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周生生證券有限公司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
索引
證 券 交 易 客 戶 協 議 書 頁
甲部: 目的
1. 協 議 1
2. 協 議 的 修 改 1
乙部: 一般條款 (適用於所有戶口)
1. 本 協 議 條 款 的 釋 義 1
2. 解 釋 2
3. 客 戶 資 料 2
4. 客 戶 身 份 2
5. 指 示 及 交 易 慣 例 2
6. 本 公 司 的 角 色 3
7. 法 律 和 規 則 3
8.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料 3
9.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4
10. 交 易 的 結 算 4
11. 證 券 的 保 管 和 處 理 4
12. 代 閣 下 持 有 的 現 金 4
13. 成 交 單 據 、 通 知 書 及 戶 口 結 單 4
14. 收 費 及 支 出 5
15. 戶 口 的 合 併 、 留 置 權 及 抵 銷 5
16. 終 止 及 失 責 5
17. 風 險 、 責 任 和 賠 償 6
18.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護 6
19. 聯 名 戶 口 6
20. 免 責 聲 明 6
21. 新 上 市 及 / 或 發 行 的 證 券 7
22. 一 般 條 款 7
23. 通 知 和 資 訊 傳 送 7
24. 確 認 7
25. 以 英 文 x 為 準 8
26. 管 轄 法 律 及 司 法 管 轄 權 8
丙部: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 券 交 易 的 風 險 8
2. 證 券 託 管 的 風 險 8
3. 以 電 子 方 式 發 出 指 示 的 風 險 8
4. 在 聯 交 所 營 運 的 創 業 板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的 風 險 8
5.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納 斯 達 克 –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證 券 的 風 險 8
6. 買 賣 非 港 元 計 價 投 資 產 品 的 風 險 8
7. 買 賣 人 民 幣 計 價 投 資 產 品 的 風 險 8
8. 交 易 所 買 賣 衍 生 產 品 的 風 險 9
9. 關 於 授 權 第 三 者 的 風 險 12
10.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收 取 或 持 有 的 客 戶 資 產 風 險 12
丁部:個人資料政策聲明
1. 個人資料的使用 | 12 | |
2. 資料的披露 | 13 | |
3. 中港通交易服務之個人資料處理 | 13 | |
4.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 13 | |
5. 個人資料的查閱及更正 | 14 | |
附錄 A – 保證金交易服務 | 15 | |
附錄 B – 中港通交易服務 | 19 | |
附錄 C – 場外交易服務協定 | 30 | |
證券交易商註冊編號:DC343 CE 編號:AAB353 | L191002-CSS-AGTB |
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
xxx證券有限公司(“本公司”)乃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的證券交易商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所參與者。
甲部:目的
1. 協 議
x客戶協議書連同所有書面協議或其適用附錄(“協議”)列明所有適用於本公司各種戶口、服務或設施的條款和條件。至於那一份或數份附錄的適用與否,則視乎閣下選擇或開設的戶口、服務或設施的種類而定。閣下同意遵守本協議及受其約束。
2. 協 議 的 修 改
閣下同意在閣下獲通知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不時酌情決定修改及增補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閣下在有關修訂生效時或之後仍繼續使用戶口將被本公司視為閣下已接受該經修訂的協議。若閣下不接受該經修訂後的協議,閣下可以依照本協議乙部第 16 條款所述終止本協議。
乙部:一般條款(適用於所有戶口)
1. | 本協議條款的釋義 | |
在本協議中, | ||
“交易密碼” | 指由本公司給予閣下及/或閣下自己選擇用以證明或鑒別閣下身份、使用及操作閣下戶 | |
口的任何號碼、密碼或代碼; | ||
“戶口” | 指閣下以閣下名義為使用本公司或集團成員的服務而開設的戶口; | |
“代理人” | 指任何代表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服務的第三方,例如:代理人、代名人、證券商、經紀、 | |
合作方、承包商、託管人、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執行設施及其它財經資料、服務或產 | ||
品提供者(包括其各自的委託人); | ||
“授權人” | 指由閣下授權代表閣下向本公司發出指示的人士; | |
“銀行業條例” | 指《銀行業條例》(香港法律第 155 章); | |
“營業日” | 指香港持牌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 | |
“結算所” | 指與聯交所有關的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或 | |
與其它交易所相關而提供類似服務的結算所; | ||
“交易所” “集團” “香港” |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由閣下指示本公司進行交易的交易市場或交易所; 指本公司、xxx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及它們所有的附屬或聯營公司,而“集團的成員” 或“集團成員”應作相應解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HKEx-IS” | 指香港交易所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 |
“指示” | 指閣下就任何戶口的開設、操作或終止使用、任何交易的落盤或使用服務而作出的指 | |
示,並包括由閣下或閣下的代表依本協議作出的任何指示; | ||
“監管機構” | 即聯交所、證監會、結算所及其它在香港或任何於其它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 | |
“證券” | 指屬於任何團體(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的或由其發行的或屬於任何政府或地方政府當局或由其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並包括: (a) 任 |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何上述各項或關於任何上述各項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是否以單位或其它方式描述);(b) 任何上述各項的權益證明書、參與證明書,臨時或中期證明書、收據,或用以認購或購買任何上述各項的認購權證;或(c) 任何通常被稱為證券的文件;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 |
“聯交所” “服務” |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本公司的投資資訊服務,或賦予閣下發出有關購買、出售、託管或在其它情況下進 | |
行的證券交易(無論以現金形式或保證金信貸形式)及任何戶口餘額指示的其它服務 | ||
或設施; | ||
“證監會” | 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設立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
“沽空” | 指賣方於並不擁有或無權出售有關證券的情況下出售有關證券; | |
“交易日” | 指有關交易所正常開放以進行證券交易的日子; | |
“交易” | 指本公司根據閣下的指示進行任何相關的交易。 |
2. 解 釋
就本協議的內容而言,
2.1 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並不影響本文各規條的解釋。
2.2 “其它”、“包含”及“包括”等詞語的意思均不應限制於規定中所表達的一般性含義,即使它們可能具體指定一類特殊的行動或事項亦然。
2.3 任何被引用的法律、規則、守則或規例均應被理解為會不時被取代、修改或重新制定。
2.4 單數詞也包含眾數的意思,反之亦然。
2.5 “本公司”一詞包括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就各簽署《證券交易戶口申請表》的人士而言,“閣下”或“閣下的”一詞是指該名人士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認可受讓人。
2.6 本協議與任何適用的附錄若有任何抵觸,應以後者為準。
3. 客 戶 資 料
3.1 真實和準確的資料:閣下確認已經並將會(如有需要時)向本公司提供與閣下戶口相關的真實和準確的資料。閣下授權本公司可於任何監管機構提出要求時,直接向該等機構提供上述資料。
3.2 資料有重要變更時的通知:協議雙方承諾在本協議、證券交易戶口申請表及其它有關文件內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要變更時均會通知對方。
3.3 信用查核:閣下茲授權本公司進行信用查詢或查核,以確定閣下的身份、財政狀況、借貸能力及/或投資目標。
4. 客 戶 身 份
4.1 客戶身份:閣下確認及確定閣下為最終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及戶口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統稱“最終擁有人”)。閣下特此授權本公司及代理人可應任何監管機構的要求,於 2 個營業日內或任何監管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向其披露任何其要求之有關該最終擁有人的資料。
4.2 非作為戶口的最終擁有人:若閣下並非戶口的最終擁有人,閣下有責任通知本公司有關戶口的最終擁有人的身份、住址及聯絡資料。
4.3 獲取客戶身份資料的安排:當出現下列任何情況時:
(a) 閣下是為其它最終實益擁有人(包括任何以中介人身份的受益人)執行任何交易,不論根據酌情或非酌情性質,及不論是以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與受益人進行對盤或以其它身份;或
(b) 閣下知悉閣下的客戶是以中介人的身份代表最終擁有人,但不知悉該最終擁有人的名稱、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或
(c) 閣下是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執行任何交易;
閣下同意及確認閣下已與於第 4.3(a)、(b)或(c)條款下的最終擁有人作出安排,該等安排使閣下有權在閣下提出要求時,可立即向其取得由任何監管機構要求之有關該最終擁有人的任何資料。閣下須按本公司要求,於 2 個營業日內或任何監管機構指定的時間內,向其披露該監管機構要求的該等資料。
4.4 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等等的行動:若閣下替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對任何交易的酌情權遭最終擁有人的否決,閣下須於 2 個營業日或本公司不時指定的時間內通知本公司。
4.5 儘管戶口及/或本協議終止,此第 4 條款將仍然存在並繼續有效,並且對閣下具約束力。
5. 指 示 及 交 易 慣 例
5.1 指示方式:閣下可以透過使用交易密碼以電子形式、口頭或電話形式,或透過傳真或郵遞的書面方式發出指示。
5.2 核實:除非閣下另行通知,本公司有權依據其合理地認為是由閣下、閣下授權的人士或使用交易密碼發出的任何指示,而閣下須受該等指示約束。本公司無責任去核實該等由閣下發出或看來是由閣下、閣下授權的人士或使用閣下的交易密碼發出的任何指示。
5.3 處理優先次序:閣下確認本公司在妥為顧及須盡快及公平地對待其所有客戶的情況下,可自行決定執行閣下指示的優先次序。其次,本公司可將所有其客戶的指示集合起來執行,而這種做法可導致閣下獲得一個較佳或較差的價格。在執行合併購入指示後,若購入證券的數量不足夠交付給所有有關的客戶,本公司將會迅速及公平地把該證券分配給他們。
5.4 延誤:就任何因通訊設施出現停頓或中斷所造成指示傳送的延誤或失效、或其它非本公司能合理地控制的任何延誤或失效,本公司均無須負責。
5.5 執行:因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價格急速波動,本公司未必能夠時刻完全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較佳價格”或“市場價格”來執行閣下的指示。
5.6 取消:任何取消或修改閣下交易指示的要求只可在該交易指示被執行前提出。若在閣下取消或修改任何交易指示前,本公司已接納了它並已將其全部或部分執行,閣下同意承擔該交易的全部責任。基於閣下已發出的指示可能無法被取消,閣下同意覆核每一將會被發出給本公司的指示。
5.7 有效性:除非另有協議,閣下的交易指示僅以在其被收到的交易日內有效。在交易日結束後所發出的指示則被視為下一個交易日的指示,並只於下一個交易日內有效。
5.8 確認或證明:除非及直至閣下已收到本公司表示收到或證明已執行閣下指示的確認,否則本公司不得被視為已收到或已執行閣下的指示(無論以書面、口頭、電話或任何電子方式)。閣下同意若閣下沒有收到由本公司發出的確認或證明,或雖然閣下收到本公司的確認或證明,但閣下並沒有發出有關指示時,閣下會立即通知本公司。閣下收到本公司的確認及證明的準確性可能受制於有關交易所的逾期交易狀況報告,而本公司有權更正在證明或確認內的任何錯誤,包括任何執行價格或數量的錯誤,並無須就有關更正承擔任何責任。
5.9 指示可以被拒絕: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且無須給予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或執行任何指示。
5.10 衍生產品交易:若閣下進行本公司可合法地為閣下進行任何於交易所上市的衍生產品交易,本公司將應閣下要求,向閣下提供有關產品的規格、章程或其它要約文件。
5.11 不可沽空:閣下同意不發出任何沽空指示。
5.12 錄音: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將與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人的電話對話進行錄音。閣下並同意該等錄音可在閣下與本公司發生任何與指示有關的爭執時,用以作為閣下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指示之證據。
5.13 在香港以外地區發出指示的外國法律:若閣下在香港以外地區發出指示,閣下承諾該指示會合符所有適用於該外國地區的法律,若有疑問時,閣下會諮詢及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閣下同意向上述外國地區的有關當局繳納任何稅款、關稅、其它稅項或收費。
5.14 以香港以外地區為居籍:若閣下以香港以外的地區為居籍,閣下確認閣下所屬的司法管轄區是容許閣下買賣香港的證券,而本公司並沒有責任對此進行核實。
6. 本 公 司 的 角 色
6.1 作為代理人:除非本公司在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通知書內或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閣下,閣下同意本公司只是以閣下代理人的身份執行閣下的指示。
6.2 使用代理人:閣下茲授權本公司聘用任何代理人來履行本協議範圍內之全部或部分責任及向該等代理人提供關乎閣下戶口的資料。此等代理人可以主事人或以閣下或本公司代理人之身份行事。所有代理人在執行指示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均享有閣下賦予本公司的全部權力及酌情權。
6.3 在任何交易所執行指示:本公司可以選擇在任何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權進行交易的交易所內執行指示。
6.4 有權與客戶進行對盤:閣下明白本公司可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其它客戶與閣下的交易指示進行對盤。
7. 法 律 和 規 則
所有由本公司執行的指示將根據所有對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具約束力的規則與規例、由監管機構發出的守則與指引、及香港及/或其它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來執行。
8.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料
8.1 金融產品的合適性: 假如我們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我們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8.2 市場資訊: 本公司、其代理人及 HKEx-IS 竭力提供準確而可靠的資料,但並不聲明、保證或承諾此等資料適用於任何特定用途上及俱為及時、順序、準確、可靠、足夠或完整。本公司、其代理人及 HKEx-IS 將不會因任何資料錯漏而令閣下蒙受的損失承擔責任(包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合約責任或任何其它責任)。閣下不得將此等資料(無論全部或部分)傳播予任何人士或作任何非法用途。
9. 知 識 產 權 權 利
由本公司或通過本公司 — 包括本公司的網站及其任何以發出、接收及執行指示的電子媒體 — 提供的任何系統、軟件及資訊及任何其它知識產權,均屬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所有。閣下同意閣下只可把它們作為個人的非商業用途;在未獲得本公司或其代理人事先書面同意前,閣下不得在任何情況下干擾、修改、破解、倒序製造、改動,或企圖在未經許可下進入、複製、再傳發、散播、出售、分銷、出版、播放、傳播或利用它們作商業用途。
10. 交 易 的 結 算
10.1 除非閣下已就有關交易把用以結算該交易的足夠現金或證券存放於本公司或閣下的戶口或另有協議,閣下必須在本公司就有關交易已通知閣下的時限內:(a) 向本公司支付充足及可即時動用的款項或向本公司交付可即時交割的證券;或(b) 以其它方式保證本公司已經收取該等款項或證券。
10.2 賣盤交易:若閣下未能就閣下的賣盤交易準時交付可即時交割的證券,閣下特此授權本公司可借入及/或購買有關證券以結算有關交易。
10.3 買盤交易:如閣下未能就閣下的買盤交易支付足夠及可即時動用的款項來結算該買盤交易,閣下特此授權本公司可 (a) 將閣下因買賣證券而產生的應收與應付的款項互相抵銷;或 (b) 出售已代閣下購入的證券來結算有關交易。
10.4 閣下須就本公司因閣下未能完成交收責任而招致的所有成本、費用、損失、損毀及其它責任承擔責任。
11. 證 券 的 保 管 和 處 理
11.1 本公司為閣下保管證券:本公司有酌情權決定將該等由本公司代閣下購入及/或持有的任何證券:﹙a﹚以閣下、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之名義登記;或﹙b﹚存放於在本公司的銀行或由《銀行業條例》界定的認可金融機構或其它提供證券存放服務的金融機構開設的指定賬戶內。若證券是在香港持有作穩妥保管的,提供有關服務的機構必須是經證監會核准其為能提供穩妥保管服務的機構。此外,依照《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6 條 (2) 規定,閣下特此授權本公司可為清償閣下欠下本公司的任何債項而處置閣下存放在本公司的任何證券。
11.2 被交還證券的形式: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代理人不須向閣下交還由閣下交付或存入的原本證券,但可以同一類別、數量及性質的證券交還給閣下。
11.3 股息、權益及投票權:當本公司收取以本公司代理人名義為閣下持有的證券所獲分派的任何股息或其它權益後,本公司將按照與閣下預先達成的協議,將其寄存入戶口、交付或轉賬給閣下。本公司亦可依照閣下事先發出的具體指示,就有關證券代表閣下行使投票權。
11.4 須支付的開支:本公司有權按其不時釐定的收費(包括利息及逾期收費),將其根據本第 11 條款為閣下持有證券所須支付的開支及收費記入閣下的戶口或在閣下的戶口內扣除。閣下承諾在收到本公司要求付款通知後即時支付有關款項。
11.5 不須分發文件給閣下:本公司無須向閣下提供就其代閣下存放的證券所收到的任何文件、資料或委託書表格。
12. 代 閣 下 持 有 的 現 金
12.1 除用作交易結算的款項外,本公司將所有代閣下持有的現金以收取時的貨幣存入本公司開設於持牌銀行或認可機構(由《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客戶信託戶口內。除非閣下另有要求,否則所有售賣證券後所取得之款項將被存入閣下的戶口。閣下亦同意本公司可保留任何在客戶信託戶口累算的利息。
12.2 戶口內的所有結存款項餘額的利息,將按本公司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所釐定的利率及其它條件計算,惟本條款與條件之任何內容不得損害本公司於任何時候行使本協議第 15 條款所授予之抵銷權的權利。
13. 成交單據、通知書及戶口結單
13.1 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根據適用的法律及規定,本公司須向閣下提供:(a) 已按照閣下的指示進行交易的成交單據或通知書;及(b)詳載閣下存放在戶口的證券及以該戶口進行的交易,及其它本公司認為有關的資料的定期戶口結單。
13.2 電子郵遞:閣下接納本公司可透過電子媒體的方式將閣下交易記錄的成交單據、通知書或定期戶口結單傳送予閣下以取代印刷文本。
13.3 核實:閣下有責任儘快審核成交單據、通知書或定期戶口結單的內容是否與閣下的個人紀錄一致。若其內容出現任何錯誤或遺漏,閣下須儘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若閣下未能於收到成交單據或通知書的 2 個交易日內,及於收到定期戶口結單的 7 個交易日內,就任何未經授權之交易或記錄通知本公司,有關成交單據、通知書及定期戶口結單均被視為最終及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14. 收 費 及 支 出
14.1 佣金及收費:閣下同意會透過直接支付或從戶口中扣除形式按照本公司不時修訂的收費表向本公司支付所有佣金、經紀費、徵費、印花稅及有關服務的支出款項。有關費用須在本公司要求時支付,而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修訂有關收費表。
14.2 利息:就所有閣下虧欠本公司的款項,本公司均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所不時釐定及通知閣下的利率及其它條款向閣下收取利息。
14.3 外匯兌換:除非另有協議,任何需要在交付或結算日兌換貨幣的指示(包括戶口的合併、抵銷或轉移),均需按照本公司所採用在兌換當日通行的外匯率執行。
14.4 回佣: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為本公司利益向任何人士就本公司進行的任何交易索取、收取及保留任何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它利益。此外,本公司亦可向任何與上述交易有關的人士提供任何利益。
15. 戶口的合併、留置權及抵銷
15.1 集團的權利:本第 15 條款中所述本公司的權利及責任是指集團的權利和責任,並須據此解釋。該些權利乃授予本公司作為其自身或集團其它成員的代理人,而任何本公司及集團其它成員,可隨時並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行使該些權利。
15.2 戶口的合併和抵銷:閣下茲授權本公司可以:(a) 將閣下於本公司開設的戶口(無論屬於何種性質及個人或與他人聯名的戶口)合併; (b) 抵銷或轉撥閣下在本公司開設的任何戶口內的任何貸方結餘款額,以清償閣下虧欠本公司之債項,或在任何戶口內的任何借方結餘款額,無論該債項或借方結餘款額是現時或是將來,是實有或是或有,是主要或是附屬,是各別或是共同,是有抵押或是無抵押的。
15.3 留置權:閣下授予本公司對所有或任何代閣下持有的款項、證券及其它資產(統稱為“資產”)擁有一般留置權,以用作解除閣下就本公司代閣下進行證券買賣所須承擔的責任。
15.4 抵押證券:此外,閣下茲同意把閣下的所有資產以第一固定押記方式作為閣下支付或清償閣下虧欠本公司的任何債項的持續抵押。
15.5 出售證券:閣下茲授權本公司可無須事先通知閣下並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價格和方式出售任何資產,以償還閣下對本公司的債項。本公司有權決定出售哪些證券或終止哪些合約。在所有債項被全數支付或清償後,本公司可應閣下之要求及在閣下支付有關費用的情況下,發還所有資產的權利、所有權及利益給閣下。
16. 終 止 及 失 責
16.1 書面通知終止:任何一方可以給予另一方不少於 2 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及所有有關的附錄。
16.2 身故情況:當閣下或包括閣下在內的所有聯名戶口持有人身故時,本公司可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及所有有關的附錄。
16.3 失責情況:當出現以下任何失責事件時,在不妨礙本公司向閣下提出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及在無須給予閣下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終止本協議及所有有關的附錄:
(a) 閣下違反本協議或任何其它閣下與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的任何其它協議或交易中的任何條款;
(b) 閣下未有遵守任何監管機構的規則及規例、守則及指引及香港及/或其它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c) 閣下破產、結束營業或清盤,視屬何種情況而定,或如閣下就此被他人提出任何法律程序;
(d) 破產管理人或經理人被委任接管閣下的任何資產,或如閣下就閣下的債務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而法院已批准該協議或安排(基於重組或合併的除外);
(e) 閣下的任何資產被實施扣押或強制執行程序或被送達其它法律程序文件;或
(f) 閣下因失誤或疏忽而未有按照本協議支付任何到期應付的款項。
16.4 後果:當本協議及所有有關的附錄終止或失責事件出現時,在不妨礙本公司向閣下提出任何其它權利或補救方法及無須給予閣下進一步通知的情況下:
(a) 本 公 司 有 權 :
i) 立即終止閣下的戶口;
ii) 取消任何或所有代表閣下作出但未完成的買賣證券指令;
iii) 在閣下戶口的長倉情況下出售證券來x倉;
iv) 在閣下戶口的短倉情況下買入證券來平倉;及/或
v) 行使本協議賦予本公司的任何權利,包括根據第 15 條款所規定的合併及抵銷閣下的任何或所有戶口;
(b) 所有閣下就本協議虧欠本公司或任何其它集團成員的款項,將立即到期及須予支付;及/或
(c) 就閣下的戶口中之存款結餘所預先同意支付的任何利息將停止被支付。
16.5 在無提取證券指示情況下售賣證券:在本協議終止的情況下,閣下同意由終止協議當日起計的 7 個營業日內從戶口中提取全部現金結餘及/或證券。若閣下未有發出指示提取證券,本公司可以代表閣下在市場上出售證券並將出售所得的淨收入,如有的話,以支票方式交還閣下。
16.6 持續的責任:本協議第 4、9、15、16 及 17 條款於本協議終止後將仍然存在並繼續有效及對閣下具約束力。
16.7 賠償基金:倘本公司作出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36 條所界定的失責行為並因此令閣下蒙受金錢損失,閣下將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及在其訂定的範圍內索償。
17. 風 險 、 責 任 和 賠 償
17.1 閣下的風險和責任:閣下接受下列事項的全部風險和責任:
(a) 戶口的監察及使用,包括本協議第 17.3 條款所列之任何事項;
(b) 任何交易或指示的可盈利性及合適性;
(c) 任 何 外 匯 風 險 或 波 動 ;
(d) 代 理 人 的 表 現 ;
(e) 使用和保管戶口內的任何資料,包括閣下的交易的成交單據、通知書或定期戶口結單及任何其它資料或指示;
(f) 閣下的交易密碼之使用、安全及保護,及任何透過使用閣下的交易密碼發出有關戶口之指示(無論授權與否);及
(g) 供應和維修用以取用或使用服務所需的通訊設備及電話或其它替代方式或設施,及繳付所有閣下須付的通訊服務費用及收費。
17.2 不可抗力:如因政府限制、交易所規定、暫停交易、戰爭、罷工、災難或其它超乎本公司可合理地控制範圍內發生之事件或因素而直接或間接引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本協議範圍內所涉及之責任,或引致閣下的戶口蒙受任何損失,本公司無須負責。
17.3 盜竊通知、不準確等的通知:閣下應在獲知下列情況後即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a) 交易密碼遭任何遺失、盜竊或非法使用;
(b) 未能收到任何交易的交易確認書、成交單據、通知書或定期戶口結單;或
(c) 任何交易的確認書、成交單據、通知書或定期戶口結單有不準確的情況。
若閣下沒有通知本公司上述情況,不論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須就閣下的戶口或交易的處理、不適當處理或損失承擔責任。
17.4 賠償:閣下須全面賠償本公司及所有集團成員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統稱“受賠償人士”)因按照本協議履行任何責任或服務及/或行使任何權利及/或權力而合理地招致或蒙受的所有向其申索的法律責任、損失、費用及/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除非該等法律責任、損失、費用及/或開支是因任何受賠償人士本身的實際欺詐或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引致。
18.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護
x公司將按照本協議丁部所載個人資料政策聲明收集及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19. 聯 名 戶 口
19.1 若戶口由多於一人開設及操作,本公司會視所有該等人士為該戶口的聯名持有人。而當任何該戶口的聯名持有人去世時,其它尚存人士可取得該名去世人士在戶口內享有的權利。除非本協議被終止,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去世後,其在戶口內的任何證券的權益將自動歸賦予其它尚存人士。
19.2 當“閣下”一詞被引用時,它是指包括所有該等須共同及各別承擔責任及法律責任的聯名持有人。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對所有或任何聯名持有人行使或強制執行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方法。
19.3 本公司可以接受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的指示。
19.4 本公司向任何一名聯名持有人發出的任何通知、付款或交付應被視為已充份履行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所須作出之通知、支付或交付等責任。
20. 免 責 聲 明
20.1 由本公司或代理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只供作資料性用途的由代理人發出關於證券的資訊及報價(統稱“資訊”)。由於市場波動及在資料傳送中有可能出現延誤,上述資訊有可能並非即時的。儘管本公司相信該資訊是可靠的,本公司沒有獨立的依據去核實或否定其準確性及完整性。任何上述資訊的提供不可被推斷為本公司所作出的建議或保證。
20.2 作為服務的一部分而提供的任何其它資料是按照“當時狀況”、“當時可得的”的基礎提供,本公司不保證該資料的準時性、次序、準確性、充分程度或完整性。本公司不會就上述不構成對買賣任何證券的任何意見、主張或建議的資料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對某項用途的可商售性及適當性的保證)。
21. 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
21.1 提出申請的權力:如閣下要求和授權本公司以閣下的代理人身份為閣下申請在任何交易所新上市及/或發行的證券(“新股發售”),閣下向本公司保證在作出申請時,本公司有權代表閣下作出上述申請。
21.2 新股發售的條款和條件:閣下會自行了解及同意須遵守該等新股發售的條款及條件,並受其約束。
21.3 xx、保證和承諾:閣下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新股發售申請人需要向有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或配售代理、交易所或任何其它有關監管機構或人士(統稱“有關人士”)提供的一切xx、保證及承諾。
21.4 唯一申請:閣下聲明及保證,並授權本公司向任何交易所及其它任何適合人士在任何申請書(或以其它方式)作出披露及保證,該由本公司代閣下作出的申請乃閣下自己或通過代表為閣下的利益或為閣下所代為作出申請的人士的利益而提出的唯一申請,並無意作出其它申請。閣下確認和同意在本公司以閣下代理人身份作出任何申請時,本公司及有關人士將可依賴上述聲明及保證。
21.5 大額申請:若本公司為本身、代表閣下及/或代表本公司的其它客戶作出大額申請,閣下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因與閣下或閣下的申請無關的理由而被拒絕,同時在無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行為的情況下,本公司或其代理人無須就該拒絕對閣下或任何其它人士承擔任何責任;及
(b) 如上述大額申請因閣下違反任何xx、保證及/或承諾或與閣下有關的的其它因素而被拒絕,閣下需全數賠償本公司所蒙受的損失及所須承擔的責任。閣下確認,閣下可能需要對其它由於上述違反事項或其它因素而受到影響的人士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22. 一 般 條 款
22.1 就本協議所產生的所有事宜而言,時間應被視為關鍵因素。
22.2 閣下同意及確認本公司於本協議內所述的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均有累積性,並附加於法律所規定以外的額外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
22.3 本協議內的每項條款均是個別的及獨立於其它條款的,倘若其中任何一項條款因任何方面已經或變成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的效力、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到任何影響或減損。
22.4 本公司有權在其認為適當及無須知會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協議下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或其需要履行的義務)出讓、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而轉予本公司認為合適之第三者或任何集團成員。
22.5 閣下無權在未經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作出預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協議下閣下所享有的所有或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出讓、轉移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而轉予任何第三者。
22.6 即使於任何情況下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所涵蓋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權力或特權,亦不足以構成放棄或阻止日後會行使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
23. 通 知 和 資 訊 傳 送
23.1 若任何本公司於本協議項下發出予閣下的通知、通信或送遞訴訟程序的文件已循以下方式發出,應被視為已經發出:
(a) 以專人送遞時,於遞送到閣下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時即為已經發出;
(b) 通過預付郵資郵件方式寄出,本地郵件會將於兩個營業日內生效,而外地郵件則會於五個營業日內即為已經發出;及
(c) 通過電報、圖文傳真或其它電子方式發出,有關通知信息會於本公司發出後被視為已即時傳送給閣下及即為已經發出。
23.2 任何閣下所發出的通知或通訊,閣下必須自己承擔有關風險,並確實由本公司收訖後方被視為生效。
23.3 閣下明確同意本公司可以電子方式或設施與閣下通信或發送通知給閣下。
23.4 閣下同意定期查閱閣下的電子郵箱、郵箱、傳真機或其它用以收取由本公司發給閣下的任何通知或通訊的來源或設施。本公司無須就閣下疏忽或延遲查閱上述來源或設施而造成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24. 確 認
閣下確認已經收到、閱讀、理解及接受本協議所列的條款。該等條款已被以閣下所通曉的語言向閣下充分解釋。
25. 以 英 文 x 為 準
x協議以英文撰寫,並附以中文譯本。若中、英文本內容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26.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26.1 本協議須受香港法律管轄、詮釋及執行。
26.2 閣下茲願就本協議或本協議引起或涉及的所有事項及糾紛,接受香港法院非專有的司法管轄權的約束。丙部: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可能並確實會異常波動。任何證券的價格都可上升或下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並不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會有令閣下招致損失的風險。
2. 證券託管的風險
將證券交由本公司或其代理人代為保管會存在著風險,這尤其是基於本公司不可以為其代理人的信貸能力或無償債能力負責。再者,閣下授權本公司將閣下的證券抵押或使其被第三者行使留置權或授權本公司借入或借出證券亦存在風險。除非閣下蒙受的任何相關的損失或損害是直接因本公司的嚴重疏忽或詐騙行為造成,否則,本公司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3. 以電子方式發出指示的風險
x公司將會採取一切合理及可行的步驟來保障閣下與本公司之間透過電子方式傳送的資料及通訊。無論如何,閣下確認基於電子方式的開放性質,本公司不能保證給予閣下全面的保障,而任何透過電子方式進行的交易均可能受制於因交通擠塞或不正確資料的傳送而引致的干擾、傳送中斷或延誤;閣下亦會承擔使用該種傳送及通訊方式的風險。閣下更確認以電子方式進行傳送、指示及通訊資料會產生時間間隔。閣下亦接受以電子方式或設備接收或使用服務、通訊及進行交易的風險。
4. 在聯交所營運的創業板市場進行交易的風險
4.1 創業板之市場設計乃為可能附有高投資風險的公司而設,特別是該等公司可在沒有往績紀錄及在不需負責預測未來表現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因此,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其營運的業務行業或國家皆可產生風險。
4.2 投資在此類公司會有潛在的風險,故此,閣下必須經過審慎考慮後才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它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它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4.3 基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於創業板進行買賣將可能面對比較於主板(指由聯交所營運的股票市場,但不包括創業板及期權市場)買賣證券為高的市場波幅及不確保於創業板買賣時得到一個有流通量的市場。
4.4 創業板的主要信息發放渠道是透過由聯交所操作的互聯網網頁刊登消息。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不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因此,閣下需要於創業板網頁上獲取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資料。
4.5 此風險披露聲明書並不能申述所有風險及其它創業板的主要內容。在進行買賣活動之前,閣下須自行進行資料搜集及研究有關證券的買賣。
4.6 如閣下對此風險披露聲明書的任何方面或對買賣創業板證券的性質及風險有不明確或不明白之處,閣下須尋求獨立及專業的意見。
5. 在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本公司及/或閣下的顧問之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6. 買賣非港元計價投資產品的風險
買賣非港元計價投資產品須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會因應不同的經濟及政治因素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可對相關投資產品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由閣下自己承擔有關風險。
7. 買賣人民幣計價投資產品的風險
7.1 人民幣貨幣風險
如閣下打算將出售所持的人民幣產品所得的人民幣轉換成其他貨幣,閣下須承受人民幣貶值的風險。因為人民幣是受到轉換限制及外匯管制的貨幣。
7.2 匯率波動風險
人民幣兌換港元或其他貨幣的價值波動,並受中國及環球政治及經濟狀況的變動以及其他因素所影響。以人民幣計價證券而言,當人民幣出現貶值時,以港元作出投資的價值將會下跌。
7.3 流 通 風 險
由於人民幣產品是一項新產品,因此可能沒有一般的交易活動或活躍的二手市場。因此,閣下或不能即時出售有關產品,又或可能要以極低價出售。
7.4 市 場 風 險
跟所有投資一樣,人民幣產品須面對投資風險,並且可能不保本。即人民幣產品內的投資或相關資產的價格可升可跌,而導致人民幣產品可能賺取收益或招致損失。因此,即使人民幣升值,閣下亦可能須承受虧損。
7.5 交易對手風險
人民幣產品須面對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無力償債風險。閣下應該仔細考慮發行人的信用程度,再作出投資決定。由於人民幣產品亦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閣下亦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對產品的回報有負面影響,更可能構成重大損失。
8.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風險
投資衍生產品涉及高風險,在決定買入衍生產品前,閣下應確保自己了解衍生產品的性質,參閱上市文件及有關發行商發出之招股章程及有關文件的詳細資料,包括所涉及之風險,並諮詢閣下的專業顧問,以決定參與該等投資是否適合自己,並是否與自己的投資目的、經驗、財務狀況及所有有關情況一致。
8.1 結構性產品的一般相關風險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閣下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閣下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閣下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閣下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 桿 風 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閣下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d)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閣下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 匯 風 險
x閣下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閣下或就不能買賣有關產品,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8.2 買賣衍生權證的重要相關風險
(a)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b) 波 幅 風 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閣下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c) 成 交 額
衍生權證成交額高不應被應為其價值會上升,除了市場力量外,衍生權證的價值還受其他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預期股息。
8.3 買賣牛熊證的重要相關風險
(a) 強制收回風險
閣下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閣下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b) 融 資 成 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旦牛熊證被收回,閣下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c)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d)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閣下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e)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閣下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8.4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重要相關風險
(a) 市 場 風 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閣下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 蹤 誤 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d) 外 匯 風 險
x閣下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閣下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f)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8.5 買賣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重要相關風險
(a) 投 資 風 險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b) 波 動 風 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xx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c) 不同於傳統的 ETF
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d) 長線持有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不適合持有超過一天 (亦即產品重新xx活動的頻率)。在每日重新xx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有關偏離在以下情況下會更明顯:(i) 市況波動;(ii) 槓桿倍數上升;(iii) 投資反向產品;及 (iv) 持有時間愈長。投資者如持有槓桿及反向產品超過一日,就不應預期產品的實際回報,會相等於相關指數變動的特定倍數或特定反向倍數。
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xx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有可能會令到槓桿產品在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的情況下,錄得虧損。同樣,反向產品亦有可能在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的情況下,錄得虧損。投資者應緊密監察(例如每日)及管理其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
(e) 重新xx活動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xx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xx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f) 流 通 風 險
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xx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間)。由於重新xx活動在相對較短的交易時間進行,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可能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g)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xx。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h) 重整組合的風險
相對傳統的 ETF,每日重新xx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較為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i) 關 聯 風 險
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或會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j) 終止運作風險
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k) 槓 桿 風 險
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l)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反向產品旨在提供相反於相關指數表現特定倍數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m)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xx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8.6 買賣期貨 ETF 涉及的重要相關風險
(a) 期貨合約轉倉風險
期貨合約是透過期貨交易所訂立的具約束力協議,於未來的特定時間買賣相關資產。「轉倉」是指,當現有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以代表同一相關資產但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取代。當期貨合約轉倉(即賣出近期的期貨合約,再買入較長期的期貨合約)時,如較長期的期貨合約的價格高於即將到期的現有期貨合約價格,轉倉可能會導致虧損(即負轉倉收益「negative roll yield」)。在此情況下,出售近期期貨合約所得的收益,並不足以購買相同數量而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因後者的價格較高,這會對期貨 ETF 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
(b) 持有期貨合約數量的法定限制風險
在獲認可交易所上市的期貨合約受限於法定持倉限制,不能持有多於某一特定數量之期貨合約。若期貨 ETF的期貨合約持倉已增加至接近有關上限,則可能因無法購買更多期貨合約而未能新增 ETF 單位,此情況可能令上市的 ETF 單位的交易價格偏離於其資產淨值。
8.7 買賣界內證的重要相關風險
(a) 定 價 結 構
界內證的定價結構需要投資者就掛鈎資產估值處於上限價與下限價(兩者均包括在內)之間的價格範圍內的預期可能性準確評估界內證的價值。投資者可能難以適當地評定其價值及/或將其用作對沖工具。
(b) 固定最高潛在回報
倘掛鈎資產估值處於下限價與上限價(兩者均包括在內)之間的價格範圍內,投資者只會在到期時獲得每份界內證的最高回報 1 港元。因此,界內證的潛在回報是設有上限的。
(c) 超過 1 港元的交易將被取消
由於界內證的回報上限為固定金額(每證 1 港元),因此界內證的交易價格不應高於回報上限 1 港元。所以,
任何高於 1 港元的界內證交易將被取消,且不獲交易所承認。
一如其他結構性產品,界內證也有例如流通性的相關風險。買賣界內證的投資者應從相關的上市文件中細閱當中的風險因素。
9. 關於授權第三者的風險
允許授權第三者進行交易或操作閣下的戶口存在重大的風險,指示有可能是發自未有恰當授權的人士。閣下接受所有與此授權運作上的風險及不可撤銷地免除本公司所有無論是否由本公司接受相關指示而導致的責任。
10.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風險
x公司或其代理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則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料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丁部:個人資料政策聲明
x公司在此聲明中列出之有關個人資料及數據(“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保留、披露、轉移、保安及查閱的政策及運作常規,乃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律第 486 章)(“條例”)制定。本部所使用的所有條款與條例和協議書中的意義相同。
當閣下於開立或繼續使用交易戶口、建立、申請及/或繼續使用本公司之服務及/或產品(“該服務”)時,或因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閣下可能須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 如果閣下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全或不正確,本公司或許不能向閣下提供或繼續提供該服務,或無法遵守法例規定或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發出的指引。
1. 個人資料的使用
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因下述之用途及因其他不時由雙方同意的目的或法律規定使用或保留閣下所提供之任何個人資料(不論在終止本協議書之前或之後亦然):
(a) 處理該服務之申請;
(b) 提供該服務,及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c) 於申請該服務時進行信用查核,或於正常情況下定期或特別作出之覆核;
(d) 分析、核實及/或查核閣下與該服務有關的信用、付款及/或狀況;
(e) 處理由該服務所引致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利益;
(f) 處理閣下要求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轉帳服務及信貸服務要求;
(g) 閣下與該服務有關的賬戶未清償之款項能夠被償還;
(h) 促銷以下本部第 4 條款內所述的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
(i) 協助其他機構進行信用查核及追討欠債;
(j) 確保閣下的信用維持良好;
(k) 改善、加強、設計或發行供閣下使用的現有的或新的金融服務或相關產品;
(l) 決定閣下與本公司之間的債務數額;
(m) 向閣下及為閣下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n) 使本公司能履行對本公司有約束力的法例規定,或因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所要求本公司遵守的條例而作出披露的責任;
(o) 促使本公司遵守反洗錢的義務;
(p) 促使本公司遵守任何適用的守則、指引及業界成規,並使本公司能履行對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的義務;及
(q) 與上述任何項目有關之用途。
2. 資 料 的 披 露
x公司持有的客戶個人資料將予保密,但本公司可能會把閣下之個人資料按本部第 1 條款內所述用途披露及轉移予以下各方(不論在香港內或外):
(a) 僱員、代理、承包商或任何向本公司提供有關業務運作之行政、信貸資料、信貸融資、債務追討、電訊、保安支援、電腦、繳款、執行交易服務、證券及/或合約結算或交收服務或其他服務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b)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之人士,包括xxx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和其所有附屬公司( "周生生集團")內已承諾保密該等資料;
(c)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來往的金融機構或交易商;
(d) 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於欠帳時給予收數公司;
(e) 任何承讓或受讓本公司與閣下有關的權利之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受讓人;
(f) 任何為閣下的責任提供或建議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
(g) 根據對本公司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本公司需履行披露責任的任何人士、監管或其他管理機構;
(h) i) 周生生集團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第三者獎賞、年資獎勵、優惠計劃或合作品牌供應商;及
iv)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有關個人資料可能轉往香港以外。
3. 中港通交易服務之個人資料處理
本部第 3 條款只於閣下要求本公司根據協議書附錄 B 所規定提供中港通交易服務時才適用。
(a)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以下用途:
i) 將閣下遞交到中華證券通系統(“CSC”)的每個買賣盤,附加屬於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或附加編派給閣下聯名賬戶(如有)的券商客戶編碼(簡稱“BCAN”);以及
ii) 向聯交所提供編派給閣下的 BCAN 及聯交所根據其規則不時要求提供屬於閣下的識別信息 (“客戶識別信息”或“CID”)。
(b)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基於提供中港通交易服務的需要,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作出以下用途(並不受限於本公司就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而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本公司因應證券戶口及所提供的服務而獲得的閣下個人資料處理的有關同意):
i) 不時向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披露和轉移閣下的 BCAN 和 CID,包括在閣下遞交至 CSC 的中港通買賣盤中,附加上閣下的 BCAN,且將實時傳遞至相關的中港通市場營運者;
ii) 允許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1)為市場監控、監察及執行聯交所規則的目的,收集、使用和儲存閣下的 BCAN、XXX 以及 由相關中港通結算所提供的任何經綜合、核實和配對的 BCAN 和 CID 資料(相關資料的儲存將由上述任何一間機構或通過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進行);(2)為下述(iii)及 (iv)段所述目的,不時將上述資料轉移至相關中港通市場營運者(直接或通過相關中港通結算所轉移);以及(3)向有關香港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以上資料,以協助履行其在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iii) 允許相關的中港通結算所(1)收集、使用和儲存閣下的 BCAN 和 CID,以便綜合、核實 BCAN 和 CID和將 BCAN 和 XXX 與其本身的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進行配對,並向有關中港通市場營運者、聯交所及相關的聯交所附屬公司提供該等經綜合、核實和配對的 BCAN 和 CID 資料;(2)使用閣下的 BCAN 和 CID 以履行其管理證券賬戶的監管職能;以及(3)向有管轄權的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以上資料,以協助履行其對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和執法職能;以及
iv) 允許相關的中港通市場營運者(1)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 BCAN 和 CID,以協助其監控和監察通過使用中港通服務在相關中港通市場進行的證券交易情況,和協助其執行相關中港通市場營運者的規則;以及(2)向有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以上資料,以協助履行其對內地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和執法職能。
(c) 通過向本公司發出與中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交易指示,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不時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以確保遵守聯交所就中港通交易服務不時發布生效的要求及規則。閣下也確認並同意,儘管閣下日後要求撤回閣下的授權,閣下的個人資料(無論是在撤回同意之前還是之後)仍可能會因上述目的而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或作其他處理。
(d) 如果未能向本公司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或上述授權,這可能代表著本公司將不會或不再能夠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中港通交易服務。
4.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x公司擬將閣下的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閣下的同意(包括不表示反對)。就此,請注意:
(a) 本公司會將不時持有有關閣下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其他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b) 可用作促銷以下類別的服務、產品及標的:
i) 財務、證券、商品、投資及相關服務、產品及措施;
ii) 獎賞、年資獎勵、優惠計劃或任何計劃及相關服務、產品及措施;及
iii) 本公司合作品牌夥伴之服務及產品(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
(c)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以下方提供或徵求:
i) 周生生集團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第三者獎賞、年資獎勵、優惠計劃或合作品牌供應商;及
iv)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在申請有關服務及產品時會提供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
(d) 除由本公司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亦擬將本部第 4(a)條款所述的資料提供予本部第 4(c)條款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於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標的中使用,而本公司為此用途須獲得閣下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如閣下不希望本公司使用或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予其他人士作本部第 4 條款所述直接促銷用途,閣下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至本部第 5 條款所述地址並註明閣下之姓名、地址及戶口號碼,以行使閣下拒絕參與的權利。
5. 個人資料的查閱及更正
根據條例規定,閣下有權:
(a) 核查本公司是否持有閣下之個人資料;
(b) 查閱本公司所持有閣下之個人資料;
(c) 要求本公司更正閣下任何不正確之個人資料;
(d) 確定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及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的政策及運作程序。
按照條例規定,在處理查閱個人資料要求時,本公司有權收取合理費用。所有查詢、更正個人資料或關於政策和運作程序及所持個人資料類別的要求,均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寄往以下地址:
香港康山道 1 號
xx廣場辦公大樓 1704-1710 室周生生證券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收
附錄 A: 保證金交易服務
1. 目 的
1.1 本保證金交易服務附錄 (“附錄 A”) 所列出的條款及條件均適用於周生生證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按照閣下要求,就本公司代表閣下透過閣下在本公司開設的戶口進行的證券交易,向閣下提供信貸融資 (“保證金融資”)。而用以記錄有關交易之閣下的戶口即成為一個保證金戶口 (“保證金戶口”)。
1.2 該保證金融資是根據本附錄 A 所列出的條款、任何本公司向閣下發出的融資函件及本公司不時指定的其它條款及條件 (統稱 “保證金融資條款”) 向閣下提供的。
1.3 本附錄 A 是補充其所依附的由閣下與本公司所簽訂之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 (“協議書”)。如該協議書與本附錄 A 之條款有任何衝突,概以本附錄 A 之條款為準。
1.4 如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不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融資,或在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融資後,以任何理由決定將之撤回,本公司須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在發出書面通知後,該保證金戶口將以現金證券交易戶口形式繼續運作。同時,保證金融資條款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將停止有效。
2. 本附錄 A 的釋義在本附錄 A 中,
“抵押品” 指閣下為保證履行閣下在本附錄 A 項下義務而不時存放於本公司、集團成員或本公司的代理
人作為抵押品的所有金錢及證券,或由此等人士所不時持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金錢及證券 (包括任何額外的或代替的證券及在任何時候以就上述證券贖回、分紅、優先權、購股權或其它方式累計的所有已支付或應支付的股息或利息、權利、權益、金錢或財產);
“貸款限額” 指由本公司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為方便閣下的證券交易而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融資的最高金額;
“保證金價值” 就作為抵押品抵押給本公司的每隻證券而言,指按照本公司為該證券不時訂立的保證金比率乘以該證券的現行市值計算得來的該證券的價值;
“保證金比率” 就作為抵押品抵押給本公司的每隻證券而言,指該證券的現行市值的某個百分率。而該百分率將不時由本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來釐定,以計算本公司在閣下以該證券作為抵押品的情況下,容許閣下向其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借取不超過貸款限額的金額。
3. 保 證 金 融 資
3.1 本公司可隨時更改批給閣下的保證金融資的金額,此金額為:(a) 作為抵押品抵押給本公司以取得保證金融資的所有證券的總計保證金價值,及(b)貸款限額,兩者之間的較低者。儘管有已通知閣下的貸款限額,但本公司仍可有酌情權向閣下提供超過該貸款限額的融資,而閣下同意閣下有責任全數償還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保證金融資的全部金額。
3.2 閣下謹此同意,祇在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為閣下購入或持有證券時,才會使用該保證金融資。
3.3 閣下謹此指示並授權本公司從保證金融資中提取款項,以償付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在閣下要求下購入證券或為任何持倉所須遵守的維持保證金的規定而欠負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任何金額,或償付欠負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任何佣金或其它費用和開支,包括為變現任何抵押品而引致的費用和開支。
3.4 閣下確認,在不損害本公司在本附錄 A 第 4.3 條所述之權利的原則下,當下述任何情況發生時,本公司將沒有義務為閣下提供任何保證金融資:
(a) 閣下違反保證金融資條款的任何規定;
(b) 本公司認為閣下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存在或已發生重大不利變化,而此等變化或許會對閣下就保證金融資條款規定須償付的債務或履行的義務之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c) 提供墊支將會超過適用的貸款限額;或
(d) 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不提供有關保證金融資是為保障其本身利益,並且是審慎或適宜的。
3.5 在閣下仍欠負本公司任何債務的期間,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及不時拒絕閣下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的要求。若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閣下無權從閣下的任何戶口(包括保證金戶口)提取任何部分或全部抵押品。
3.6 閣下同意就本公司提供給閣下的保證金融資款額支付按日計算的利息,有關利率將由本公司不時決定及通知閣下。此等利息收費將於每月月底計算及繳付,或於本公司追討時繳付,並可由本公司從保證金戶口或任何其他戶口中扣除。
4. 應付保證金及追繳保證金通知
4.1 閣下須在本公司要求時,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以現金、證券及/或其它資產形式按本公司指定的數額,支付本公司就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以閣下名義所訂立之交易,或持有證券 (以下稱為 “追繳保證金通知”),作為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閣下就有關保證金融資須提供的足夠抵押品。就追繳保證金通知而言,本公司須
儘力及儘快按閣下不時通知本公司的電話號碼用電話形式聯絡閣下,及/或通過電郵、郵件、傳真或其他以書面形式向閣下發出追繳保證金通知。閣下同意,即使本公司未能以電話聯絡閣下,或閣下未能收到該書面通知,閣下亦會被視為已就追繳保證金通知獲得適當的通知。
4.2 支付任何保證金的時間為關鍵因素。如本公司在要求付款時,閣下須在本公司要求的時限內,履行上述付款要求。閣下亦同意,應要求即時償還全部因閣下在本公司開設的任何戶口而欠負的任何款項。所有首期和其後按金及為保證金和其它用途而作出的付款,須屬能夠立即動用的資金或存入閣下擁有妥善所有權且無產權負擔的證券及/或其他財產,並按照本公司以其絕對酌情權所不時要求的貨幣與金額支付。
4.3 本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調整應付保證金、保證金比率及貸款限額。以往訂定的應付保證金、保證金比率及貸款限額均不得成為先例。同時,經過調整的應付保證金、保證金比率及貸款限額一旦確立,均適用於保證金戶口的現有持倉及受上述調整所影響之交易的新持倉。
5. 失 責
x閣下未能在本公司訂明的時間內,支付本公司追繳保證金通知所要求的付款或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的其它應付款項,將構成協議書第 16 條項下的失責事件。同時,在不損害本公司所擁有的任何權利的原則下,本公司將有權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出售任何或所有抵押給本公司的證券,並將售賣後所得的款項及任何現金存款,用作清償閣下欠負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所有款項。
6. 押 記
6.1 閣下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及作為持續擔保 (以下稱為“押記”),將全部放在本公司的所有抵押品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押予本公司作受惠人,作為閣下在接獲要求後,償還與任何戶口運作有關的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應付予或欠負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一切款項與債務 (不論是實在的或是偶然的) ,連同催繳要求通知當日至還款當日的利息,以及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因行使其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的任何權利而引致的一切成本費、收費、費用與開支的保證。
6.2 此押記為持續抵押,不論閣下欠負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的賬目已獲中期支付或結算,或閣下欠負本公司及/或集團成員的全部款項或任何部分款項已獲清償,亦不論閣下在本公司開設的任何戶口被結束及其後重新開設,或閣下其後單獨或聯同其它人士開設任何戶口;此押記須延伸適用於涵蓋當時基於任何原因或以其它方式,由閣下欠負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的結欠的所有或任何到期應支付的款項。
6.3 閣下茲聲明及保證:
(a) 閣下是抵押品的合法及實益擁有人;
(b) 閣下有權將抵押品存放於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
(c) 抵押品現時及此後均不會帶有任何類別的任何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及
(d) 已經及將會繳足抵押品中的任何股額、股票及其它證券。
6.4 在所有根據協議書可能須支付或可能成為應支付的款額已不可撤銷地全數支付時,以及閣下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時,本公司將按閣下的要求及由閣下負擔開支,將本公司在抵押品中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發還給閣下,以及將會應閣下的要求發出指示和指令,以完成上述權利、所有權及權益的發還。
6.5 在押記成為可強制執行之前:
(a) 本公司將有權 (但祇能在向閣下發出通知後) 行使有關抵押品的權利,以保障抵押品的價值;及
(b) 除保證金融資條款另有規定外,閣下可發出指示行使附連於或有關抵押品的其它權利,但行使的方式不得與閣下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的義務相抵觸,也不得在任何方面損害本公司對抵押品所享有的權利。
6.6 若任何與保證金融資有關的金錢已繳付給本公司,但本公司因任何破產清盤、破產或解散法例或其它原因而需退還該些金錢,本公司有權強制執行保證金融資條款,就像該些金錢從未繳付給本公司一樣。
7. 授 權 書
閣下謹此以擔保形式不可撤銷地委任本公司為閣下的合法授權人代表閣下簽署任何文件,以及作出所有本公司真誠地認為必須及閣下被合理地要求作出的行動,以貫徹保證金融資條款的規定,包括:
(a) 簽署任何有關抵押品的任何轉讓書或擔保;
(b) 完成任何抵押品的所有權;
(c) 就任何抵押品項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及索償而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和解及作出良好的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據和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票據或匯票;及
(e) 提出任何申索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其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法律行動或法律程序,以保障根據保證金融資條款所設定的抵押。
8. 處 置 抵 押 品
8.1 除卻本附錄 A 第 8.2 及 8.3 條的規定,本公司不會為任何目的存放、過戶、借出、押記或再押記或以其它方式處置任何抵押品。
8.2 就《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6 (3) 條規定而言,閣下同意本公司可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處置閣下任何的抵押品用以 (全部或部分):
(a) 履行閣下維持保證金的責任;
(b) 清償閣下有關付還或解除保證金融資的債務;
(c) 履行閣下就某證券交易進行交收的法律責任,而閣下已就該法律責任提供抵押品;或
(d) 履行閣下就證券交易而對本公司負有的法律責任,而該法律責任是指在本公司已將指定為保證履行該法律責任的抵押品的所有其它資產處置後仍未履行的法律責任。
8.3 閣下謹此同意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 7 (2)及 7(3) 條所規定,提供常設授權予本公司可: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有關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本公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
(c) 將任何有關證券抵押品存放於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稱為“香港中央結算”),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閣下明白香港中央結算會因應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時對閣下的證券擁有固定押記;
(d) 將任何有關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本公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本公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及/或
(e) 如本公司在進行證券交易及本公司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的過程中向閣下提供財務通融,即可根據上述第 8.3(a) 、8.3(b) 、8.3(c) 及/或 8.3(d)條規定運用或存放閣下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閣下確認及同意:
(a) 本公司可以依據以上第 8.3 條規定進行任何事項而無需通知閣下;
(b) 閣下給予的常設授權並不影響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可能就獨立賬戶中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交易的其他權力或權利;及
(c) 本常設授權不會影響本公司處置或促使處置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之權利以清償閣下或代閣下對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或第三方之任何責任。
閣下明白第三方可能擁有閣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權利,本公司須於滿足該權利後,方可將閣下之證券退還給閣下。
本常設授權有效期不多於 12 個月,並在閣下的保證金戶口開立日起計直至隨後之首個 8 月 31 日屆滿。同時,
此授權可續期或被視為續期一次或多於一次,但每次的有效期不得超過 12 個月。
閣下有權以 2 個營業日的預先書面通知撤銷本常設授權,但閣下必須在本公司或任何集團成員沒有未償還債務。
閣下明白本公司若在本常設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之前 14 日,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提醒閣下本常設授權書即將屆滿,而閣下沒有在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常設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如果根據本條款續期的常設授權,本公司應在屆滿後一周內給予閣下續期的確認書。
8.4 閣下謹此同意,若根據協議書或保證金融資條款作出任何出售,本公司將以其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而且在本公司作出任何出售後,由本公司一名高級人員作出聲明表示出售權已成為可行使時,對所出售的任何抵押品的任何買方或承受其所有權的其他人士而言,該聲明屬有關事實的終局證據;任何與本公司或其代名人進行交易的人士均無須對出售的情況作出查詢。
8.5 若出售所得淨收益不足以償付閣下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全部負債,閣下承諾按要求向本公司支付當時仍欠付的任何差額。
8A. 抵 押 不 受 影 響
在不影響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該押記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因以下所述的任何事項所影響;
(a) 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根據或基於保證金融資條款或任何其他責任,而在現時或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豁免或解除(有關的修改、修訂、豁免或解除外,包括該押記);
(c) 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該押記)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d) 不論由本公司及/或任何集團成員向閣下或其他任何人所給予的時間、寬限、豁免或同意;
(e) 不論是由本公司或其他任何人向閣下所作出或沒有作出根據保證金融資條款的任何還款要求;
(f) 閣下無力還債、破產、死亡或精神失常;
(g) 本公司與任何其他人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出售或轉讓本公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h) 閣下可能在任何時候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所存在的任何索償、抵銷或其他權利;
(i) 本公司與閣下或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安排或和解協議;
(j) 涉及該項保證金融資的任何文件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該押記),或在任何該等文件或任何抵押或彌償(包括該押記)之下及有關條款的不合法性、無效、或未能執行或缺陷,無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因為任何其他緣故;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的任何法律能夠避免的或受其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付款、或其他交易;或任何閣下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付款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債務的免除、結算或清還,而任何該等債務免除、結算或清還將被視為受到相應的限制;或由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忘記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為本條款)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閣下在保證金融資條款之下的責任。
9. 終 止 保 證 金 融 資
9.1 在保證金融資項下所欠負的款額應按要求予以償還,本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更改或終止保證金融資。特別是,在發生下述任何一項或以上事件時,保證金融資將予以終止:
(a) 閣下按本附錄 A 第 8.2 及 8.3 條款所給予本公司的授權被撤銷或不再被續期;
(b) 發生在協議書第 16 條所列明的終止情況,及因此而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將被視為保證金融資的終止通知。
9.2 在保證金融資終止時,閣下須立即向本公司償還仍未清償的任何債務。
9.3 閣下償還欠負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貸款額的行為,不構成對保證金融資條款的撤銷或終止。
10. 關聯保證金客戶
閣下謹此同意在開設該保證金戶口時,就證監會制定的《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或不時由監管機構要求的資料,向本公司提供有關閣下的配偶、任何與閣下有關的單位為本公司的保證金客戶的資料或任何其他資料。閣下亦同意,在該等資料有任何更改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11.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閣下謹此確認,除在協議書丙部的風險披露聲明內列明的風險外,閣下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保證金交易服務亦涉及下述風險:
11.1 保證金交易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本公司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它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同意的情況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戶口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11.2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a) 閣下向本公司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本公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b) 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此外,假如本公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c)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本公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本公司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d)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本公司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本公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e) 本公司亦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12. 確 認
12.1 閣下謹此確認閣下已經收到、閱讀、理解及同意在保證金融資條款所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此等條款及條件已被以閣下所通曉的語言向閣下充分解釋。
12.2 閣下明白保證金融資條款在本公司任何一名獲授權簽署人士簽署作實以證明本公司已接受及同意保證金融資條款之前,將不會發生效力。
附錄 B:中港通交易服務
當閣下向周生生證券有限公司(“本公司”)下達透過中港通進行滬股通證券或深股通證券交易時,閣下將被視為已同意載於附錄 B:中港通交易服務(“附錄 B”)內所列出的條款及條件,並受其約束。
本附錄 B 是補充其所依附的由閣下與本公司所簽訂之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協議書”)。如該協議書與本附錄 B 之條款及條件有任何衝突,概以本附錄 B 之條款為準。
A 部分: 條款及條件
1. 本 附 錄 B 的 釋 義
x附錄使用的大寫詞語將具有以下釋義或參照協議書內其他章節的釋義。
“A 股” 指由中國內地註冊公司發行的任何在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上海和深圳)而非聯交所上市和交易的證券;
“聯屬公司” 指就任何人士而言,由該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人士的任何實體或與該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被控制的實體。本定義中“控制”任何實體或人士指擁有該實體或人士的多數投票權;
“券商客戶編碼” (BCAN) 指本公司就北向交易而言,為閣下編派的唯一及保密的券商客戶編碼;
“現金” 指本公司根據本中港通條款收到的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中央結算系統” 指香港結算營運的、用於結算聯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證券的中央結算和交收系統,及/或為中港通設立的任何系統;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中港通” 指由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中港通市場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中港通監管機構” 指管理中港通及與中港通有關活動的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證監會和其他對中港通具有管轄權、職權或責任的管理機構、代表機構或監管機構;
“中港通機構” 指提供中港通服務的交易所、清算系統和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
“中港通法律” 指香港和中國內地就中港通或與中港通活動不時頒布的法律和法規;
“中港通市場” 指為聯交所認可,以及是中港通市場名單內合資格可進行中港通交易的中國內地證券市場;
“中港通市場系統” 指由營運中港通市場以及可與聯交所接入交易的相關交易所營運用於在相關中港通市場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的系統;
“中港通市場規則” 指與相關中港通市場有關的上市證券和在相關中港通市場發生的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操作流程、通告及通知;
“中港通規則” 指由任何中港通監管機構或中港通機構不時頒布或適用於中港通或中港通有關活動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中港通證券” 指任何在相關中港通市場上市,並不時由中港通監管機構批准且適合香港和國際投資者通過中港通進行交易的證券;
“中港通服務” 指聯交所附屬公司向相關中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者下達的北向交易買賣指示以買賣中港通證券的買賣指示傳送安排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支援服務;
“中港通條款” 指可能會不時修訂、補充、修改或更新的本附錄 B 中港通交易服務;
“創業板股份” 指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和交易的任何證券,而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港通買賣此類證券;
“結算參與者” 具有香港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所指涵義;
“客戶識別信息” 包括 (a) 如閣下屬個人客戶,則為閣下身份證明文件上顯示的全名、個人身份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型 (例如 身份證、護照或任何其他官方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及 (b) 如閣下屬公司客戶,則在公司註冊證明書所示的機構名稱或法人機構識別編碼( "LEI")、公司註冊地點、公司註冊證明書或 LEI、LEI 證書編號;以及聯交所及其他中港通監管機構不時要求的其他資料;
“客戶證券規則” 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中華證券通系統” (CSC) 指中港通下用於接收和傳送買賣指示到中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實現自動對盤和執行的中港通交易系統;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易所參與者” 具有聯交所規則所賦予的涵義,並應包括本公司; “H 股” 指由中國內地註冊的公司發行的並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 指港交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中國內地”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除外);
“中國內地居民”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並且不在中國內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擁有永久居留權;
“市場數據資料” 指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不時發佈或以其他方式給予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發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本公司客戶有關中港通證券的任何市場數據資料;
“北向交易” 或 “北向” 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中港通買賣中港通證券的交易;
“關聯人士” 指本公司的任何聯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或本公司聯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
“人民幣” 指中國內地的法定貨幣,在香港可交付使用;
“聯交所中港通規則” 指爲實施中港通爲目的而修訂的、並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更的聯交所規則;
“聯交所附屬公司” 指聯交所的全資子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妥為授權作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者,並根據中國內地相關法律獲發牌提供中港通買賣指示傳送安排服務;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稅費” 指所有可追溯、現時或將來的就 (i) 中港通證券或現金,(ii) 根據本中港通條款有效的任何交易,或 (iii)
閣下有關的稅款、關稅、徵稅、課稅、收費、估稅、扣除、扣繳和相關責任,包括額外稅款、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 指聯交所開放北向交易的日子,其中 "T 日" 表示執行買賣的交易日,"T+1 日" 表示 T 日之後的第一個交易日。
2. 合資格投資者
閣下持續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中港通條款生效的第一天以及閣下根據本中港通條款下達或發出與中港通證券有關的買賣指示的每一天,xx並保證:
(a) (i) 閣下不是中國內地居民或不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或(ii)若閣下是中國內地居民,閣下使用閣下合法所有的、在中國內地境外的資金進行中港通證券投資;或(iii)若閣下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閣下投資中港通證券是根據已獲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批准的任何機制 (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如適用) 或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的其他批准進行的;及
(b) 閣下投資中港通證券符合經不時修訂的中港通法律及適用的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匯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3. 創業板股份的交易
x公司不會接受閣下通過中港通服務買入或出售創業板股份的任何指示。
4. 遵守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
4.1 中港通證券的交易都受限於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的規定。
4.2 本中港通條款强調了目前爲止中港通機制的一些重要特點。本公司並不對本中港通條款中所列資訊的不準確或錯誤xx負責。本中港通條款並不旨在涵蓋所有的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閣下理解其需要對理解和遵守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以及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負全部責任。本公司不會也並不打算就任何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給予閣下建議。
4.3 本公司有權根據中港通法律、中港通規則或市場慣例,對中港通證券的交易採取本公司根據其絕對的酌情權認為必須或可取的任何程序或要求。本公司不對此程序或要求而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風險承擔任何責任。
4.4 本公司可以根據其絕對的酌情權拒絕執行閣下提供的任何指示,如果該指示不符合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或者本公司合理認爲該指示可能與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不符。本公司對由上述拒絕執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害或風險不承擔責任。
4.5 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於在中港通監管機構要求或指示的情况下,本公司無需事先通知閣下,可根據其絕對的酌情權暫停、終止或限制閣下通過本公司進行中港通交易。
5. 風險披露和確認
當指示本公司進行任何中港通證券交易時,閣下應被視為已確認如下內容:
5.1 閣下確認,閣下已閱讀並明白 B 部分所列的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並且明白 B 部分所列閣下的義務、包括違反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的任何後果。
5.2 閣下確認,存在禁止及暫停中港通證券交易的風險,並且閣下的中港通證券交易買賣指示可能不會被接受。
5.3 閣下確認,本公司及關聯人士不對閣下由於本公司及關聯人士就提供中港通證券交易的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 B 部分所列的任何風險因素的發生) 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的申索或要求負責。
5.4 閣下確認,若發現閣下、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客戶進行了或可能進行了相關中港通市場規則規定的任何異常交易或者未能遵守任何中港通規則,聯交所有權不向閣下提供任何中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本公司不接受閣下的買賣指示。
5.5 閣下確認,若違反相關中港通市場規則或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所指的任何披露或其他義務,(i) 相關中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並且可以通過聯交所(或透過聯交所附屬公司,或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會) 要求本公司或關聯人士 (a) 提供與閣下有關的任何資訊和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和交易活動的資訊和材料,以及 (b) 協助中港通監管機構進行與閣下或閣下交易活動相關的調查;及 (ii) 如果閣下違反或未能遵守該法律、規則和法規,閣下可能遭受監管調查和承擔法律和監管後果。
5.6 閣下確認,(為協助相關中港通市場對中港通市場的監管檢查、實施相關中港通市場的中港通規則以及作為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和相關中港通市場之間監管合作協定的一部分),在相關中港通市場要求下,聯交所可以要求本公司就本公司代表閣下或其他人士下達的任何中港通買賣指示或進行的中港通交易,提供與閣下或聯交所中港通規則中所指的其他人士相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訊)。
5.7 閣下確認,若中港通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相關中港通市場規則的情況,本公司可能被中港通監管機構要求 (a) 向閣下發出書面或口頭警告;及 (b) 停止向閣下提供任何通過中港通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的服務。
5.8 閣下確認,在本公司通知閣下的北向買入指示已交收前,閣下將不會就該北向買入指示所買入的中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出指示。
5.9 閣下確認並同意,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按照中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該段期間和該等形式,向其提供與閣下和閣下的檔案有關的資訊 (包括北向交易買賣指示的種類和價值及本公司代表閣下執行的交易) ,包括就中港通監管機構進行的調查或檢查提供該等資訊。
5.10 閣下確認並將負責支付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要求的與中港通證券和該證券股息或相關權益的所有費用、收費、徵稅和稅費,並遵守任何相關申報或註冊登記義務的責任。
5.11 閣下確認並接受,本公司受限於中港通規則下保存記錄的要求,因此將會保存與閣下北向交易相關的記錄(包括電話、電子通訊記錄和帳號資訊)20 年或中港通規則或法律要求的其他年限。
5.12 閣下確認並接受,聯交所可根據相關中港通市場的請求,要求本公司取消或拒絕代表閣下發出的任何買賣指示。
5.13 閣下確認並接受,中港通監管機構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不對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閣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 (i) 中港通證券交易或對中華證券通系統對中港通證券的操作;或 (ii) 任何對中港通規則的修改、制訂或執行,或 (iii) 中港通監管機構為實施其監督或檢查義務或職能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對異常交易活動而採取的任何行動),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或承擔責任。
6. x x
閣下持續向本公司作出本中港通條款第 6 條所列的如下xx:
6.1 閣下了解並將會遵守適用於閣下的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
6.2 執行閣下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買賣指示不會違反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
6.3 閣下明白並已評估了與中港通有關的風險因素,以及閣下願意承擔與中港通有關的風險;及
6.4 在每次下達中港通證券賣出指示當天,閣下向本公司作出如下xx:
(a) 閣下不知曉任何可能對該中港通證券的有效性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閣下有權全權對此接受、處理和發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b) 不存在對該中港通證券不利的索償;及
(c) 除了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限制外,不存在對該中港通證券轉讓的限制。
6.5 閣下向本公司承諾立即(並且無論如何不得遲於相關事件後的一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任何可能導致這些中港通條款中的任何xx不準確或誤導的內容。
7. 北向交易投資者識別碼模式
7.1 閣下同意向本公司提供更新的客戶識別信息 (或“CID”)。如果在提供客戶識別信息後有任何變更,閣下應盡快通知本公司。
7.2 閣下確認本公司將向閣下編派一個券商客戶編碼 (或“BCAN”) ,用作本公司配對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如閣下持有本公司的其他聯名帳戶,本公司將為此聯名帳戶編派一個獨立的 BCAN,因此閣下和另外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的客戶識別信息將提供在此聯名帳戶的 BCAN 內。
7.3 閣下持續xx並承諾,包括閣下在每次就中港通證券發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發出指示時,向本公司提供的客戶識別信息是準確和最新的。
7.4 閣下授權並同意:
(a) 本公司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發本公司的客戶識別信息及/或 BCAN 到聯交所或其他中港通機構,並在提交或轉發到聯交所或其他中港通機構的北向交易買賣指示中標記閣下的 BCAN;
(b) 聯交所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發該等客戶識別信息及/或 BCAN 至中港通監管機構(直接或透過中國結算) 進行北向交易,並向香港有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披露;及
(c) 中國結算及中港通機構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發該等客戶識別信息及/或 BCAN 至其他中港通監管機構,並向中國內地的相關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披露。
7.5 閣下進一步確認:
(a) 儘管閣下已提交最新的客戶識別信息,但如果提供的客戶識別信息和 BCAN 尚未提交給聯交所,中港通機構或其他中港通監管機構當時未經提交及/或批准,閣下的北向交易買賣指示仍可能被拒絕,對於向聯交所、中港通機構或其他中港通監管機構提交此類客戶識別信息和 BCAN 的任何失敗或延遲,本公司概不負責;
(b) 如果因客戶識別信息和 BCAN 配對信息未能通過聯交所、中港通機構或中港通監管機構的相關驗證檢查,導致拒絕閣下的北向交易買賣指示,本公司沒有義務、責任或任何其他方式提供任何拒絕的理由或解釋;及
(c) 如閣下屬個人客戶但未就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交其客戶識別信息及/或券商客戶編碼提供所需的同意及授權(包括書面及訂明),或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或券商客戶編碼與客戶識別信息配對資料無效或有所不足,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代表閣下執行北向交易賣出指示,但不會執行北向交易買入指示﹔而本公司可要求閣下確認並未向其他證券商提供上述就北向交易所需的同意。
8. 市 場 數 據 資 料
8.1 當閣下接獲由本公司提供的中港通證券市場數據資料時,閣下同意及承諾:
(a) 閣下應只以最終使用者身份使用該等市場數據資料,並不應在不論免費還是收費情況下向任何人士傳播該等市場數據資料或允許任何人士使用該等市場數據資料;
(b) 閣下不得將該等市場數據資料用於或允許他人將其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c) 閣下不得將該等市場數據資料用於計算和編制指數,或者將其作為任何可買賣衍生產品的基礎;
(d) 根據第 8.1(c)條規定下,閣下只准將該等市場數據資料用於本身的目的。
8.2 閣 下 承 認 :
(a) 上交所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包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合約責任或任何其他責任);
(b) 深交所及其附屬公司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包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合約責任或任何其他責任);
(c) 聯交所、其控股公司及/或該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均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包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合約責任或任何其他責任);及
(d) 本公司、其控股公司及/或該等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均盡力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和可靠度,但不能確保其絕對準確和可靠,亦不對因資訊不準確或遺漏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包括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合約責任或任何其他責任)。
9.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9.1 閣 下 承 諾 :
(a) 遵守中港通監管機構、中港通機構强制要求,或本公司通知閣下的任何與交易前檢查有關的任何要求;及
(b) 確保在適用日適用的截止時間之時(由本公司不時通知 (口頭或通過電子郵件或本公司和閣下一致同意的其他通訊方式) 閣下的該日子和時間),閣下帳戶中有足夠可用的中港通證券,可滿足該交易日任何擬下達的賣出指示。
9.2 閣下理解如果本公司不論任何原因認為在適用的截止時間之時(由本公司不時通知閣下),閣下的帳戶內沒有足够的中港通證券以交收賣出指示,本公司可以根據其絕對的酌情權:
(a) 拒絕閣下的賣出指示(部份或全部);
(b) 使用本公司在指定的中央結算系統股票帳戶內自有或本公司代其他客戶持有的中港通證券以滿足閣下的北向賣出指示的交易前檢查要求;或
(c) 採取任何本公司認爲爲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所必需或可取的行動以彌補差額(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得到的中港通證券)。
9.3 對於任何北向買入指示的指令,如果本公司根據其絕對的酌情權决定閣下在交收日沒有充足的資金履行有關該指示的支付義務,本公司可以酌情拒絕該買入指示。
9.4 由於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將由閣下承擔。閣下應補償本公司因未能按該賣出指示的條款和價格交付賣出指示而産生的任何費用、損失或開銷(包括與之相關的費用和開銷)並在本公司根據其絕對的酌情權指定的時間補償本公司。
10. 交收和貨幣兌換
10.1 由於所有的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幣交收及交易,若本公司在北向交易買入指示交收前不能收到足額的人民幣資金以支付買入該中港通證券,交收將會延遲及/或失敗。閣下將可能無法取得賣出或轉讓該中港通證券的所有權。當本公司代表閣下持有任何資金時,若沒有充足的人民幣資金支付任何中港通買入指示或其他與中港通有關的支付義務,閣下授權本公司將本公司代閣下持有的任何幣種的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達到此支付目的。
10.2 無論客戶協議書其他部分如何規定,當根據本中港通條款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時,該兌換可由本公司以合理的商業方式自動進行,無需事先通知閣下。根據本中港通條款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者費用(包括費用、收費及/或佣金)將由閣下承擔。
10.3 閣下同意若閣下不能按時支付任何與中港通證券買入指示有關的付款義務,本公司有權無需事前通知閣下而立即採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以減少或消除本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賣出、變現、處置或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港通證券),並且閣下應補償本公司並確保本公司免受因行使上述權利而產生的任何責任、費用或其他損失。閣下進一步同意,本公司無需對閣下因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理人根據本第 10 條採取或未採取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價值減損或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0.4 無論協議書其他部分如何規定,當本公司認為人民幣的流動性不足,無法交收任何買入指示時,本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閣下下達的該買入指示。
11. 銷售、轉讓和沒收
11.1 當本公司收到中港通監管機構要求本公司根據中港通規則出售和清算一定數額的中港通證券之通知("強制出售通知")時,本公司將有權向閣下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閣下在相關中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出售和清算閣下在本公司帳戶內的任何數額(由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確定)的該中港通證券。閣下承諾遵守任何該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11.2 就任何強制銷售通知而言,閣下授權本公司在閣下未能及時遵守客戶強制出售通知時,以閣下的名義,在遵守所有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所必需的範圍內,按照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價格和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該中港通證券。
11.3 當受限於強制出售通知、閣下所擁有的中港通證券已經從交收相關北向交易買入指示的結算參與者("原結算參與者")轉移到另一結算參與者或託管人("受讓代理人") 時,閣下授權本公司以閣下名義向受讓代理人發出指示要求其將相關中港通證券歸還給原結算參與者,以使原結算參與者根據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進行出售和清算。閣下亦承諾通知受讓代理人此項授權,並且在需要時,閣下承諾指示受讓代理人依此執行。
11.4 若本公司從任何中港通監管機構收到通知,要求閣下歸還因違反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如 B 部份第 17 段所述)所得的任何收益,閣下授權本公司出售或安排出售閣下所擁有的任何數額的中港通證券。
11.5 除以上情況外,閣下授權本公司對閣下所擁有的中港通證券採取出售、轉讓或任何其他行動,若任何中港通監管機構向本公司提出該要求,或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以上作法是為了符合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所必須或可取的。
11.6 本公司及任何關聯人士對本公司或任一關聯人士根據本第 11 條採取的任何措施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彌 償
在不損害條款下或本中港通其他條文(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的第 10.3 條)下本公司的權利為前提,閣下將按照全部彌償的基礎,彌償本公司因向閣下提供中港通服務,包括但不限於:(a) 根據中港通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而産生的任何稅費支出;(b) B 部分所指任何風險的實現;(c) 因閣下所發出的指示使被本公司產生的任何法律費用;或(d) 因上述第 11 條而産生的任何費用,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權利主張、索求、行動、訴訟、損害、費用、開銷、損失及所有其他責任,除該權利主張、要求、行動、訴訟、損害、費用、開銷、損失是直接由本公司欺詐、故意違約或疏忽導致。
13. 費用和稅費
13.1 閣下應負責支付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中港通證券和該等中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所有稅費,並須遵守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規定的與任何中港通證券和該等中港通證券任何股息和權益有關的任何申報或登記義務。
13.2 若本公司被要求根據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支付任何稅費,本公司可在需要時通知閣下並要求閣下向本公司
提供本公司認為為滿足本公司義務所必需的任何相關資訊。閣下必須在接獲要求時立刻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訊和文件,例如但不限於閣下購買中港通證券的費用、閣下或任何實益擁有人的稅收狀況或居所。本公司可從應向閣下支付的款項中預扣或扣除相關稅費的金額,閣下仍須承擔任何不足的部分。
13.3 若在合理時限內,本公司未從閣下收到任何要求提供的資訊以履行本公司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無需進一步向閣下發出通知或要求,為了滿足本公司或閣下支付或抵付任何稅費金額的義務,立即賣出、變現或按本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其他處理方式處置閣下在本公司帳戶內的、為任何目的由本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並用所得款項來抵消閣下對任何稅務機關或本公司的欠款。
13.4 本公司沒有責任核對閣下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並且有權依據該資訊履行本公司的義務。
13.5 本公司對未能享受任何稅收減免或沒有獲得稅收抵免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14. 雜 項
14.1 閣下將會按照本公司合理的要求簽署任何其他必要的文件及/或提供任何資料和資訊,以便本公司在中港通規則不時修改或補充而變得必要時能夠履行本公司在本中港通條款下的職責和義務。
14.2 若中港通監管機構或與港交所或聯交所達成資訊共用安排或協定的交易所、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任何資訊,閣下將會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該等資訊(包括中文譯本,如有需要)。閣下確認,若閣下未能遵守本條的規定,可能導致包括暫停向閣下提供中港通服務在內的後果。
14.3 本公司保留根據協議書 甲部第 2 條通過書面通知閣下更改本中港通條款的權利。
B 部分: 風險披露和其他資訊
x部分描述了與中港通有關的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資訊。本部分並未揭示通過中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閣下確認閣下明白中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並已經仔細考慮(並在必要時詢問閣下的顧問)根據閣下的情況進行中港通交易是否合適。買賣中港通證券是閣下自己的決定,閣下明白並自願承擔與中港通相關的風險,並能夠遵守相關的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閣下確認風險並同意本中港通條款所列的條款。
閣下明白本公司並沒有聲明本部分所列資訊是最新且完全的,也不承諾會更新本部分所列相關資訊。閣下需負責關注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的變化,並遵守任何最新的要求。
證券所屬地規則
1. 證券所屬地規則
對於中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為其所屬地,因此,通用的原則是中港通證券的投資者需遵守相關中港通市場規則及其他中國內地的證券法律法規。若違反該規則和法規,相關中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
儘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監管規定將仍然繼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及交收限制
2. 交 易 前 檢 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指示,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者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指示。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因此,閣下可能因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指示。閣下需注意本中港通條款第 9 條所列條文。特別注意,若相關中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本公司任何結算帳戶,或若出於其他任何理由本公司認為存在違反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的情況,閣下可能無法執行中港通證券賣出指示。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相關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閣下自行承擔。
3. 交 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環。中港通證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國結算將於 T 日在其參與者(包括作為其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的證券帳戶記帳或扣帳而無需付款,與該交易有關的款項交收將於 T+1 日完成。中港通證券所有權在收到付款確認時才會過戶。因此閣下必須明白,對於成交單據而言,交收日應當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
4. 限 額 限 制
購買中港通證券受限於每日限額限制。因此,不能保證買出指示能夠成功通過中港通承配。任何已經提交但尚未執行的買入指示可能會被禁止或拒絕。
聯交所和有關的中港通市場也可能會對買入指示設置定價和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適用的限額。
5. 限 制 即 日 交 易
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不允許即日交易(或回轉買賣)。若閣下於 T 日購買中港通證券,閣下僅可以於 T+1 日或之後賣出。
6. 禁止場外交易和轉讓
閣下、本公司和任何關聯人士不能通過中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或為該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除以下情況或相關中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本公司除根據中港通規則通過中港通途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匹配、執行或安排執行閣下任何買賣或轉讓中港通證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港通證券的非交易股票過戶或結算指令生效,包括但不限於:(a) 繼承;(b) 離婚;(c) 任何公司或法團的解散或清盤;(d) 向慈善團體捐贈;
(e) 協助任何法院、檢控官或執法機關所採取的執法程序或行動;或(f) 相關中港通市場營運者、中港通機構及/或中港通監管機構所批准的任何其他轉讓。
7. 落 盤
根據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只允許有指定價格的限價指示,買入指示不能低於現時最好價格,賣出指示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指示將不被接受。
8. 落 盤 價 格 限 制
中港通證券的價格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10%的一般價格限制。另外,風險警示板上的任何中港通證券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中港通證券買賣指示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任何超過價格限制的買賣指示將被相關中港通市場拒絕。
9. 有關熔斷機制的風險
執行中港通證券的買賣均須遵守中港通規則,包括熔斷機制條文。於任何中港通市場交易日實施熔斷機制將導致通過中港通市場系統在熔斷機制條文指定的有關期間執行的交易暫停。此外,在中港通市場交易日的連續競價時段撤銷熔斷機制可導致交易於集合競價時段中執行。除非聯交所另有規定外,否則熔斷機制條文准許有關中港通證券的交易指示在熔斷機制生效的有關期間中取消,本公司可在這期間如常通過中港通輸入取消交易指示要求。儘管如此,除非直至有關中港通市場系統發出取消確認,否則北向買賣交易指示均不會被視作已取消論,而倘本公司要求取消的中港通交易指示因任何理由而並無取消,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均不會就此負有責任。
10. 中港通市場上市公司退市
x任何一個相關中港通市場的上市公司處於退市程序或因財務或其他情況出現運營不穩定,導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不當的損害的,相關中港通市場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發生。若一隻中港通證券在中港通機制啟動時合資格進行中港通交易,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中港通的投資者僅允許賣出該中港通證券而禁止買入。
11. 實益擁有人的帳戶信息
賣出指示所賣出的中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需要向香港結算及/或相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披露。
12. 禁止人手對盤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港通下對北向交易不設人手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13. 修改指示及喪失優先順序
與中國內地現有操作一致,如果閣下希望修改指示,閣下必須首先取消原指示,然後輸入新的指示。因此,指示的優先順序將會喪失。另外,由於每日限額的限制,新指示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被執行。
14. 特別中港通證券
聯交所將會接受並指定不再滿足中港通證券合資格條件的證券(若該證券仍在相關中港通市場掛牌上市)為特別中港通證券。另外,閣下因分派權利或權益、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動或異常交易而獲得的任何(不合資格進行中港通交易的)證券或期權,聯交所也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中港通證券。閣下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中港通證券。
15. 警 告 聲 明
閣下明白聯交所可以要求本公司(a)向閣下發出警告聲明,並且/或者(b)停止向閣下提供中港通服務。
內地和香港法律問題
16. 權 益 披 露
如果按總額計算閣下持有或控制內地上市公司(“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過特定的披露門檻,閣下必須在相關中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並且閣下在特定的時間段內不得買賣該股票。閣下也必須披露閣下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同時,閣下可能也需要遵守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分的披露義務。
17.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法律、法規和規章,短線交易獲利規則要求閣下退還買賣某個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中港通證券所取得的任何收益,如果(a)閣下持有的某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達到中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門檻,並且(b)在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反之亦然)。閣下(指閣下本人)將遵守“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18. 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額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條例,對一個外國投資者可以持有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以及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國投資者的最高總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可能按總額適用 (即包括同一發行人在境內和境外所發行股票,無論該等股票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閣下有責任遵守所有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不時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由於諸如資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收待遇、較高的佣金、監管報告要求和對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商的依賴等因素,這些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對中港通證券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因此,閣下投資或交易中港通證券可能遭受損失。
若本公司發現閣下違反了(或合理認為若再執行北向交易買入指示,則閣下可能會違反)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或若中港通監管機構對本公司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中港通市場發出強制賣出通知,若閣下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強制賣出通知,則為了確保遵守所有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本公司將會根據上文第 11 條賣出任何中港通證券。在此情況下,在相關中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某一百分比之前,本公司將不接受相關中港通證券的買入指示。聯交所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對哪一位交易所參與者發出強制出售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數(這可能按照後進先出的原則),並且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記錄將會是最終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當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內地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總額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即 "警戒水平") 並經相關中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後,聯交所及聯交所附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暫停接受相關中港通證券的買入指示。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可拒絕閣下的買入指示直到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降至低於相關中港通市場規定的百分比("許可水平")。
截止本中港通條款的日期,單一外國投資者的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10%,所有外國投資者的限制總額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 30% (警戒水平和許可水平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 28%和 26%)。該等限額可不時更改,但本公司沒有任何義務就此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的變化通知閣下。
19. 稅 費
x公司xx建議閣下在投資中港通證券前,就閣下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帶來的香港及/或者中國內地稅務後果徵詢閣下的稅務顧問的意見,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不同。
閣下應全部承擔與中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費,並且需就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因閣下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中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國內地稅費向本公司及關聯人士作出彌償。
本公司概不負責就任何與中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及/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問題、責任及/或義務,也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
20.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中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中國內地關於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行為的法律和法規所限制。這些限制的範圍和相應的香港法律規定可能不同。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為規則下的可適用抗辯在中國內地法律和法規下可能不適用。若閣下不熟悉中國內地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閣下應在通過中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閣下確認,閣下在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不掌握內幕信息或促使他人取得。
21. 客戶證券規則
由於通過中港通買賣的中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香港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的中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予適用。
22. 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港通證券交易不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與買賣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不同,當閣下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時,對於閣下因香港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閣下將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
23. 中港通證券所有權
閣下應自行審閱港交所就中港通證券所有權發布的材料和適用的中港通規則,因其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閣下也應諮詢閣下的法律顧問,對閣下作為中港通證券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評估。
另外,儘管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對中港通證券享有所有權益,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並無義務代表該等投資者在中國內地執行該項權利。
結算機構風險
24.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建立了風險管理體系和辦法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管。如果中國結算(作為所屬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已經表示,其可(但沒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法庭訴訟,通過可行的法律途徑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未還清的中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沒有向香港結算的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彌補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後的剩餘損失。反之,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者分發所收回的中港通證券及/或款項。本公司隨後分發的中港通證券及/或款項僅限於從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收回的。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閣下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潛在的風險。
25.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x公司根據本中港通條款提供的服務也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況。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中港通證券及/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閣下也會因此遭受損失。本公司及關聯人士對該等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運作風險
26. 無紙化證券
中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中港通證券不能以實物形式從中央結算系統存入及/或取出。
27. 公司行動公告
閣下明白閣下應參閱有關中港通市場的網站以及官方指定報章發佈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或者亦可在港交所網站的“中國證券市場網頁”(或其他不時替代或接替的其他類似網站)查閱中港通股票相關的公告。閣下明白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上市發行人(視乎情況而定)發佈的公司行動公告僅為中文,沒有英文譯本。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向結算參與者收取並派發中港通股票的現金股息。
閣下明白,不同於香港目前關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慣例,閣下或不能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
閣下明白本公司不會也不能確保任何公司行動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並且不接受由於任何錯誤、不準確、延遲、疏忽或因信賴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還是其他)。閣下明白,對於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為任何目的信息的適合性的明示或默示確認,本公司已經免責。
28. 披露信息和公開交易信息
為了出版、宣傳或公開分發匯總的中港通下中港通證券的交易量、投資者簡介和其他相關數據之目的,聯交所可要求本公司按照聯交所不時規定期間和該等形式提供閣下的檔案信息、閣下通過北向交易買賣中港通證券的指示種類和價值以及本公司執行閣下的交易。為監督和調查的目的,聯交所可以將該信息轉交相關中港通市場。
29. 客 戶 錯 誤
x公司及關聯人士不對閣下因基於閣下買賣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者間接性損失、損害或費用負有責任。本公司不能對任何交易進行平倉,閣下也應當注意中港通下中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限額限制。
中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允許本公司和閣下為了糾正一項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尚未澄清在何種情況下該轉讓可被允許。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是否需要為了糾正任何交易錯誤而進行任何轉讓,但沒有義務進行。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不對因該錯誤或任何拒絕為糾正交易錯誤而進行轉讓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責。
30. 資 料 保 存
閣下確認並接受根據中港通規則要求本公司將保留北向交易相關記錄不少於 20 年。
31. 中港通市場系統
中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通過中港通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而搭建的平台。本公司在相關中港通市場運營的中港通市場系統基礎上提供交易服務。本公司不對由中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延遲或故障負責,閣下需要承擔通過中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風險。本公司及關聯人士沒有責任也不對閣下因中港通市場系統或通過中華證券通系統進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港通服務或中華證券通系統,或無法接入或使用中華證券通系統或中港通服務;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為了應對緊急情況或意外事件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港通買賣指示;
(c) 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相關中港通市場進行任何中港通證券的交易;
(d) 由於香港發出 8 號或以上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造成的任何中港通證券的延遲、暫停、中斷、或買賣指示取消;
(e) 由於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件或硬件失靈或任何超出聯交所、本公司或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傳遞任何中港通買賣指示、或者延遲或不能發送任何買賣指示取消請求或提供中港通服務;
(f) 本公司要求取消的任何中港通買賣指示而由於任何原因沒有被取消;
(g) 聯交所或相關中港通市場要求本公司拒絕或取消任何中港通服務指令;
(h) 任何中港通市場系統或者本公司、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中港通服務的系統的延遲、故障或錯誤;
(i) 由於超出聯交所、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本公司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中港通監管機構採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做出/不做出任何決定)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執行中港通買賣指示或者任何錯誤執行或匹配中港通買賣指示。
如果發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買賣指示取消請求的情形,在該買賣指示已被匹配或執行的情況下,閣下仍有責任履行該交易的任何交收義務。
閣下確認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港通市場、相關中港通市場附屬公司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概不對該等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32. 運 作 時 間
聯交所有絕對的酌情權不時決定中港通服務的時間,也有絕對的酌情權隨時變更中港通的運作時間和安排,無論是以臨時方式還是其他,並且無需事先通知。
33. 保證金交易
受限於中港通監管機構所列條件,閣下謹可以對相關中港通監管機構不時決定的合資格保證金交易的中港通證券進行保證金交易。若該中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量超過聯交所決定的門檻時,有關的中港通市場可暫停任一中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並在保證金交易量下降到所規定門檻時恢復該中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本公司沒有義務不時向閣下更新合資格保證金交易證券名單,或有關保證金交易的限制或中斷。
34. 供 股
當閣下從一中港通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若該權益證券:
(a) 是中港通證券,則閣下可通過中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b) 不是中港通證券,但是在相關中港通市場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閣下可通過中港通賣出該權益證券,但是不允許買入該權利證券;
(c) 是在相關中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但不以人民幣交易,則閣下不可通過中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及
(d) 不在相關中港通市場上市,則閣下不可通過中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並且直到香港結算提供任何適當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會提供該替代安排。
35. 碎 股 交 易
中港通證券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出指示,並且所有碎股必須通過一個單一買賣指示賣出。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買賣指示和不同的碎股賣出指示匹配,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買賣指示和碎股買賣指示在同一個中港通平台上匹配,並受限於同一價格。買賣指示的最大數額為 100 萬股,最低上落價位統一為人民幣 0.01元。
36. 人民幣兌換
根據第 10 條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任何兌換可能受到兌換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發生延遲,北向買出指示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無法完成。任何因該延遲或無法交收導致的風險、損失和支出將由閣下承擔。
投資中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37. 投資中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一個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比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權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券相比,投資中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收益。然而,投資中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也更高,因為中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續的市場下滑可能性,以及與每個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權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及顯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的中港通法律和中港通規則。並且,任何中港通法律或中港通規則的變化都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從而影響中港通證券的表現。不能預測由該任何變化所造成的影響對中港通證券而言是正面還是負面。最壞的情形是,閣下可能損失大部分閣下對中港通證券的投資。另外,任何在中國內地法院提起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將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法規和程序,不同於適用於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規和程序。
貨幣風險
人民幣在香港尚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制於外匯管制和限制。特別是在香港通過銀行兌換人民幣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某一特定時間,閣下可能很難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反之依然),並且兌換也將會有兌換費用,該兌換費用和時間可能與閣下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幣對港幣和其他貨幣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將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變現價格下跌。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如果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而其隨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回港幣或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遭受損失。
附錄C - 場外交易服務協定
戶 口 名 稱 戶 口 號 碼
本場外交易服務協定乃是周生生證券有限公司(“周生生證券”)與客戶所簽訂之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之補充,作為附件附錄在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之後。此協定客戶同意使用周生生證券所提供之新上市證券在香港交易所開始交易前買賣該等新證券之場外交易服務而周生生證券同意向客戶提供該等場外交易服務。
場外交易服務的條件及條款
就本人/x等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香港交易所(“交易所”)上市前之交易,本人/吾等謹此作出確認及同意:
1. 周生生證券是以本人/x等的代理人身份執行指示,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2. 本人/x等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本人/吾等同意承擔該交易的全部責任。倘若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3. 倘若本人/吾等沽出的證券無法交付此等證券,周生生證券有權為本人/吾等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及/或於其他交易對手購入相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的結算。本人/x等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
4. 倘若(1) 本人/吾等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周生生證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3 條款不購入相關證券,本人/吾等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5. 於每宗購買證券交易前,除另有協議外,本人/吾等承諾支付該買入證券交易按金,而按金金額不可少於該項證券交易金額比率為百份之100,或周生生證券不時知會之按金金額;
6. 倘若本人/x等購買任何證券而無法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周生生證券有權出售本人/吾等交易戶口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本人/吾等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本人/吾等只可取回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7.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條件及條款下,本人/吾等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本人/x等及/或本人/吾等之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周生生證券負責。
8. 周生生證券擁有絕對酌情權隨時更改或修訂有關條件及條款,或終止提供場外交易服務。
客 戶 簽 署 日 期
場外交易服務的風險披露聲明
閣下必須瞭解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的性質、交易服務條件及條款及閣下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使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進行交易。閣下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進行交易必須承擔信貸,結算及相關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在香港交易所(“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對手風險。周生生證券並不保證相關證券的結算,閣下必須承擔閣下的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或開支。
如個別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所執行的交易可能會取消及成為無效。此外,由於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的交易的流通性相對交易所正規市場時間為低,閣下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此外,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的交易波幅亦可能較交易所正規市場時間為高。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的交易的流通性較低及波幅較高,可能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買賣差價較正常闊。
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的交易的證券價格,亦可能與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後在正規市場時間交易的開市或交易價格出現重大差距。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提供的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的自動化交易系統/場外交易市場的價格。發行人發表的新聞公告可能會影響證券在正規市場時間後的價格。同樣地,重要財務資料通常會在正規市場時間以外發表。此等公告可能會在周生生證券提供的場外交易服務進行的交易期間發放,並會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價格被誇大及產生不能持續的影響。
特別是場外交易市場不受交易所監管,除非相關交易於證券交易所上市後正式記錄於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否則亦不獲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因此,閣下務須根據閣下的經驗、風險承受能力及其它相關情況,仔細考慮此等交易是否適合閣下,如有疑問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本人/x等確認本人/x等已詳閱本協議書有關場外交易服務條件及條款及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並已考慮所有有關的場外交易服務風險,而且該等條款及風險已經由周生生證券以本人/吾等明白的語言向本人/吾等解譯。本人/x等承認並接納本附錄C的條件及條款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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