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233 号)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5,609,5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 253,021,860.00 元,募集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7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233 号)核准,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采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5,609,5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9.88 元,募集资金总额 253,021,860.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 253,021,86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0,001,700.00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020,160.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0556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17 年 4 月 5 日同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 2017-013 号公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规模 | 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 核准文号 | 环评批复 |
清河县碧蓝污水处理厂清河县 北区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改造项目 | 2,063.00 | 2,063.00 | 清发改投资核字 [2015]1号 | 清环函 [2015]5号 |
清河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技 术改造项目 | 1,305.40 | 1,305.40 | 清发改投资核字 [2015]2号 | 清环函 [2015]6号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525.00 | 2,525.00 | 京海淀发改(备) [2015]9号 | |
现场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 2,375.00 | 2,375.00 | 豫焦博爱外商 [2015]01769 | 博环审 [2015]6号 |
补充污水处理EPC业务流动资 | 2,945.83 | 2,945.83 | - | - |
项目名称 | 投资规模 | 拟使用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 核准文号 | 环评批复 |
x | ||||
补充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资 本金 | 46,440.00 | 11,087.79 | - | - |
合计 | 57,654.23 | 22,302.02 | - | - |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出资的议案》,根据募投项目“补充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资本金”的需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持”)出资 3,900.00 万元,xxx持为xxxxxxxx(xxxxx)污水集中处理厂PPP 项目的投资运营实施主体(详见公司2018-032 号公告)。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与中国中投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xxx持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专户资金用途 | 专户募集资金金额 (万元) |
1 | 宁晋县中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 | 101359631421 | 补充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资本金—— xxxxxxxx(xxxxx)污水集中处理 厂PPP 项目 | 3,900.00 |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中投证券(以下简称“xx”)、xxx持(以下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行(以下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xx。甲方、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xx。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xx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xx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及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及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xx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xx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xx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 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 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