,乙方不做二级清算,只冻结甲方资金。由于资金划付失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做质押登记,该日日终新开回购无特定质押物与其对应。次一交易日资金划付成功,并根据《登记结算办法》规定设定质押担保。
3.若乙方资金划付失败当日,乙方应付甲方资金且不能将资金足额划拨至主办存管银行的,对当日所有新开回购、到期回购、提前回购交易均不做二级清算,在次一交易日划付成功后做二级清算。
第三十七条 乙方 T 日资金划付失败的,相应顺延至 T+1 日,T+1 日乙方仍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资金划付失败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但未及时支付的金额,按延迟支付天数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息率给予甲方赔偿。
第三十九条 当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且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时,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方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和可取资金
对于到期购回,在回购到期日,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的到期购回资金为可用资金;
次一交易日为可取资金。
对于到期续做的交易,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回购本金不可用,收益为可用资金;该收益于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为可取资金。
对于提前购回日的,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的提前购回金额为可用资金;次一交易
日为可取资金。
第八章 业务权限终止及其他异常情况处置
第四十二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交所可以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1.乙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
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2.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3.乙方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4.因质押物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报价回购质押物不足且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5.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业务权限终止的处置
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进入业务终止当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2.乙方应及时向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3.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4.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5.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6.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转出剩余质押券并对剩余质押现金解除锁定;
7.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乙方将使用其他自有资产补足未清偿部分。未清偿部分,乙方按每日延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罚息。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机会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等。
8.乙方未能在业务终止时对甲方进行足额偿付的,甲方可按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权利。
第四十四条 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置
1.乙方质押券或质押现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乙方将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2.乙方被暂停业务权限的,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乙方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暂停。乙方不再接受初始交易、终止连续续做交易。乙方及时与上交所沟通,了解暂停业务权限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在满足上交所的要求后,及时申请恢复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3.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按按本章“业务权限终止的处置”规定处理。
4.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甲方已成交的初始交易,成交有效;自动续做交易的,乙方将终止其自动续做;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在到期后将到期购回资金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处理。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办理。
5.乙方质押物不足的,乙方及时从自营证券账户补充可质押物(包括现金)到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或乙方通过下列方式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
(1)放开未预约不再续做、提前购回交易委托比例限制;
(2)放开大额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大额委托预约机制;
(3)与甲方协商由其提出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委托;
(4)暂停部分或全部期限品种自动续做委托;
(5)乙方提前购回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回购。
6.质押券中的债券到期的,乙方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第四十五条 发生《登记结算办法》规定的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时,甲方已获足 额资金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确认函,确认其与乙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了结。乙方应 将确认函上报交易所,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转出剩余质押券并对剩余质押现金解除锁定。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业务。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议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除法律规定或本
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乙方有权采取警示提醒、终止协议等措施,并可终止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权限。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第四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向甲方兑付交易本金及收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并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本息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违约后的债务金额=成交本金+应付利息+违约金
应付利息=成交本金×甲方实际持有天数×(初始交易当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或甲方提前购回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365。
第四十九条 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处分质押券的费用;
2. 利息;
3. 本金;
4. 违约金;
质押券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不足以偿付甲方债务的,甲方 可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
质押券处置所得超过甲方所需偿付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五十条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报价回购交易业务被终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醒甲方停止报价回购交易申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偿付。
第五十二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通知送达
第五十三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认可乙方按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并认可乙方的通知事项送达方式,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视为送达成功:
1.文书到达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无人签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
2.甲方承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保持畅通,文书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的,通话结束之时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拒不接听、无人接听、拒不配合乙方告知、电话无法正常接通的,电话拨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3.文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到达指定邮箱之时视为送达成功,非因乙方原因无法发送邮件的,邮件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4.乙方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四条 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情况,或因本协议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五条 遭受不可抗力、遭遇异常事故或知悉法律法规变化的一方应尽快通
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十七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变化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如需修改 或增补的,乙方将通过乙方门户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向甲方告知义务。若甲方在 7 个交易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则协议 变更自动生效,双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客户协议执行。甲方如不同意修改或增补后的协 议,应于乙方公告内容正式生效之前,进行提前购回及终止续做操作,并取消其上交 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如甲方未在乙方公告内容正式生效之前取消其交易权限,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公告内容,双方将按照乙方变更后的协议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并在乙方办理完取消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手续;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3.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相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署时起生效。甲方为个人的,本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本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同意以电子方式签署的本协议,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
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 方 ( 自 然 人 签 字 、 法 人 盖 章 ) : 乙 方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仅 限 机 构 客 户 ) : ( 盖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